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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相关表证单书的通知》(税总发〔2014〕109号)和《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0版)》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各税种的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决定从2015年8月1日起,在全区地税系统推行单项税种申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单项税种申报涉及的税种
单项税种申报涉及的税种为: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烟叶税、印花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其他的税(费)种,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工会经费、水利建设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价格调节基金等,不实行单项税种申报,纳税人可通过通用申报表完成上述多项税(费)种的申报。
二、单项税种申报涉及的表证单书
单项税种申报涉及流转税类、财产行为税类、所得税类和其他涉税类等四大类申报表单,共129张表单。其中: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烟叶税、印花税、契税、耕地占用税使用单项税种申报表进行申报;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工会经费、水利建设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价格调节基金使用《通用申报表(税及附征税费、基金规费)》进行申报。
三、纸质申报表和电子申报表获取方式
纳税人可以到各级地税机关的办税服务厅索取纸质申报表,也可从广西地税门户网站下载填报。
四、其他事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金税三期工程优化版推广工作的部署,广西地税系统自2015年8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实行新旧征管系统的双轨运行。2015年9月1日,金税三期优化版核心征管系统正式上线运行,同时启用新的网上办税平台。为了保证纳税人在双轨运行期间及金税三期优化版核心征管系统正式上线运行后各项申报业务的顺畅办理,2015年8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期间,非网上申报纳税人在办理申报业务时,需同时填报《地方税(费)综合申报表》和新的单项税种申报表、通用申报表;网上申报纳税人须同时在网上税务局和新网上办税平台进行申报。2015年9月1日金税三期优化版核心征管系统正式上线运行后,《地方税(费)综合申报表》和网上税务局同时停止使用。
特此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5年7月16日
一、实行单项税种申报的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相关表证单书的通知》(税总发〔2014〕109号)和《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0版)》的要求,各税种应使用单项税种申报表进行申报。
二、单项税种申报涉及的税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规范》和《税收征管规范》的要求,单项税种申报涉及税种为: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烟叶税、印花税、契税、耕地占用税。
三、启用时间
单项税种申报从2015年8月1日起在全区地税机关正式推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金税三期工程优化版推广工作的部署,广西地税系统自2015年8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实行新旧征管系统的双轨运行。2015年9月1日,金税三期优化版核心征管系统正式上线运行。为了保证纳税人在双轨期间及金税三期优化版核心征管系统正式上线后各项申报业务的顺畅办理,纳税人在2015年8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期间办理申报业务的,需同时填报《地方税(费)综合申报表》和新的单项税种申报表, 2015年9月1日金税三期优化版核心征管系统正式上线运行后,《地方税(费)综合申报表》停止使用。
四、关于附征税费和基金规费的申报表
为减轻纳税人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允许附征税费和基金规费采用通用申报,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工会经费、水利建设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价格调节基金等,不实行单项税种申报,纳税人可通过通用申报表完成上述多项税(费)种的申报。
附件:
发文说明
一、出台背景
2004年,自治区地税局对地方各税申报表进行了简并, 设制了《地方税(费)纳税综合申报表》(以下简称《综合申报表》),并自2004年8月1日起在全区地税系统统一使用。《综合申报表》适用于纳税人除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个体“双定”户和查帐征收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以外的各种地方税(费)的纳税申报。《综合申报表》的推行,简化纳税人申报纳税资料填报手续,节省纳税人时间,优化了纳税服务,提高办税效率,但也导致了减免税营业额、减免税额等部分重要的应申报涉税数据的缺失,对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政策效应跟踪、管理决策等造成一定的影响,同时,也造成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多次、重复报送资料等现象的发生。目前,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全国纳税服务规范2.0版》和《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0版》已统一明确纳税人必须分税种进行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使用的金税三期优化版核心征管系统对申报业务的统一规范处理要求也是要实行单项税种申报。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落实《全国纳税服务规范2.0版》和《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0版》的规定,结合广西地税系统金税三期工程优化版推广工作的开展要求,自治区地税局决定自2015年8月1日起在全区推行单项税种申报。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本公告主要是明确推行单项税种申报的依据和办理单项税种申报的有关要求。
好像没有单独规定的文件,但是这个在信息价里面都有说到这个价格是含采保费的了。不用单独计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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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的直属机构。1994年6月成立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是全额拨款的正处级事业编制单位,人员定编为35人,2004年6月经自治区编委批准更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改为正处级行政编制单位,人员定编为60人。
1994年分局刚成立时设立综合、计会、征管和稽查四个职能科室,全部工作人员15人,2003年人员增加到28人(含助征员3人,临时聘用人员1人)。2006年9月,分局进行内设机构调整,设立六个职能部门:综合科、税政法规科、计划征收科、税源管理一科、税源管理二科、稽查科。分局现有工作人员44人,其中,在职公务员38人(含挂职1人,借用1人),临时聘用6人。
1994年12月到2005年4月期间,分局主要负责对在南宁市范围内的金融保险企业,自治区级企业,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的金融保险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的征收管理以及教育费附加、防洪保安费的代征代收工作。2005年5月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以桂地税发〔2005〕113号文对分局的税收征管范围做出调整,征管范围调整以后,分局对所辖企事业单位实行地方各税统一征收管理,同时负责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防洪保安费、工会经费、残联基金等收费的代收工作。2007年分局管辖的纳税户为1855户。
