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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是国务院于二○○八年一月三日颁布的一个文件。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基本信息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文件内容

一、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审查调整各类相关规划和用地标准

(一)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年度用地安排也必须控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之内。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安排的,必须及时调整和修改,核减用地规模。

(二)切实加强重大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的科学规划。要按照合理布局、经济可行、控制时序的原则,统筹协调各类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建设规划,避免盲目投资、过度超前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浪费土地资源。

(三)从严控制城市用地规模。城市规划要按照循序渐进、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的原则,科学确定城市定位、功能目标和发展规模,增强城市综合承载能力。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加快城市规划相关技术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尽快出台新修订的人均用地、用地结构等城市规划控制标准,合理确定各项建设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严格按国家标准进行各项市政基础设施和生态绿化建设。严禁规划建设脱离实际需要的宽马路、大广场和绿化带。

(四)严格土地使用标准。要健全各类建设用地标准体系,抓紧编制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标准。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在满足功能和安全要求的前提下,重新审改现有各类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标准。凡与土地使用标准不一致的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要及时修订。要采取先进节地技术、降低路基高度、提高桥隧比例等措施,降低公路、铁路等基础设施工程用地和取弃土用地标准。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和建设用地审批必须严格执行用地标准,对超标准用地的,要核减用地面积。今后,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开展涉及用地标准并有悖于节约集约用地原则的达标评比活动,已经部署开展的相关活动要坚决停下来。

二、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大力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

(五)开展建设用地普查评价。各地要在第二次土地调查的基础上,认真组织开展建设用地普查评价,对现有建设用地的开发利用和投入产出情况做出评估,并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处理好建设用地开发利用中存在的问题。今后各项建设要优先开发利用空闲、废弃、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土地,努力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

(六)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政策。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也应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充分利用。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对闲置土地特别是闲置房地产用地要征缴增值地价,国土资源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订具体办法。2008年6月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将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情况向国务院做出专题报告。

(七)积极引导使用未利用地和废弃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对适宜开发的未利用地做出规划,引导和鼓励将适宜建设的未利用地开发成建设用地。积极复垦利用废弃地,对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以及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使用的原划拨土地,应依法及时收回,重新安排使用;除可以继续划拨使用的以外,经依法批准由原土地使用者自行开发的,按市场价补缴土地价款。今后,要严格落实被损毁土地的复垦责任,在批准建设用地或发放采矿权许可证时,责任单位应依法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复垦费。

(八)鼓励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对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新增工业用地,要进一步提高工业用地控制指标,厂房建筑面积高于容积率控制指标的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财政、税务部门要严格落实和完善鼓励节约集约用地的税收政策。国土资源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抓紧研究制订土地空间权利设定和登记的具体办法。

(九)鼓励开发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国土资源部要研究建立土地利用状况、用地效益和土地管理绩效等评价指标体系,加快开发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估工作。凡土地利用评估达到要求并通过国家审核公告的开发区,确需扩区的,可以申请整合依法依规设立的开发区,或者利用符合规划的现有建设用地扩区。对符合“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要求的国家级开发区,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

三、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基础性作用,健全节约集约用地长效机制

(十)深入推进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国土资源部要严格限定划拨用地范围,及时调整划拨用地目录。今后除军事、社会保障性住房和特殊用地等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外,对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要积极探索实行有偿使用,对其中的经营性用地先行实行有偿使用。其他建设用地应严格实行市场配置,有偿使用。要加强建设用地税收征管,抓紧研究各类建设用地的财税政策。

(十一)完善建设用地储备制度。储备建设用地必须符合规划、计划,并将现有未利用的建设用地优先纳入储备。储备土地出让前,应当处理好土地的产权、安置补偿等法律经济关系,完成必要的前期开发,缩短开发周期,防止形成新的闲置土地。土地前期开发要引入市场机制,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实施单位。经过前期开发的土地,依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统一组织出让。

(十二)合理确定出让土地的宗地规模。土地出让前要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供应方案,明确容积率、绿地率和建筑密度等规划条件。规划条件一经确定,不得擅自调整。合理确定出让土地的宗地规模,督促及时开发利用,形成有效供给,确保节约集约利用每宗土地。未按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不得发放土地证书,也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土地证书。

(十三)严格落实工业和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工业用地和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包括配套的办公、科研、培训等用地),以及同一宗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都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城市规划、建设、水利、环保等部门制订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计划,拟定出让地块的产业类型、项目建议、规划条件、环保要求等内容,作为工业用地出让的前置条件。工业和经营性用地出让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价格。严禁用地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协议圈占土地,通过补办用地手续规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十四)强化用地合同管理。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要严格约定建设项目投资额、开竣工时间、规划条件、价款、违约责任等内容。对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应当约定或明确政府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依法出让。

(十五)优化住宅用地结构。合理安排住宅用地,继续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供应。供应住宅用地要将最低容积率限制、单位土地面积的住房建设套数和住宅建设套型等规划条件写入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确保不低于70%的住宅用地用于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90平方米以下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的建设,防止大套型商品房多占土地。

四、强化农村土地管理,稳步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十六)高度重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要按照统筹城乡发展、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指导、督促编制好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划定村镇发展和撤并复垦范围。利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建设,必须符合规划,纳入年度计划,并依法审批。严格禁止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严格禁止“以租代征”将农用地转为非农业用地。

(十七)鼓励提高农村建设用地的利用效率。要在坚持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权益的原则下,依法盘活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按规划稳妥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农民住宅建设要符合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住宅建设用地要先行安排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对村民自愿腾退宅基地或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购买空闲住宅的,当地政府可给予奖励或补助。

