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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在1988.12.12由国家税务局颁布。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基本信息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简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结合各地反映的实际情况,现对印花税的若干具体问题规定如下:

1.对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如何贴花?

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2.对商店、门市部的零星加工修理业务开具的修理单,是否贴花?

对商店、门市部的零星加工修理业务开具的修理单,不贴印花。

3.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应否贴花?

对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凡用于生活居住的,暂免贴花;用于生产经营的,应按规定贴花。

4.有些技术合同、租赁合同等,在签订时不能计算金额的,如何贴花?

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却无租赁期限的。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5.对货物运输单、仓储保管单、财产保险单、银行借据等单据,是否贴花?

对货物运输、仓储保管、财产保险、银行借款等,办理一项业务既书立合同,又开立单据的,只就合同贴花;凡不书立合同,只开立单据,以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应按照规定贴花。

6.运输部门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是否贴花?

对铁路、公路、航运、水路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贴花。

7.不兑现或不按期兑现的合同,是否贴花?

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合同签订时即应贴花,履行完税手续。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照规定贴花。

8.1988年10月1日开征印花税以前签订的合同,10月1日以后修改合同增加金额的,是否补贴印花?

凡修改合同增加金额的,应就增加部分补贴印花。对印花税开征前签订的合同,开征后修改合同增加金额的,亦应按增加金额补贴印花。

9.某些合同履行后,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应否补贴印花?

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应在合同签订时按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因此,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发现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补贴印花。

10.企业租赁承包经营合同,是否贴花?

企业与主管部门等签订的租赁承包经营合同,不属于财产租赁合同,不应贴花。

11.企业、个人出租门店、柜台等签订的合同,是否贴花?

企业、个人出租门店、柜台等签订的合同,属于财产租赁合同,应按照规定贴花。

12.什么是副本视同正本使用?

纳税人的已缴纳印花税凭证的正本遗失或毁损,而以副本替代的,即为副本视同正本使用,应另贴印花。

13.如何确定纳税人的自有流动资金?

对纳税人的自有流动资金,应据其所适用的财务会计制度确定。适用国营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其自有流动资金包括国家拨入的、企业税后利润补充的、其他单位投入以及集资入股形成的流动资金。

适用其他财务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其自有流动资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按照上述原则具体确定。

14.设置在其他部门、车间的明细分类帐,如何贴花?

对采用一级核算形式的,只就财会部门设置的帐簿贴花;采用分级核算形式的,除财会部门的帐簿应贴花外,财会部门设置在其他部门和车间的明细分类帐,亦应按规定贴花。

车间、门市部、仓库设置的不属于会计核算范围或虽属会计核算范围,但不记载金额的登记簿、统计簿、台帐等,不贴印花。

15.对会计核算采用以表代帐的,应如何贴花?

对日常用单页表式记载资金活动情况,以表代帐的,在未形成帐簿(册)前,暂不贴花,待装订成册时,按册贴花。

16.对记载资金的帐簿、启用新帐未增加资金的,是否按定额贴花?

凡是记载资金的帐簿,启用新帐时,资金未增加的,不再按件定额贴花。

17.对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使用的帐簿,应如何贴花?

对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凡属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单位,其记载经营业务的帐簿,按其他帐簿定额贴花,不记载经营业务的帐簿不贴花;凡属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的单位,其营业帐簿,应对记载资金的帐簿和其他帐簿分别按规定贴花。

18.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其营业帐簿应如何贴花?

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使用的营业帐簿,应由各分支机构在其所在地缴纳印花税。对上级单位核拨资金的分支机构,其记载资金的帐簿按核拨的帐面资金数额计税贴花,其他帐簿按定额贴花;对上级单位不核拨资金的分支机构,只就其他帐簿按定额贴花。为避免对同一资金重复计税贴花。上级单位记载资金的帐簿,应按扣除拨给下属机构资金数额后的其余部分计税贴花。

19.对企业兼并的并入资金是否补贴印花?

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国营、集体企业兼并,对并入单位的资产,凡已按资金总额贴花的,接收单位对并入的资金不再补贴印花。

20.对微利、亏损企业,可否减免税?

对微利、亏损企业不能减免印花税。但是,对微利、亏损企业记载资金的帐簿,第一次贴花数额较大,难以承担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可允许在3年内分次贴足印花。

21.对营业帐簿,应在什么位置上贴花?

