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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函〔2003〕627号
【发布日期】2003-06-06
【生效日期】2003-06-0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组建中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627号)
天津、河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宁波、青岛、厦门、深圳市财政厅(局),北京、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上海、海南、四川、云南、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电力体制改革方案要求,原国家电力公司管理的电网资产将实行重组,在原国家电力公司部分企事业单位基础上组建国家电网公司,其所涉及成员单位的有关国有资产均实行无偿划转。组建后的国家电网公司按国有独资形式设置,并依法设立子公司、分公司、代表处等分支机构,原国家电力公司及其部分下属企业、单位的土地、房屋权属划转后需办理权属变更登记。"para" label-module="para">
根据现行契税政策,对上述国家电网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分公司、代表处等分支机构因承受原国家电力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所办理的权属人名称变更登记,不征契税。
不需要,主管地税开具《免征契税证明》即可
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了《关于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拆迁工作由房管局统计,按照房屋面积计算补偿,只要有房产证就可以享受补偿。
公司作为关系国家能源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以投资建设运营电网为核心业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的电力保障。公司注册资本金2000 亿元,经营区域覆盖26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覆盖国土...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土地管理局 关于契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土地管理局 关于契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2015年9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7号
根据房地产权属转移契税征管中遇到的实际情况,现将下列情形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可持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及相关材料办理契税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应予受理。
二、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纳税人在办理契税纳税申报时,由于销售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被税务机关列为非正常户等原因,致使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税务机关在核实有关情况后应予受理。
三、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9月25日
【发布文号】国税发[2009]89号
【发布日期】2009-04-28
【生效日期】2009-04-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09]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已发布实施,根据各地在政策执行中反映的情况,经商财政部同意,现就若干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财税〔2008〕175号文件第二条中规定的“股权转让”,仅包括股权转让后企业法人存续的情况,不包括企业法人注销的情况。在执行中,应根据工商管理部门对企业进行的登记认定,即企业不需办理变更和新设登记,或仅办理变更登记的,适用该条;企业办理新设登记的,不适用该条,对新设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应征收契税。
二、财税〔2008〕175号文件第二、三、四条中的“企业”,是指公司制企业,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三、财税〔2008〕175号文件第七条中规定的“行政性调整和划转”,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资产划转。
四、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划拨用地的,不属于财税〔2008〕175号文件规定的免税范围,对承受方应征收契税。
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9号)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
六、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41号)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于2008年12月31日执行期满。自2009年1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国税函〔2006〕844号)相应停止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