(十八)严格执行农村一户一宅政策。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完善人均住宅面积等相关标准,控制农民超用地标准建房,逐步清理历史遗留的一户多宅问题,坚决防止产生超面积占用宅基地和新的一户多宅现象。

五、加强监督检查,全面落实节约集约用地责任

(十九)建立健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要对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执行实施全程监管,及时向社会公开供地计划、结果及实际开发利用情况等动态信息。国土资源部门要对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情况进行定期评价分析,研究完善加强土地调控、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政策措施。

(二十)完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制度。要将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内容。没有国土资源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或者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二十一)加强各类土地变化状况的监测。运用遥感等现代技术手段,做好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建立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全面掌握各类土地变化状况。国家每年选择若干个省级行政区,进行全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状况监测。重点监测各地新增建设用地、耕地减少和违法用地等情况,监测结果要向社会公开。

(二十二)加强对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监管。国土资源部要会同监察部等有关部门持续开展用地情况的执法检查,重点查处严重破坏、浪费、闲置土地资源的违法违规案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要将企业违法用地、闲置土地等信息纳入有关部门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对房地产项目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完成土地开发面积不足1/3或投资不足1/4的企业,应审慎贷款和核准融资,从严控制展期贷款或滚动授信;对违法用地项目不得提供贷款和上市融资,违规提供贷款和核准融资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十三)建立节约集约用地考核制度。制定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考核办法。实行上一级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分级考核,考核结果由国土资源部门定期公布,作为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依据。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节约集约用地的责任感,切实转变用地观念,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将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落实在政府决策中,落实到各项建设中,科学规划用地,着力内涵挖潜,以节约集约用地的实际行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八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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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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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文件背景

我国人多地少,耕地资源稀缺,当前又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建设用地供需矛盾十分突出。切实保护耕地,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走出一条建设占地少、利用效率高的符合我国国情的土地利用新路子,是关系民族生存根基和国家长远利益的大计,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要求,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一条根本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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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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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文献

“三旧改造”对重庆节约集约用地的启示 “三旧改造”对重庆节约集约用地的启示

“三旧改造”对重庆节约集约用地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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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2页

“三旧”改造,是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的前提下,对布局不合理、配套不完善、使用效率低下的旧城镇、旧厂房和旧村庄进行再开发,通过内部挖潜实现土地资源的有效流动、循环利用。“三旧”改造在广东试点近三年来,取得了明显成效.国土资源部已明确提出要巩固和扩大“三旧”改造试点成果。分析研究广东的做法和政策.可以为重庆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深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参考。

公路建设项目节约集约用地评价指标体系研究 公路建设项目节约集约用地评价指标体系研究

公路建设项目节约集约用地评价指标体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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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435KB

页数: 5页

在界定公路建设项目节约集约用地的概念、内涵,分析公路建设项目节约集约用地评价的4个目的、指标选取的8项原则和基本方法的基础上,提出用地量、用地功能、用地效益等三部分公路建设节约集约用地评价的主要范围内容,进而构建出公路建设项目节约集约用地评价指标体系,从微观层次,为公路建设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工作的开展提供理论与方法的支持,为这方面的研究提供新思路。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若干意见的通知简介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精神,切实做好节约集约用地工作,实现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转变,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节约集约用地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省建设用地的供需矛盾越来越突出,重点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建设规划之间统筹不够,土地利用效率不高,低效粗放使用土地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长远大计出发,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保护土地资源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大力促进集约节约用地,走出一条节约集约用地的新路子,不仅十分迫切,而且事关重大,是我们必须长期坚持的根本方针。各地区、各部门要统一思想,切实增强节约集约用地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思想统一到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上来, 加强宏观调控,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坚持以控制增量、盘活存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集约化程度为重点,运用市场机制和政府调控手段,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实施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调动用地主体节约集约用地的自觉性,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要大力开展节约集约用地的宣传工作,把节约集约用地作为“全省县(市)、乡(镇)、村干部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培训班活动”的重要内容,使全社会方方面面充分认识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充分认识节约集约用地对保护耕地、保障发展用地的重要意义,认识到节约集约用地是关系民族生存根基和国家长远利益的重大战略决策,为节约集约用地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把节约集约用地的共同责任落到实处。

二、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建立节约集约用地的宏观引导机制

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宏观控制和用途管制作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应本着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增强区域公共设施的共享程度。各类与土地开发、利用相关的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相协调,按照合理布局、经济可行、控制时序的原则统筹协调各类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建设规划。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对已批准但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安排的相关规划,提出修改建议;对正在报批或修编的相关规划,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提出审查意见。除法律、法规规定外,所有建设项目都应严格控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具备单独选址条件的建设项目不得擅自修改和调整规划报批用地。要切实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的严肃性,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擅自突破规划的用地行为,进一步健全规划实施的保障机制。

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划的编制要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逐步调整乡村结构,优化乡村布局,积极引导小村向大村集中、农村向城镇集中、新办乡村工业向工业集中区域集中,统筹安排城市、城镇、乡村经济发展的用地需求和空间布局,逐步解决工业点线状分散布局和工业围城的问题。工业用地布局要以园区经济为基本模式,以产业聚集为基本方向,促进企业集群、产业集聚的形成。严格按照年度计划供地。通过控制供地数量,把握投放节奏,调节市场供需。各地区要依据上级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结合本地存量建设用地,编制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土地供应计划指标应明确土地供应的数量、用途、结构、方式和时序。在编制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时,对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中涉及的住宅用地必须单独列出,其中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得低于住宅用地总量的70%。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必须经当地人民政府审批,报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实施。计划一经批准不得随意突破,擅自突破计划供地的,扣减该地区下一年度相应的计划指标。对未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建设项目用地,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规划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任何相关审批手续。

