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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严格落实政府监管和企业主体责任,深入开展管道隐患整治攻坚战,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管道安全保护的责任感
我省是西部重要的石油化工基地和能源通道,也是西气东输、西油东送、北油南运管网的枢纽。目前,我省境内已建成西气东输、涩宁兰(涩北—西宁—兰州)、兰成渝(兰州—成都—重庆)等18条油气输送管道干线,总里程达8000多公里,预计到2020年,油气输送管道总里程将超过1万公里。随着我省经济快速发展,城乡建设与管道保护的矛盾日益凸显,一些地方破坏损害油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现象时有发生。管道周边乱建乱挖乱钻的问题比较突出,油气管道占压和安全距离不足等现象比较普遍,重大安全隐患未能彻底排除。各地政府、各有关部门和油气管道企业要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红线,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危机意识,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油气输送管道隐患整治攻坚战的通知》(安委〔2014〕7号)要求,坚决打好油气管道隐患整治攻坚战,力争利用3年左右的时间,完成全部隐患整治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监管体系和应急体系,不断提升我省油气管道安全保护的管理水平,确保甘肃境内油气管道安全畅通。
二、加大力度,深入推进油气管道安全隐患整改工作
(一)加快整改工作进度。去年(2013年)以来,我省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在甘有关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油气输送管线等安全专项排查整治的紧急通知》(安委〔2013〕9号)的部署要求,对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和油田输油管道的356处安全隐患进行了排查治理,已完成整改173处。对尚未完成整改的183处安全隐患,有关市州政府、部门和油气管道企业要抓紧制定整改方案,严格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等要求,加快整改进度,力争在2017年9月底前完成全部整改工作。重大隐患排除后,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投入使用。要建立管道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档案,报管道所在地县级政府备案。
(二)建立隐患整治分级挂牌督办制度。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油气管道占压、第三方施工等涉及到哪个行业,由哪个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整改。各地安委会要会同管道保护工作主管部门对经过人口密集区、环境敏感区的管道安全隐患向社会公告,按照整治难易程度,由各地安委会分级挂牌督办。重大隐患由省安委会挂牌督办,较大及其他隐患由市州安委会挂牌督办。对隐患整治不得力、不彻底和进展缓慢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企业的责任,选择典型案例在主流媒体公开曝光。
三、强化管理,坚决防止管道周边施工作业伤害事故
(一)加强管道周边施工作业管理。油气管道企业应当在管道上方设置明显的管道设施标识,加大重点区域、地段管道标志桩、警示牌的设立密度,防止因标识警示不清、管道走向指示不明等因素导致第三方盲目施工等行为发生。公路、铁路、水利等建设工程因穿跨越管道需要在管道线路附近进行开挖、爆破、钻采等施工作业的,其距离应符合《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有关规定,并提前向管道所在地县级政府管道保护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二)及时掌握第三方施工前期动态。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在审批管道周边建设项目时,要提前通报同级管道保护工作主管部门,由管道保护工作主管部门将管道周边施工信息及时通知油气管道企业。油气管道企业要切实做好信息分析和施工防范准备,并加强与施工单位的联系,及时掌握施工动态信息。
(三)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和巡线检查。施工前,油气管道企业和施工单位应当签订现场安全防护协议并制定管道伤害事故应急预案。一旦发生事故,要及时研判和处置事故,减少事故损失。油气管道企业要加强日常巡护和检查,及时发现解决第三方施工暴露出的问题,制止并向当地管道部门报送新发现的可能对管道造成伤害的作业行为。
四、多措并举,妥善处理油气管道安全距离不足的问题
