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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制止木材变相议价和随便加价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制止木材变相议价和随便加价的通知是国务院于1981年10月10日发布,自1981年10月10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规。

国务院关于制止木材变相议价和随便加价的通知基本信息

国务院关于制止木材变相议价和随便加价的通知简介

中共中央、国务院今年(1981年)三月八日《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批准国家物价总局今年(1981年)五月七日《关于木材提价和木制品等调价的报告》以后,有些地方仍对木材进行变相议价,随便加价和以木易物。这种情况目前还有不断发展的趋势。如有的省规定林区自留的规格材加价百分之四、五十,七、八十,甚至一倍以上;有的省、区对抚育间伐材仍坚持每立方米加价一百三十元。这种情况如不迅速制止,不仅造成木材市场价格紊乱,影响一系列木制品价格的稳定,而且会助长投机倒把,助长乱砍滥伐,破坏森林资源。为此,特再重申如下规定:

一、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木材收购价格和出厂价格,不得再搞议价和变相议价。

二、林业部门为社、队或社员代销材的价格,不得超过木材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三十,林业部门的销价只能增加加价金额和相应增加的税金、利息。

三、有的省、区规定的国营林场抚育间伐材,每立方米加价一百三十元的办法,应立即停止执行。为照顾生产单位的实际困难,抚育间伐材可以高于出厂价的百分之三十定价。

四、东北国营林场知识青年生产的木材,省定价大大高于国家定价的,应当降下来。实行按质论价,或略高于同等规格材的价格,高出的幅度应控制在百分之三十以内。

以上规定,请各地区、各部门严格执行。用材单位不准高价购进木材,违反国家规定,以高价购进的木材,不得高价转售,不准摊进产品成本,产品不得用高价销售。对由于高价收购木材而引起乱砍滥伐、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必须追究责任,实行纪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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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制止木材变相议价和随便加价的通知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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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制止木材变相议价和随便加价的通知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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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制止木材变相议价和随便加价的通知文献

国务院关于编制2006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编制2006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编制2006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

格式:pdf

大小:383KB

页数: 3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有关规定,现就编制2006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问题通知如下:一、2006年财政经济形势和编制2006年预算的指导思想2006年是“十一五”规划实施的第一年.世界经济正处于新一轮恢复和增长期,经济全球化趋势深入发展,科技进步日新月异,生产要素流动和产业转移加快,我国与世界经济的相互联系和影响日益加深,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相互补充,外部环境总体上对我国发展有利。但国际环境复杂多变,

国务院关于编制2006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编制2006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编制2006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

格式:pdf

大小:383KB

页数: 4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有关规定,现就编制2006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6年财政经济形势和编制2006年预算的指导思想 2006年是\"十一五\"规划实施的第一年,世界经济正处于新一轮恢复和增长期,经济全球化趋势深入发展,科技进步日新月异,生产要素流动和产业转移加快,我国与世界经济的相互联系和影响日益加深,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相互补充,外部环境总体上对我国发展有利。

国务院关于制止农村建房侵占耕地的紧急通知简介

文件全文

近几年来,随着农村经济形势的好转,农村建房出现了建国以来少有的兴旺景象。这是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富裕起来的一个必然趋势,是一件好事。但是,有不少地方对农村建房缺乏全面的规划和必要的管理,农村建房和兴办社队企业乱占滥用耕地的现象相当严重。这种情况如果任其发展下去,将会招致严重后果。对此,各级政府必须予以高度重视,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一、要向农村广大干部、群众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反复说明在我国节约用地是一项具有战略意义的措施。我们国家地域虽然辽阔,可是耕地很少,随着人口的增长,地少人多的矛盾将越来越尖税。如果我们在用地上失去控制,不仅会影响当前农业生产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而且会带来长期的难以弥补的灾难性后果,贻害子孙后代。各级政府对这一事关人民长远利益和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决不能掉以轻心。要教育农村干部、社员正确处理个人和集体的关系、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顾全大局,维护集体利益,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决不允许任何个人和单位乱占滥用耕地。

二、农村建房用地,必须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农村社队要因地制宜,搞好建房规划,充分利用山坡、荒地和闲置宅基地,尽量不占用耕地。为了节约用地,要因地制宜选择适当的建筑形式,在山区建房要依山就势,黄土高原可提倡修建窑洞,在大城市效区和人多地少的地区应提倡盖点楼房。有的社队受自然条件限制,确实需要动用耕地建房时,要经过批准。具体审批办法,由各地政府按实际情况制订。

