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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评论家李克济,发表评论文章《仅靠文件能管住“暴力拆迁”吗?》称:平心而论,征地拆迁是新型城镇化、快速工业化的必然要求。发展规划,需要土地作为载体;城市扩张,更需土地承载人口。但是如果对暴力征地听之任之,合法合理的征地拆迁就难免走样变形,不仅难以为城镇化、工业化提供国土资源空间,更会激化官民之间的对立情绪。
多年致力于征地拆迁法务研究,并参与处理多起暴力征地、拆迁事件的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李增亮律师认为,在所有的暴力征地、拆迁事件中,除了个别是因为被征地人、被拆迁人觉得尊严受损怄气外,几乎所有的矛盾点都集中在征地补偿上,征地补偿期望与实际补偿的巨大差距,加上政府所承受的当地发展经济的窘迫压力,一起起的暴力征地、强制征地事件在某某地上演后又在另一某某地上演。国土资源部的《通知》拟从开展全面排查,加强调查研究,改进工作方法,落实工作责任这五个角度出发,力图实现征地引发矛盾和冲突,纠正违法违规征地行为,完善征地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征地矛盾纠纷调处机制,严格实行监督问责五个架想。《通知》,可谓是给暴力征地开出了良方,被征地、拆迁人实现维权足见利好。
河南省人民政府网文章
《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加强征地管理 防止违法违规》: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日前就严格管理防止违法违规征地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防止违法违规征地,杜绝暴力征地行为,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新华网山东频道文章
《山东潍坊国土局全面排查 严防违法违规征地》:近日,国土部、山东省分别下发了《关于严格管理防止违法违规征地的紧急通知》,潍坊市国土资源局迅速贯彻落实《通知》要求,于近日制定下发了《关于对全市征地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排查的紧急通知》,定于5月27日开始,利用两周时间,对全市征地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检查征地程序是否严格规范、补偿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安置是否落实、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强制征地行为等。
南方网文章
《专访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杨俊波》:[主持人] 张洋:我昨天上网看了一下新闻,最近暴力征地的新闻其实不少,针对近期个别地方相继发生的暴力征地事件,5月13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下发《关于严格管理防止违法违规征地的紧急通知》,规范征地工作。为了依法合理地征地,我们想了解一下,征收土地需要具体经过哪些程序,请杨厅长介绍一下,好让我们的网友更加清楚明白一些。
杨俊波:好的。国家征收土地必须依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征收土地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
湖北日报文章
《严查违法违规征地》:13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下发《关于严格管理防止违法违规征地的紧急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防止违法违规征地,杜绝暴力征地行为,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22日,省国土资源厅召开视频会议迅速部署落实。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近期,个别地方相继发生暴力征地事件,甚至出现人员伤亡,严重损害被征地农民权益,影响十分恶劣。中央领导同志高度重视,批示要求切实做好相关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 防止违法违规征地,杜绝暴力征地行为,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思想认识,严防因征地引发矛盾和冲突
我国正处于“四化”同步发展的关键时期,社会和谐稳定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重要基础。当前,各类经济建设仍将依法依规征收一定数量的农村集体土地,积极稳妥地做好 征地工作,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征地工作,多次强调必须严格执行征地有关规定,坚决查处违法违规征地行为,维护好群众切身利益,防止引发社会稳定问题。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从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认真领会并坚决贯彻落实好中央精神。要处理好“保发展、保红线、保权益”的关系,在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护耕地的同时,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放在首要位置,切实促进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有提高,长远生计有保障,不得强行实施征地,杜绝暴力征地。
二、开展全面排查,坚决纠正违法违规征地行为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迅速行动,对本省(区、市)内征地工作组织开展一次自查,重点检查征地程序是否严格规范、补偿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安置是否落实、是否存在违 法违规强制征地行为等。对征地程序不规范、补偿不到位、安置不落实的,必须立即进行整改;对违法违规强行征地行为,要严肃查处。凡整改、查处不到位的,不得继续实施征地。
三、加强调查研究,完善征地政策措施
各地区要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分析了解当前征地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原因,有针对性完善政策措施。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征地补偿标准,保障被 征地农民得到合理补偿;要按照被征地农民发展权益不减少的原则,实行留地安置或留物业安置等多种安置方式;要按照发展权益均等的原则,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将有稳定收入、风险小 、易于管理的项目配置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营,确保被征地农民成为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积极参与者和真正受益者;要指导农村集体建立公平合理的收益分配制度,防止少数 人侵占集体土地收益;要完善征地实施程序,严格落实征地信息公开要求,让群众充分了解征地相关信息,切实保障征地中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调动被征地农民的积极性,做到依法和谐 征地。
四、改进工作方法,建立健全征地矛盾纠纷调处机制
征地实施前,要进行补偿安置收益分析,向被征地农民说明征地补偿标准的合理性、安置方式获得长远收益的可行性;要分析评估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风险的环节和因素,制定化解风险的 预案。征地实施中,要加强监管,及时发现并化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建立健全征地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认真做好征地中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征地实施中一旦发生矛盾冲突,基层国 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主动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积极采取措施,配合妥善解决,防止事态扩大,引发群体性或恶性事件。
五、落实工作责任,严格实行监督问责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有关精神,省级政府要加强对征地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市、县政 府对征地管理工作负总责,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落实好征地的各项制度规定。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征地工作的指导监督,督促市、县政府切实履行责任;市、县国土 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法制定征地方案,严格履行征地程序,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征地批后实施工作。