(一)加强管道建设项目规划布局。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保和建设等部门要切实加强油气管道项目规划设计和施工管理,按照规范要求为管道预留充足的安全距离。要严格管道周边建设项目的审批,预防和控制管道周边居民点、商业网点无序扩展,避免形成新的人口密集区和安全隐患。对新建、改(扩)建管道设施,管道企业要在开工建设前,做好与地方政府的衔接,使建设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镇规划,避免造成重复整改和经济损失。
(二)严把开发区工业园区建设关口。在新建、扩建园区选址时要尽量避绕管道,管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的土地,应保持建设时土地用途,禁止拍卖和开发。管道所在县级政府要组织发展改革、工信、国土资源、环保、建设和安监等部门及管道企业,对管道周边建设项目进行充分论证。对安全距离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一律不予审批,一律不得通过验收。
(三)及时做好管道建设相关资料报备。管道企业应在管道投产之日起90日内,向管道所在地县级政府管道保护工作主管部门报备中线测量图等资料,由主管部门分送同级政府规划、建设、国土资源、交通、水利、公安、安监、铁路、电力、通信等单位和有关军事机关,为开展管道保护工作提供依据。
(四)开展管道安全保护距离课题研究。省工信委要会同发展改革、建设等部门和管道企业,探索解决管道安全与周边公共设施安全相互影响的问题,选择管道线路密集的城市,按照保障管道及建筑物、构筑物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通过制定管理、技术等标准,为国家主管部门制定行业技术规范提供参考。
五、地企合作,建立健全油气管道保护长效运行机制
(一)加强管道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政府和各管道企业要尽快成立油气管道安全隐患整治工作专门机构,抓紧制定开展油气管道隐患整治攻坚战的工作方案,统筹协调解决管道改线、占压建筑拆迁、城市地下油气管道建设管理等问题。工信、公安、安监、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保、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质监等部门要按照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管道安全保护的监督管理。铁路、电力、通信等企业要积极配合管道企业做好管道保护工作。
(二)落实管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各油气管道企业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自觉接受政府的监督管理,进一步细化隐患整改措施和方案,对所有隐患实施逐条逐处整改销项。在隐患整改完成之前,在管线经过的河流、道路、医院、学校、居民等敏感区域增加应急物资储备点,配备充足的应急抢险物资、设备,防患于未然。对于企业能够自行解决的隐患,要落实责任单位、资金和措施,加快整改进度,并加强管道风险评估和检验检测,保证所属管道本质安全;对于需要政府协调支持解决、必须改线或拆迁占压物等隐患,要逐项说明具体情况,及时报告所在地地方政府安委会和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三)建立政府和企业应急联动机制。各地政府和各油气管道企业要认真分析应急处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一步修订和完善政府、企业的应急预案,实现有效衔接。每年至少协同组织开展一次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强化政府、企业之间的应急快速响应和协同联动,完善重大险情通报和事故应急处置协调指挥机制,全面提升油气管道应急处置能力。
(四)加强依法治理和行政问责。充分运用好法律手段,对破坏损害油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在管道周边乱建乱挖乱钻、管道超期未检等行为依法按上限处罚,对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在油气管道周边经营相关业务,安全管理粗放、隐患突出、事故频发而危及管道安全运行的企业,按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资质降级、纳入企业安全“黑名单”、取消相关经营范围等处罚。加大行政问责和行政监察力度,对因地方政府规划、建设及监管不到位等原因导致新增占压或重复占压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责任。
(五)深入开展地企共建平安管道活动。继续加强省市县乡村五级管道安全保护工作体系和平安管道、绿色管道、和谐管道建设,从法制宣传、应急响应、互保共建、文化建设等方面不断提升共建水平。充分发挥《管道保护》刊物和管道保护协会的作用,在全社会大力营造“依法保护、安全发展”的文化氛围,打牢管道保护的群众基础。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微博、微信等多种媒体,大力宣传油气管道安全知识和政策要求。进一步完善油气管道突发事件新闻发布机制,保证信息及时、准确、有序发布,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1月21日
廊坊管道局这边很多的,经常去国外的
HSE是SHELL开创的,就是健康 安全 环境,中石油一直在学,也没学到精髓,建议你还是直接查SHELL的资料比较好!
