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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南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内设10个行政科室和8个下属事业站办。
分别为:党委办公室;行政办公室;城市建设科(抗震办公室和人防办公室);村镇建设科;规划科;住宅与房地产管理科;住房保障科(州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公室);工程建设管理科(建筑节能及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住房公积金监管科;科教与执法督查科;建筑施工安全质量监督总站;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有形建筑市场交易中心;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建筑管理站;建设工程执法稽查大队;城建档案馆;建筑设计院。
(一)负责拟订全州城乡规划、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保障性住房建设、建筑业、住宅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的政策、法规,以及建设科技、技术经济等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全州住房和城乡建没重大问题的建议,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管理。
(二)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负责拟订全州住房保障的政策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会同相关部门拟订全州廉租住房补助资金计划,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三)承担规范城乡规划管理秩序的责任。负责全州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拟订全州城乡规划的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州城市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指导和管理全州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城市勘察、市政测量和城市雕塑规划建设工作;负责合作市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核准备案其余七县及重点镇的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承担重大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工作;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审查工作。
(四)承担建立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监督管理工程建设实施阶段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定额的执行;负责拟订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发布工程造价信息;负责拟订全州勘察设计咨询业管理的政策并监督实施。
(五)负责拟订全州城市建设的政策和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州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指导城市管理工作;指导城市道路的规划和建设;指导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负责限额以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立项审批;负责风景名胜区的申报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等有关主管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
(六)承担规范村镇建设,指导全州村镇建设的责任。负责拟订全州村庄和小城镇建设的政策和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牧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村镇统一开发、综合建设、房地产管理和重点镇的建设等工作。
(七)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负责全州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综合管理工作;负责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州建筑活动,组织实施全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与其相关的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监督;负责有形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八)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负责拟订全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对全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城镇危房和报废房屋的认定,组织和参与重大工程事故的调查处理。
(九)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负责住宅和房地产业行业管理;负责住宅产业现代化和住宅性能认定工作;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
(十)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负责拟订全州城镇住房制度综合配套改革政策和方案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州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组织州直、省属驻甘南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工作。
(十一)承担推进建筑节能的责任。负责拟订全州建设行业科技发展和建筑节能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重大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指导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指导太阳能等新型能源在建筑工程中的应用;组织实施全州重大建筑节能项目。
(十二)监督国家和省上有关抗震设防法律、法规的执行;组织编制城乡建设抗震设防规划并监督实施;制定全州工程建设抗震设防政策及技术标准;指导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膈震消能)工作和旧有建筑物的抗震加固;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十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确保公积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负责拟订全州住房公积金发展规划、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并监督指导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实施;负责对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的监督,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十四)负责行政执法监督以及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稽查工作。
(十五)承担州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工作。
(十六)承办州委、州政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你好!【云南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云南省德宏州芒市芒市大街168号 希望对你有帮助。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昆明市盘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设11个内设机构:党委办公室、行政办公室、计划财务科、城市建设科、村镇建设科、住房保障科、房产管理科、物业管理科、建筑行业管理科、建设项目招投标...
广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地址:广安 四川省岳池县安拱路88号,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岳池管理部附近的公交站: 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岳池管理部附近1...
