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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发展建筑工业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发展建筑工业的决定是国务院于1956年05月08日发布,自1956年05月08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规。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发展建筑工业的决定基本信息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发展建筑工业的决定简介

在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建筑工业担负着重大的基本建设任务。在第一个五年计划的前三年中,由于建筑业全体职工出积极努力和各方面的大力支援,已经有253个限额以上的重大工业项目全部或部分地投入了生产,完成了大量的铁路、公路、水利、邮电等建筑工程,建成并交付使用的住宅和文化福利建筑总数约达六千七百多万平方公尺,在同一时期,我国的建筑工业也获得了很大的发展,建筑工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中的一个重要部门。

由于建设规模的扩大和建设速度的加快,1956年基本建设的投资额约比1955年增加60%以上。到第二个和第三个五年计划时期,基本建设任务比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将要大得多,在技术上的要求也将越来越高。今后的基本建设任务较之过去是更加繁重了。但是,我国的建筑工业,由于基础差,技术装备落后,在组织领导和管理制度方面也还存在着很多问题,远不能满足今后巨大的基本建设任务对建筑业的要求。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必须把我国建筑工业的技术水平、组织水平和管理水平大大提高一步,采取积极步骤逐步实现建筑工业化,逐步完成对建筑工业的技术改造,并积极地实行施工组织的专业化,提高建筑企业的管理水平,大力发展建筑材料的生产,加强设计工作和建筑科学研究工作,培养干部,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提高劳动生产率,改善职工物质文化生活,以便又多、又快、又好、又省地完成基本建设任务。(一)

为了从根本上改善我国的建筑工业,必须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工厂化、机械化施工,逐步完成对建筑工业的技术改造,逐步完成向建筑工业化的过渡。采用工业化的建筑方法,可以加快建设速度,降低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施工。但是在确定我国实现建筑工业化的步骤时,必须充分考虑到我们的具体条件,由于我国建筑机械与液体燃料的生产还很落后,为工业化建筑所必需的熟练的工人、干部和专家还很少,因而,又不可能在短期内全部实行建筑的工业化。

根据上述情况,对于我国建筑工业化的发展速度,作如下的规划:

重点工程,即重要的工业厂房、矿井、电站、大的桥梁、隧道、水工建筑等工程的建筑,必须积极地提高工厂化施工的程度,积极采用工厂预制的装配式的结构和配件,尽速提高机械化施工的水平,特别是那些非人力所能代替的笨重劳动,或者是建设地区人口稀少、劳动力供应困难的工程。在这类工程的施工中应该在5年到7年左右的时间内基本上实现工厂化和笨重劳动的机械化。

小型的工业厂房、住宅和其它民用建筑方面,在相当时期内应该很好地利用我国丰富的劳动资源,努力提高手工劳动的技巧,提高技术水平,积极采用各种先进工具,逐步采用工厂预制的轻型的装配式的结构和配件,增加手动工具和轻便的机械进行施工。在这类工程中,应该逐步地提高工厂化施工的水平,并争取在12年左右的时间内,基本上实现笨重劳动的机械化。

为了适应建筑工业化的需要,国家建设委员会应该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设计工作的决定,组织有关设计院对建筑物的标准化问题进行研究,并迅速编出标准结构和配件的目录图册。

为了有计划地实行工厂化和机械化施工,国家建设委员会和各部在批准初步设计的时候,应该会同有关部门具体确定某项工程采用工厂化、机械化施工的水平。国家建设委员会应该在1956年年底前会同有关各部,做出2年和7年内提高工厂化和机械化水平的规划。

为了保证重点工程工业化施工的需要,国家计划委员会和国家建设委员会应该会同各有关部门,结合区域规划做出建筑基地的规划。规划原则是,在工业集中、建设期限较长的地区和城市,应该根据需要有计划地建设统一的永久性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预制工厂、金属结构加工厂、木材加工厂等。在一般建设地区,应该根据气候条件和施工期限的长短,建设露天预制场或临时预制场以及其他必需的加工厂。

为了提高建筑机械的生产能力,逐步满足建筑工业化的需要,第一机械工业部应该加强关于建筑机械和筑路机械生产的规划,并在1956年内提出新建和改建各种建筑和筑路机械制造厂的建厂计划。各建筑部门也应该根据需要和可能条件,建立中、小型建筑机械、手工机械和大型建筑机械配件的工厂,并且由第一机械工业都会同有关部做出统一的规划。

为了改善建筑机械的维修保养工作,各建筑安装部门应该根据需要和可能的条件在1956年9月底以前提出建筑机械修理厂的增建计划,送国家计划委员会,由国家计划委员会会同国家经济委员会和国家建设委员会核定。在制定和批准建筑机械修理厂的计划时,要防止在同一地区内分散重复建厂和浪费资金的现象。