在营业帐簿上贴印花税票,须在帐簿首页右上角粘贴,不准粘贴在帐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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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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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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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文献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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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乐税网( http://www.leshui365.com/ )邮箱: Jiufu@leshui365.com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 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标 签】工商户定期定额 【颁布单位】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津国税所﹝ 2000﹞50号 【发文日期】 2000-05-15 【实施时间】 2000-05-15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征收管理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的通知》,津国税法﹝ 2007﹞2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个体零散税收的征收管理,规范征收管理手续、制度,经过广泛征求意见, 市局制定了《天津市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 照执行。贯彻执行中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税收分析工作制度》(精)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税收分析工作制度》(精)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税收分析工作制度》(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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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税收分析工作制 度》的通知 【标 签】税收分析工作 【颁布单位】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津国税计﹝ 2008﹞23号 【发文日期】 2008-10-16 【实施时间】 2008-10-1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 ,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 ,直属税务 分局 ,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 近年来 ,各单位按照税务总局和市局要求 ,结合实际工作 ,不断加强税收分析 工作 ,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总体上看 ,税收分析工作开展的还不平衡 ,基础工作还不 够扎实 ,税收分析水平不高 ,仍然停留在传统的收入进度分析的层面上。为进一步规 范税收分析工作 ,提升全系统税收分析水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分 析工作制度〉的通知》 (国税发〔 2007〕46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简介

国税发[1990]173号

根据各地反映和要求,关于对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的若干政策和征管问题,经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现具体规定如下:

一、关于应税凭证的确定

在货运业务中,凡是明确承、托运双方业务关系的运输单据均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鉴于目前各类货运业务使用的单据,不够规范统一,不便计税贴花,为了便于征管,现规定以运费结算凭证作为各类货运的应税凭证。

二、关于纳税人的确定

在货运业务中,凡直接办理承、托运运费结算凭证的双方,均为货运凭证印花税的纳税人。

代办承、托运业务的单位负有代理纳税的义务;代办方与委托方之间办理的运费清算单据,不缴纳印花税。

三、关于国内联运凭证的计税和缴纳

对国内各种形式的货物联运,凡在起运地统一结算全程运费的,应以全程运费作为计税依据,由起运地运费结算双方缴纳印花税;凡分程结算运费的,应以分程的运费作为计税依据,分别由办理运费结算的各方缴纳印花税。

四、关于国际货运凭证的征免税划分

1.由我国运输企业运输的,不论在我国境内、境外起运或中转分程运输,我国运输企业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均按本程运费计算应纳税额;托运方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按全程运费计算应纳税额。

2.由外国运输企业运输进出口货物的,外国运输企业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托运方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应缴纳印花税。

3.国际货运运费结算凭证在国外办理的,应在凭证转回我国境内时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五、关于特殊货运凭证的免税

1.军事物资运输。凡附有军事运输命令或使用专用的军事物资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

2.抢险救灾物资运输。凡附有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证明文件的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

3.新建铁路的工程临管线运输。为新建铁路运输施工所需物料,使用工程临管线专用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

六、关于代扣汇总缴纳

1.运费结算付方应缴纳的印花税,应由运费结算收方或其代理方实行代扣汇总缴纳。

2.运费结算凭证由交通运输管理机关或其指定的单位填开或审核的,当地税务机关应委托凭证填开或审核单位,对运费结算双方应缴纳的印花税,实行代扣汇总缴纳。

3.在运费结算凭证费别栏目中应增列一项“印花税”,将应缴纳的印花税款填入“印花税”项目中。

为了方便代扣汇总缴纳,每份运费结算凭证应纳税额不足0.10元的免税,超过0.10元的按实计缴,计算到分。

4.代扣印花税时,当地税务机关或代扣单位应在运费结算凭证上,加盖“印花税代扣专用章”(式样略)。专用章由县级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统一刻制。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依据本文规定并参照(89)国税地字第094号《关于铁路货运凭证汇总缴纳印花税问题的联合通知》,制定具体征收管理办法。

本规定自1990年1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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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通知

一、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解释

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县城是指未设立建制镇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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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简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为便于各地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经征求各地意见,国家税务局拟定了《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研究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一九八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一、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土地的解释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土地,是指在这些区域范围内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二、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解释

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关于征税范围的解释

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和郊区。

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

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四、关于纳税人的确定

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五、关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如何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各方,应按其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六、关于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的确定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

七、关于大中小城市的解释

大、中、小城市以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非农业正式户口人数为依据,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城市规划条例》中规定的标准划分。现行的划分标准是:市区及郊区非农业人口总计在50万以上的,为大城市;市区及郊区非农业人口总计在20万至50万的,为中等城市;市区及郊区非农业人口总计在20万以下的,为小城市。

八、关于人民团体的解释

人民团体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的政府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备案并由国家拨付行政事业费的各种社会团体。

九、关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的解释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是指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或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包括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

十、关于免税单位自用土地的解释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地和公务用地。

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地。

宗教寺庙自用的土地,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用地和寺庙内的宗教人员生活用地。

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用地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地。

以上单位的生产、营业用地和其他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十一、关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解释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是指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十二、关于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的确定

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以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征地的文件为依据确定。

十三、关于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及其免税期限的确定

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十四、关于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的,如何确定纳税地点?

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的,应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

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如何确定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十五、关于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使用的土地,应否征收土地使用税

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等使用的土地,应征收土地使用税。

十六、关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公房用地,如何征收土地使用税

房管部门经租的公房用地,凡土地使用权属于房管部门的,由房管部门缴纳土地使用税。

十七、关于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土地,可否免征土地使用税

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十八、下列土地的征免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3.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4.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

5.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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