甘南藏族自治州旅游
美丽的格桑花草原是 甘南藏族自治州 夏河县桑科草原上一块光彩夺目的宝石, 是蜚声中外的 旅游胜地。 草原的夏秋, 碧草连天。 座落在大夏河畔的拉卜楞寺以其雄伟壮丽的建筑、 奇异 的佛教艺术瑰宝和盛大的佛事活动, 吸引着虔诚的信徒和中外游客。 当你骑着骏马在草原上 飞驰,当你骑着牦牛在大夏河畔徜徉,可以饱览 “天苍苍,地茫茫,风吹草低见牛羊 ”的壮美 景色。夜晚,围着草原上燃起的篝火,与藏族同胞手拉手翩翩起舞,将为你留下永生难忘的 欢乐。格桑花草原旅游, 充满了独具特色的藏族风情。格桑花旅游部还开辟了赛马场、 牦牛 场等充满魅力的旅游项目,热情地欢迎来自四方的游客 美丽的格桑花大草原,有瀑布倾泻而下, 每年夏季冰雪消融, 一股股水流沿崖壁飞泻, 像千 万匹白练飘然而下,飘飘洒洒,到了秋天里格桑花漫山遍野地竞相开放。草原与山、河、湖 密切相处,藏传佛教古寺点缀其间,更添了些神秘和诱惑。 甘南饭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强两基、重民生、转方式、促发展” 主题活动查摆问题情况报告 市主题活动办公室: “强两基、重民生、转方式、促发展”主题活动开展以 来,我局紧紧围绕活动实施方案要求,从实际工作入手,坚 持把改善民生作为开展主题活动的落脚点,深入开展主题活 动,特别是主题活动进入查摆问题环节以来,我局结合市活 动办要求通过发放征求意见表、走访服务对象、设置投诉意 见箱、公开投诉电话、网上征求意见和专题调研等形式广泛 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深刻查找在基层基础、改善民生、信访 稳定、方式转变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现将查摆问题情况汇报 如下: 一、基层、基础方面 1.在加强基层同志业务培训学习、技能提高方面做的不 够多。 2.在服务基层基础建设方面,实施上门服务、加强业务 宣传方面力度不够大。 3.对基层干部职工工作上要求的比较严,身体健康、思 想生活方面关心的比较少。 二、改善民生方面 4.所承
甘南藏族自治州水务局局长:杨卫东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州未办理产权登记房屋发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州政办发〔2016〕71号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全州未办理产权登记房屋
发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单位,省属驻甘南各单位:
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上报的《关于全州未办理产权登记房屋发证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8日
全州未办理产权登记房屋发证工作实施意见
为加快我州城镇居民房屋权属登记和发证工作,着力解决部分行政企事业单位办证遗留问题和融资瓶颈制约,切实保护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开放搞活房地产二级市场,拓宽融资渠道,促进我州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2016年1月12日召开的州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精神,结合国家、省上相关政策,现就做好我州城镇居民房屋所有权证办理发放工作,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目的和意义
随着住房的商品化和社会化程度不断提高,居民产权意识不断增强,房屋所有权证在群众日常生活和经营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历史原因,我州未办理居民房屋所有权证问题尤为突出,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切实解决好全州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加快城镇居民房屋权属登记和发证工作是州政府关注民生、保障民生的重要举措,也是盘活存量,激活增量,提振市场信心,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的重要措施。
二、范围和对象
全州城区管辖范围内因历史遗留原因,至2015年底仍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房屋均在办理范围,具体包括:行政企事业单位集资住房、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拆除新建的城市棚户区改造住房),不含城镇居民个人自建住房。
三、登记发证程序
单位集资住房权属登记和发证应先申请办理公有住房出售产权比例界定书后,再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其余类型房屋可直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一)公有住房出售产权比例界定书登记办证。
1.办事流程
申请—登记受理—产权核查—审核审批—记簿—发书
2.申报材料
(1)售房申请文件;
(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验原件留复印件);
(3)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书(验原件留复印件)或房屋结构安全性鉴定报告和处罚决定书;
(4)当地发改委出具的项目立项批复(验原件留复印件);
(5)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验原件留复印件)或处罚决定书;
(6)集资房交款票据(验原件留复印件);
(7)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8)单位向当地住建局(房管局)的住房维修基金承诺书(按照州政办发﹝2013﹞77号文件规定,在申请办理公有住房出售产权比例房屋产权界定书时,产权单位自行在银行开设专户储存收取的售房单位缴纳10%及购房者个人缴纳1%的住房维修基金)。
3.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
4.收费标准
此项登记办证工作无收费事项。
(二)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办证。
1.办事流程
申请—登记受理—产籍核查—审核审批—记簿—缮证—收费发证。
2.申报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土地使用证或拨地文、图;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红线图或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
(5)质检合格证或竣工验收备案表;
(6)房屋登记测绘报告与房屋面积测绘报告(图);
(7)法人授权委托书;
(8)经办人身份证;
(9)申请新建商品房初始登记时还应提交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10)企事业单位及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经济适用房初始登记时,还应提交:
①经济适用房立项计划;
②房改办关于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批复或委托建设合同。
