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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
一、保留的规范性文件
(一)企业登记管理部分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档案局企业法人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工商〔1990〕166号 1990.6.6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自治州、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企业进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1990〕429号 1991.1.7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铁道部国家铁路运输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工商企字〔1992〕231号 1992.7.22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建筑企业跨地区承包施工是否要在施工所在地办理营业登记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6〕249号 1996.7.9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内贸易部关于连锁店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7〕147号 1997.5.30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8〕59号 1998.4.16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严禁利用军队、武警部队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9〕88号 1999.4.2
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黑龙江省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9〕256号 1999.10.10
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非公司企业法人未办理财产所有权转移手续的行为如何认定和处罚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0〕106号 2000.5.26
1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2000〕115号 2000.6.5
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办理工商登记是否需要公安消防前置审批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0〕123号 2000.6.13
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非公司企业法人规范登记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0〕296号 2000.12.8
1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会所办企业如何核定经济性质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0〕298号 2000.12.11
1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军队审计事务所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2001〕2号 2001.1.2
1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1〕28号 2001.1.19
1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含有“中南海”等字样企业名称的通知
工商企字〔2001〕58号 2001.3.2
1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司登记机关是否有权对非本机关登记注册的公司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1〕106号 2001.4.19
1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企业名称核准权限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1〕186号 2001.7.16
1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对企业属地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工商企字〔2001〕290号 2001.10.16
2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保护“华润”字号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2001〕310号 2001.10.20 2100433B
工商总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工商办字〔2014〕138号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精神,为适应全面深化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工商总局对历年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清理中对与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无关、部署系统内部工作的文件不再列入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清理结果已经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406件,废止271件,失效94件。现将清理结果目录予以公布。
工商总局
2014年7月14日
工商局是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简称。如果你需要查阅公司登记情况,可以带好身份证及到公司注册地工商局的企业注册窗口查询,可以打印。如果是具体的档案,基本上这个很难。这个属于内部资料。
不知道你要局里那个部门的电话,下面是几个部门的电话:1、办公室82569501 2、人事处82569530 5、法制处 82569550 6、市场管理处 82569576 7、合同处82...
通常需要带营业执照,介绍信和身份证。
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司变更登记操作规范及流程图..
原审审理中,案外人李某到庭表示:其曾收到胡某寄交的 《股权转让通知书》 ,知晓胡某拟将持有的老友计公司全部 股权以 100,000 元的价格转让给蒋某,李某表示放弃行使 股东优先购买权。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限 责任公司股东可以依照法定条件转让其股权,但公司章程对 转让有约定的,以优先适用公司章程为原则。 2011 年 6 月,奇虎三六零公司作为投资方与老友计公 司、胡某及李某签订《投资协议书》 。为保障投资方利益, 各方约定奇虎三六零公司对于老友计公司包括任何股权的 出售与转让等经营重大事项上享有“一票否决权” ,该协议书经 老友计公司全体股东同意,依法以书面形式制定,用以规范 公司组织及股东行为,系协议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体现的 是公司意思自治的法治精神,应该得到维护和尊重,但协议 不能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 案且形成时间在后的《章程
国家技术监督局、农业部、国内贸易部 中国纺织总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关于加强麻类纤维质量管理与质量监督的通知
各产麻省、自治区农业厅(局)、供销社、纺织局(厅)、工商行政管理局、技术监督(标准计量、标准)局:麻类纤维属大宗农经作物产品,是我国麻纺行业不可缺少的重要原料。一九九二年是《熟黄、红麻》国家标准发布实施的第一年,中国纤维检验局会同原商业部,对河南、湖北、安徽、浙江四省的主产麻区执行该标准的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在市场流通及质量管理方面还存在着混等混级和超水严重等问题。为加强我国麻类纤维质量管理与质量监督,确保
国税函[2010]1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对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现对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四、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按照以下方法进行预缴:
(一)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
