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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住宅质量责任保险研究

《国外住宅质量责任保险研究》是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吴定富编写 

国外住宅质量责任保险研究基本信息

国外住宅质量责任保险研究造价信息

  • 市场价
  • 信息价
  • 询价

高级住宅安全门

  • 具体按技术要求另定
  • m2
  • 安安
  • 13%
  • 上海森林特种钢门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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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标保险电力电缆

  • 额定电压(KV):0.6/1;型号:YJV;芯数:4;标称截面(mm2):150;规格型号:YJV-4×150;工作类型:普通型;线芯材质:
  • m
  • 鑫山
  • 13%
  • 陕西鑫山线缆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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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标保险电力电缆

  • 额定电压(KV):0.6/1;型号:YJV;芯数:4+1;标称截面(mm2):70/35;规格型号:YJV-4×70+1×35;工作类型:普
  • m
  • 鑫山
  • 13%
  • 陕西鑫山线缆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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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标保险电力电缆

  • 额定电压(KV):0.6/1;型号:YJV;芯数:4+1;标称截面(mm2):185/95;规格型号:YJV-4×185+1×95;工作类型
  • m
  • 鑫山
  • 13%
  • 陕西鑫山线缆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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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标保险电力电缆

  • 额定电压(KV):0.6/1;型号:YJV22;芯数:3;标称截面(mm2):25;规格型号:YJV22-3×25;工作类型:普通型;线芯材
  • m
  • 鑫山
  • 13%
  • 陕西鑫山线缆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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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笼施工电梯/提升质量1t

  • 提升高度75m
  • 台班
  • 汕头市2011年4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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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笼施工电梯/提升质量1t

  • 提升高度100m
  • 台班
  • 汕头市2011年4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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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笼施工电梯/提升质量1t

  • 提升高度75m
  • 台班
  • 汕头市2011年2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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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笼施工电梯/提升质量1t

  • 提升高度130m
  • 台班
  • 汕头市2011年1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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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笼施工电梯/提升质量1t

  • 提升高度100(m)
  • 台班
  • 韶关市2010年8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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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责任标志牌

  • 800×600×25mm黑色大理石,机刻宋体字,
  • 1块
  • 3
  • 国产
  • 中档
  • 不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1-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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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VI法国外墙漆询价

  • JVI法国外墙漆
  • 20000m²
  • 1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10-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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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锈钢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

  • 规格750mm×500mm,字体采用宋体,文字高35mm,宽35mm.
  • 1m²
  • 1
  • 中档
  • 不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20-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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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学研究应用服务器

  • 地学研究应用服务器 1.地学研究应用服务器(华为)
  • 1项
  • 1
  • 中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1-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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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

  • 详见附件
  • 1个
  • 1
  • 中档
  • 不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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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住宅质量责任保险研究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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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住宅质量责任保险研究文献

住宅质量责任保险——以施工企业投保为例 住宅质量责任保险——以施工企业投保为例

住宅质量责任保险——以施工企业投保为例

格式:pdf

大小:1005KB

页数: 6页

当前我国住宅质量缺陷责任承担和维修赔偿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而如何构建一套完善的住宅质量责任承担和维修赔偿体系是解决该问题的关键。质量责任保险是明确质量缺陷法律责任,维护业主利益的一种经济手段。在阐述我国住宅质量缺陷和质量责任保险现状的基础上,分析我国住宅质量保险试行特点和问题。结合国情,依据法律法规提出住宅质量责任保险的设计方案,初步构建住宅质量责任保险的责任体系、风险控制体系和维修赔偿体系。利用经济学分析施工企业在项目启动时就投保,实施风险控制的重要性,引入工程质量安全风险管理机构对质量缺陷风险进行全过程监控。最后,针对健全住宅质量责任保险体系提出相关建议,为我国开展住宅质量责任保险提供启示。

住宅质量责任保险——以施工企业投保为例 住宅质量责任保险——以施工企业投保为例

住宅质量责任保险——以施工企业投保为例

格式:pdf

大小:1005KB

页数: 6页

当前我国住宅质量缺陷责任承担和维修赔偿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而如何构建一套完善的住宅质量责任承担和维修赔偿体系是解决该问题的关键.质量责任保险是明确质量缺陷法律责任,维护业主利益的一种经济手段.在阐述我国住宅质量缺陷和质量责任保险现状的基础上,分析我国住宅质量保险试行特点和问题.结合国情,依据法律法规提出住宅质量责任保险的设计方案,初步构建住宅质量责任保险的责任体系、风险控制体系和维修赔偿体系.利用经济学分析施工企业在项目启动时就投保,实施风险控制的重要性,引入工程质量安全风险管理机构对质量缺陷风险进行全过程监控.最后,针对健全住宅质量责任保险体系提出相关建议,为我国开展住宅质量责任保险提供启示.