(11)登记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3.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4.收费标准
( 1)登记费:住宅80元/套,非住宅550元/件;
(2)测绘费:住宅1.00元/m2,非住宅1.4元/m2,综合楼1.9元/m2(做面积界定时已收取了面积测绘费的本次不再缴纳);
(3)工本费:核发一本《房屋所有权证》时,免收工本费,核发一本以上时每增加一本收工本费10元,由受让人缴纳;
(4)权证印花税:5元/证。
四、方法步骤及时间安排
城镇居民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发证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技术要求高,必须严密组织,科学安排,由点到面,逐步展开。
(一)工作步骤。
1.摸底调查。按照州住建局印发的《关于开展全州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情况调查摸底工作的紧急通知》(州建发﹝2016﹞12号)要求,州直各部门、省属驻甘南各单位、州属各企业自行负责本单位及下属单位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房屋调查工作,认真填写《因历史遗留原因未能办理房产登记房屋情况调查表》和《已办理房产登记房屋情况调查表》;各县市城区管辖范围内因历史遗留原因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房屋由各县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抓紧抽调工作认真负责的骨干在县市城区范围内全面排查,对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房屋要求产权单位如实填写上述调查表。自查摸底结束后,将相关调查表报送至州住建局审核并汇总留档。
2.督促办理。根据2016年1月12日州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精神,对2013年4月18日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加快城镇居民房屋权属登记和发证工作的通知》(州政办发﹝2013﹞77号)继续延用,提出的相关优惠政策至2016年12月底前有效,利用一年时间,办理因历史遗留原因至2015年底仍未办理居民房屋产权登记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单位集资房、棚户区改造(拆除新建),逾期不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同时停止办理。各县市、各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务必引起高度重视,自摸底调查结束之日起,各产权单位凡有已交付使用尚未办理权属登记的房屋,应抓紧持有关申报资料及证件向当地住建局或房管局申请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对申办要件不齐或要件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尽快完善手续后,再办理产权登记。对未在规定期限到相关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产权单位,相关部门将根据法律法规对其进行严查查处,追求当事人责任,并在全州范围内予以通报。住建(房产)、国土、规划、财政、消防、地税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州政府加快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要求,开设绿色通道,提供良好服务,简化办事程序,限时办结,加快城镇房屋所有权证发证步伐。
3.汇总建档。住建(房产)等部门要按照省、州要求,对整个工作进行汇总统计,同时对工作中产生的各类图、表、证等有关资料,装订成册,整理归档,建立健全房屋产籍档案。
(二)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2016年2月20日至2016年4月7日,为摸底清查、统计汇总阶段;
第二阶段:2016年4月8日至2016年11月15日,为申请登记、审核审批发证、督促办理阶段;
第三阶段:2016年11月16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为补漏完善、汇总建档阶段。
五、工作措施
(一)明确办证责任。
一是公有住房出售产权比例界定书办理。州直各部门、省属驻甘南各单位、州属各企业公有住房出售产权比例界定书办理,由州住建局具体负责;县市各部门、各企业公有住房出售产权比例界定书办理,由县市住建局(房管局)具体负责。二是房屋所有权证办理。合作市市区房屋所有权证办理工作,由市房管和市国土资源等部门具体负责;各县城区房屋所有权证办理工作由当地住建、国土资源等部门具体负责。各县市、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履行职责,确保2016年底前全面完成因历史遗留原因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和发放工作。
(二)严格落实政策。
产权办证历史遗留问题产生的原因多,情况复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方便群众、维护稳定的原则,根据州政办发﹝2013﹞77号文件要求,认真妥善处理。文后已附办理公有住房出售产权比例界定书、房屋所有权证应提交资料的清单和收费标准,未办理居民房屋产权登记的各产权人(单位)应尽快到州住建局、各县(市)住建局(房管局)提出申请并提交办理资料。
(三)及时解决问题。
按照现有已掌握的未办理原因,提出以下解决措施。
1.国有用地手续方面
(1)对国有用地手续齐全,但欠缴土地出让金的房屋,只要有规划许可和竣工验收证明及购房资料证明,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缴纳土地出让金后,为购房人办理房屋登记手续。
(2)对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待抵押解除后,再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
2.建设手续方面
(1)对未进行竣工验收的房屋,只要能够提供州或县(市)安全质量监督部门“地基与基础”和房屋主体工程验收合格的相应证明材料,即可先行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后补办竣工验收手续。
(2)行政企事业单位在原单位自有用地上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住房,存在未办理规划许可、未进行规划验收及规划手续不完善,但经规划、住建部门认定不影响城市总体规划建设,不需要拆除的房屋,经规划、住建、消防部门依法作出处罚、认定后,由产权人(单位)委托的具有房屋结构安全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房屋结构安全性鉴定报告》,凭处罚决定书、房屋结构安全性鉴定报告及竣工验收报告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
