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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费 是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规定缴纳排污费。建筑行业的排污费一般先由乙方负责缴纳,也就是建筑施工方,在竣工结算时包含在结算工程造价中,实际最终还是甲方支付该笔费用。
包含有
1、污水排污费.
2、废气排污费.
3、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
4、噪声超标排污费.2100433B
粤建造发[2006]003号工程排污费
省造价总站关于执行 2006 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 依据的补充通知 粤建造发 [2006]003 号 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各有关单位: 近段时间,广州市造价管理站等就贯彻实施 2006 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工作中, 向我站反映关于工程排污费的内容等问题。经研究,现补充规定如下: 一、工程排污费(含施工噪音排污费)列入规费。指排污者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 条例》(国务院令第 369 号)规定缴纳的工程排污费用。 2006 年省建筑、装饰装修、安 装、市政、园林建筑绿化工程综合定额的工程排污费计费标准, 按当地政府部门有关规定的 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之和的 0.33% 计价。 二、取消 2006 年《广东省装饰装修工程综合定额》第 17.0.6 条和附录 2 第 2.0.2 条 “工程造价鉴定时,可按其上下限平均值计算 ”的内容。 广东省建设工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369号)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已经 2002 年 1 月 30 日国务院 第 54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3年 7月 1日起施行。 总理 朱镕基 二 OO三年一月二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的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 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 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 再缴纳排污费。排污者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并符合 环境保护标准,或者其原有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经改造 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缴纳排污费。 国家积极推进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产业化。城市污水和垃圾集中处理 的收费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关于印发《海洋工程排污费征收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国海环字[2003]214号
国家海洋局各分局,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为贯彻实施《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范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排污征收标准,根据《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及《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海洋工程排污费的复函》的有关规定,经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同意,我局制定了《海洋工程排污费征收标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零零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海洋工程排污费征收标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范海洋工程排污费收缴管理,根据《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以及《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海洋工程排污费的复函》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海上石油勘探开发活动,并向海洋排放污染物 (包括:生产污水与机舱污水、钻井泥浆与钻屑、生活污水与垃圾) 的企业或作业者。
其他海洋工程排污费征收标准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 国家海洋局各分局按下列排污收费项目向企业或作业者征收排污费:
(一)生产污水和机舱污水:对向海洋水体排放生产污水和机舱污水的,按照生产污水和机舱污水中石油类含量和排水量计征污水排污费;生产污水中石油类含量超过《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GB4914-85)、机舱污水中石油类含量超过《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2-83)的,按照污水石油类含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二)钻井泥浆和钻屑:对向海洋水体排放钻井泥浆(包括水基泥浆和无毒复合泥浆)和钻屑的,按照泥浆和钻屑中石油类、镉、汞的含量和排放量计征排污费。
(三)生活污水:对向海洋水体排放生活污水的,按照生活污水中化学需氧量(COD)和排水量计征排污费。
(四)生活垃圾:对向海洋排放生活垃圾的,按照排放量一次性征收排污费。
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办法见附件。
第四条 国家海洋局各分局按照本办法实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工程排污费征收工作,并接受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企业或作业者应当按照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开发活动所在海区分局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条 国家海洋局各分局应当对企业或作业者申报的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进行核定。
第七条 本办法自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企业或作业者应当使用国家规定强制检定的污染物流量自动监控仪器对生产污水、机舱污水和生活污水的排放进行计量,其计量数据作为核定污染物排放数量的依据。作业者安装的污染物流量自动监控仪器,应当依法定期进行校验。
第八条 从事海洋石油开发的企业或作业者,每天应定时(不少于二次)对生产水的含油量进行检测,并使用化学耗氧量(COD)自动检测仪对生活污水的COD含量进行检测。其检测值作为核定污染物含量的依据。
企业或作业者应当于每季度末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含油污水的样品送交主管部门指定的实验室,进行含油量检测校验。
第九条 企业或作业者应当在完钻时,留取钻井泥浆和钻屑的排放样品,送主管部门指定的实验室,进行污染物含量的测试,其检测值作为核定污染物含量的依据。
第十条 各分局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收费项目,对违反规定乱收费和擅自设立排污收费项目、改变收费范围和标准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国家海洋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办法
根据《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污水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征,每一污染当量的征收标准为0.7元,石油类、化学需氧量(COD)、总汞和总镉的污染当量值分别为0.1、1、0.0005和0.005 (千克)。
一、生产污水、机舱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办法
生产污水、机舱污水排污费收费标准,按照生产污水、机舱污水中石油类含量和排水量以污染当量计征,其排污费计算公式为:
污水排污费(元)=0.7元×石油类月平均浓度(毫克/升)×月污水排放量(吨)×10-3/0.1(千克)
生产污水中石油类含量超过《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GB4914-85),机舱污水中石油类含量超过《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2-83),按照污水石油类含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二、钻井泥浆、钻屑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办法
钻井泥浆、钻屑排污费收费标准,按照钻井泥浆、钻屑中石油类、总汞、总镉的含量和排放量以污染当量计征,其排污费计算公式为:
钻井泥浆、钻屑排污费(元)=0.7元×钻井泥浆和钻屑排放量(吨)×10-3×∑Qi
∑Qi=石油类浓度(毫克/千克)/0.1(千克) 总汞浓度(毫克/千克)/0.0005(千克) 总镉浓度(毫克/千克)/0.005(千克)
三、生活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办法
生活污水排污费收费标准,按照生活污水中化学需氧量(COD)和排水量以污染当量计征,其排污费计算公式为:
生活污水排污费(元)=0.7元×COD月平均浓度(毫克/升)×月污水排放量(吨)×10-3/1(千克)
四、生活垃圾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办法
对排放的生活垃圾,一次性征收生活垃圾排污费。每吨垃圾的征收标准为:5元/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