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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6年11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决定,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如因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可向税务机关提供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进行差额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基本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3号

现将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如因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可向税务机关提供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进行差额扣除。

二、纳税人以契税计税金额进行差额扣除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

(一)2016年4月30日及以前缴纳契税的

增值税应纳税额=[全部交易价格(含增值税)-契税计税金额(含营业税)]÷(1 5%)×5%

(二)2016年5月1日及以后缴纳契税的

增值税应纳税额=[全部交易价格(含增值税)÷(1 5%)-契税计税金额(不含增值税)]×5%

三、纳税人同时保留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和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的,应当凭发票进行差额扣除。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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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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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简述

2016年11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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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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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格式:pdf

大小:55KB

页数: 未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精神,现将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格式:pdf

大小:55KB

页数: 2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精神,现将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7号

根据房地产权属转移契税征管中遇到的实际情况,现将下列情形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可持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及相关材料办理契税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应予受理。

二、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纳税人在办理契税纳税申报时,由于销售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被税务机关列为非正常户等原因,致使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税务机关在核实有关情况后应予受理。

三、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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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简介

文件原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现将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四、本公告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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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简述

2015年9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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