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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成本管理对策

供热成本管理对策

1.建立科学的供热成本核算体系

供热成本核算体系的建立,实质上是要改变过去的财务部门独家成本核算的旧模式。实行以财务部门牵头.各专业、各部门分工负责的成本核算体系。它是建立在贯彻落实经营责任制、执行工效挂钩等一系列改革措施基础上的重要管理内容 供热成本是由若干要素组成的,科学的成本核算体系应当充分体现计划、统计、分析、控制的现代成本管理的原则与特征。

供热成本核算体系应当是一种多层级、多环节、多部门的树状核算结构。最基础的一级是消耗部位的核算.这是最重要也是受控最薄弱的一级。建立脉络清晰的成本核算管理网络是保证成本核算准确,真实反映供热实际成本的前提。

2.供热成本核算要实行动态管理

以往供热成本核算大多体现的是做为年终财务核算的一部分体现出来。它只是一种静态的核算管理。带有明显的单一性和滞后性。不利于进行科学的成本分析和成本控制 应当把成本核算贯穿于供热全过程,进行供热成本核算的动态管理。做到事前预测,事中控制,杜绝“秋后算账”,尽而实现节能降耗,降低供热成本的经营目标。这需要明确两点:一是,核算责任的落实,自己的账自己算,干什么、算什么,同时还要下算一级.形成一条成本核算控制链;二是,严格成本核算分析例会制度,定期限、定范围、定核算工作流程。形成严肃、科学的供热成本监控程序。

3.建立健全供热成本指标体系是提高成本管理的关键

供热成本核算不是一种记账式的核算.而是一种比较式的核算通过与指标的比较找出问题、分析原因、制定措施。建立科学的供热成本考核指标体系是提高成本核算质量的关键.也是强化供热成本管理的有效途径。依照供热企业供热成本管理的条块特性。可相应建立供热投资成本核算指标、供热运行成本核算指标、供热销售成本核算指标。前者是针对供热固定资产投入、投资回收等体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的供热企业长期发展战略的核算指标。后者是提高收费率.体现供热收费与供热成本状况.实现供热经营步入良性循环的核算指标。而做为现在集中供热率不是很高的哈尔滨的供热企业.主要还是应更多地探求适合企业供热成本现状的供热运行成本核算指标。

供热运行成本指标主要涉及能源消耗、维修材料、人工及管理等三部分。这部分指标的建立要符合企业实际。分项要有重点。条块分割要合理.核算边界要清晰.指标的确定对内要考虑三年平均可比单位成本.对外要掌握先进成本指标做为参照.使所定多项指标更带有先进性、指导性、科学性。

4.建立供热成本执行状况的实时评价考核体系

供热成本执行状况的实时评价考核体系是搞好成本核算的可靠保证。实时对供热成本执行情况进行评价考核非常必要。它可以提供一种成本分析、控制手段。但这必须是对供热成本控制进行规范化、制度化管理为条件来保证实现的。也就是说对供热成本管理不问断地进行考核,根据不同考核层面的需要,可以每月或每半月进行一次。实质是实现对这一过程形成事前预测、事中控制、事后分析、相互制约的监控机制,达到控制成本支出的目的。这种评价考核还应是逐级进行的.属受控和制约并存的责任关系。目标明确、责任明确、工效明确,在此基础之上进行成本核算管理.就显得非常具有实际意义.并将促进成本管理质量的提高。

5.保证核算基础数据来源准确

保证核算基础数据来源准确,为供热成本核算提供可靠的依据。基础数据的采集是供热核算的薄弱环节。一是计量手段落后,二是统计规则不健全;三是数据来源的随意性过大。综合起来无法形成真实可靠、准确的统计数据。解决闯题的方法是完善计量措施和计量手段。对于多项业务交叉或重叠在一起的核算数据(如管理费用等),要制定科学的分摊原则和完备的计算方法。使一些基础数据完成由定性向定量的转化。真正形成计量、统计、分摊、规则、边界等一整套核算数据综合管理框架。以此来保证成本核算数据的真实、准确、科学、合理。