为了改善建筑机械的使用状况,国家建设委员会应该在1956年年底前编好主要建筑机械的年产量定额和台班取费定额,于1957年发布施行。

为了改变建筑机械使用方面忙闲不均的现象,国家建设委员会应该在1956年年底以前提出合理使用办法。(二)

大规模的基本建设,要求建筑安装组织的专业化,如果没有精通本行技术业务的专门人才和专业化的建筑安装组织,便很难胜任巨大的和复杂的建设任务。我国目前的建筑安装组织,很多还是采用「一揽子」的综合性的建筑公司的形式,这种形式对于迅速掌握技术,提高机械化施工程度,保证质量和安全,提高劳动生产率方面,都是不利的。为了适应建筑业发展的需要,应该有步骤地将现有「一揽子」的建筑安装公司改变为专业化的建筑安装公司,并按照这一原则发展新的建筑安装组织。在安装方面,可根据需要设置机械安装公司、电气安装公司、金属结构公司、管道安装公司和其他特种公司等。在土建方面,应该根据工作发展的需要和建筑企业的组织水平,有计划地逐步地分设土方工程公司、混凝土工程公司、砌筑工程公司、吊装工程公司和装修工程公司等。在煤矿矿井建设方面,还可根据需要设置特殊鑿井公司、井筒掘进公司和其他专业公司。在组织土建专业公司的时候,可采取各种过渡的形式,如首先在工程处范围内实行专业化,然后在公司范围内实行专业化,最后实行公司专业化等等。

施工组织专业化取后,需要明确规定总包同分包的关系,搞好施工中协作。为此,各建筑安装部门应该根据今后基本建设的需要,在1956年9月底前提出1957年的和第二个五年计划期间的建筑安装力量发展的规划,送国家建设委员会。国家建设委员会应该会同有关部门,在1956年9且底前制定总包机构和专业分包机构工作的规程,发各有关部门执行。(三)

提高建筑安装企业的管理水平,是当前建筑工业中一项迫切出任务。为了改变目前建筑安装企业生产不均衡,质量不高,浪费现象严重的情况,一切建筑安装企业都必须做好计划工作,争取均衡施工;加强技术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实行严格的经济核算,降低成本。

(一)为了改善建筑安装企业的计划工作,应该规定合理的工期定额,做好设计、设备、材料、机械、劳动力的平衡,保证把资金、材料、机械和施工力量集中使用在最重要的和已经开工出工程项目上;编好和贯彻施工技术财务计划、技术组织措施计划和施工组织设计,加强施工准备工作,组织冬季和雨季施工,合理安排跨年度工程,搞好月旬作业计划和调度工作。

国家经济委员会应该采取措施,提前下达基本建设年度计划出时间。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和各部在编制基本建设计划时,必须切实做好勘测、设计、技术供应、施工力量各方面的平衡。并由物资供应总局在1956年年底以前制定主要建筑材料的储备方案,保证建筑材料的充分供应。

各建设部门应该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设计工作的决定,争取在施工前的1个月到3个月,按照工程的施工顺序将施工图纸分批交给施工部门。

国家建设委员会应该在1956年年底前制定工业和民用建筑的工期定额,1957年开始试行。

(二)为了加强技术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必须认真会审施工图纸,严格按图施工,遵守施工验收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制定工艺卡片和采用新的技术,加强材料和半成品的检验,在施工过程中建立自下而上的和自上而下的以及甲方的技术监督工作,对质量低劣的工程必须采取补救措施或返工重做,对不合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半成品不能允许出厂。

各建筑安装部门应该根据所属企业的不同情况,从1956年起逐步建立起总工程师制度,建立起必要的实验室,加强技术领导和技术监督。

国家建设委员会应该迅速审定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在1956年9月底前发布施行。

国家建设委员会应该制定基本建设工程的奖励办法,对提前移交生产、质量合于设计要求的优良工程予以奖励。监察部应该加强对基本建设工程的监察工作,对质量特别低劣的工程和主要的失职人员,应该依照规定随时处理。

(三)为了贯彻经济核算,降低建筑成本,必须严格执行预算合同制度,合理地使用建筑材料、人力和机械,加强工人小组、混合工作队和工长的经济核算,改善成本管理制度,做好经济活动分析工作。

为了鼓励建筑安装企业降低成本的积极性,由于乙方改善了施工方法,或者在取得甲方同意后而采用了更经济的材料,或者在保证工程质量而又取得了甲方和设计单位同意的条件下变更施工图中所规定的部分结构和其他技术决定的时候,工程结算仍然应该按照甲方交出的预算造价办理。乙方由于实行了合理化建议而节约了资金,应该说他是很好地完成了任务,并且算在施工单位降低成本的任务之内。为了节约基本建设中临时建筑的费用,工程预算的第三部分资金除甲方必须留用的一部分外,其余部分应统一交给乙方支配,以便有计划地建设附属企业和职工住宅。

