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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甘肃省节约能源监察规定》的发布,省节能监察中心及各市、州经济管理部门将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节能执法活动.执法将遵循两个原则,一是抓源头,即抓项目规划阶段的节能设计。二是抓耗能的主要环节。现阶段,监察对象主要以省级重点用能企业为主,重点针对其中的耗能大户,如冶金、有色、石化等行业.监察的内容主要是重点耗能设备和工艺。下一步,执法的范围将逐步扩大。
节能执法活动的深入开展,对于推动我省高耗能企业节能降耗、促进我省产业结构调整、提高全社会的节能意识、以及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我省节约型社会都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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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316号(国贸写字楼)第18楼
甘肃省民用建筑节能
工程名称 兰州新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项目 办公楼 工程地址 兰州新区中川镇方家坡村 结构类型 框架 -核心筒 层数 16 建筑面积( m2) 13.56 万㎡ 序 号 分项工程名称 检验批 施工单位自评 监理单位评定 1 屋面保温 48 符合设计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 2 外墙保温 27 符合设计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 3 楼地面保温 / / 4 节能门窗 27 符合设计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 5 阳台门窗保温 4 符合设计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 6 供热采暖系统 / / 7 不采暖楼梯间保温 / / 8 幕墙 27 符合设计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 原材料热工性能测试报告 3份 功能及性能专项检验报告 1份 质量控制资料核查结果 资料齐全、符合设计要求 观感质量验收评定 好 施工单位 甘肃省建设投资 (控股)集团总公司 技术部门 负责人 黎粤桥 质量部门负责人 雒世苞 分包单位 深圳
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 (2)
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 政主管部门拟定有关招标投标配套规章和综合性政策, 对全省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 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设施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 动的监督执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交通、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 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省水利、交通、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市、州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规定, 对本行政区域内本行业的 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制定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 其他地区、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节能监察中心是湖北省发改委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全省节能监察执法工作,组织节能工作培训,指导县(市、区)行业节能监测机构开展节能监测活动,推广运动节能新技术、新产品。
2007年7月经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河北省节能监测中心更名为河北省节能监察监测中心,撤销河北省节能技术服务中心牌子。
主要职责:负责对全省节能工作进行监察;对供用能单位进行监测;开展节能宣传培训;对设区市节能监察机构进行业务指导。为相当处级事业单位,单位编制44名,经费形式为财政性资金基本保证。2100433B
《南京市节能监察条例》规定,节能监察是指对从事能源生产、使用、经营等相关活动的单位(以下称被监察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的行为。
节能监察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检查被监察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二)指导被监察单位合理用能和节约用能;
(三)受理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加强节能监察工作信息化建设,建立节能监察监控系统;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节能监察包括下列内容: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项目投入运行后能源消耗指标达到节能评估审查要求情况;
(二)国家明令淘汰或者限制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规定的执行情况;
(三)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和设备规定的执行情况;
(四)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执行情况;
(五)主要用能设备合理用能情况;
(六)制定和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察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开展能源审计、编制内部节能规划、落实节能措施和完成节能目标情况;
(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能源管理岗位设置及备案情况;
(四)能源管理负责人接受节能培训情况。
建筑节能监察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筑工程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情况;
(二)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装饰性景观照明能耗标准的执行情况;
(三)公共建筑温度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建筑能效管理情况;
(五)集中供热、供冷建筑实行分户计量制度的执行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交通运输节能监察包括下列内容:
(一)老旧交通运输工具淘汰、更新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交通营运车船燃料消耗国家限额标准的执行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共机构节能监察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
(二)能源消费计量和监测管理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国家发改委《节能监察办法》规定,节能监察是指依法开展节能监察的机构(以下简称节能监察机构)对能源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以下简称被监察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用能行为予以处理,并提出依法用能、合理用能建议的行为。
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开展下列工作:
(一)监督检查被监察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情况,督促被监察单位依法用能、合理用能,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二)受理对违法违规用能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办理其他行政执法单位依法移送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交办的违法违规用能案件;
(三)协助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开展其他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四)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工作。
节能监察机构依照授权或者委托,具体实施节能监察工作。节能监察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立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节能计划、节能管理和技术措施等情况;
(二)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的情况,包括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情况、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等;
(三)执行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淘汰制度的情况;
(四)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情况;
(五)执行能源统计、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和报告制度的情况;
(六)执行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等有关制度的情况;
(七)执行用能产品能源效率标识制度的情况;
(八)公共机构采购和使用节能产品、设备以及开展能源审计的情况;
(九)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贯彻节能要求、提供信息真实性等情况;
(十)节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实施节能监察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