截止到2003年初,管道局在国内设计、施工完成了大口径、长距离输送油、气、矿浆液、成品油等各种介质管道三万多公里,占国内管道建设总量85%以上;设计、安装各类储罐500多座,总容量达800万立方米,并...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解决石油天然气管道占压问题意见的通知
豫政办[2011]132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省安全监管局、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关于解决石油天然气管道占压问题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解决石油天然气管道占压问题意见的通知
豫政办[2011]132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省安全监管局、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关于解决石油天然气管道占压问题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理工作的通知
第183号
为加强建设监理管理,推进我省监理行业健康发展,进一步发挥监理在工程建设中的作用,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规范监理服务费管理
(一)放开监理服务收费标准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监理取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原《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同时废止,在工程监理招投标中,不再将其作为基准价、拦标价、投标报价和废标的依据。监理企业应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要求,提供满足合同约定和质量等要求的服务内容,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二)取消监理服务收费专户
监理收费价格放开后,不再实行监理服务收费专户管理,原《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继续实行建设监理服务收费专户管理的指导意见》(晋建市字[2010]286号)自本通知下发之日废止。在监理合同备案时,也不再将银行账户缴费的凭证作为备案的必要条件。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结合当地监管实际情况,加强对合同各方主体履约情况的监管,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二、强化项目现场管理
(一)全面落实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项目总监应当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等规定履行总监职责。监理企业要加强对项目总监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总监切实履职尽责。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总监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存在违反规定的,要依法予以处理,并记入监理企业和项目总监诚信档案。
(二)规范从业人员资格管理
监理企业派驻项目监理机构成员应为本企业在职人员。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总监理工程师应为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任命的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为由总监理工程师授权,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2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并经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监理员应为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并经过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我厅不再组织省级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考试、发证工作,省级注册监理工程师也不再作为监理招投标加分依据。已取得《山西省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山西省建设工程监理员岗位证书》的人员,在注册(岗位)证书有效期内仍可继续从事相应监理工作,证书到期后自动失效,不再进行延期。
三、强化监管,规范监理市场秩序
(一)加强监理市场监管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理规范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房屋与市政工程项目监理的监管。一是要加强招投标监管。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应当实行监理招标的项目要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交易,不得自行委托监理或进行场外交易,未按要求进行监理招投标的,不得进行施工招投标。二是要加强合同备案管理。重点核查项目是否依法进行监理招投标,监理合同是否明确现场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情况并与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内容一致,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责令改正。三是加强项目监理工作的监管。重点检查项目总监到岗履职情况,监理机构人员资格及到位情况,重点部位、关键工序旁站监理执行情况和监理日志、旁站监理记录、整改通知单签发及整改结果复查等文件是否齐备等情况,不符合要求的,要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
(二)加强监理企业监管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水平,推进监理企业诚信建设。一是要加强企业资质动态监管。要将资质日常动态监管与年度考核相结合,重点对企业注册从业人员、经营管理、企业建设等方面进行检查,不符合资质条件要求的,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逾期未改正的,依法降低或注销资质。二是要建立企业诚信档案。要运用好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将监管信息及时录入系统并向社会公开,对企业作出客观真实地评价。三是要探索推进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建立完善市场机制,充分发挥诚信的导向作用,营造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氛围,引导监理企业诚信经营,健康发展。
四、推动监理企业创新发展
(一)鼓励监理企业做大做强
资质是企业做大做强的关键要素。监理企业应结合自身特点和市场需求,对企业资质进行科学、合理地规划,按照资质标准有针对性的进行人才储备、业绩积累,逐步拓展资质范围,提升资质等级。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资质管理作为行业资源整合和市场规范管理的重要途径,通过主动帮扶、靠前指导、强强联合、重组兼并等多种方式,优化本地监理行业资质结构,提高企业资质等级,提升本地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二)积极推行项目管理
监理企业要充分认识当前面临的机遇和挑战,打破固有思维,改变原有同质化、低水平、单一的监理服务,积极向上下游产业链进行拓展,提供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中介服务,增强企业综合实力,逐步为工程项目提供全方位、全过程的咨询服务。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行业发展特点,制定针对性政策,积极推动项目管理和建设监理一体化,通过“请进来、走出去”等方式,及时总结、推广、引进先进的项目管理模式,引导监理企业在做好施工现场监理工作的基础上,逐步拓展服务范围,积极培育和规范项目管理市场。
五、充分发挥统计工作作用
监理企业应当重视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地统计本企业生产经营数据,并进行分析、比对,明确自身定位、查找问题,优化管理模式、及时调整发展方向、制定科学合理的发展规划,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重视统计和分析工作,指导所属企业按照要求上报统计数据,及时对行业运行情况进行科学分析,发现问题,总结经验,研究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促进本地区工程监理事业健康、稳步发展。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9月2日