国家建设委员会应该会同有关部门迅速补充和修正设计预算定额,并在1956年年底前提出提高设计预算质量和简化预算的办法。

指定国家建设委员会在1956年年底前拟订建筑安装工程包工规程,报国务院批准后发布施行。

财政部应该会同有关部门在1956年9月底以前提出改善拨款结算和成本管理制度的办法,以消除目前在基本建设拨款结算中的纠纷,克服成本会计表报同经济活动的实际情况脱节的现象。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应该继续加强对基本建设的财务监督工作,保证拨款,鼓励节约,严防各种违犯财政纪律和浪费行为的发生。(四)

扩大建筑材料的生产,是保证大规模的基本建设得以顺利进行的重要条件。我国建筑材料的生产,目前还是数量太少,品种不足。地方建筑材料还未被充分利用。主要建筑材料(钢材、木材、水泥等)使用中的浪费现象还很严重。必须大力发展建筑材料和结构配件的生产,增加数量和品种,提高质量,降低价格,并合理地使用建筑材料,才能适应基本建设任务对建筑材料日益增长的需要。

在发展建筑材料的生产中,必须注意原料基地的选择和配置,务使原料基地和采掘场尽可能地接近使用地区。在建设项目多的地区,应该建立统一的非矿冶性材料的采掘场,给施工单位供给价廉物美的建筑材料。

建筑材料工业部应该会同有关部门,在1956年9月底以前提出1957年和第二个五年计划期间建筑材料的生产计划;应该迅速发展水泥工业,特别注意多生产高标号水泥和特殊水泥。在大规模建设的地区应该有计划地建立永久性的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制品工厂,生产规格统一的结构和配件;要组织新的砌筑材料、各种管材、防水材料、屋面材料、卫生技术设备、陶瓷砖和石膏胶结材料等的生产。

冶金工业部应该根据建筑部门的需要,扩大高强度的钢丝和痛炭钢筋特别是螺纹钢筋的生产。

建筑材料工业部应该负责地方建筑材料生产的规划工作,逐步统一材料规格,提高质量,降低价格,并会同各省、市人民委员会在1956年年底前提出地方建筑材料增产的计划。在组织地方建筑材料的生产方面,要充分利用当地出产的各种原料(如竹材、芦苇、石灰、石料、砂子、粘土等)和工业企业的废料(如矿碴等),使生产出的建筑材料既合用又经济。

由国家建设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积极进行建筑材料标准的编制工作,并在1957年年底以前完成主要建筑材料标准的编制。

国家建设委员会应该订出在建筑中节约钢材、木材和水泥的规定,发布全国执行。从现在起,各部和各省(市)、自治区就应该积极地用钢筋混凝土装配式结构和配件,来代替原来用木材和钢材制作的铁路轨枕、矿坑支架、输电线路的架线塔等。

各设计和施工部门在选择和使用材料时,要尽量使用当地材料和廉价的代用品。(五)

为加强建筑工业,提高建筑业的水平,必须积极开展建筑科学的研究工作。目前我国建筑科学技术研究工作是很落后的,同规模巨大的建设事业极不相称,必须以最快的速度掌握苏联和其他国家先进的科学技术成就,对我们建设中需要解决的科学技术问题进行系统的研究,以丰富建筑科学,使我国建筑科学按不同门类,分别在5年、7年、12年内,接近世界最先进的水平。

建筑科学研究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于建筑的工业化,建筑物的全面定型化,改进建筑材料,以及建筑的质量、建筑经济和建筑艺术等问题进行研究;并对于区域规划和城市建设工作进行研究。

国家建设委员会应该会同中国科学院及其他有关部在1956年9月底前提出建筑科学研究工作和城市建设研究工作的长期计划,包括各部发展建筑科学研究机构的具体计划。国家建设委员会还应该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年度的建筑科学和城市建设的研究计划。

各建筑部门应该加强推广新的建筑技术和先进经验的工作。从1956年起,以部为单位编制推广新的技术和先进经验的计划,并加以贯彻。国家建设委员会应该会同各部制订示范工程项目表,由有关部门贯彻实施。

国家建设委员会应该在1956年年底以前提出建立国家建筑展览馆的方案。

国家建设委员会和各建筑部门应该建立并加强建筑经济技术情报工作和出版工作。(六)

积极培养技术力量,是加强建筑工业的重要措施之一。目前建筑安装企业技术干部的不足,妨碍了建筑工业的发展,影响了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和企业管理工作的改善。必须迅速地培养大量新的精通技术业务的人才,积极提高现有技术干部的水平,并加以合理的使用,才能使我国的建筑工业迅速前进。

国家计划委员会应该会同国家建设委员会、高等教育部和有关部门根据建筑工业发展的需要,在1956年年底以前拟定第二个五年计划期间培养建筑专业干部的计划,并作出实现这个计划的具体措施。

