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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以下简称国家建材局)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国家审计体系的组成部分,也是加强企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重要手段。国家建材局直属各单位都要建立内部审计监督制度,以健全内部控制,严肃财经法纪,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领导人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有关规定,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对本单位领导人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 审计署驻国家建材局审计特派员办公室负责组织和指导国家建材局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各直属单位应定期向审计署驻国家建材局审计特派员办公室报送季、年度会计报表、统计报表及有关经济活动业务资料。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和主要任务
第五条 国家建材局直属大、中型及有下属单位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设置与单位内部其他职能部门同级的独立审计机构,并受本单位主要领导人直接领导。审计业务较少的小型企业事业单位设置专职内部审计人员,业务上受本单位主要领导或代管。内部审计机构(包括专职审计人员,下同)与其他部门在工作中应当互相支持,互相配合,以共同做好审计工作。
第六条 国家建材局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业务上受审计署驻国家建材局审计特派员办公室指导,定期向其报告工作,报送重要审计报告、审计调查报告、审计结论和决定,并按统一规定表格及时填报审计情况统计表,每年年度终了三十天内,报送上年审计工作总结及当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国家审计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内部审计制度,并参与本单位有关经济、财务管理等方面规章制度的研究制定。
(二)建立定期审计制度,对本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纳税申报、贷款申请等事项,实行审签制度。对各种经济核算(包括会计核算、统计核算及其他业务核算)资料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及完整性进行审计监督。
(三)对本单位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各项预算内、外资金的周转、运用及其效果进行审计监督,帮助挖掘潜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对本单位下属企业厂长(经理)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五)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严密、有效以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外汇收支计划)和事业经费预算的编审、执行及完成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上缴税利各项资金的提留比例,以及各种经济合同的签订和执行进行审计监督。
(七)对内部承包经营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八)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的贪污、贿赂等不法行为进行专案审计。
(九)对本单位与境内外经济组织举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合作项目所投入资金、财产的使用及其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十)指导下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十一)办理本单位领导和上级审计机构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配合国家审计机关对本单位进行的审计。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逐步把工作重点放到效益审计上来,围绕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开展审计工作,为领导在经营决策上提供依据。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权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职权是:
(一)检查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凭证、帐簿、报表、决策、资金、财产、查阅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二)参加生产、技术、财务、计划及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会议。审查经济合同、协议和其他经济文件。
(三)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或召开审计调查会议,索取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配合。
(四)提出纠正和处理违反财经纪行为的意见,以及堵塞漏洞、改善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监督执行。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有权作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五)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人员,有权向单位领导或主管部门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经批准后执行。
(六)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必要时,经单位领导批准,可采取适当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可直接向上级审计机构或国家审计机关反映。
第十条 国家建材局直属各单位,可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内部审计机构经济处理、处罚的权限。
第十一条 国家建材局直属各单位的有关职能机构及下属单位,应根据内部审计机构的要求及时向其提供财务收支计划、预算、决算、会计报表及有关文件资料。本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编送的年度财务决算,必须经内审机构或专职的内审人员审签意见后报出。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的程序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一)准备阶段。根据上级部署,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审计工作计划,报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充分做好审计前期准备工作,了解被审计单位情况,搜集有关资料,拟定审计方案,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
(二)实施阶段。听取被审计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汇报,审查凭证、帐簿、报表,检查现金、实物,查阅有关文件、资料、核实有关数据,了解事实真象。调查核实的记录要由被审单位或有关当事人签字(或取得其所写书面材料)后,方可作为审计依据和证明材料。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意见。
(三)报告阶段。审计终了,依照有关法规和制度规定,并根据事实情况,对审计事项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审计报告和处理建议,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报送本单位领导审批。
(四)处理阶段。经批准的审计结论和决定,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如有异议,可在十五日内向内部审计机构所在单位领导人提出申诉。单位领导人应在接到申诉二十日内做出是否更改的决定。审计机构和被审计单位对本单位领导人所做出的决定有异议,可向上级审计机构申请复审。申诉和复审期间,原审计结论和决定不停止执行。
审计部门为了检查审计结论和决定执行情况,可以进行回访或后续审计。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必须建立审计档案,定期或长期保管各项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审计结论和决定及有关资料,以备查考;非经批准,不得任意销毁。
第五章 内部审计人员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审计工作需要配备审计、会计、经济、工程等专业人员,对审计人员的选配应保证其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不设机构而设置专职审计员的单位,必须配备知识面较广、业务能力较强、能胜任独立审计工作的人员担任审计工作。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的职务按照审计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任免。根据干部条件,可设置处、科级(及以上)职位的审计员。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独立专职审计员职务的任免,应征得上审计机构的同意。国家建材局直属单位审计机构负责人和独立专职审计员职务的任免,要征得审计署驻国家建材局审计特派员办公室的同意。正式任免后,按有关规定备案。