三、严格执行供地政策和供地标准,切实提高节约集约用地的水平

坚持总量控制、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安排建设用地。优先保证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项目和已列入循环经济试验区产业规划的项目用地,优先保证低污染、低耗能的高科技产业化项目用地,优先保证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和政策性保障住房用地。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进行用地预审。从严控制城乡建设占用耕地,限制城市、城镇、村庄用地规模的盲目扩张。交通、能源、水利和医院、学校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优化设计、科学选址,严格按照建设用地控制指标、项目类别及其他约定条件供地。

加强新建项目用地管理。新建项目在建设用地预审、审批和供应等各个环节,都必须严格执行《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建设用地定额标准和土地投资强度、建筑系数、容积率、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化率五项指标;国家没有规定的,严格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的用地标准供地。凡超出用地定额指标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用地标准的,一律不予供地。对确因工艺流程、生产安全、环境保护等有特殊要求突破控制指标的,设计单位必须提供书面说明。禁止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写字楼、宾馆等经营性设施,工业项目所需单身职工宿舍、办公、生活服务设施用地不得超过规定标准。改扩建项目,原则上要在原址进行。异地改扩建的,要严格审查原用土地的处置方案后方可提供新的建设用地,防止形成新的闲置土地或低效利用土地。

鼓励建设多层标准厂房。非生产性企业和投资少、规模小的一般工业加工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利用多层标准厂房解决生产经营场所。继续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供应。

四、进一步强化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逐步建立节约集约用地的长效机制

积极扩大土地有偿使用范围,运用市场机制抑制多占、滥占和浪费土地现象。对商业、旅游、娱乐、金融、房地产等经营性用地和新增工业用地,严格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城市规划、建设、环保等部门制定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计划,拟定出让地块的产业类型、项目建议、规划条件、环保要求,作为工业用地出让的前置条件,且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国家统一制定并公布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等规定,进一步发挥土地供应的调控作用,保证调控措施的落实。

加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管理。对列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要采取划拨方式优先供应。在供地时要将符合规定的套型建筑面积、开竣工时间等土地使用条件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予以明确。在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还必须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套数、套型建筑面积以及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回购的条件等。各地要合理控制单宗土地供应规模,缩短土地开发周期,每宗地的开发建设时间按省定住宅房屋的建设周期原则不超过三年,确保供应出去的土地能够及时开发建设。

加强划拨土地供应管理,建立健全划拨用地公示制度。凡符合划拨用地条件并纳入土地供应年度计划的,除有保密要求的用地外,其他划拨土地要及时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当地土地有形市场和相关媒体将批前批后情况予以公示,对原划拨用地,因发生土地转让、出租或改变用途后不再符合划拨用地范围的,应实行有偿使用。

加强城镇基准地价更新工作。城镇基准地价原则上每三年至五年更新一次,充分运用价格杠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和土地利用效率的提高。

积极实行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土地储备制度是调控土地市场的抓手。土地储备制度建立后,市、县人民政府供地和管地方式将发生重大变革,即从多个部门供应“生地”和协议出让为主改变为集中统一供应“净地”(即:产权清晰、配套设施完善、平整的土地)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为主。市、县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储备土地必须符合规划、计划,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

严格城市土地管理。严禁未经拆迁安置补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而直接供应土地、发放建设用地批准文件。逐步实行净地出让,应按照统一规划,用土地出让金统一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支出,变生地为熟地后,依据市场发展状况和供地计划确定土地投放数量,促进土地市场健康运行,防止房地产开发企业大面积“圈占”土地。

五、加强开发区土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坚持“产业集聚、布局集中、用地集约”的原则,引导工业项目向开发区(园区)集中,从严控制开发区(园区)以外的项目用地。所有开发区(园区)用地都要合理规划,搞好土地利用功能分区,科学、合理地确定各分区和地块的用途,防止出现随意布局和土地利用无序的现象。认真组织对开发区(园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评估。评估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国家级开发区的评估结果于2008年底前上报国土资源部。省级各类开发区(园区)的评估结果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核查公示。

加强开发区土地用途管制。开发区(园区)内直接用于工业项目的土地面积(不含代征道路)不得低于70%。对低效利用及闲置的建设用地收回重新配置,原则上用于工业项目;严格限制开发区(园区)成片经营性用地上市,开发区(园区)工业项目用地中生活设施、后勤保障、办公服务等配套用地面积必须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指标范围内,超出国家规定的一律不予供地;公益性和服务性设施由开发区(园区)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实行资源共享、共同使用。

六、盘活存量土地,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

鼓励企业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对“关、停”企业空闲的厂房场地,或企业因项目资金未落实、建设速度慢、容积率低等造成土地低效利用的,鼓励企业以市场运作方式进行项目调整,要按照以用为先的原则,通过“易主、易用、易位”,采取依法转让、以地入股、依法改变用途、等价置换等措施盘活存量建设用地。

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政策,加强闲置土地的监管。按照国家安排做好闲置土地的清理处置工作。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行动,尽快部署,在5月底前完成闲置土地的清理。严格落实闲置土地处置的相关规定,规范闲置土地处置方法,对收回的城市闲置土地要优先安排用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七、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确保节约集约用地措施到位