各建筑安装部门应该在1956年10月底以前提出1957年和第二个五年计划时期内需要技术干部、技术工人的数量和培养工作的全面规划。

各建筑安装部门应该从1956年开始,积极动员和组织现有的中等技术人员参加各种业余学校学习,争取到1962年时,其中绝大部分人员能够达到或接近高等学校毕业的水平。对工人出身的技术人员采用轮训、业余训练等办法,争取到1962年时,有的达到初中毕业的文化程度,有的达到中等技术学校毕业的水平。对现有的高等学校毕业的技术人员,组织他们学习苏联及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参加学位考试。用业余学校或轮训办法,组织各企业领导干部的学习,使他们能够在三、五年内成为内行。对上述技术人员和全体人员还要注意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工作。

各建筑安装部门应该加强干部的管理工作,根据工作发展的需要和专才专用的原则,调整干部力量,大胆提拔德才兼备的干部。

办好技工学校,争取在二、三年内将工人的技术水平提高一级到两级。(七)

提高劳动生产率在基本建设中有重大意义。几年来,由于广大职工创造性的劳动,建筑企业的劳动生产率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在这方面的巨大潜力,远还没有加以充分利用,最近在建筑工业的劳动竞赛中很多定额被大大突破的事实,就是证明。为了大大提高劳动生产率,除了有计划地扩大工厂化和机械化的施工范围外;必须继续开展大规模的社会主义劳动竞赛,推广先进经验,提高工人的技术水平;合理地组织劳动,大大减少停工窝工现象;实行计件工资制度和合理的奖励制度,鼓励工人的劳动积极性。

现在土建企业中的混合工作队和安装企业中的综合安装小组(队),以及在这个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专业工作队(或专业工段)的劳动组织形式,已被证明能够大大地提高劳动生产率,保证工程质量和促进经济核算的推行。各建筑安装企业应该普遍推广这种经验。扩大计件工资的范围,采用综合工程任务单以及其它合理的奖励制度,对于鼓励工人的劳动热情,提高劳动生产率有很大作用,各建筑安装企业必须认真实行。加强劳动保护和技术安全工作,也是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必要条件,必须做好。

国家建设委员会应该会同劳动部和其他有关部门并商同中华全国总工会,提出全国统一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定额和全国统一的建筑安装工人技术等级标准。

为了推广先进经验,国家建设委员会和各建筑安装部门应该经常地总结全国建筑工业的先进经验,刊印发行,广为传播。

在劳动生产率不断提高的基础上,必须相应地提高勘察测量人员和建筑业职工的工资水平,切实改善他们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福利设施。所有建筑安装企业都应该正确地贯彻工资制度、奖励制度和考工评级制度。必须积极地、分期分批地解决职工的宿舍和福利问题。在建筑基地要有计划地修建职工宿舍、子弟学校、托儿所和必要的医疗所,为此指定由建筑工程部负责会同有关部迅速商定办法报国务院批准实行。建筑工人临时宿舍定额偏低,国家建设委员会应即会同国家经济委员会加以解决。劳动保险费和企业的奖励基金应该很好地加以利用。

劳动部应该商同国家建设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会及有关部门于1956年9月底前提出改进建筑业职工奖励津贴和福利措施的方案,并监督其实施。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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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发展建筑工业的决定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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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发展建筑工业的决定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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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发展建筑工业的决定文献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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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 国发, 2007? 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测绘是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改革开 放以来,我国测绘事业取得长足发展,测绘法律法规逐步完善, 数字中国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稳步推进,测绘科技水平不断提高, 地理信息产业正在兴起,测绘保障作用明显增强。但是,在测绘 事业发展中还存在着基础地理信息资源短缺、公共服务水平较 低、成果开发利用不足和统一监管薄弱等问题。 随着经济社会的 全面进步,各方面对测绘的需求不断增长, 测绘滞后于经济社会 发展需求的矛盾日益突出。 为进一步加强测绘工作, 提高测绘对 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保障服务水平, 现提 出以下意见: 一、用科学发展观指导测绘工作 (一)充分认识加强测绘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测绘是准 确掌握国情国力、 提高管理决策水平的重要手段。 提

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决定的意见简介

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决定的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以下简称《决定》)要求和2006年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建设步伐,实现既定节能目标,推进首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突出节能工作的战略地位

(一)突出节能在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的战略位置。随着首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能源消费总量不断增加,能源问题已成为制约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大力推进节能降耗是缓解本市能源约束、减轻环境压力的根本出路,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保障经济安全、建设和谐北京的必然选择,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必须摆在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

(二)把节能工作作为当前的紧迫任务狠抓落实。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切实增强忧患意识和危机意识,牢固树立崇尚节约的价值观和“节约也是发展”的观念,创新发展模式,提高发展质量,把节能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紧迫任务,强化措施,狠抓落实,确保实现“十一五”时期能源节约的目标。