三,必须重申,农村社队的土地都归集体所有。分配给社员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和承包的耕地,社员只有使用权,既不准出租、买卖和擅自转让,也不准在承包地和自留地上建房、葬坟、开矿、烧砖瓦等。有些人把责任田、包产田,误以为个人所有,随意占用,这是不对的。

四、要逐步改革农房建筑材料,减少打坯、烧砖、取土用地。目前,粘土砖还是建房的主要材料,但烧砖耗能大,毁田多,应当逐步改革。有些地方,可以采用夯土、石头、荆笆作墙;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利用工业废料制作硅酸盐砖、炉渣砖和混凝土空心小砌块。

五、各级政府对农民建房和社队企业占地情况,要进行一次检查。对于任意侵占耕地建房、不经批准强行占地以及建房占地过多的,要严肃处理。对社队企业占而不用的土地,要责令退出。

目前,国家农委和国家建委正在组织力量对农村建房用地的有关政策和管理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各地政府在执行本通知中有何情况、问题和意见,望及时向他们反映,以便汇总研究,制定出一个比较完善的法规。

1981年4月17日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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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制止买卖、租赁土地的通知简介

文件全文

近年来,一些农村社队、国家企事业单位等,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买卖、租赁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土地的情况不断发生。在一些城市郊区,这个问题尤为突出。一些农村社队把土地当作商品买卖、租赁,捞取大量钱款和物资。有的土地租金每亩每年几百元、几千元、上万元,有的出卖土地每亩可得款几千元,甚至几万元。还有的私下议定条件,以租赁、买卖房屋的方式,租赁、买卖良田菜地,或者采取“联合建房”、“联合办厂”、“联合建造仓库”等方式,达到侵占土地的目的。这是严重违犯宪法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我国人口多、耕地少,必须十分珍惜每寸土地,切实保护现有耕地。对买卖、租赁土地的行为,必须坚决制止。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认真宣传贯彻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土地管理的规定,宣传保护土地的重大意义,发动广大干部、群众同买卖、租赁土地的违法行为作斗争。

二、各地要对买卖、租赁土地等非法活动,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清理。对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带头违法和指使违法的典型案件,要严肃处理,决不能迁就姑息。对那些一贯利用买卖、租赁土地进行贪污、受贿、非法谋取暴利的犯法分子,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财政金融部门要发挥监督、管理的职能,有权拒绝收付买卖、租赁土地的资金,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四、依法管理土地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土地管理机构和制度,切实把土地全面管理起来。

请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将检查清理买卖、租赁土地问题的情况,于一九八四年三月底以前报告国务院。

1983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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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制止买卖租赁土地的通知简介

近年来,一些农村社队、国家企事业单位等,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买卖、租赁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土地的情况不断发生。在一些城市郊区,这个问题尤为突出。一些农村社队把土地当作商品买卖、租赁,捞取大量钱款和物资。有的土地租金每亩每年几百元、几千元、上万元,有的出卖土地每亩可得款几千元,甚至几万元。还有的私下议定条件,以租赁、买卖房屋的方式,租赁、买卖良田菜地,或者采取“联合建房”、“联合办厂”、“联合建造仓库”等方式,达到侵占土地的目的。这是严重违犯宪法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我国人口多、耕地少,必须十分珍惜每寸土地,切实保护现有耕地。对买卖、租赁土地的行为,必须坚决制止。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认真宣传贯彻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土地管理的规定,宣传保护土地的重大意义,发动广大干部、群众同买卖、租赁土地的违法行为作斗争。

二、各地要对买卖、租赁土地等非法活动,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清理。对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带头违法和指使违法的典型案件,要严肃处理,决不能迁就姑息。对那些一贯利用买卖、租赁土地进行贪污、受贿、非法谋取暴利的犯法分子,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财政金融部门要发挥监督、管理的职能,有权拒绝收付买卖、租赁土地的资金,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四、依法管理土地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土地管理机构和制度,切实把土地全面管理起来。

请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将检查清理买卖、租赁土地问题的情况,于一九八四年三月底以前报告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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