树胶国外研究

国外对树胶的研究是受到蜂胶的启发,由于蜂胶的特殊药理药效,国外对蜂胶胶源也进行了研究,蜂胶胶源提取物(树胶)的研究亦比较系统化,其化学成分与蜂胶价位相似,故其药理药效也有一定的相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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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质量保证书意义

鉴于房屋的特殊属性,为了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对住宅质量进行了专项规定,要求开发商建造的房屋必须达到一定的标准,并要求开发商承担一定期限的保修责任。

通常房屋保修的事项应该由开发商企业亲自负责维修和处理,如果,开发商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等其他单位负责保修事宜的,必须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对所委托的单位予以明示,保证购房者权益获得实际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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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责任保险基本特征

环境责任保险的特征

(1)环境责任保险本质上并非纯正的第三者责任保险。环境责任保险是一种责任保险,理所当然具有传统责任保险的特性,即具有第三者责任险的性质。

但是传统的责任保险性质——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远远不能适应环境损害赔偿和环境保护的需要。为了扩大环境责任保险的保险范围,有学者认为,环境责任保险不仅具有第三者责任险的性质,也具有自保险的性质。他们认为,污染破坏环境产生的影响具有综合性和牵连性。假如被保险人的自有场地受到污染破坏而无能力抢救治理,相邻地区的人乃至整个人类将会受到牵连。因此投保人的自有场地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受到污染侵害产生的抢救费用和治理责任应当作为环境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笔者赞同此观点。值得注意的是,投保人基于自有场地得到的保险赔偿必须是由于外来原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对于由于投保人的原因(故意或过失或无过失)所致之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2)环境侵权对象包括财产权、人身权和环境权。环境污染致害往往造成受害者生命、健康和财产上的损失,即受害者的人身权、财产权受到了侵害。传统民法从财产权、人身权两方面对环境进行保护,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例如,许多重要的环境要素像空气、阳光、水等就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个人财产,不能成为所有权的客体,无法以财产权作为对其救济的根据。而相邻权的局限性在于其范围狭小,只限于以不动产的相邻关系为前提的环境侵权,但环境侵权往往具有迁移性、远距离的特点。把环境权与财产权、人身权并列作为环境侵权的对象,可以弥补传统民法的缺陷,也有利于新型权利概念的生成,增强人们的环境权利意识和法制观念。环境权作为环境侵权对象在一些司法实践中也得到了运用,并有效保护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提高了企业的环保责任感。

(3)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赔偿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根据中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的法律规定,违反环境保护法规定者应承担的责任,根据具体情节及情况不同,分为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相对易于鉴定,它们强调的是违法者对国家承担的惩罚性个人责任,由自己承担,不能转嫁于社会,这与责任社会化性质的环境责任保险的赔偿责任是不一致的。公平正义是民事责任所追求的基本价值,表现为在施与致害者必要的赔偿责任但又不至于使其失去生存能力的同时,及时有效地补偿受害者的损失,现代特殊侵权责任社会化(如环境侵权责任社会化)就是以此为价值基础而产生的,环境责任保险就是环境侵权责任社会化的一种表现。环境责任保险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私权关系,属于民事责任的范畴。环境责任保险中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由保险合同规定,保险人的保险赔偿是基于环境责任保险合同进行的,其责任社会化体现了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而被保险人所承担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强调的是投保人对国家承担的惩罚性责任,不受环境责任保险调整。

(4)环境责任保险合同遵循因果关系推定原则。最大诚信原则、可保险利益原则、近因原则和赔偿责任原则是传统保险合同的四大基本原则,环境责任保险合同也必须遵循最大诚信原则、可保险利益原则和赔偿责任原则,但所不同的是,在侵权因果关系的认定上,环境责任保险合同遵循因果关系推定原则。

环境侵权受害者欲要求保险人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或要求被保险人承担侵权责任,必须以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作为前提条件。在因果关系认定上,传统侵权行为法要求侵权行为是损害事实的“近因”,即直接原因,才能导致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传统保险法领域,近因原则被确立为保险人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近因原则强调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其在环境侵权领域中的运用受到了严重的挑战和冲击。环境污染致害具有潜伏性、累积性、长期性、技术性等间接性特点,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链相当复杂,非通常手段所能确定,甚至以现有科技手段也难以做出说明,如果仍拘泥于传统直接因果关系理论,势必封闭了对环境污染受害者的救济大门。

为了减轻环境污染受害者的举证责任负担,迅速救济受害人,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应运而生。因果关系推定原则是举证责任倒置的一种证明方法,在环境责任保险中,只要求环境污染受害者在相当程度上举证,不要求全部技术过程的举证,即只要证明“如无该行为,就不会发生此结果”的某种程度上的盖然性(或然性)即可推定因果关系的存在。具体地说,受害者只需证明如下二者:

(1)行为人排放的污染物到达损害发生地区而发生作用;

(2)该地区有多数同样的损害发生。此时,法院可据此推定因果关系存在,除非保险人或被保险人能举出反证来证明因果关系不存在,否则就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这里涉及到盖然性的评判问题。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不同,且环境侵权致害的复杂性又使其盖然性的证明程度有别于其他民事侵权的证明,根据环境侵权致害的特点,只要盖然性超过50%就可以认定因果关系的存在。

另外,危险随着社会进步、科学发展、技术更新呈现出动态发展的趋势。一方面,原有危险也许不再存在另一方面,可能产生新的更大的危险。那么,以危险为基点的保险当然也随之而动,按照不同的情势,做出符合规律的调适。这也是保险从海上保险发展到财产保险,再到人身保险最后到责任保险的内在动因。不可否认,当今环境问题因其所具有的高度科技性、复杂性、损害程度深刻性以及范围的广阔性的特点,成为威胁人类生存与发展新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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