6.坚持经常性的成本管理

坚持经常性的成本管理,要充分体现供热成本核算的效益性。最终目的是实现成本降低。经济效益的提高。成本核算的结果应当从两个方面显现出来。一是.企业供热成本的相对降低。也就是经常所说的经营活动中节流、节支、降耗等概念。通过成本核算保证成本分析和成本控制的作用在管理工作中的正常发挥.供热企业收到成本降低所带来的效益。另一方面,成本的执行者、管理者在这一过程中的作用,也应当用效益性的原则加以体现.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实现.一种方式是经常选用的节奖超罚的激励机制.以节约成本的一部分作为奖励来实施的。而另一种是采取工效挂钩的分配机制,即指标与工资合一的考核分配形式。后一种方式显得更彻底,符合现代经营管理理念。但也给成本管理、核算、考核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及要解决诸多新的问题。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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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成本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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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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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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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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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成本供热成本类型

供热成本包括供热生产成本和期间费用。

①供热生产成本是指供热过程中发生的燃料费、电费、水费、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工资以及其它应当计入供热成本的直接费用;

②供热期间费用是指组织和管理供热生产经营所发生的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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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成本管理对策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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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成本管理对策文献

雁南热电厂供热成本计算 雁南热电厂供热成本计算

雁南热电厂供热成本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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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13KB

页数: 10页

第 1 页 共 10 页 雁南热电厂供热成本计算 1、根据热网现场实际需要热量计算得出: 12.67 元 / 月·m2. 2、根据抽汽使用量造成减少发电量,也就是由于投 入抽汽供热使发电减少,经供热消耗的燃料量折 合成资金计算得出: 4.765元 /月·m2 3、根据雁南矿工业厂区、建筑物及生产用热量计算 得出 16.21 元/月·m2. 附:供热系统的说明及供热成本的计算 第 2 页 共 10 页 雁南热电厂供热系统的说明及供热成本的计算 雁南热电厂负责对整个雁南矿工业厂区及矿井生 产的供热。 一、供热系统 1、低温热网供热系统: 供热对象:矿办公楼、池、食堂、车库、派出所、卫等。 供热参数: 出口压力: 0.36MPa 出口温度: 80℃ 回水压力: 0.11MPa 回水温度: 50℃ 2、井塔供汽系统: 供热对象:矿井的主井井塔、副井井塔 供汽参数是:汽压: 0.4MPa

成本管理 成本管理

成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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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13KB

页数: 未知

成本管理——内容包括:   第一部分 项目责任目标确定   第二部分 成本控制管理   第三部分 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      全文共计24页

发电厂供热成本简介

中文名称
发电厂供热成本
英文名称
cost of heat supply of power plant
定  义
发电厂为生产、输送和销售单位热力产品而发生的生产费用。
应用学科
电力(一级学科),火力发电(二级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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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集中供热成本监审办法简介

第一条 为规范集中供热(以下简称供热)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供热经营者定价成本实施监审的行为。供热经营者包括热源生产企业和热力输送企业。

本办法所称供热定价成本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查、核算供热经营者供热定价成本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供热定价成本是指一定范围内供热经营者的社会平均合理成本,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供热价格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供热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各项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

(二)相关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供热生产经营过程直接相关或间接相关。

(三)合理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反映生产经营活动正常需要,并按照合理方法和合理标准核算;影响定价成本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公允水平。

第四条 审核供热定价成本,应当以经财政、税务、审计等政府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审计无误的账簿和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为基础, 按照成本监审的有关规定合理归集核算。

第五条 供热定价成本监审,应当对供热经营者最近三年的财务数据及其他资料进行审核。

没有正式营业的,成本监审时应当以有权审批单位审查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批文、批件为依据,合理测算、核定定价成本。

对成本影响较大但不能直接进行核算的事项,应当予以说明。

第六条 供热定价成本监审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但对已经审核年度的相关资料不再进行重复审核。

第七条 供热定价成本由生产成本和期间费用构成。

第八条 生产成本是指供热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主要包括直接原辅材料费用、水电费用、职工薪酬和制造费用等。

直接原辅材料费用是指供热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原煤、燃气、燃油、维护材料等支出。

水电费用是指供热过程中消耗的水电费用支出。

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制造费用指供热经营者为组织和管理生产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生产、输送、维护等部门管理人员薪酬、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差旅费、劳动保护费、机物料消耗等。

第九条 期间费用指供热经营者为组织和管理供热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合理费用,包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

管理费用指供热经营者为组织和管理供热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管理部门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税金(包括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业务招待费、办公费、水电费、取暖费、租赁费、会议费、差旅费、技术开发费、低值易耗品摊销、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及其他管理费用等。

销售费用指供热经营者在供热销售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供热销售部门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办公费、代收手续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以及其他销售费用等。