二、明确思路,确保实现节能20%的目标

(三)指导思想。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优化用能结构为核心,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和加快技术进步为根本,以调整产业结构和推动重点领域节能为着力点,以制度创新、法制建设、行政监管和宣传教育为保障,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调动市场主体和公众参与节能的积极性,逐步构建节约型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加快节约型城市的建设步伐,促进首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四)基本原则。把节能作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主攻方向之一,坚持节能优先,效率为本;坚持市场调节为主,政府引导为辅;坚持源头控制与存量挖潜;坚持突出重点,全面推进;坚持依法管理,强化监督,实现节能与发展相互促进,相得益彰。

(五)主要目标。到2010年,实现万元GDP能耗比“十五”末降低20%,完成分年度、分区县、分行业、分企业的降耗目标。初步建立比较完善的节能法规标准体系、政策保障体系、技术支撑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

“十一五”期间万元GDP能耗年均下降4"para" label-module="para">

三、调整结构优化布局,促进城市系统节能

(六)推进产业结构调整,构筑节能型高端产业格局。坚持以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为切入点,走高端、高效、高辐射的产业发展之路,继续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除保留满足城市功能需要的基础性产业外,基本退出高耗能产业,加快淘汰高污染、低效益的产品和落后的工艺、技术、设备。构建与首都功能定位相吻合、以服务经济为主的节能型高端产业格局。

(七)统筹规划城市空间布局,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把节约能源作为城市空间开发利用的重要因素和规划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决策的主要依据,加强城市布局管理,严格控制城市建设规模,合理安排城市建设时序,做好旧城改造、中心城调整优化、新城建设和村镇开发。完善城市服务功能,形成与空间结构、产业发展和人口分布相协调的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城市安全等公共资源配套体系,引导人口有序流动和合理分布,降低城市经济社会活动的系统能耗。

(八)突出功能分区特色,推动产业集聚发展。按照梯度分布、专业集聚、功能耦合、协调发展的原则,合理规划产业空间布局。抓好六大高端功能区和若干特色专业集聚区的建设开发。转变园区发展模式,推动不同行业合理延长产业链,提高产业园区的生态化水平。将项目万元增加值能耗作为入园项目的必要审核条件,严格把关。在有条件的园区建设热电联产和冷热电联供分布式能源系统,促进能源梯级利用。

(九)大力调整能源结构,优化能源输配网络。大力发展高效清洁能源,因地制宜发展可再生能源,不断提高优质能源在终端能源消费结构中的比重。做好各种能源输配路线设计和关键结点布局,完善管理调配手段,提高输送效率。加快瓶颈环节的关键技术开发和落后设备更新改造,杜绝热、气、油等能源“跑冒滴漏”现象,降低输送损失。

四、狠抓重点耗能领域,积极推进节能工作

(十)深化政府机构节能,发挥率先垂范作用。各级机关要带头节能,采取切实措施抓好政府机构建筑物和采暖、空调、照明系统节能改造及办公设备节能,降低机关用能总量。推行公务用车改革,加强日常管理,减少公务用车能源消耗。建立政府机构能耗统计体系,加强定额考核管理,逐步建立政府机构节能的长效机制。积极开展政府机构节约能源宣传教育和创建节约型机关活动。做好为中央在京机构的节能服务工作。

(十一)抓好重点行业企业,挖掘工业节能潜力。突出抓好钢铁、石化、建材、电力、热力生产等重点耗能行业和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企业的节能工作。重点耗能企业要建立严格的节能管理制度和有效的激励机制,将节能降耗的目标和责任分解落实,并做好能源审计和节能规划工作。建立“工业重点用能大户在线监测平台”,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节能情况的跟踪、指导和监督;优先实施高耗能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和节能改造工程。在《北京工业能效水效指南》的基础上,强化节能降耗约束机制,建立高消耗的落后技术、工艺和产品的强制性淘汰制度。

(十二)推进节能建筑建设,强化建筑用能管理。新建建筑严格实行公共建筑节能50%的设计标准和居住建筑节能65%的设计标准,执行建筑节能施工技术规程、验收规范,提高建筑物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和采暖、制冷、通风系统效率,完善用能调控与计量功能。加快既有非节能建筑与用能设施的改造步伐,重点抓好宾馆、饭店、写字楼、医院、学校等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和节能管理。大力推广使用节能建筑材料、设备、器具。加强建筑用能管理,大力推进供热系统节能,加强对供热单位和重点用能建筑的能耗计量、监测和监察。

(十三)推行公交优先政策,加强交通运输节能。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和轨道交通,科学规划公共交通行驶路线,建设有利于节能的城市智能交通管理系统。积极推广应用各种燃油节约、替代技术和清洁燃料汽车,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交通工具,加快淘汰能耗高、尾气排放不达标的机动车辆。