建立项目竣工验收制度。建设项目竣工后,要将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内容。没有附具国土资源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或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等部门要研究制定各类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制度。国土资源部门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从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到竣工验收进行全程监管,要依据建设项目用地批复、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等有关文件中的土地利用约定条件,对建设项目的建设位置、用地规模、土地开发强度及其他约定条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核验,并出具检查核验意见。对未按有关批准文件或合同要求执行的,按规定追究土地使用者的责任,依法收回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并收取违约金。重点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履行土地使用合同的情况,对没有按照土地使用合同开工建设和竣工的,要依法依规提出处理意见,督促企业限期完成开发;对没有按处理意见进行整改的企业,禁止其参加土地招拍挂活动购置新的土地。

严格执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和建设用地备案制度。2008年6月底前,各地区要全部开通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系统。对未能全部开通运行系统的地区,省国土资源厅将予以通报,视情况将对下一年度的土地利用计划指标进行核减,停止或延后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建设用地的审批。各地区要按照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的要求及时发布、上传信息,开展市场分析等相关工作,加强对土地市场的管理和调控。

八、加强农村土地管理,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各地要切实按照新农村建设的战略部署和总体要求,以严格保护耕地为前提、以控制建设用地为重点、以节约集约用地为核心合理安排城乡各项用地。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和第二次土地大调查为契机,在进一步摸清村庄用地现状的基础上,明确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和规模。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先期介入新农村建设的各项相关规划工作,确保村庄和乡镇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根据乡镇、村庄规划,确定各乡镇、村庄建设用地的红线范围,严格控制新建住房的选址,使用农村建设用地的村民和集体经济组织都必须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监管,规划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农民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证,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核查,坚决制止违法占地现象的发生。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要合理安排农村建设用地,重点安排保障生产、生活等急需的基础设施建设用地。

加强集体存量用地管理。挖掘集体存量建设用地潜力,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重点开展“城中村”、农村居民点闲置宅基地、“空心村”土地整理,整合利用零星分散土地、空闲地、闲置宅基地、低丘缓坡地、“四荒地”进行房屋和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民建多层新居,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多种方式充分开发利用经依法批准收回的集体建设用地和闲置的原学校、卫生院、行政办公用地等,盘活集体土地资产,提高农村建设用地利用率。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理制度,除乡镇企业、乡镇、村社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等三类用地可以使用农民集体土地外,不得批准其他项目使用农村集体土地。

九、建立节约集约用地评价考核体系

各地要做好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建立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全面掌握各类土地利用状况,进一步加强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依据国家颁布的《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规程》,结合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主动开展建设用地普查评价工作。评价工作要对建设用地的利用状况、利用强度、综合承载能力等进行综合评估。对低效利用的土地和空闲、闲置土地要明确利用方向,采取措施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评价工作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统一组织,各地国土资源部门具体实施。

建立集约用地评价考核体系。实行各类用地企业效益考核机制,以经济效益或经济总量来确定供地数量。考核评价不仅要采取经济总量与用地数量的考核方法,还应对其土地开发进度、投资强度、土地利用强度、土地使用结构、投入与产出水平、人均占地面积等指标进行综合考评。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省发展改革、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土地利用状况、用地效益和土地管理绩效等的综合评价指标体系,通过科学评价,制定体现集约的供地政策。

实行节约集约用地激励机制。将土地集约利用程度与农用地转用计划相结合,对土地利用集约度较高以及严格执行节约集约用地政策的地区,优先安排下一年度用地计划,优先办理新增项目建设用地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报批手续。对闲置土地较多,土地利用集约度不高以及执行节约集约用地政策不力的地区,核减下一年度用地计划,或暂停受理新增项目用地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报批手续。对于企业利用原有土地,通过增加容积率进行扩大再生产,以及新建工业项目厂房建筑面积高于容积率控制指标的部分,不再增收增加部分容积率土地价款。具体考核评价激励办法和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十、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形成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工作合力

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要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实行节约集约用地年度考核制度,列入政府任期目标考核内容,逐级抓好落实。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成效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并在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上予以倾斜。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执行土地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严格把好建设项目供地关。科学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严把供地政策关,严控用地规模,认真组织开展建设用地普查评价,加强建设用地跟踪管理,全面落实节约集约用地的各项政策措施。

各级投资管理部门要依据国家宏观调控要求和产业政策,统筹引导本地投资发展方向,把好建设项目审核关,严格核定投资规模。项目建设单位向投资管理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批建设项目时,须附国土资源部门的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投资主管部门不得受理项目核准和审批。各级规划部门要按照规划要求把好规划审查关,在发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出具规划红线图时,应按照集约用地和用地定额指标要求,明确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控制指标,科学合理确定建设项目用地规模。

各级监察部门要积极配合支持国土资源等部门认真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坚决打击违法违规用地、滥占耕地行为,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节约集约用地工作。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规划许可,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电力和市政公用企业不得通电、通水、通气,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受理土地登记申请,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农用地设立企业的,工商部门不得登记。各地要积极探索,勇于实践,认真总结推广集约用地好的经验,不断提高集约用地水平,真正以节约集约用地机制倒逼产业升级,以产业升级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性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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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法规内容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的关键时期,建设用地供需矛盾日趋突出。为切实保护耕地,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精神,结合全省实际,现就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节约集约用地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控制增量、盘活存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集约化程度为重点,运用市场机制和政府调控手段,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实施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政策,调动用地主体节约集约用地的自觉性,促进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科学规划,从严从紧管理,各类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要立足省情,把节约集约用地放在优先位置,切实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坚持统筹城乡用地,控制增量,着力挖潜,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坚持深化改革,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切实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坚持科技创新,充分运用科学技术手段提高用地和管地水平;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监察,切实落实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严格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管理,从严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三)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性控制作用