(3)对清查出的已办理规划许可手续但未履行建设程序违法住宅项目,经住建、消防部门依法作出处罚后,由产权人(单位)委托的具有房屋结构安全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房屋结构安全性鉴定报告》,凭处罚决定书、房屋结构安全性鉴定报告及竣工验收报告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
3.其它方面
(1)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破产或改制,缺失开发建设单位的房屋,经房屋所在地县(市)住建(房管)部门认定,并出具证明材料,购房者可通过当年与开发企业签订的购房合同、发票或交款收据,按规定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
(2)因行政企事业机构改革,交叉住房的,由现所在单位出具相关证明,按照州政办发﹝2013﹞77号文件要求,申请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
(3)近年来建设的经济适用房、棚户区改造拆除新建房,县市要根据国家、省、州有关文件政策要求,对经规划验收合格的房屋,建立健全配售手续,及时为购房者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4)对已列入拆迁范围但还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不再按规定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
上述情形以外的,由各县市根据不同问题的情况和类型,研究制定具体解决办法。
(四)加快城镇房屋所有权证发证步伐。
产权单位尚未为购房者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申请的,必须尽快向所属房管部门提出申请;已经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要及时发给购房者。县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加快办证进度,对提出申请的单位,符合规定的,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不符合规定的,要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后尽量予以办理。住建、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切实负起责任,加强检查和督办,落实城镇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办理工作。文件已附全州因历史遗留未能办理房产登记住房情况调查汇总表,各产权单位要仔细对照查看,密切配合,主动申报。对拒绝办理城镇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相关单位和部门,由监察部门追究领导责任。
六、保障措施
(一)成立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州政府已成立了由分管建设工作的副州长为组长,州住建、国土、财政、规划、消防、地税等部门和县市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的领导小组。各县市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尽快开展工作,确保房屋产权登记工作2016年底全面完成。
(二)构建部门联动机制,提高办事效率。住建(房产)、国土、规划、财政、消防、地税等相关部门要加强配合,结合本部门职能、房屋权属登记办理环节及妥善解决疑难问题等方面,建立联动促创机制,发挥职能部门优势,积极配合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工作,在不违背政策的前提下,创新工作方法,简化办事环节,方便快捷地做好房屋权属历史遗留问题登记工作,确保年底圆满完成目标任务。
(三)加强督办力度,确保落实到位。处理房屋权属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工作已列入州政府督办事项,每季度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对难以把握的遗留问题项目和重点疑难案件,工作小组及时召开联席会议,共同审核提出办理意见,难以落实的,报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由各有关部门分别办理,条件成熟一个办理一个完结一个,杜绝将办公楼与住宅楼捆绑办理。
内容解读
甘南藏族自治州水电站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电站运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经营水电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电资源的保护,确保水电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维护水电站经营单位的合法利益,保护水电站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各水电站要对辖区内的群众公益性事业和农田灌溉给予大力支持,水电企业用人时应优先招录本辖区内所在地乡村的大中专学生。
第四条 各水电站运行管理必须遵守有关环保、草原、土地、水保、安全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坚持谁经营、谁保护;谁破坏、谁赔偿;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 水电站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缴纳增值税、所得税、水资源费和生态恢复保证金等费用。
第六条 自治州、县(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鼓励州内、省内、国内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合作、合资或者独资开发5万千瓦及以上水电资源建设项目,并为其提供优质服务,依法打击干扰破坏水电开发的各种违法行为,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州、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电站运行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电站运行管理的监督,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水电站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本办法,接受州、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如实报告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虚报或瞒报。
第九条 水电站企业之间发生的水事争议,要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首先由当事双方协商解决,无法协商的由所在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调节处理,调节不成的报县级人民政府解决。