(十四)引导民用商用节能,推广绿色用能产品。积极引导居民优先购买使用能效标识等级较高的产品。在公用设施、宾馆商厦、写字楼、学校、居民住宅中推广采用高效节能的办公设备、家用电器、绿色照明产品等。所有公共建筑内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除特殊用途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高于20摄氏度。

(十五)优化农村用能结构,提高农村用能水平。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抓好农村节能工作。因地制宜推广使用生物质能、太阳能和地热能,优化农村用能结构。大力推进农业设施节能,引导农民建设节能型住宅和农村公共建筑。逐步建立有利于提高能源效率的农村能源供应机制。

五、加强科技自主创新,推进节能技术进步

(十六)创新科技支撑机制,加强节能科技攻关。以节能共性技术、通用设备和新能源的自主研发为重点,加大科技投入。建立面向市场需求,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节能技术创新体系,鼓励企业之间、产学研之间通过研发联盟、技术并购、标准联盟等方式联合攻关,优先支持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节能技术和产品。

(十七)结合重点工程建设,推广节能成熟技术和解决方案。大力促进节能科技成果的产业化,推广燃煤锅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区域热电联产、电机系统节能等一批已经成熟的节能技术和解决方案在重点工程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上的应用,研究落实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发挥市场需求对节能技术进步的拉动作用。

(十八)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引进节能先进技术和服务模式。广泛开展与国际组织、金融机构及有关国家和地区在节能领域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引进国外先进节能技术和管理经验,消化吸收国外先进节能技术,创新节能服务模式。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应及时跟踪各领域国内外节能技术发展动态,为产学研各界提供信息、决策咨询服务。

六、制订政策深化改革,推动节能产业发展

(十九)完善能源价格机制,促进能源节约。建立能够反映能源供求状况和体现能源稀缺程度、促进节能的价格形成机制和价格联动的传导机制,逐步理顺电力、成品油、天然气等能源品种的价格体系。实行差别化能源价格和超限额能耗的加价政策,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抑制高耗能产业的发展。

(二十)落实能源税收政策,推进政府节能采购。对生产和使用列入《节能产品目录》的产品,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财政、税务等部门抓紧研究提出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发挥政府采购的市场引导作用,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扩大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的范围,推进政府节能采购。

(二十一)加大政府资金的支持力度,引导社会多方投入。市、区(县)两级政府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支持节能技术和产品的开发推广、技术改造、示范试点和节能的宣传培训、信息服务、表彰奖励、管理能力建设等工作。进一步整合现有资源拓宽节能融资渠道,吸引社会各方面对节能的资金投入,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支持企业通过市场化和国际化渠道融资,用于企业节能降耗。

(二十二)实行节能奖励制度,构建节能激励机制。各区县、各部门应对在节能管理、节能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和主要用能单位应制定节能奖励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对节能工作中做出贡献的集体、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节能奖励计入工资总额。

(二十三)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培育节能服务市场。加快建设节能服务体系,积极探索完善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发挥“节能医生”的专业作用,鼓励节能服务公司提供项目投资、设计、施工、监测、管理等一条龙服务。制订节能服务机构认定办法,规范节能服务行业的发展,促进各类节能技术服务机构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各园区经营公司、工业企业、大型公共建筑等能耗大户应努力探索新的能源管理模式,引入节能服务公司承担能源管理工作。

(二十四)加快供热体制改革,提高供热运行效率。积极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逐步将采暖补贴由“暗补”变“明补”;创造建筑采暖按热量收费的条件,逐步实现按使用热量收费制度。推进供热资源整合,加快供热系统节能改造,挖掘现有供热设施潜力,提高供热设施运行效率。

七、强化政府行政监管,完善节能保障机制

(二十五)建立健全评价考核体系,严格执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将到2010年实现万元GDP能耗比“十五”末降低20%的目标按年度分解到各区县、重点行业及重点耗能单位。继续完善GDP能耗公布制度,定期公布全市及各区县、重点企业的能耗情况。建立健全节能目标责任业绩考核体系,将能耗指标纳入各区县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体系,作为领导干部任期内重要评价考核内容,作为国有大中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的重要评价考核内容,强化政府责任。

(二十六)强化节能评估审查,控制源头能耗增长。出台《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管理办法》,把能耗标准作为项目审批、规划设计、建设施工以及竣工备案等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约束性条件,严把能耗增长源头关。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备案之前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对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项目,不得审批、核准或备案;项目建成后,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不予验收;擅自批准项目建设的,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十七)加强能源统计监测,夯实节能工作基础。加强能源统计队伍建设,完善统计制度,改进统计方法,理顺统计渠道,建立健全科学的能够反映首都特点、能耗水平、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的节能统计体系。制订能源计量工作实施办法,研究分类计量管理办法,加强能源计量管理。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整合现有信息资源,建立全市节能联网监测平台,实现对重点耗能单位的监测。

