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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原文
国办发〔2010〕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期,一些地区在农村征地和房屋拆迁(以下简称“征地拆迁)中,相继发生多起致人死伤事件,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十分恶劣。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批示要求做好有关工作。为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严厉打击犯罪行为,进一步加强征地拆迁管理,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征地拆迁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明确要求坚决制止乱占滥用耕地,严格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坚决纠正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进一步加强征地拆迁管理,妥善处理城市发展和征地拆迁的关系,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端正城乡建设的指导思想,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征地拆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有关程序,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要改进工作作风,完善工作机制,下大力气化解征地拆迁中的矛盾纠纷,妥善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严格执行农村征地程序,做好征地补偿工作
征收集体土地,必须在政府的统一组织和领导下依法规范有序开展。征地前要及时进行公告,征求群众意见;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不得强行实施征地。要严格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尚未按照有关规定公布实施新的征地朴偿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必须于20lO年6月底前公布实施;已经公布实施但标准偏低的,必须尽快调整提高。要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的监管,确保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防止出现拖欠、截留、挪用等问题。征地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户的居住问题,切实做到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涉及征地拆迁的,要带头严格执行规定程序和补偿标准。
三、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依法依规拆迁
城镇房屋拆迁,必须严格依法规范进行,必须充分尊重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等方面的意愿。立项前要组织专家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特别是被拆迁人的意见,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要控制拆迁规模,对于没有经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或群众意见较大的项目,一律不得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要严格控制行政强制拆迁的数量,实施行政强制拆迁要严格执行相关程序,并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四、强化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要立即对所有征地拆迁项目组织开展一次全面排查清理,重点检查征地程序是否合法、拆迁行为是否规范,补偿安置是否合理、保障政革是否落实等情况,限期整改排查清理中发现的各种问题。对采取停水、停电、阻断交通等野蛮手段逼迫搬迁,以及采取“株连式拆迁”和“突击拆迁”等方式违法强制拆迁的,要严格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因暴力拆迁和征地造成人员伤亡或严重财产损失的,公安机关要加大办案力度,尽快查清事实,依法严厉惩处犯罪分子。对因工作不力引发征地拆迁恶性事件、大规模群体性上访事件,以及存在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严厉追究刑事责任。对随意动用公安民警参与强制征地拆迁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党政领导的责任。
五、健全工作机制,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信访评估到位、审批程序到位、政策公开到位、补偿安置到位的要求,建立健全征地拆迁信息沟通与协作机制,及时掌握和化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防止矛盾积累激化。要健全征地拆迁信访工作责任制,加快建立上下贯通的信访信息系统,积极探索征地拆迁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做好群众思想工作,防止简单粗暴压制群众,避免困征地拆迁问题引发新的上访事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深入到问题较多的地方去接访、下访,主动倾听群众诉求,把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各地要加强形势分析与研判,一旦发生恶性事件,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做好稳控工作,防止事态扩大。要加强和改进宣传工作,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引导的重要作用。
六、加强协调配合,强化工作责任。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做好征地折迁管理工作作为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自容,列入近期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征地拆迁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切实加强对征地拆迁规模的总量调控,防止和纠正大拆大建。市、县人民政府对征地拆迁管理工作负总责,要明确政府分管负责人的责任,对出现群体性事件的,市、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亲临现场做好相关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加强对各地征地拆迁工作的指导监督,联合查处典型案例,研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及时向国务院报告重要情况。
各省、自站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在2010年8月底前将落实本通知情况报国务院,同时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土资源部。
国务院办公厅
2010年5月15日
一、进一步建立和落实水库建设防汛、安全责任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全省水库建设必须建立以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水库建设防汛、安全责任制,全省各地要对正在实施和今后将要实施的所有大中型和重点...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2)...