内部审计人员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定和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到离、退休年龄而身体能坚持工作,具有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审计人员,征得本人同意适当延长离退休时间,继续任职,或办理返聘任审计工作。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努力学习审计理论知识,熟悉国家财经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审计、财会等业务,积极参加有关的培训学习和审计学术组织活动,不断提高审计工作水平。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依法审计、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漏秘密、玩忽职守。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九条 审计署驻国家建材局审计特派员办公室有权根据需要抽调和集中各单位的内部审计人员,进行专项、重点审计,或由审计署驻国家建材局审计派员办公室组织各单位内审人员对各单位实施联合轮审。有关单位给予积极支持和配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国家建材局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办法拟定本单位内部审计实施细则,报审计署驻国家建材局审计特派员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审计署驻国家建材局审计特派员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落实各级责任 创建平安企业 集团公司召开安全保卫工作暨安全保卫责任书签订会议 3月31日下午,集团公司召开安全保卫工作暨安全保卫责任书签订会议,集团公司机关及各直属单位党支部书记、各产业集团人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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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和事业的劳动合同编制是不同的。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局长王燕谋同志题词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局长王燕谋同志题词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发布普通纸面石膏板行业平均成本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材主管部门,中国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协会: 目前,国内普通纸面石膏板行业竞争激烈,多数企业已经亏损或濒临亏损。为防止价格过度下跌,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促进国内石膏板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制止低价倾销工业品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规定》(计价
江苏省建设会计学会内部审计专业委员会于2016年7月1日在镇江开展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研讨活动, 有10多家会员单位代表参加了研讨。镇江市住建局党委副书记方德龙出席了本次活动。
下午,在镇江国际饭店召开了行政事业单位内审工作研讨会议。会议由内审专业委员会主任李桦主持,镇江市住建局副调研员、审计处处长单立春作了《严明审计纪律,加强审计监督,进一步深化住建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交流发言。
镇江市住建局领导高度重视内部审计工作,加强体制和机制建设,落实责任主体,内审工作由局党委书记、局长亲自抓,制定完善了《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内部审计制度》和内审岗位职责,为内部审计工作提供了制度保证。
参加研讨的其他单位代表分别就本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了交流和研讨。与会代表一致认为,内部审计在行政事业单位大有可为,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设置有助于充分发挥审计的作用,领导重视、体制顺畅、人员得力是发挥内部审计作用的保证。省建设会计学会秘书长徐和美参加了研讨会议并作了讲话,她充分肯定了内审专业委员会这次研讨活动的成效,表示镇江住建局内部审计工作很有特色和成效,值得会员单位学习和借鉴,并要求今后根据内审工作的特点经常开展调研交流活动,注重实效,切实把内审工作做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促进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独立监督、评价和咨询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等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性及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健全、有效性,以改善经济管理,实现经济目标的行为。
第三条 本市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鼓励和支持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以外的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条 深圳市各级审计机关(以下简称审计机关)依法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审计机关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依据法律、法规和上级审计机关的有关规定,制定内部审计配套制度;
(二)督促审计监督对象按照规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三)对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和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评价;
(四)总结、推广内部审计工作先进经验,对内部审计工作成效显着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五)维护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主管部门或主管单位在其职权范围内领导、指导、监督本行业、本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行业、本系统的内部审计配套制度;
(二)督促所属单位按照规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三)总结、推广本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先进经验,对本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成效显着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四)维护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深圳市内部审计协会依照有关规定,对全市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进行行业自律性管理并提供服务,接受审计机关的指导、监督。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的,从其规定。
其他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不具有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条件的,可以授权本单位内设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必要时可以聘请社会审计机构协助本单位进行内部审计工作。
第八条 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机构或人员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直接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负责并报告工作,不受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
单位可依据相关规定或需要,设立审计委员会,配备总审计师。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内部审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参加内部审计专业培训,定期接受后续教育。
第十条 下级单位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级单位的意见。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单位财务预算并予以保证。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遵守行业规范。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兼任或从事可能影响其依法履行职责的经营管理或者财务工作,实施内部审计时,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执行计划、预算、程序、合同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二)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资产、负债、损益、所有者权益进行审计监督;
(三)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经营、管理、效益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
(四)开展有关专项审计调查;
(五)对本单位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监督;
(六)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的健全性、有效性进行审查、评价和咨询;
(七)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八)对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九)办理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以及上级单位内部审计机构交办的有关审计事项;