各地区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依法治理违法违规征地行为,确保依法征地、和谐征地,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对违法违规征地、采取暴力方式征地等侵害农民利益行为,引发群体 性或恶性事件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严肃追究责任。同时,要严格文明执法,防止因执法不当引发相关恶性事件。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通知要求,抓紧开展工作,排查整改落实情况于2013年6月15日前报部,同时抄送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2013年5月13日
征地补偿标准是由各地区的不同,根据实际情况来制定的,所以国土资源部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征收土地的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
政府要加强监管力度
关于征地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劳动和社会保 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动和社会保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征地拆迁管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征地 拆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土资电发, 2011? 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 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国土资源局: 近期,各地在加快工业化、城镇化建设中,一些地方因征地拆迁 引发的恶性事件时有发生, 社会反响强烈。为严格规范征地拆迁管理、 坚决防范查处强征强拆等违法行为, 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现就有 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规定要求 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关系国家经济建设发展、 农民群众 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 2010年 5 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 《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 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 (国办发明电, 2010? 15 号),强调征地 拆迁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坚决纠正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土资电发〔 2011〕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 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近期,各地在加快工业化、 城镇化建设中, 一些地方因征地拆迁引发的恶性 事件时有发生, 社会反响强烈。 为严格规范征地拆迁管理、 坚决防范查处强征强 拆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规定要求 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关系国家经济建设发展、 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和 社会和谐稳定,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 2010年 5月,国务院办公厅下 发《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 (国 办发明电〔 2010〕15号),强调征地拆迁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坚决纠正违法 违规征地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紧急通知
土地矿产
国土资电发85号
国土资源部
2008年-6月-2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全面正确地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坚决遏制最近一些地方出现的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问题,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正确认识“小产权房”的危害性和严重性
建设、销售“小产权房”,严重违反土地和城乡建设管理法律法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不符合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冲击了耕地保护红线,扰乱了土地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秩序,损害了群众利益,影响了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的健康发展,建设、销售和购买“小产权房”均不受法律保护。要全面、正确地领会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等改革措施,坚持依法依规,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守耕地红线,坚决遏制在建、在售“小产权房”行为。
二、坚决查处“小产权房”在建、在售行为
近年来,国务院有关部门多次重申农村集体土地不得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房和“小产权房”。2012年8月8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专门下发《关于坚决遏制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12〕98号),各级国土资源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对在建、在售的“小产权房”坚决叫停,严肃查处,对顶风违法建设、销售,造成恶劣影响的“小产权房”案件,要公开曝光,挂牌督办,严肃查处,坚决拆除一批,教育一片,发挥警示和震慑作用。
三、切实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国土资源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及时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监管,做到令行禁止。一要对违法建设、销售的“小产权房”开展一次集中排查摸底,结合实际研究提出分类处理的意见,并将结果报两部。二要对违规为“小产权房”项目办理建设规划许可、发放施工许可证、发放销售许可证、办理土地登记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的,要严肃处理,该追究责任的一定要追究责任。对监管不力、失职渎职的,要严厉问责。三要加强宣传引导。准确理解、全面宣传和贯彻落实好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正确引导舆论,向社会警示购买“小产权房”的风险,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2013年11月22日
人民网北京2013年11月22日电 (章斐然)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今天联合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全面、正确领会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等改革措施,坚持依法依规,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守耕地红线,坚决遏制在建、在售“小产权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