(二十八)实施能效标识管理,引导社会消费行为。加快落实强制性能效标识制度,扩大能效标识在汽车、空调、冰箱、风机、水泵等节能潜力大、使用范围广的用能产品上的应用,提高能效标识社会认知度,引导消费者选购节能型产品。推动节能产品认证,规范认证行为。对国家已颁布的有关产品能效标准,必须严格执行,对国家还未制定能效标准的产品,积极制定能效方面的地方准入标准。

(二十九)加强能源需求侧管理,缓解能源供应压力。加强能源负荷管理,应用经济和技术手段调峰错峰,进一步扩大峰谷能源价格的实施领域,优化城市运行、企业生产的能源使用方案。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应用分布式能源,实现能源的互补和替代,提高终端用能效率。

八、健全法规加强执法,营造节能法治环境

(三十)健全节能法规政策,完善节能法制保障。适时修订《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北京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宣传《北京市节能监察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研究并制定有关配套法规。加快建立健全全市统一的产品能耗和环保标准,进一步严格节能管理制度,加大产业政策导向,提出鼓励、限制、退出的产业类别,制定产业(产品、工艺、设备等)退出、淘汰目录,加大惩戒力度,抑制不合理能源消费。

(三十一)加强节能监察力度,提高节能执法水平。尽快建立市、区两级节能监察执法队伍,依法开展节能执法和监察。发展改革部门作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指导和协调全市节能监察工作。

九、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教育,动员全民广泛参与

(三十二)切实加强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决定》要求,抓紧落实本意见,把节能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市、区(县)节能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完善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各自责任分工,确定标准、分解指标、加强管理,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努力实现“十一五”时期节能工作的各项目标。

(三十三)加大宣教培训力度,营造全民节能氛围。继续办好一年一度的节能环保展,推进“节能医生进家庭、节能教育进校园、节能宣传进社区”等丰富多样的宣传活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等部门和媒体要着重宣传崇尚节约的价值观和“节约也是发展”的观念,弘扬节能先进典型,曝光浪费行为。教育部门要把节能知识纳入教育培训体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的作用,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节能管理、技术推广、宣传培训、信息咨询和行业统计等工作。各级工会、共青团、科协等组织要广泛开展节能合理化建议活动。通过宣传教育,使节能成为每个公民的良好习惯和自觉行动,逐步形成全社会节约能源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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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有色金属管理的决定法规文件失效

索 引 号:

000014349/1989-00102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矿产

发文机关:

国务院

成文日期:

1989年03月23日

标 题:

国务院关于加强有色金属管理的决定

发文字号:

国发〔1989〕30号

发布日期:

2016年10月19日

主 题 词:

时 效:

根据《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国发〔2016〕38号) ,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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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有色金属管理的决定法规内容

国务院关于加强有色金属管理的决定

有色金属是重要的生产资料。为了促进有色金属生产,整治流通领域中的混乱现象,限制不合理的消费,控制出口,保证国家重点生产建设的需要,国务院决定进一步加强对有色金属的计划管理和市场管理。

一、有色金属生产企业必须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指令性计划任务

全面完成国家指令性计划是稳定国民经济、保证重点需要的重要条件,也是每个企业应尽的义务。有色金属企业必须按国家下达的指令性计划规定的数量、品种、规格、质量接受订货,严格按合同交货,不得拖欠。要把完成指令性计划作为考核企业经营好坏的一项主要指标,对没有完成指令性计划和订货合同而将产品自销的企业,要追究企业领导人的责任,其自销多得的收入予以没收并罚款,上缴国家财政,以物价部门为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查处,这样的企业不能评为先进企业。

有色金属生产企业承担国家指令性计划所需主要原材料、燃料、电力、运输等的生产条件,有关主管部门和地方在计划上应予以保证,有关企业、单位要在主管部门的组织下,严格完成计划,按合同保证供应。如有关企业、单位不执行合同造成有色金属生产企业损失,除由其承担应负的责任、赔偿损失外,还要追究领导人的责任,这样的企业也不能评为先进企业。这方面的问题,由国家计委会同物资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处理,或由合同管理机关依法仲裁。

国家计委会同物资部制定有色金属的国家指令性分配计划;订货会议以物资部为主,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参加,共同组织。有色金属生产企业要按季向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报告国家合同执行情况,以及完成国家指令性计划所需生产条件的落实情况,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汇总报送国家计委和物资部,按季通报。

二、加强对有色金属自销的指导和管理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计划外产品的自销,要接受国家计委和物资部的指导和监督,自销情况按季报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汇总后送国家计委和物资部。为了保证国家重点生产和建设的需要,对生产企业自销的部分,由国家计委会同物资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核留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用的专项用料和为换取必要的生产条件及承担主管部门批准的来料加工、偿还企业集资、出口还贷用料后,划出一定数量,按照国家计委和物资部提出的投向,由物资部和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组织生产企业和重点用户进行产需衔接,实行定向定点供应。供应价格由产需双方在国家规定的最高限价范围内协商确定。