(十)办理审计机关交办的查询、核查等有关审计事项;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履行内部审计工作职责的机构或人员,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对象及时提供有关计划、预算、决算,财务会计资料,招投标和工程结算资料、合同、统计报表、会议纪要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二)参加本单位及所属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审查财务、会计及经济活动的资料、文件和与审计内容有关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及相关电子数据,现场勘查实物;
(四)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五)对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意见以及改善管理的建议,提出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的建议;
(六)对经济活动中正在进行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予以制止;
(七)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有关财务会计及相关经济活动的资料或者资产,报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予以暂时封存;
(八)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相关社会审计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参与对相关社会审计中介机构的选聘工作,并对所选聘的社会审计中介机构的工作质量进行审查和评价;
(九)对本单位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着、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可以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提出表彰、奖励的建议;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及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授予的其他权限。
第十五条 履行内部审计工作职责的机构或人员依法行使职权,被审计对象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实施内部审计时,需要查询被审计对象在金融机构的账户或者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对象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被审计对象应当配合查询并提供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内部审计机构必要的处理权。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结果应当作为考核、奖惩、任免本单位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负责人的依据。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应当实行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制定年度审计计划。年度审计计划报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审计项目,并根据审计项目组成审计组实施审计。审计组成员不得少于2人。
第二十条 审计组应当编制审计方案,经内部审计机构批准后实施。
实施审计前,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业务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方案实施审计,获取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结束后,审计组应当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结论与建议,编制审计报告初稿,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
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持有异议的,审计组应进行研究、核实,必要时应修改审计报告初稿。
审计组将审计报告初稿连同被审计对象的反馈意见提交内部审计机构复核。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报告初稿进行复核,并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进行审定后,形成正式的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对象。
审计报告自送达被审计对象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对象应当落实审计报告有关意见和建议,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内部审计机构反馈落实情况。
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提起申诉,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应当受理。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必要时可以开展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的落实情况,并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提交后续审计报告。
第二十六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并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内部审计档案资料。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承办审计机关或上级单位内部审计机构交办的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应报送交办单位审定,并由交办单位作出审计结论或决定。
第二十八条 其他内部审计程序,依照《中国内部审计准则》执行。
第二十九条 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其上级单位和审计机关报送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统计报表。
审计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开展工作时,可以利用内部审计结果。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被审计对象或者有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拖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的;
(二)阻挠、抗拒内部审计人员行使职权的;
(三)拒绝执行审计处理决定的;
(四)打击、报复、诽谤、陷害内部审计人员或者有关举报人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单位或其他有权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隐瞒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被审计对象商业秘密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有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打击、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或者有关举报人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内部审计人员出具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报告的;
(三)对查出正在损害国家和单位利益的行为,不及时制止或者制止不力造成重大危害和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国家机关的行政首长或者其他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办法所称单位权力机构是指法人组织依法行使决策权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被审计对象是指所属单位、内设机构及个人。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20日起施行。
1995年4月15日发布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内部审计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同时废止。
《电网企业内部审计基础》为《电网企业管理岗位培训教材(试用)》(电网企业内部审计基础)分册,属于经营管理类审计管理专业B、C级专业基础课程,共两篇十七章,主要内容有:第一篇电网企业C级内部审计基础,介绍内部审计概述、内部审计流程、项目审计计划与审计方案、内部审计方法、审计证据与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抽样技术、内部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内部审计报告、审计档案管理;第二篇电网企业B级内部审计基础,介绍电网公司经营管理、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工程管理相关知识、法律知识、内部控制、计算机辅助审计及信息系统审计基础知识、输变电基础知识。为便于自学、培训和考核,在各章末均附有复习思考题。
根据电网生产经营管理、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为培养和造就高素质的管理人才队伍,增强管理人员岗位履职能力,结合电网企业规章制度、岗位规范和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各类B级(主管级、科级)、C级(一般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培训课程体系,组织编写了一套《电网企业管理岗位培训教材(试用)》,教材分生产运行类、基建规划类、经营管理类、行政党群和人力资源类四大类44个专业,主要包括B、C级公共必修课、专业基础课和岗位主修课教材50余册。
《电网企业内部审计基础》可作为电网企业(供电企业)经营管理类审计管理专业经营审计、内部审计、工程审计、信息审计等岗位B级(主管级、科级)、C级(一般管理人员)管理岗位人员的专业基础课培训教材和自学必备用书,也可作为电网企业(供电企业)相关类别管理人员和高等院校相关专业的工商管理教学参考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