1、集体土地如果有 20 年没有主张权利,其土地权利严格 确定给现在的 使用人。2、如果你户口还在哪里,可以再申请宅基地。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
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2010)
国办发明电 (2010)15 号 中机发 5668 号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 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期,一些地区在农村征地和房屋拆迁(以下简称 “征地拆迁)中,相继发生多 起致人死伤事件,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十分恶劣。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 批示要求做好有关工作。 为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严厉打 击犯罪行为,进一步加强征地拆迁管理, 经国务院同意, 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 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征地拆迁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 明确要 求坚决制止乱占滥用耕地, 严格城镇房屋拆迁管理, 坚决纠正侵害人民群众利益 的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进一步加强征地拆迁管理, 妥善处理城市发展和征 地拆迁的关系, 是贯彻落实科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征地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以及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有关规定和要求,切实加强和改进征地管理,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城市建设健康发展,切实维护城市规划区内房屋拆迁中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严格依法行政,严格拆迁许可
拆迁管理部门要认真执行拆迁许可的审批程序,对违反城市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没有拆迁计划、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以及拆迁补偿资金不落实、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不合理的拆迁项目,不得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不得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以政府会议纪要或文件代替法规确定的拆迁许可要件及规划变更。
二、严格拆迁程序,确保拆迁公开、公正、公平
所有的拆迁项目都必须按照规定的权限严格执行房屋拆迁许可、公示、评估、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等程序。坚持拆迁公示制度,全面推进“阳光拆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特别是在拆迁过程中,坚持政策公开、补偿标准公开、安置选择方式公开、产权调换房源公开、工作程序投诉渠道和评估结果公开,让被拆迁群众了解政策,熟悉政策和掌握政策,切实维护自身权益。要通过实行阳光操作,保证拆迁政策得到不折不扣的落实。对补偿安置达不成协议的,按照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建住房〔2003〕)252号)的规定,严格执行调解、行政裁决、听证、强制拆迁等程序,对拆迁纠纷较多、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比例较大的项目,严禁强制拆迁。
三、完善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切实维护群众利益
房屋拆迁补偿价格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评估,依据房地产评估价格确定。各部门、各单位和各个拆迁项目不得干预评估或强行确定补偿价格。要创新拆迁安置工作思路、确保合理拆迁,拆迁管理部门要加强安置用房的计划及管理工作,督促各区加快建设拆迁安置小区,使被拆迁群众能够选择自由,及时得到安置,切实满足群众意愿。同时在拆迁过程中,要加强对困难群众补助的政策支持力度、照顾扶持弱势群体,使困难群众能够在拆迁中享受更多的实惠,更多的关怀。
四、规范拆迁行为,推进和谐拆迁
拆迁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拆迁单位的资质管理,把好市场准入关,规范拆迁委托行为。未取得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格证书的,不得承担拆迁业务。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签订拆迁委托合同,房屋拆迁单位不得将受委托的拆迁业务转让或变相转让给其他单位。拆迁人及拆迁单位要严格按规定的拆迁程序实施拆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依法行政、规范运作,理解群众、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切实维护群众利益。要完善制度,加强培训、提高拆迁工作人员素质。要按照拆迁规范化要求,工作人员要持证上岗,优质服务,确保每一环节服务到位。同时严禁野蛮拆迁、违规拆迁,大力推进依法拆迁、和谐拆迁。
五、做好拆迁信访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城市房屋拆迁信访评估工作的通知》,我市在进行重大项目拆迁时要进行论证调查和信访评估,广泛征求被拆迁人的意见,认真组织拆迁范围内的群众进行听证,切实保障广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听证权。在信访评估中,凡是安置方案不落实,拆迁补偿资金不到位,多数群众不赞成、不满意的项目,要坚决停办或缓办。要利用信访评估及早、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避免矛盾的发生。
各区、各部门要落实拆迁信访工作责任制,进一步完善初信初访责任制以及拆迁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和合理要求,积极化解拆迁矛盾和纠纷。对拆迁上访问题进行全面梳理,对投诉的重点问题、普遍问题和历史遗留问题认真摸底,主要领导亲自组织研究,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制定具体解决方案,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限期解决,维护社会稳定。同时,对被拆迁人的一些不合理要求,不要做不符合规定的许愿和乱开“口子”,防止造成“以闹取胜”的不良影响。
六、加强监督检查,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拆迁管理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不按规定程序拆迁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对违法违规的拆迁人、拆迁单位和评估机构,要依法严厉查处。对野蛮拆迁,严重侵犯群众利益的行为,要坚决制止。情节严重的,要取消拆迁单位相应资格,依法严肃处理。
七、做好城中村改造的拆迁工作
城中村改造严格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郑政文〔2007〕103号)文件执行,保证我市城中村改造依法、健康、有序、又好又快的推进。各区具体负责本区范围内城中村改造的组织实施,要认真做好城中村改造工作,加大监管力度,坚决制止以城中村改造名义的无序拆迁和建设行为。同时,加强组织领导,及时处理化解因城中村改造产生的信访案件,切实做好信访稳定工作。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川建房发[2015]459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