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都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安排的,必须及时调整和修改,核减用地规模。对正在报批或修编的相关规划,要根据节约集约用地原则,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进行审查或调整。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综合考虑规划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现行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紧缺的地区,有关建设应主要通过挖掘存量建设用地解决,确需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新增建设用地的,要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和规定,对现行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四)切实加强重大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的科学规划

要按照“合理布局、经济可行、控制时序”的原则,统筹协调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建设规划。对已纳入国家有关规划和省“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重大交通、能源、环保、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要最大限度地保障用地需求;对市以下规划建设的交通、能源、环保、水利基础设施项目,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安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避免盲目投资、过度超前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浪费土地资源。

(五)从严控制城市用地规模

城市规划要按照“循序渐进、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的原则,科学确定城市定位、功能目标和发展规模,增强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城市建设用地要控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严格执行人均用地、用地结构等城市规划控制标准,合理确定各项建设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化率,按照有关标准进行各项城市基础设施和生态绿化建设。严禁规划建设脱离实际的宽马路、大广场和绿化带。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项目要优化设计,科学选址,严格按照建设规模、类别及相关控制指标等规定供地。

(六)加强各类开发区用地管理

开发区用地必须纳入所在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不得突破规划设立各类开发区。开发区的用地规模必须控制在经国家审核公告的范围内,确需扩区的,应在对开发区用地效率进行评估并符合扩区条件的基础上,按法定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省国土资源厅要建立土地利用状况、用地效益和土地管理绩效等评价指标体系,加快开发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估工作。要按照“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的原则,进一步优化开发区用地结构。工业类开发区内的生产和基础设施用地比例不得低于70%。各类开发区的基础设施建设要统一规划,集中安排行政管理用地,合理布置生活服务设施,提高区域性社会资源的共享程度。

(七)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总量,从严控制占用耕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实行分类下达、突出重点、区域平衡、奖励挂钩的管理方式,建立用地计划执行评估制度,对集约高效用地的地区,在指标分配上给予适当优惠。要通过加强建设用地预审、建设用地审批、执法检查以及卫星遥感监测等手段确保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实施。各地实际新增建设用地不得突破上级政府下达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际用地超过计划的,要核减该地区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三、严格土地使用标准,努力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八)实行供地目录制度

认真落实国家产业政策,严格执行《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严格控制高能耗、高污染等限制性产业项目用地,坚决禁止别墅类房地产、高尔夫球场、赛马场、各类培训中心项目用地,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用地。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发展改革委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与宏观调控的要求,适时调整完善限制和禁止供地政策,对禁止类项目严禁供地,限制类项目必须符合准入条件,鼓励类项目也要节约集约用地。

(九)健全各类建设用地标准体系

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在满足功能和安全要求的前提下,重新审改各类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标准。凡与土地使用标准不一致的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要及时修订。要采取降低路基高度、提高桥隧比例等先进节地技术,降低铁路、公路、水利等基础设施工程用地和取弃土用地标准,尽量减少占用耕地。

(十)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

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和建设用地审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出台的各类建设用地标准,依据规定的行业、产业用地控制标准及单位面积的投资强度等因素,综合确定建设项目供地数量。对超标准用地的,要核减用地面积。根据我省区域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国家级开发区土地投资强度一般不得低于2400万元/公顷,省级开发区土地投资强度一般不得低于2000万元/公顷,其他工业园区土地投资强度一般不得低于1500万元/公顷。对进入开发区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小于500万元的项目,一般不再单独供地。工业项目的建筑容积率一般不得低于0.8,建筑密度一般不低于35%,绿地率一般不高于15%,并严格控制工业项目内的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圈占土地搞“花园式工厂”。

(十一)强化对建设用地项目的审查

严格按照项目审批和供应土地,坚决杜绝假借项目建设名义圈占土地。对一些分期实施的大型建设项目可以预留规划用地,但必须根据其实际到账资金和生产建设进度分期确定供地数量。申请扩建的用地单位,要优先使用自有建设用地,核定供地面积时,要将已使用土地与新申请的用地量一并计算。教育、工业、科技等项目用地范围内原则上不得建造成套职工住宅、宾馆和招待所等设施。

四、积极挖掘建设用地潜力,大力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

(十二)全面开展建设用地普查评价

各地要结合第二次土地调查,主动开展建设用地普查评价,对现有建设用地的利用状况、利用强度、综合承载能力等进行综合评估,对低效利用的土地和空闲、闲置土地,要明确利用方向,采取措施促进土地提高利用的效率。普查评价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组织,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具体实施,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调控建设用地总量的重要依据。

(十三)完善节约集约用地的激励政策

各地要抓紧研究制定鼓励盘活存量土地的政策措施。对利用城镇存量土地进行开发建设的项目,市、县政府可按照有关规定减征、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金融机构和资产经营公司抵贷的土地,要区分情况,按照“以用为先”的原则,采取政府收购、统一出让的方式重新安排使用,出让收益可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对司法机关查封的土地,经法院同意,统一由政府组织拍卖,拍卖所得可部分用于偿还债务。鼓励企业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利用存量土地采取联营、嫁接等方式进行合资合作经营。

(十四)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

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土地继续归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并使用;已实施征地满两年未供地的,在下达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时扣减相应指标。对因土地使用者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满两年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收取土地闲置费。对闲置土地特别是闲置房地产用地要征缴增值地价。对因规划调整等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应通过协商和合理补偿,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纳入政府储备或安排临时使用等途径及时处置、充分利用。对因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行为造成的闲置土地,可以按实际支付土地取得费用的比例折算,确定相应的土地给原土地使用者,其余部分由政府收回。

