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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2 术语
3 护栏防撞性能
4 路基护栏
4.1 一般规定
4.2 设置原则
4.3 型式选择
4.4 缆索护栏
4.5 波形梁护栏
4.6 混凝土护栏
5 桥梁护栏
5.1 一般规定
5.2 设置原则
5.3 型式选择
5.4 构造要求 2100433B
为更好地适应公路建设的需要,交通部交公路发[19991739号文决定对1994年6月1日实施的《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及施工技术规范》(JTJ074—94)进行修订,并委托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院负责。
修订工作坚持“安全、环保、舒适、和谐”的公路建设理念,在全面总结1994年以来我国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使用经验、借鉴和吸收国外的相关标准和先进技术的基础上进行,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安全至上”的指导思想。修订后的规范分为《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施工技术规范》和《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细则》三册。
与原规范相比,《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细则》增补、修订内容如下:
1.扩大了适用范围,由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扩大到新建和改建的各等级公路;
2.进一步明确了公路护栏的防撞性能,调整、扩充了护栏的防撞等级,对各类型式护栏的设置原则作了较大修改,完善了护栏端部处理和过渡处理的内容;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是2006年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的图书,由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院编著。
为了保证高速公路上的车辆能够快速、安全、顺畅行驶, 在高速公路沿线设置了护栏、隔离栅、防眩设施、视线诱导设施 和标志、标线等设施,称为交通安全设施。 护栏是防止车辆驶离路基、桥梁或沿中...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及设计细则(97页)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及设计细则(97页)——该资料为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及设计细则总体布局——路网布局、交通流向和交通运行情况分析;区域路网路网诱导指示和控制信息选取;逐层推进——路段设计标准、设置规模和外形风格规划;重点设置——重点路段...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和设计细则自测题答案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和设计细则自测题答案 第 1题 高速公路中央分隔带开口护栏不得低于()级。 A.三( Am) B.二( Bm) C.四( SBm) D.一( C) 答案 :A 您的答案: A 题目分数: 4 此题得分: 4.0 批注: 第 2 题 >位于桥梁人行道的栏杆从人行道顶面起,最小高度应为( )cm。 A.100 B.110 C.140 D.150 答案 :B 的答案: B 题目分数: 4 此题得分: 4.0 批注: 第 3 题 除特殊情况外,交通标志应设置在公路前进方向的车行道( )。 A.上方或右侧 B.右侧 C.上方 D.左侧 答案 :A 您的答案: A 题目分数: 4 此题得分: 4.0 批注: 第 4 题 公路路侧计算净区宽度范围内有高速铁路、 高速公路时, 事故严重程度为 ( )必须设置护栏。
《公路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概论高职高专》本教材以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为主线,以现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细则、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施工规范为依据.兼顾不同等级公路,主要从道路交通的基本特性、交通安全和管理设施、监控系统、收费系统、通信系统、照明系统、供配电系统、服务设施和房屋建筑、公路交通环境污染及防治几个方面,介绍公路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的内容。本教材可作为高等级公路维护与管理专业的专业主干教材,也可作为高职高专其他相关专业的选修教材。
本书为全国交通土建高职高专规划教材,内容包括:绪论、道路交通的基本特性、交通安全与管理设施、监控系统、通信系统、收费系统、照明系统、供配电系统、服务设施与房屋建筑、公路交通环境污染及防治。
本书可作为全国交通土建高职高专高等级公路维护与管理专业、道路桥梁工程技术专业教材,也可作为高职高专其他相关专业选修教材,亦可供交通工程技术人员学习参考。
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公证程序规则(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是指在房屋拆迁之前,公证机关对房屋及附属物的现状依法采取勘测、拍照或摄像等保全措施,以确保其真实性和证明力的活动。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管人是房屋主管部门的;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纠纷未解决的;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达不成抵押协议的;以及其他房屋拆迁证据保全的公证事项。
第四条
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公证处管辖。
第五条
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申请人是拆迁人或被拆迁人,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也可以作为申请人。上述申请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提出公证申请。
第六条
申请人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申请人为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被拆迁人为公民个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
(二)资格证明;拆迁人应提交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核发的拆迁许可证明;接受拆迁委托的被委托人应提交房屋拆迁资格证书;被拆迁人应提交作为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的证明;
(三)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提交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的补偿安置方案的证明;
(四)实施强制拆迁的房屋,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限期拆迁的决定或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限期拆迁的公告;
(五)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一)申请人符合本细则第五条的规定;
(二)申请公证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
(三)提供本细则第六条所需材料。
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对拒绝受理不服的复议程序。
受理或拒绝受理的决定,应在申请人依据本细则规定正式提出申请后的七日内作出。
第八条
公证人员应认真接待申请人,应按《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制作谈话笔录,并着重记录下列内容:
(一)申请证据保全的目的和理由;
(二)申请证据保全的种类、名称、地点和现存状况;
(三)证据保全的方式;
(四)公证人员认为应当记录的其他内容。
申请人也可以提交包含上述内容的书面材料。
第九条
符合证据保全公证条件的,公证处应派两名以上公证人员(其中至少有一名公证员)参与整个证据保全活动。
第十条
办理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公证员应当客观、全面的记录被拆迁房屋的现场状况,收集、提取有关证据。应该根据被保全对象的不同特点,采取勘测、拍照、摄像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全。
第十一条
对房屋进行勘测的,应当制作勘测记录,记明勘测时间、地点、测验人、记录人、被保全房屋的产权人、坐落、四至、房屋性质、结构、层次、面积、新旧程度、屋面及地面质地、附属设施以及其它应当记明的事项;能够用图示标明的房屋长度、宽度应当图示;记录应当由勘测人、公证员签名或者盖章;拆迁活动当事人在场的,应请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该当事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公证员应在记录中记明。
第十二条
对房屋进行拍照和摄像的,应当全面反映、记录房屋的全貌。房屋结构、门窗、厨房以及附属设施等,要有单独的图片显示。
第十三条
公证机关对保全事项认为需要勘测的,应当聘请专业技术部门或其他部门中有该项能力的人员进行勘测。
专业技术部门及其勘测人应当提出书面勘测结论,在勘测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其他部门勘测人勘测的,应由勘测人所在单位加盖印章,证明勘测人身份。
第十四条
实施强制拆迁房屋证据保全时,公证机关应通知被拆迁人到场。如其拒不到场,公证员应在笔录中记明。
实施强制拆迁房屋中有物品的,公证员应当组织对所有物品逐一核对、清点、登记,分类造册。并记录上述活动的时间、地点,交两名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在场人员核对后,由公证员和在场人在记录上签名。被拆迁人拒绝签名的,公证员应在记录中记明。
物品清点登记后,凡不能立即交与被拆迁人接收的,公证员要监督拆迁人将物品存放在其提供的仓库中,并对物品挂签标码,丢失损坏的,仓库保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拆迁人应制作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领取物品。逾期不领的,公证处可以接受拆迁人的提存申请,办理提存。
第十五条
公证员对房屋证据保全的活动结束后应出具公证书。公证书应当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及《公证书格式(试行)》第四十八式保全证据公证书格式(之二)制作。公证词应当记明申请保全的理由及时间,公证员审查申请人主体资格及证据情况的内容,采取保全的时间、地点、方法,保全证据所制作的笔录、拍摄的照片、录像带的名称、数量及保存地点。
安全设施设计申请,自受理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A、5
B、10
C、20
D、30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对于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参见教材P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