文件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操作流程,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导则的通知》(发改投资〔2016〕2231号)、《财政部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财金〔2016〕90号)、《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甘发〔2016〕33号)等,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全省在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市政工程等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及科技、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卫生、养老、教育、文化等公共服务领域采用PPP模式运作的项目。
第三条 实施方式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主要包括特许经营和政府购买服务两类。新建项目优先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T)、设计—建设—融资—运营—移交(DBFOT)、建设—拥有—运营(BOO)等方式。存量项目优先采用改建—运营—移交(ROT)、转让—运营—移交(TOT)等方式。同时,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及项目特点,积极探索、大胆创新,灵活运用多种方式,切实提高项目运作效率。
第四条 职责分工
由发展改革部门牵头,财政、规划、国土以及本导则第二条涉及领域的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参与,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PPP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操作规程,建设管理PPP项目库,管理PPP引导资金,完善价格调整机制,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备案项目。
财政部门负责项目涉及的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财政资金预算安排,控制防范财政风险。
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负责遴选、发起项目,组织实施方案联审,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 项目储备
第五条 建立PPP项目库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做好PPP项目储备、动态管理、实施监测等工作。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项目库PPP项目储备模块),建立本地区本行业PPP项目库,并按照要求统一纳入国家有关部门PPP项目库。项目入库情况将作为安排政府投资、确定与调整价格、发行企业债券、实行资产证券化及享受其他支持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纳入年度实施计划
列入PPP项目库的项目,实行动态管理、滚动实施、分批推进。对于需要当年推进实施的PPP项目,应纳入各地区各行业PPP项目年度实施计划。需要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的PPP项目,应当纳入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
第三章 项目论证
第七条 确定实施机构和政府出资人代表
根据项目性质和行业特点,由项目所在地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相关单位作为PPP项目实施机构,负责实施方案编制、社会资本方选择、合同拟定和签署、建设运营监管和移交等工作。鼓励地方政府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PPP项目,并明确政府出资人代表,参与项目准备及实施工作。
第八条 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
对于拟采取PPP模式实施的项目,应在项目识别或准备阶段,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
第九条 实施方案编制
纳入年度实施计划的PPP项目,应按照“风险分担、收益共享、激励相容”的原则编制实施方案,确保政府和社会资本双方权利义务对等,政府支出责任与公共服务绩效挂钩。
实施方案内容包括:项目概况、运作方式、社会资本方遴选方案、投融资和财务方案、建设运营和移交方案、合同结构与主要内容、风险分担、保障与监管措施等。
实施方案编制过程中,应重视征询潜在社会资本方的意见和建议,以及引导社会资本方形成合理的收益预期,建立主要依靠市场的投资回报机制。如果项目涉及向使用者收取费用,要取得价格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意见。
第十条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
政府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参与的PPP项目,按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批,由具有相应项目审批职能的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政府采用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方式参与的PPP项目,按照企业投资项目进行核准或备案。
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根据《甘肃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及相关规定,由相应的核准或备案机关履行核准、备案手续。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后,实施机构依据相关要求完善和确定PPP项目实施方案。
纳入PPP项目库的投资项目,应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时,明确规定可以根据社会资本方选择结果依法变更项目法人。
第十一条 实施方案审查审批
按照“多评合一,统一评审”的要求,根据项目性质,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价格、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审计、法制等政府相关部门,对PPP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联合评审。必要时可先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议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评估意见,然后再进行联合评审。
通过审查的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报同级政府审批。未通过审查的,可在调整实施方案后重新审查;经重新审查仍不能通过的,不再采用PPP模式。
第十二条 合同草案起草
PPP项目实施机构依据审查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起草PPP合同草案,包括PPP项目主合同和相关附属合同(如项目公司股东协议和章程、配套建设条件落实协议等)。PPP项目合同主要内容参见省发展改革委发布的《甘肃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2015年版)》。
第四章 社会资本方选择和合同签订
第十三条 社会资本方遴选
项目实施机构依法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两阶段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公平择优选择具有相应投资能力、管理经验、专业水平、融资实力并且信用状况良好的社会资本方作为合作伙伴。其中,拟由社会资本方自行承担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必须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社会资本方。
在遴选社会资本方资格要求及评标标准设定等方面,要客观、公正、详细、透明,禁止排斥、限制或歧视民间资本和外商投资。鼓励社会资本方成立联合体投标。鼓励设立混合所有制项目公司。社会资本方遴选结果要及时公告或公示,并明确申诉渠道和方式。
第十四条 PPP合同确认谈判
PPP项目实施机构根据需要组织项目谈判小组,必要时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专业支持。
谈判小组按照候选社会资本方的排名,依次与候选社会资本方进行合同确认谈判,率先达成一致的即为中选社会资本方。项目实施机构应与中选社会资本方签署确认谈判备忘录,并根据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公示合同文本及相关文件。
第十五条 PPP项目合同签订