(十五)积极引导使用未利用地和废弃地

国土资源部门要对适宜开发的未利用地做出规划,引导和鼓励将适宜建设的未利用地开发成建设用地。依法开发利用滩涂、苇地等未利用地和废弃盐田,为“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开发建设拓展用地空间。积极复垦利用废弃工矿地,对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以及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使用的原划拨土地,应依法及时收回,重新安排使用;除可以继续划拨使用的以外,经依法批准由原土地使用者自行开发的,按市场价补缴地价款。要严格落实被损毁土地的复垦责任,今后,国土资源部门在批准建设用地、临时用地或发放采矿权许可证时,责任单位必须依法足额缴纳土地复垦费。

(十六)鼓励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

对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增加容积率和提高土地利用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新增工业用地,厂房建筑面积高于容积率控制标准的部分,不增收土地价款。财政、税务部门要严格落实和完善节约集约用地的税收政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要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大力发展城市立体交通。新建、改建大型商场和住宅小区,要最大限度地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对地上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依法予以保护。

(十七)积极稳妥推进旧城区改造

旧城区改造要坚持统一规划、分期成片集约开发,严格控制零星开发建设,同时要防止大拆大建。开发范围内的零碎地块应与周边土地整合后,再依法进行处置。对城区内黄金地段的工业企业,要有计划地搬迁到工业园区,腾出土地发展第三产业,最大限度地发挥不同地段土地的经济价值。结合城市建设,逐步对“城中村”实施改造,提高土地利用率。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应依法征收,合理补偿,并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五、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健全节约集约用地长效机制

(十八)深入推进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

严格执行《划拨用地目录》,从严控制划拨供地范围。省国土资源厅要根据国家供地政策,抓紧制订《辽宁省划拨用地目录》。今后,除军事、社会保障性住房和特殊用地等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外,对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要积极探索实行有偿使用。2008年底前,先行对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非办公用地、高速公路服务区内的经营性用地、发生出租或改变用途的原划拨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动相关用地的有偿使用工作。

(十九)严格落实工业和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

对工业和商业、旅游、娱乐、金融、房地产等经营性用地(包括配套的办公、科研、培训等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都必须严格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方式公开出让,严禁以其他任何形式出让工业和经营性用地。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城市规划、建设、水利、环保等部门,共同制订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计划,拟定出让地块的产业类型、项目建议、规划条件、环保要求等内容,作为工业用地出让的前置条件,其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国家统一制定并公布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严禁用地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协议圈占土地,通过补办用地手续规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二十)规范国有土地协议出让行为,加强划拨土地供应管理

国有土地需确协议出让的,其价格不得低于《辽宁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严禁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以各种补贴、返还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金。市、县政府可以在不低于省政府出台的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地价与土地集约度的调节系数,对利用率较低的项目适当提高供地价格。协议出让土地要向社会公示有关土地的位置、用途、面积、土地使用条件和价格等信息。对以划拨方式供应的土地,除有保密要求的外,要将项目名称、土地使用权人、地块位置、面积、空间范围、土地使用条件、开竣工时间等信息向社会公示。

(二十一)合理确定出让土地的规划条件和宗地规模

土地出让前要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供应方案,明确容积率、绿地率和建筑密度等规划条件。规划条件一经确定,不得擅自调整。擅自改变或擅自批准改变规划条件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要合理确定出让土地的宗地规模,控制开发建设周期,防止产生新的土地闲置,防范开发企业“圈占”土地。沈阳市、大连市主城区房地产开发用地每宗地不得超过20公顷,其他省辖市不得超过15公顷,其他地区不得超过10公顷。对已供土地,要督促用地单位及时开发利用,形成有效供给,确保节约集约利用每宗土地。严格执行每宗地开发建设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年的规定。

(二十二)切实落实房地产市场土地调控政策

为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各地要优先保障住宅用地供应,优化住宅用地结构。供应住宅用地要将最低容积率限制、单位土地面积的住房建设套数和住宅建设套型等规划条件写入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确保不低于70%的住宅用地用于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90平方米以下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的建设,严控低密度、大套型商品房土地供应。

(二十三)强化用地合同管理

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要严格约定建设项目投资、开竣工时间、规划条件、价款、违约责任等内容。对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应约定政府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依法出让。未按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不得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土地证书,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二十四)完善建设用地储备制度

储备建设用地必须符合规划、计划,并将批而未供、闲置、空闲、低效利用土地优先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储备土地出让前,应妥善处理土地的产权、安置补偿等法律经济关系,完成必要的前期开发,形成建设用地条件。土地前期开发要引入市场机制,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实施单位。经过前期开发的土地,依法由市、县政府国土资源部门统一组织出让。严禁未经拆迁安置补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等程序而直接供应土地,发放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要落实土地储备资金来源,控制土地储备规模,确保土地储备资金专款专用。

六、切实加强农村土地管理,积极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二十五)强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

利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建设,要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使用土地审批手续及规划建设许可手续。严禁突破或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和土地用途,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当前,要从严控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和修改。在开展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中,要按照统筹城乡发展、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指导、督促编制好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合理划定村镇发展和撤并复垦范围。

(二十六)严格控制使用农民集体土地的范围和规模

除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等三类用地可以使用农民集体土地外,不得批准其他项目使用农村集体土地。严禁以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为名,非法占(租)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建设。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要尽量利用原有建设用地、村内空闲地和闲置宅基地,不占或少占农用地特别是耕地。如使用已承包土地的,应当先征得承包方的同意,并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各地在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等试点中,要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确保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

