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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国土资厅发〔2013〕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有关直属单位,机关各司局:
为了落实国务院关于职能转变、简政放权的决定,现就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权限下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决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今年以来,国务院取消和下放了一批行政审批事项,《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以下简称《决定》)涉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下放12类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权限,取消13类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事项,调整管理方式为备案。对《决定》下放核准权限的12类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同级审查”的原则,由省级或相应的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
二、下放备案类项目用地预审权限
按照投资管理权限规定原相应需报部用地预审的备案类项目(含《决定》包括的核准类调整为备案类的项目),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各地要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等规定,规范程序,严格把关,加强监督监管。
三、进一步做好零星分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
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文件规定,应当由国土资源部负责预审的输电线塔基、钻探井位、通讯基站等小面积零星分散建设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各地要合理界定零星分散建设项目范围,切实负责,进一步做好用地预审服务。
2013年10月8日
征地补偿标准是由各地区的不同,根据实际情况来制定的,所以国土资源部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征收土地的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
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8〕24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
关于征地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劳动和社会保 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动和社会保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国土资源部令第27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 27 号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已经 2004年 10月 29日国土 资源部第 9次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建设项目用地预 审管理办法》公布,自 2004年 12月 1日起施行。 部长 孙文盛 二○○四年十一月一日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2001年 6月 28日国土资源部第 5次部务会议通过 2004年 10月 29日国土资源部第 9次部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 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 宏观调控作用,控制建设用地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 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 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 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 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1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适用范围 省政府和省发改委等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 以及省发改委 核准、备案的项目的用地预审, 受国土资源部委托的输电线塔 基、钻探井位、 通讯基站等小面积零星分散建设项目用地的预 审,应当由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的用地预审初 审。非涉密项目。 办事依据 1、《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第 42 号 令); 4、《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用地合规性审查与新一轮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全面衔接的通知》 (冀国土资办字 [2010]43 号)。 申报资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2、预审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拟 选址情况、拟用地总规模确定的依据和适用建设用地指标情 况,拟用地类型、 补充耕地初步方案、 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 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
青建工〔2015〕165号
西宁市建委: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109号),我厅承担的部分建筑施工许可证审批权限将下放至你委负责实施,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自2015年5月20日起,西宁地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与发放施工许可证相关的建设项目报建、招投标备案工作由你委具体负责实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及竣工验收备案仍按《关于调整西宁地区建筑市场部分管理权限的通知》(青建工(2011)356号)执行。
特此通知。
青建工〔2015〕165号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109号),我厅承担的部分建筑施工许可证审批权限将下放至你委负责实施,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自2015年5月20日起,西宁地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与发放施工许可证相关的建设项目报建、招投标备案工作由你委具体负责实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及竣工验收备案仍按《关于调整西宁地区建筑市场部分管理权限的通知》(青建工(2011)356号)执行。
特此通知。
近日,湖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
1、试点范围。武汉市、宜昌市、黄冈市。
2、试点时间。2022年8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1、在试点地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的企业,在办理原由省厅负责审批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乙级资质事项时,由相应试点地区住(城)建局进行审批。
试点下放审批权限的资质类别 一、工程勘察资质 岩土工程、岩土工程勘察(分项)、岩土工程设计(分项)、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分项)、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测量专业乙级资质。 二、工程设计资质 (一)建筑、市政、煤炭、化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电力、冶金、军工、机械、商物粮、核工业、轻纺、建材、农林行业及专业设计乙级资质。 (二)工程设计专项乙级资质。 三、工程监理资质 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机电安装工程、通信工程监理专业乙级资质。
2、住建部新资质管理规定和标准出台前,按现行资质管理规定和标准进行审批。
3、审批方式采取一般审批方式(自贸区范围内的企业除外),参照省厅原审批流程,在“湖北省数字住建政务服务综合平台”上办理。
中国政府网发布《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
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同时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加大改革试点力度。
在全国范围内直接取消部分工程资质审批,其中包括工程造价、施工三级等资质:
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认定”;
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认定”;
将施工企业资质由三级调整为两级,取消三级资质,相应调整二级资质的许可条件。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城)建局、行政审批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21〕30号),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按照分批分步、有序承接的原则,我厅决定在部分市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及时间
(一)试点范围。武汉市、宜昌市、黄冈市。
(二)试点时间。2022年8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二、试点内容
在试点地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的企业,在办理原由我厅负责审批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乙级资质事项(包括重组、合并、分立,详见附件1)时,由相应试点地区住(城)建局进行审批。住建部新资质管理规定和标准出台前,按现行资质管理规定和标准进行审批。审批方式采取一般审批方式(自贸区范围内的企业除外),参照省厅原审批流程,在“湖北省数字住建政务服务综合平台”(以下简称“省厅审批平台”)上办理。
三、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试点市住(城)建局要明确负责承接试点工作的具体部门,配齐相关人员,强化专业力量,确保“接得住、管得好”,并于2022年7月26日前将承接部门、印章印模、负责人及相关审批人员信息(附件2、3)报送省厅,由省厅统一配置审批账号;8月1日前在湖北政务服务网上完成试点下放事项的认领工作(包括编写并发布相应办事指南)。
(二)严格审批管理。试点市住(城)建局要建立健全相关企业资质审批管理的相关制度措施,细化审批标准和要求,优化工作流程,严格依照相关资质管理规定和标准要求进行审批,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审批过程和结果负责。企业的申报、审批信息将在厅网站“湖北省企业资质申报和审批信息公示公开”专栏进行公示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举报。我厅将进行随机抽查,发现违规审批的,将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试点资格。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试点市住(城)建局要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明确监管部门及其职责,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严厉打击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对弄虚作假的企业依法予以通报或撤销其资质;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企业开展失信惩戒。
(四)组织业务培训。省厅将组织试点市住(城)建局相关人员,对试点下放资质的相关审批政策、审批流程和省厅审批平台操作使用进行培训(另行通知)。试点市住(城)建局要在培训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业务学习,提升承接能力,确保审批质效。
各试点市在试点期间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厅行政审批办公室联系。
联系人:刘宏涛、漆凤
电话:027-68873727
邮箱:spb@hbszjt.net.cn
附件:
1.试点下放审批权限的资质类别
2.试点下放资质审批权限承接部门、负责人和印章印模信息表
3.省厅审批平台资质审批账号申请表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7月22日
附件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