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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是2008年中央“大部制”改革背景下新成立的中央部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负责建设行政管理的国务院组成部门,负责国家建设方面的行政管理事务,其前身是1979年3月12日中共中央批准成立“国家城市建设总局”。

国家建设部基本信息

国家建设部领导分工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委员,党组书记、部长:王蒙徽

党组成员、副部长:易军、倪虹

副部长:黄艳

党组成员、中纪委国监委驻部纪检监察组组长:宋寒松

党组成员、副部长:姜万荣

总工程师:赵宜明

总经济师:杨保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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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设部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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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封堵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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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封堵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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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封堵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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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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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封堵板

  • 品种:钢筋混凝土平开挡板;开启方式:单扇;规格型号:1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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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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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封堵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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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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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发200系列国家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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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发200系列国家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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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发200系列国家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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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发200系列国家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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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保平台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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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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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钢化篮球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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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本资源题库建设

  • 拆解、试题录入、答案/解析添加、知识点标注等.2.学校老师可以基于校本题库的试题进行组卷并直接创建考试;3.学校老师可以基于校本题库的试卷进行创建考试;4.学校老师可以对自己的试卷设置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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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方机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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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百通、康普、西蒙
  • 中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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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设部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的组织协调、文电处理和对外联络工作;负责新闻宣传;负责部重要会议的组织协调;负责机关文书档案管理、行政财务和信访工作;负责部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的保卫、保密工作;管理城市建设档案。

(二)综合财务司

组织编制部管各行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组织编制行业技术引进规划;管理行业的统计、信息工作;负责本部各项资金和国有资产管理。

(三)政策法规司

组织拟定部管各行业方针政策、改革方案并指导实施;组织研究重大的综合性政策问题,起草部重要文稿;拟定建设立法规划和计划,组织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起草、审查、报批;负责建设法规的解释、清理、汇编工作;指导建设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四)科学技术司

组织拟定部管各行业的科技发展战略、规划;编制和组织实施行业重点科技发展项目计划;组织重大科技项目研究开发;组织编制技术引进规划和计划;组织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实施及引进项目的消化、吸收、创新工作;管理行业科技成果;指导重大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

(五)标准定额司

组织拟定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建设项目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和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拟定工程造价管理的规章制度;组织拟定部管行业工程标准、经济定额和产品标准,指导产品质量认证工作;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拟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标准并监督执行;提出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标准。

(六)建筑管理司

指导和规范全国建筑市场,拟定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市场行为以及工程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建筑安全生产、建筑工程质量、合同管理和工程风险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提出建筑业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规章、技术政策;拟定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建筑制品企业、建设监理单位资质标准并监督执行;提出施工和监理等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标准。

(七)勘察设计司

拟定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市场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提出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技术政策;组织全国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审定、编制和推广;拟定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拟定勘察设计咨询单位的资质标准并监督执行;提出勘察设计咨询业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标准。

(八)城乡规划司(村镇建设办公室)

研究拟定全国城市发展战略及城市、村镇规划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全国城市和村镇体系规划;负责国务院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承担对历史文化名城相关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全国城市规划执法监察;指导城市和村镇规划、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提出村镇建设的方针、政策、规章;承担建设部村镇建设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拟定规划单位的资质标准并监督执行;提出城市规划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标准。

(九)城市建设司

研究拟定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措施、规章;指导城市供水节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公共客运、园林、市容和环卫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负责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及其规划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内生物多样性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指导城市市容环境治理和城建监察。

(十)住宅与房地产业司(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指导规范房地产市场;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住宅建设与房地产业的中长期规划和科技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和规章,拟定住宅建设、房屋拆迁、房地产开发、房地产市场、房地产评估、物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全国住宅建设和住房供应政策的实施;拟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标准;提出房地产估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标准;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措施;指导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住房公积金和其他房改资金的政策指导并监督使用。

(十一)外事司

拟定本部外事工作的规章制度,编制年度外事计划,管理外事经费,归口管理与外国政府、民间和国际组织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的合作与交流。

(十二)人事教育司

负责部机关、直属事业单位人事劳资和机构编制管理;组织拟定部管行业工程劳保费标准和职业技术标准、规范并指导实施;组织拟定部管各行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拟定部管各行业专业技术职称标准,指导部管各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组织拟定高等院校建设类专业的教育标准、评估标准和培养规格;管理部属高等院校。

机关党委。负责部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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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设部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监督地方组织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适合国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国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三)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拟订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负责国务院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的审查,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

(四)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制定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制定和发布工程建设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五)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六)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国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拟订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的法规和规章并监督和指导实施,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七)研究拟订城市建设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拟订全国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等有关主管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八)承担规范村镇建设、指导全国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全国重点镇的建设。

(九)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

(十)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

(十一)负责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确保公积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国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十二)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三)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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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设部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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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设部文献

监理合同范本(国家建设部制定) 监理合同范本(国家建设部制定)

监理合同范本(国家建设部制定)

格式:pdf

大小:50KB

页数: 16页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GF-2000-0202) 制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1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 监理人: 云南世博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 ) 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总 投 资: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 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②委托监理协议书; ③本合同专用条件; ④本合同标准条件 ⑤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 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 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 付酬金。 2 本合同自