(二十七)稳步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

要在坚持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权益的原则下,采取鼓励措施,积极盘活农村建设用地,稳妥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提高农村建设用地的利用效率,逐步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开展农村建设用地整理要以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居民点为重点,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拆强建。对村民自愿腾退宅基地或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购买空闲住宅的,当地政府要给予一定的奖励或补助。

(二十八)严格执行农村一户一宅政策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标准。各市、县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完善人均住宅面积等相关标准和宅基地申请条件,控制农民超用地标准建房。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要逐步清理历史遗留的一户多宅问题,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不得再批准宅基地。

(二十九)全面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调查

各地要结合第二次土地调查,对三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实际状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摸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分布、面积、用途和权属。重点对各宗地是否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建设项目是否经合法审批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对清理出的各类违法违规用地,要根据现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分类处理。

七、加强监督检查,全面落实节约集约用地责任

(三十)进一步建立健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

要对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执行实施全程监管,及时向社会公开供地计划、供地结果及实际开发利用情况等动态信息。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的要求,及时发布、上传信息,定期开展土地市场分析和土地开发利用情况评价等相关工作,研究完善土地调控、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政策措施。

(三十一)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管理,完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制度

各类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用途使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要将建设项目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内容。建设项目竣工投产时,应由国土资源部门对项目建设规定的投资强度、容积率等各项指标进行检查验收,凡投资强度、规划建设条件未达到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标准的,必须责令限期整改到位。没有国土资源部门的检查验收意见,或检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三十二)强化对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监管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监察等有关部门持续开展建设用地情况的执法检查,重点查处严重破坏、浪费、闲置土地资源,严重违反规定国家产业政策、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违法违规案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要加强信息沟通,将企业违法用地、闲置土地等信息纳入有关部门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对房地产项目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完成土地开发面积不足1/3或投资不足1/4的企业,应审慎贷款和核准融资,从严控制展期贷款或滚动授信;对违法用地项目不得提供贷款和上市融资,违规提供贷款和核准融资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十三)建立节约集约用地考核制度

要制订并落实新增建设用地供地率标准,对新增建设用地供地率不足70%的地区,从严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直至暂停办理用地审批手续。要统一制定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考核办法,促进建设用地集约高效利用,提高土地产出效益。实行上一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分级考核,考核结果由国土资源部门定期公布,并与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配相挂钩。

(三十四)加强对土地利用状况的监测

在第二次土地调查的基础上,继续运用遥感等现代技术手段,做好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及时更新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全面掌握各类土地变化情况。从今年起,我省将运用卫星遥感等技术开展全省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状况监测,重点监测各地新增建设用地、耕地减少和违法用地等情况,监测结果将作为省政府对各市政府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的主要依据。

(三十五)落实节约集约用地的共同责任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节约集约用地的责任感,切实转变用地观念,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将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落实到政府决策中,落实到各项建设中。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土地管理,严把供地闸门,严肃查处各类违法用地、浪费土地行为。发展改革、财政、建设、监察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节约集约用地工作。各地要积极探索,勇于实践,认真总结推广节约集约用地的经验和典型,不断提高集约用地水平。

二○○八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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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简介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工作通知如下:

一、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

(一)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控制作用。按照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循序渐进的原则,科学编制和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域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产业布局规划等必须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保有量、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不得突破。充分考虑地震灾后重建的实际需求,优先核定灾区建设用地规模。要将农村土地整理规划作为重要内容,统筹设置土地整理项目区。加大对重大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规划的统筹协调,避免盲目投资、过度超前和低水平重复建设。

(二)完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新增建设用地总量不得突破上级下达的控制指标。以项目为载体,编制实施年度新增建设项目用地计划,加强新增建设项目用地管理,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年初由市国土局研究制定主要行业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分配方案,报市土管会审定。根据审定方案,由市政府相关行业部门具体安排年度计划指标。市经委负责审查提出全市年度新增建设用地工业项目,并安排工业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由市国土局负责审查提出全年年度新增城镇建设(经营性)项目,并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市发改委负责审查提出除工业和城镇建设以外的全市年度新增建设用地重大项目,并安排其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三)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把土地预审作为用地审批的重要环节和入门关口。严格审查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定额标准和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涉及占用耕地的,区(市)县必须制定耕地补充方案,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二、采取综合措施,提高城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四)全面推行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制度。认真执行《划拨用地目录》,严格审核划拨用地项目,逐步扩大有偿使用用地范围。工业用地和经营性用地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其中商品住宅用地必须实行拍卖出让。非政府办公、科研、培训等用地要逐步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土地必须权属清楚、面积准确、规划条件明确,不得设置影响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约束性条件。《灾后重建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用地,按灾后重建的用地政策执行。

(五)严格土地使用标准。健全各类建设用地标准体系,抓紧编制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指标。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在满足功能和安全要求的前提下,重新修改审定现有各类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和建设用地审批必须严格执行用地标准。采取先进节地技术和方案,对超标准用地的,要核减用地面积。

(六)进一步完善土地储备机制。郊区(市)县政府要建立土地储备机构和制度,完善土地收购、土地整理、土地储备等功能,妥善解决资金来源,规范资金和收益管理。

(七)科学制定年度供地计划。合理确定供地总规模及各类用地比例。停止低密度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供应,保证政策性住房建设用地。严格控制经营性用地单宗出让土地规模,原则上中心城区单宗出让土地规模不超过200亩,郊区(市)县不超过100亩。地震重灾县(市)超过规模的由当地县(市)政府研究决定,报市国土局备案;其他郊区(市)县超过规模的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出让。