PPP项目实施机构应按相关规定做好公示期间异议的解释、澄清和回复等工作。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投资主管部门将PPP项目合同报送同级政府审核。政府审核同意后,由项目实施机构与中选社会资本方正式签署PPP项目合同。
需要设立项目公司的,待项目公司正式设立后,由实施机构与项目公司正式签署PPP项目合同,或签署关于承继PPP项目合同的补充合同。
第五章 项目执行
第十六条 项目公司设立
社会资本方可依法设立项目公司。政府指定了出资人代表的,项目公司由政府出资人代表与社会资本方共同成立。项目公司应按照PPP合同中的股东协议、公司章程等设立。项目公司负责按PPP项目合同承担设计、融资、建设、运营等责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除PPP项目合同另有约定外,项目公司的股权及经营权未经政府同意不得变更。
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变更
PPP项目法人选择确定后,如与审批、核准、备案时的项目法人不一致,应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办理项目法人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项目融资及建设
PPP项目融资责任由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承担,项目所在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不应为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的融资提供担保。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未按照PPP项目合同约定完成融资的,政府方可依法提出履约要求,必要时可提出终止PPP项目合同。
PPP项目建设应符合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工程建设成本、质量、进度等风险应由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承担。政府方及政府相关部门应根据PPP项目合同及有关规定,对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履行PPP项目建设责任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运营绩效评价
PPP项目合同中应包含PPP项目运营服务绩效标准。项目实施机构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PPP项目合同约定,定期对项目运营服务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应作为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取得项目回报的依据。
项目实施机构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制订应对措施,推动项目绩效目标顺利完成。
第二十条 项目临时接管和提前终止
在PPP项目合作期限内,如出现重大违约或者不可抗力导致项目运营持续恶化,危及公共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时,政府要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必要时可指定项目实施机构等临时接管项目,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直至项目恢复正常运营。不能恢复正常运营的,要提前终止,并按PPP合同约定妥善做好后续工作。
第二十一条 项目移交
对于PPP项目合同约定期满移交的项目,政府应与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按照合同约定,在合作期结束前一段时间共同组织成立移交工作组,启动移交准备工作。
移交工作组按照PPP项目合同约定的移交标准,组织进行资产评估和性能测试,保证项目处于良好运营和维护状态。项目公司应按PPP项目合同要求及有关规定完成移交工作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二条 PPP项目后评价
项目移交完成后,项目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可组织开展PPP项目后评价,对PPP项目全生命周期的效率、效果、影响和可持续性等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应及时反馈给项目利益相关方,并按有关规定公开。
第二十三条 信息公开及社会监督
各地要建立PPP项目信息公开机制,依法及时充分披露PPP项目基本信息、招标投标、采购文件、项目合同、工程进展、运营绩效等,切实保障公众知情权。涉及国家秘密的有关内容不得公开;涉及商业秘密的有关内容经申请可以不公开。
建立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公众对PPP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切实维护公共利益。
第六章 项目支持
第二十四条 专项补助资金引导
设立甘肃省PPP项目引导专项资金,对列入省级PPP项目库的重点项目、示范项目,给予资金支持。对推广PPP模式效果明显、社会资本参与度高的市(州),予以倾斜支持。具体按《甘肃省PPP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执行。
鼓励各地参照省上模式,设立本级PPP项目引导资金。
第二十五条 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补助
对重点区域或行业的PPP项目规划编制,以及重点PPP项目的评价论证咨询、实施方案编制、招标文件起草、合同文本拟定、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和资产评估等,给予项目前期工作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补助。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用地保障
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采用多种方式保障PPP项目建设用地。如果项目建设用地涉及土地招拍挂,鼓励相关工作与社会资本方招标、评标等工作同时开展。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导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郑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调控工作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郑政办〔2016〕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调控工作,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行为,稳定住房价格,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升级现有限购政策。在《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郑州市部分区域实施住房限购的通知》(郑政办〔2016〕64号)规定限购区域内,将180平方米(含)以上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纳入限购范围。
二、非郑州户籍家庭,在本市购买住房时,需提供在本市连续缴纳2年以上(含2年)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
三、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不仅要严格执行贷款金额不超过相应最高贷款限额、月还款额度不超过家庭收入60%的规定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严格按照缴存余额规定的倍数发放个人贷款,不得突破。
四、税务部门对定价过高、涨幅较大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进行重点稽查。
五、对脱离实际提高装销售申报价格,经查证实际销售价格明显低于申报价格的,由房地产主管部门约谈企业,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可暂停该项目网上签约资格。
六、进一步加强执法力度,政府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开发企业实施相应的监管措施,并建立市场联合管理长效机制。
七、各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以及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东新区、郑州高新区、郑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切实履行本行政区域房地产调控主体责任,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八、本通知自2016年12月22日实施。
2016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