国家建设部通报批评的工程和施工单位 国家建设部通报批评的工程和施工单位

国家建设部通报批评的工程和施工单位

格式:pdf

大小:50KB

页数: 未知

国家建设部通报批评的工程和施工单位

中铁八局一公司公司系国家建设部核准施工总承包一级企业

注册资本金6000万元,现有员工1400余人,其中专业技术及管理人员520余名,拥有各类大中型工程机械设备500余台,主要从事市政公用设施、铁路、公路、水利水电、房屋建筑、城市轨道交通、桥梁隧道、土石方等国内外大型工程项目施工,以及房地产开发、机械制造、酒店业经营,企业年施工、生产能力30亿元以上。

半个世纪以来,一公司先后承建了成渝、成昆、川黔、达万、株六、渝怀、遂渝、达成、青藏、襄渝、武广等国内二十多条铁路新线、复线和电气化改造,并积极参与地方经济建设,承建了重庆袁家岗立交工程、重庆轻轨、成都青龙场钢管拱桥、成都南站斜拉桥、嘉华嘉陵江大桥、华村立交、黄沙溪立交、乌江二桥、长江三桥等一批颇具影响的大型市政公用工程与城市标志性建筑,以及高速公路和水电站建设项目,施工领域遍及全国8个省、市、自治区,向社会奉献国优工程、省部级优质工程30余项,公司以卓然的成就先后荣膺“全国优秀施工企业”、“重庆市先进建筑企业”、“重庆市企业100强”等多项殊荣。公司发展成为重庆市及西南地区具有较强技术实力和良好社会信誉的国有大型企业。公司将进一步发扬“团结进取、务实求效”的企业精神,遵循“以人为本,创新兴业”的经营理念,坚持科技兴企和依法治企,按照“做强施工主业,拓展相关产业,把公司建成科技型、管理型、效益型的现代施工企业”的发展战略,勇于创新,敢于超越,不断推动公司向“公司化运作、市场化经营、科学化管理”方向发展。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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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兴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简介

公司有专业技术人员五十多人,拥有国家建设部甲级招标代理资质,国家建设部甲级造价咨询资质,浙江省审计厅国家建设项目审计资质,浙江省财政厅一级审价资质,国家发改委颁发的工程咨询资质。 审计项目涉及建筑,市政,公路,水利等各类型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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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规定具体内容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家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国家建设部令第135号)、国家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国家建设部令第139号)等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产生、收集、中转、运输、倾倒、利用、回填、消纳等处置建筑垃圾的活动,适用本暂行规定。

根据本市建成区的实际情况,按下列划定的市内交通道路范围实施建筑垃圾全密闭运输:

河东区:从云龙大桥桥头大转盘至西江一、二、三路、桂江一、二路、桂林路至钱鉴路桂江二桥东岸大转盘、白云路、阜民路、云盖路、石鼓路;包括大中路、和平路、民主路、南环路、东中路、东正路、文化路、建设路、北环路、桂北路、四坊路、五坊路、九坊路、四方井路、小南路、南堤路、大南路、南中路、居仁路、中山路、大东上、下路、大同路、冰泉东、西路等范围内的市区交通道路。

河西区:从西堤一、二、三路、西江大桥北岸大转盘至红岭路、德润路、新兴一、二、三路、西环路、枣冲路、富民一、二、三路至仙风山大转盘、桂江二桥桥头至富民防洪堤堤后路、鸳江路;包括工厂一、二路、新华路、日化路、奥奇丽路、蝶山一、二路、龙骨路、上、下三云路、大学路、文澜路、步埠路、太和路等范围内的市区交通道路。

随着本市建成区的发展,需重大调整建筑垃圾全密闭运输划定范围的,由市政管理局重新划定范围,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 市政管理局负责本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增挂“梧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牌子,具体负责我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建设与规划、国土、环保、公安、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协同配合做好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建筑垃圾的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支持和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城市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六条 市政管理局应当将城市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纳入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根据城市内的工程施工情况,制订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城市建筑垃圾。

第七条 城市建筑垃圾消纳场和城市建筑垃圾中转站由市政管理局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选址、申报,其建设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规定。城市建筑垃圾中转站的设置应当方便居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八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需具备以下条件:

有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和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等机械和设备,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第九条 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应当向市政管理局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处置数量、运输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并提交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

第十条 需用弃土回填的单位应向市政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施工工地回填弃土地形图和计划用量报表。

第十一条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和个人申请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准运证,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二)运输车辆必须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

第十二条 市政管理局应在接到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给《梧州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和《梧州市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准运证》;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取得《梧州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后,方可处置;单位和个人取得《梧州市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准运证》后,方可从事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工作。

第十三条 在本市建成区划定范围内的所有建设施工工地、城市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必须在进出口处配置洗车设备,做到专人清洗,净车出场。

第十四条 在本市建成区划定范围内的建设施工工地必须用实体性材料围场作业,不得在围场以外场地堆放建筑垃圾;施工单位在建筑垃圾清运期间应安排专人清扫保洁,及时清除污染,并采取喷水等措施防止粉尘扬散。

第十五条 处置城市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随车携带处置核准文件,按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规定的运输路线和时间运行,按指定的场点进行消纳,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和消纳建筑垃圾;不得随意倾倒、遗撒或堆放建筑垃圾。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城市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弃物混入建筑垃圾进行处置。

第十七条 居民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倾倒到指定地点 。

第十八条 城市建筑垃圾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危险废弃物。

第十九条 产生城市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城市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未经核准从事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运输的单位和个人运输、处置。

第二十条 禁止出租、出借、涂改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和相关证件。

第二十一条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按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市政管理局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超越法定职权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第二十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须严格遵守本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违反本暂行规定的,由市政管理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的有关行为涉及建设与规划、交通、公安、工商、环保等有关规定的,由市有关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由梧州市市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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