(八)充分挖掘存量土地潜力。五城区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旧城改造的责任主体,要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旧城改造,除市政府投资实施的项目外,经市政府批准,由各区政府投资或引进社会资金实施的旧城改造项目,整理出来的经营性用地招拍挂出让后,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市财政按规定应提留部分外,其余全部返还用于所在区的旧城改造。郊区(市)县要结合第二次土地调查摸清本区域内未利用地、废弃土地的家底,制定措施引导和鼓励开发利用。

(九)严格执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出让(划拨)土地要严格按规划设计、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规定的土地利用条件和建设开发期限进行开发建设。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经营性用地,确因城市规划调整,改变原规划条件确定的土地利用强度的宗地,经规划管理部门将宗地土地利用强度调整情况公示无异议后,方可进行调整并按成交楼面地价补缴土地价款;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土地,因城市规划调整或旧城改造,调整原规划条件或规划方案的,经规划、国土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调整,收取的土地出让收入按调整前后土地使用条件下的评估价差额收取。

(十)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政策。市级有关部门要严格依照《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土地出让合同、招商引资协议的约定加大闲置土地和空闲土地的清理力度,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无偿收回的,由政府回购,纳入政府储备。土地闲置一年,不满两年的,要按相关规定收取土地闲置费。

三、加强政策引导,大力推进工业节约集约用地

(十一)坚持工业集中集群集约发展。按照“三个集中”的原则和“一区一主业”的产业发展规划要求,新上工业项目必须安排在相应的工业集中发展区内。工业集中发展区外的工业企业,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达到环保要求的条件下,要通过“拆企并企”、“拆企入园”等方式逐步进入工业集中发展区发展;对规模小、污染重、效益差的企业逐步实行淘汰关停。

(十二)进一步提高工业用地标准。市国土局、市经委和市规划局等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相关规定。各区(市)县要结合当地实际,适时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原则上不得低于土地成本供地。

严格设置工业用地出让前置条件。工业集中发展区管委会要会同国土、发改、经委、规划、建设、水利、环保等部门,认真拟定出让地块的产业类型、规划条件、投资强度、产出效益以及环保、能源、安全生产要求等事项和标准,在招拍挂出让文件中予以明确。

(十三)拓宽工业用地供应方式。鼓励企业采取租赁方式使用土地,积极探索分期分段供地方式。对分期建设的重大工业项目,要预留规划发展用地,根据项目实际投资额和建设投产进度分阶段供地,严禁虚假包装项目圈占土地;对投资规模较小、生产周期较短的工业项目,可按照低于50年的期限分期限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前,由市经委、市国土局等相关部门对工业项目的实际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决定是否延长出让期限。

(十四)建立工业用地退出机制。要在工业用地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项目建设规划条件、产业类型、投资规模、投资强度、开竣工时间等事项或标准,对违反合同约定事项和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项目实行用地削减或政府收回用地。

(十五)加强工业用地用途管制。严禁将工业用地变相用于商业性房地产开发。工业用地因城市规划原因改变土地用途的,政府按原用途收回。

(十六)鼓励节约集约用地。对符合规划的工业项目用地,在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增加容积率和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不再收取或调整土地出让费用。推行中小企业用地统一建设标准厂房的节地模式。在2010年前,对符合投资强度、建筑密度等控制指标的工业项目,修建3层厂房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70%交纳;修建4——5层厂房的,按50%交纳;修建5层以上厂房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强化农村土地管理,积极推进集体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十七)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村民建住宅等需要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土地的,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庄规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手续。严禁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和未批先占集体土地。

(十八)转变农村宅基地用地方式,促进农民集中居住。在城镇规划区和土地整理项目区范围内,停止审批零星宅基地,引导农民向城镇和农村新型社区集中居住。有条件的地区,在实施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农民“新居工程”和农村新型社区建设时,鼓励建设多层或高层住宅。在城镇规划区和土地整理项目区以外的农村地区,农民新建住宅,要向规划的农村新型社区集中;确需分散居住的,要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和当地的宅基地面积标准。要尽量使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和未利用地,不占和少占耕地。

(十九)大力开展农村土地整理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依法盘活存量集体建设用地。通过实施土地整理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大力开展“拆院并院”和“拆企入园”工作,搬迁后的集体建设用地复垦还耕,腾出的集体建设用地集中到规划的建设用地区使用。

(二十)深化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开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工作。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依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出让、转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进行流转,按照规定用于工业、商业、旅游业、服务业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进入土地有形市场,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等方式公开交易,通过土地市场优化配置农村土地资源。

五、加强监督检查,全面落实节约集约用地责任

(二十一)建立健全土地开发利用动态监测制度。国土部门要运用遥感等现代技术手段,做好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更新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对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情况进行定期评价分析。

(二十二)建立建设用地全程跟踪管理制度。市国土局负责,市发改委、市经委等相关部门配合,运用成都市建设用地跟踪管理系统,对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执行实施全程监管。对违反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要依法及时查处。

(二十三)完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制度。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内容。没有国土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或者检查核验意见不合格的,不得竣工验收。

(二十四)强化对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监管。国土部门要会同监察部门加强用地执法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案件,要将企业违法用地、闲置土地等信息纳入有关部门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及时通报给金融部门。

(二十五)建立节约集约用地考核制度。各区(市)县政府和成都高新区管委会是落实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主体。市发改委会同市经委、市国土局等相关部门制定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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