地方有色金属生产企业计划外的自销部分参照上述办法由地方计划、物资部门指导销售和管理。

三、采取行之有效的政策和措施,继续支持有色金属生产的发展缓解有色金属的供需矛盾,根本出路在于大力发展生产。要鼓励社会各方集资,扩大有色金属生产。已经投资的,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国家计委负责清理,合理的可继续执行;新投资增加的产量,按投资比例分成。

在国家统一规划下,鼓励地方扩大有色金属生产,支持地方对中小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扩建。支持地方发展中小矿山,增加矿产品产量。

积极开展来料加工和氧化铝、铝锭的对销贸易,充分利用国内现有冶炼能力,国家要在税收上给予优惠。

四、清理整顿有色金属经营企业

以下几类单位允许经营有色金属:

(一)物资部门所属的有色金属经营企业;

(二)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所属的供销经营企业及生产企业的供销机构;

(三)有直属直供企业的主管部门按物资体制改革方案规定承担供应任务的供应机构;

(四)供销社的废旧金属回收企业;

(五)受物资部门委托的县乡镇企业供销公司。

上述单位,应按照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企业主管部门的供应机构只限于供应本系统企业和单位需要的有色金属,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的销售机构只限于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有色金属;供销社的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只限于销售自己回收加工的有色金属;县乡镇企业供销公司只限于供应本县乡镇企业所需的有色金属。

清理整顿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具体工作,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物资部门组织进行。全部清理整顿工作,要求今年二季度基本结束,并向国务院报告。

结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工商企业的年检换照工作,重新审查有色金属经营企业的资格;需要新建的,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物资部门审查同意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一律无权审批经营有色金属的企业。

五、加强有色金属市场的管理

要加强指令性计划外有色金属市场的管理。计划外的有色金属必须进入市场销售,严禁私下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由物资部和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业部研究制定。

以下有色金属必须通过市场销售:

(一)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自销的有色金属(国家组织产需衔接的除外);

(二)国家和地方投放市场的有色金属;

(三)进口自销的有色金属(经贸部门以进养出和对销贸易的除外);

(四)使用有色金属单位库存多余的有色金属;

(五)用废旧有色金属加工的有色金属。

进入市场的单位,应是经批准具有有色金属经营资格的企业和使用有色金属的生产企业及建设单位。进入市场的企业可以直接购销,也可以委托物资企业代购代销。

以下行为为非法交易:

(一)无照经营;

(二)超越核定的经营范围;

(三)倒卖订货合同、实物或提货凭证;

(四)不使用统一发票和不开发票的现金交易;

(五)不在指定场所公开交易。

市场上的交易一律通过银行结算,使用国家统一发票,加盖市场专用章。

市场交易活动,由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税务等部门依法监督。

物资企业要充分发挥中介作用。目前从事有色金属交易的经纪人的活动利少弊多,一律暂停,进行整顿。

六、加强有色金属价格管理

指令性计划内的有色金属,必须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出厂价格和规定的各项收费标准,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加价和多收费。指令性计划外的铜、铝、锌、锡、镍执行国家物价部门规定的最高限价。进口的有色金属实行代理作价,代理价高于国内规定的最高限价,原则上也要执行最高限价,执行确有困难的,经过物价部门批准执行进口代理价。对不执行最高限价、哄抬价格的,以物价部门为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查处,没收其全部货款并予以处罚。

七、严格控制有色金属及矿产品出口

重要的有色金属和矿产品,除计划内出口总量和品种由国家计委会同物资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经贸部确定外,因情况特殊必须计划外出口的,要报经国家计委、物资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审批,经贸部按批准的数量发放许可证。要提高有色金属的出口关税,控制出口,并根据国内外的供求情况适时调整。

八、限制国内不合理的消费

对铝合金门窗、铝制易拉罐,用铜、铝材料生产家具及其他非生活必需用品和进行室内外装修等,要严格控制。由国家计委、物资部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尽快制定具体办法。

九、加强废旧有色金属的回收和再生利用工作

物资、商业部门要加强废旧有色金属的回收管理工作,做好分类回收,能直接利用的供应生产企业使用,需再生加工的送技术先进、回收率较高的冶炼厂加工。

十、物资部门和有色金属经营企业要遵纪守法,搞好服务

物资部门和有色金属经营企业要把有色金属企业按指令性计划上交的有色金属,及时按计划供应给用户,不得擅自转为计划外销售。要坚持为生产建设服务的原则,尽量减少中转和经营环节,大宗大量的实行定点直达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计划和国家规定的价格及收费标准,认真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加强有色金属管理,做好清理整顿工作,是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各地区(各括广东、福建、海南等沿海地区和经济特区)和国务院各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认真贯彻落实本决定。

1989年3月23日/\[mod_reference_3356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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