(二)总机构只设二级分支机构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三)总机构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五、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不进行汇算清缴。总机构年终汇算清缴后应纳所得税额小于已预缴的税款时,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或抵扣以后年度的应缴企业所得税。
六、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项目部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
七、建筑企业总机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应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
八、建筑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跨地(市、县)项目部,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制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九、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甘建发电[2017]45号
省编办转送我厅的省纪委办公厅《关于协调几个具体问题的函》(甘纪办函〔2017〕421号)中提到“消防部门规定新建施工项目需在建设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消防备案审核,但建设部门要求提供《消防审核意见书》后,才能办理《施工许可证》二者互为前提”。我厅对此问题高度重视,按照“三纠三促”专项行动的要求,认真梳理、核实,针对全省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相关问题,下发紧急通知,进一步重申如下要求: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8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办理。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置条件包括9个方面的内容,不包括《消防审核意见书》,《消防审核意见书》不是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
二、各地要严格按照《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压缩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水气报装时间的通知>的通知》(甘建工〔2017〕298号)的要求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作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前置条件的,一律取消。如果个别地方目前仍存在把《消防审核意见书》作为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置条件,应坚决予以取消。
三、按照省政府权责清单的要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时限为10工作日。从今年8月开始,全省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全部在“建筑市场监管平台(甘肃省建筑市场信息网)”上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请各地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8号)要求的9个前置要件内容和相关规定,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许办理的前置条件和办理流程,开展网上受理、审核、审批、打证等一站式服务,确保按时办结。
四、各市州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办理工作,加强对所辖县区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以及统计汇总工作,明确目标任务和责任制度,统筹安排,抓好落实。我厅已将清理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中诸如《消防审核意见书》等此类“搭车”事项作为近期组织的全省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和建筑市场大督查的重要内容。对清理取消违规设立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搭车”事项不力的建设主管部门,我厅将在全省进行通报批评,启动问责程序。
请没有完成清理违法设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前置条件和“搭车”事项的市州,于8月21日前将具体情况上报厅工程处。(联系人:周涛 联系电话:0931-4609729 邮箱:1540153058@Bq.com)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8月18日
为规范建筑企业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对我省建筑企业跨地区经营有关所得税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筑企业总机构跨省直接设立项目部经营和设立分支机构经营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依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执行。
二、省内建筑企业不跨省而在外县(区、市)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经营的,按照《四川省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川财预〔2014〕62号)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省内建筑企业到外县(区、市)提供建筑劳务,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州)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管理的建筑企业到所在城市主城区以外的县(区、市)提供建筑劳务,未设立分支机构而以项目部形式经营或虽未设立项目部但实质上构成提供建筑劳务项目(上述经营形式简称为“省内建筑企业跨地区经营”),能够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在首次报验登记时提供《企业自营业务承诺书》(见附件)的,企业所得税回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征收该项目的企业所得税和经营性质的个人所得税。
四、省内建筑企业跨地区经营,能依法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但不能在首次报验登记时提供《企业自营业务承诺书》的,视为企业非自营业务。建筑企业应就该项目全部收入并入其收入总额在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企业所得税,项目实际经营者按以下规定缴纳所得税:
(一)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或“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在项目所在地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实际经营者能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证明其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按本公告规定区分是否为省内建筑企业跨地区经营而进行相应处理。
上述项目实际经营者应纳税所得额的确认,若建筑企业为查账征收的,则以实际经营者实际分得的所得为依据;若建筑企业为定率方式核定征收的,则以该项目收入总额扣除建筑企业从该项目取得的收益(管理费等)及实际负担的企业所得税额后的余额为依据。
五、省内建筑企业跨地区经营,不能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限期其补办《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逾期仍不能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按照以下规定缴纳所得税:
(一)该项目部作为独立纳税人在项目所在地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实际经营者的个人所得税按照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六、跨省经营建筑企业在省内经营、省内建筑企业跨地区经营,其项目部从业者的个人所得税,在项目所在地扣缴。但所得在机构所在地分配,并能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经受理的《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的,该报告表所列人员的个人所得税不在项目所在地扣缴。
七、本公告所称建筑企业,是指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建筑业”门类的各行业企业。
八、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企业自营业务承诺书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