财务费用是指供热经营者为筹措生产经营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按同期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支付的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等。

第十条 供热按热计量计费的,按实际用热量核算;未实行热计量仍按面积计费的,按定价目标的面积核算。

第十一条 供热经营者实际煤(油、气)耗总量按供热经营者监审期间实际消耗量核算,但每个采暖期(120天)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平均标准煤耗,对于按面积计费的不超过20千克;对于按热计量计费的不超过15千克。

第十二条 供热购进煤(油、气)等原辅材料价格按加权平均计算。原辅材料费用按监审期间审核消耗数量和加权平均价格核算。

第十三条 供热网损原则上据实核算,用于居民冬季取暖的管网热损最高不超过5%,一次网补水率不超过0.5%,二次网补水率不超过1%。

第十四条 供热经营者职工人数包括生产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后勤人员。职工人数按下列方法核定:

职工人数定员标准有具体规定的,按照规定的定员标准确定;

职工人数没有定员标准的,按照实际生产(供给)能力,参照一定范围内同类可比企业的平均水平确定。

第十五条 计入定价成本的职工工资(包括以货币形式向职工发放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各种报酬)原则上据实核定,但最高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电力、燃气和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的平均工资。

职工工资总额按照核定的职工人数和人均工资核定。

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按照一定年限分摊列入管理费。

第十六条 职工福利费按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4%据实核算;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工资总额的2%和2.5%据实核算。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比例和水平据实核算。

第十七条 与供热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计入定价成本,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原值按照供热经营者各类固定资产原值分别核算,与供热生产无关经营项目使用的固定资产、出租、转让或闲置的固定资产、折旧期满的固定资产,应从固定资产原值中核减。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其折旧原则上不计入定价成本,但后续支出可计入定价成本。如果政府允许计提折旧筹集更新改造资金的,该部分固定资产折旧可以计入定价成本,但应当在定价成本核定表中单独反映。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折旧按“平均年限法”计提,管网的折旧年限为15-25年,其他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参照《山东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固定资产折旧技术规范(试行)》执行。

第二十一条 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平摊计入定价成本。其中,土地使用权费用如果已计入地面建筑物价格且无法分离的,随建筑物提取折旧;其他均按土地使用权年限分摊。其他无形资产,有明确受益期限的按受益年限分摊,未明确受益年限的按不低于10年摊销。

长期待摊费用原则上按受益期限摊销。

第二十二条 修理费是指供热经营者为维持供热正常生产运行需要发生的大修理费用和日常维护费用。大修理费用在不超过审核后固定资产原值的1.6%的范围内合理确定,日常维护费用据实核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并重新核定固定资产的原值、使用寿命及年折旧费用:

(一)经过修理后该项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延长;

(二)经过修理后该项固定资产生产能力提高(如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使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

(三)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第二十三条 供热定价成本应当依据经营者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合理费用进行核算。除《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费用不得计入成本外,下列费用不得列入定价成本。

(一)经营者非持续、非正常活动发生的费用;

(二)虽与供热经营活动有关、但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

(三)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

(四)滞纳金、违约金、罚款和各类捐赠;

(五)对外投资支出;

(六)超出管理费用列支范围而以“管理费”名义列支的各种费用,包括向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上交的费用、代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等;

(七)其他不合理支出。

第二十四条 允许列入定价成本的其他费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已明确规定核算原则和标准的,按照相关规定审核;没有规定核算原则和标准的,据实核定,但应符合一定范围内公允水平。

第二十五条 供热经营者生产经营多种产品或服务时,可采取热量法,也可采取做功能力法等其他合理方法分配多种产品或服务共同发生的费用。采用热量法的,应将冷源损失按热量品质合理分摊。

第二十六条 其他业务与供热业务(指从事监审商品和服务生产经营活动的业务)共同使用资产、人员或统一支付费用的,依托供热业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以及因从事供热业务而获得政府优惠政策的,应当按照其他业务收入净值(指其他业务收入扣除其他业务直接费用后的余额)的一定比例冲减总成本,该比例可按收入比例、直接人员数量(工资)比例、资产占用时间(面积)比例或其他方法合理确定;其他业务收入净值为负值的,直接将其他业务支出冲减总成本。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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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供热监管部门应当建立供热设施折旧费审查制度和供热成本公开制度,对供热单位提取的折旧费进行年度审查并将供热成本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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