第十条 各水电站要严格执行《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自治州水力发电开发建设项目应当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保证按不小于河流多年枯水期平均径流量的百分之十下泄流量,生态流量下泄通道不得设置任何截止设施,以保护下游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同时确保减水河段取水用户用水权益”。
第十一条 水电站竣工运行后,应采取强有力措施对废渣、废石限期回填整地复垦,恢复植被。
第十二条 环保、水利等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加强网络在线监测,增加监测点位,做到监测全覆盖。因建设水电站造成减水河段的水电企业,必须在减水河段建设拦水坝,保证生态用水,确保不能出现河道断流,河床裸露。
第十三条 辖区内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群众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增强群众学法、守法的法律意识。
第十四条 凡在自治州境内的所有水电站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各水电站要在本辖区内的库区和河道隐患处设置护栏、安全警示牌,在泄洪期间禁止行人在河道内行走,确保人员安全,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五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组织水利、环保、安监等部门加大对水电站的联合执法检查,对不规范和有安全隐患的水电站要进行清理整顿,消除安全隐患,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六条 各水电站要及时准确掌握雨情、汛情、工情,及时编制防汛抗洪应急预案和防汛调度计划,要严格执行防汛抗洪应急预案和防汛调度计划,未经州、县(市)抗旱防汛指挥部批准,不得超水位蓄水和擅自泄水,必须坚持电调服从水调的原则。
第十七条 州、县(市)抗旱防汛指挥部要坚持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对水电站库容在100万立方米以下的小(二)型水库需泄水、泄洪,由水电站申报县(市)抗旱防汛指挥部负责审批,并报州抗旱防汛指挥部备案,对水电站水库库容量100万立方米(含100万立方米)——1亿立方米的中型、小(一)型水库需泄水、泄洪,由水电站报县(市)抗旱防汛指挥部审查后,县(市)抗旱防汛指挥部上报州抗旱防汛指挥部审批,并上报省抗旱防汛指挥部备案。
第十八条 州、县(市)抗旱防汛指挥部在接到本辖区水电站泄水泄洪方案报告后,要按照审批权限及时审查批复。审查批复后,县(市)抗旱防汛指挥部应立即通知泄水、泄洪水电站辖区和下游水电站以及周边所涉及到的乡镇、村、组和河道内施工企业做好防洪泄洪防范工作;跨县(市)的水电站泄水由所在县(市)抗旱防汛指挥部及时通知下游的县(市)抗旱防汛指挥部,下游县(市)抗旱防汛指挥部接到通知后要及时通知辖区内所涉及到的乡村、组、水电站和河道内施工企业做好防洪泄洪防范工作;跨地(州、市)的由州级抗旱防汛指挥部通知下游地(州、市)抗旱防汛指挥部,下游抗旱防汛指挥部负责通知本辖区内所涉及到的乡镇、村、组和河道内施工企业,全力做好防汛、防洪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确保本辖区内下游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九条 各水电站试运行期不得超过一年,水电站正式生产运行上网发电应当通过各业务主管部门的验收后,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取水许可证、电力行业许可证照,未经验收合格和未取得有效证照的小水电站不得发电运营。
第二十条 各水电站水库大坝的运行,必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发挥综合效益。水电站大坝管理应当根据批准的计划和水电站大坝主管部门的指令进行水库的调度运行。
第二十一条 水电站大坝的运行管理,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程的要求实行标准化管理,必须做好水电站大坝的养护修理工作,保证大坝和闸门启闭设备完好。
第二十二条 水电站必须建立水库大坝定期安全检查鉴定制度,汛前、汛后以及暴风、暴雨、特大洪水或者强烈地震发生后,大坝主管部门和水电站应当立即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其所管辖的水电站水库大坝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十三条 水电站水库大坝管理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防汛抢险物资储备和气象水情预报,保证水情传递、报警,并确保水电站与州、县(市)抗旱防汛指挥部之间的联系畅通。
第二十四条 水电站水库大坝出现险情征兆时,水电站应当立即报告辖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抗旱防汛指挥部,并采取抢险措施。有垮坝危险时,应当采取一切紧急措施向预计的垮坝淹没地区发出警报,及时做好群众安全撤离和转移工作。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各水电站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不积极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人员伤亡的,要按照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追究责任。各水电站必须严格执行防汛调度计划,泄水、泄洪方案报告制度,如不履行调度计划和泄水报告制度,擅自泄水、泄洪造成下游水电站、乡、村、组、河道内施工企业生命安全和财产损失的,要严格追究水电站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水电站要严格执行《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确保河道生态用水不断流,如违反规定造成河道断流、河床裸露的要按照环保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 根据《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各水电站企业要按时缴纳水资源费,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之规定,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在水事纠纷发生及其处理过程中煽动闹事、结伙斗殴、抢夺或者损坏公私财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责任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九条 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单方面违反本办法改变水环境现状的,对负有责任的水电企业责任人、行政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由于大坝水库调度运用不当,玩忽职守,导致水电站水库大坝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