(一)负责制订分局分预算级次的税收计划,依法组织征管范围内的地方税收和其他收费收入,确保自治区地税局、市政府以及各城区政府税、费收入,确保各级收入准确入库,为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财力保障。
(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自治区局制定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三)负责对所管辖的纳税户进行税收管理,包括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和票证管理等项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征管质量;开展税收宣传,强化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
(四)严格依法治税,依法对征管范围内的税收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维护税收公正公平,规范税收秩序。
(五)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
(六)开展税收调研,发现问题,堵塞漏洞,挖掘税源,促进税收收入稳步增长。
(七)当好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和各级政府的参谋助手。
(八)负责制订分局机构编制和人员编制,负责干部队伍建设,包括干部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检查和监督干部职工的各种行为。
(九)管理好固定资产和办公经费,确保合理合法使用。
(十)完成自治区地税局和各级政府的交办的其它事项。
综合科
(一)负责行政管理工作。负责分局的各项行政事务工作;负责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以及长远发展规划起草工作;负责制订、落实分局各科的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及督查督办工作。
(二)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文书档案、文印保管、政务信息、税法宣传工作;负责办公自动化的推广应用;负责办理人大代表提议、政协委员提案。
(三)负责人事教育监察工作。负责制订和实施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对干部德、能、勤、廉、绩的考核考评工作;负责纪检监察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对分局干部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负责组织实施内部审计工作;负责信访工作;负责党建、工、青、妇工作;负责精神文明建设和政治思想工作。
(四)负责财务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各项政府采购工作;负责代扣代缴税费手续费的审核、发放工作。
(五)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税政法规科
主要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分局的税收执法监督和执法检查工作;分局税收稽查案件的复核审理;承办重大税收案件的审理和行政处罚、听证工作;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以及税务行政赔偿;税收政策业务的咨询;执法责任追究制的实施;对地方各税种在执行中的政策业务的一般性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制订地方各税种在征收管理中的具体实施办法;地方各税种具体税政问题的调查研究工作;税收政策法规的辅导、教育;办理所管税种的减免税和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的具体事项;办理政策性减免税和汇算清缴的退税。
计划征收科
主要负责:税款的征收、收入任务的分配及税收计划的分析;税收票据的保管、使用和核销;税务普通发票的报印、保管和发售;检查税款征收、解库、提退等制度的执行情况;税务登记证的办理、变更、注销的受理及税务登记证的发放;计算机网络系统和办公自动化系统的维护、管理;办税服务厅的建设管理工作以及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根据工作需要,计征科现分设八大岗位,分别为税务登记管理岗、发票管理岗、涉税文书受理岗、申报征收岗、代开发票管理岗、咨询服务岗、领导岗和税收计会统岗,分别负责上述各项工作的落实。
税源管理一科
主要负责:建筑安装、装饰,出版印刷、制造,交通运输,宾馆、饭店、文、教、卫,商业批发、商业零售等行业纳税户的税务登记及纳税申报的调查核实、进行税源预测和分析、重点税源管理跟踪监控、税收宣传、纳税辅导、税收调研、纳税服务、日常检查、户籍管理、政策送达、税源调查、定额核定、催报催缴、数据采集分析、组织实施纳税评估、处理一般性违规违章行为等;负责组织实施综合性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处理执行税收征管法规、条例中的有关事项;负责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和税收资料等的管理;负责纳税服务的组织、管理工作;重点税源管理跟踪监控,承办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税源管理二科
主要负责:金融、保险、证券、房地产、电力三产、专业技术服务等行业纳税户税务登记及纳税申报的调查核实、进行税源预测和分析、重点税源管理跟踪监控、税收宣传、纳税辅导、税收调研、纳税服务、日常检查、户籍管理、政策送达、税源调查、定额核定、催报催缴、数据采集分析、组织实施纳税评估、处理一般性违规违章行为等;负责组织实施综合性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处理执行税收征管法规、条例中的有关事项;负责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和税收资料等的管理;负责纳税服务的组织、管理工作;重点税源管理跟踪监控,承办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稽查科
主要负责:依法组织实施对分局管辖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情况进行全面的、综合的检查。主要是对涉及偷税、逃税、骗税、抗税的大案要案的检查。检查内容涉及:对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行为的查处;对涉嫌为纳税人非法提供银行帐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税款流失行为的查处;对涉嫌私自印制、伪造、倒卖、非法代开、虚开发票,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伪造、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等发票违法行为的查处;对未具有以上所列行为,但查补税款达1万元以上案件的查处;征管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有偷税、逃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嫌疑,应当移送稽查部门查处的案件;群众举报税收违法案件应当立案查处的案件;有关部门转办、上级交办的应当立案查处的涉税违法案件;牵头组织税收专项检查;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案件。
地方税主体税种,应当是某一个或几个长期稳定地在地方财政收入中占据较大份额,构成地方税收入的主体,同时,也对地方的经济具有相当的调节作用的地方税种。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桂委会〔2009〕235号),设立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实行自治区以下垂直管理体制。
(一)将自治区财政厅的烟叶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管理职责划给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增加代收代缴工会经费、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职责。
(三)取消已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四)加强推进纳税服务体系建设,着力改进行政审批和纳税服务,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
(五)加快建设覆盖所有税种的金税工程,优化业务流程,实现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和税收管理工作现代化。
(六)加强以大型企业为重点的税源监控,不断提高个性化、专业化服务水平。
(七)强化内部审计、巡视督查和绩效考核工作;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的监督制约,推进依法行政和廉政建设。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税收法规、政策,起草地方性税收法规草案,拟定我区税收政策措施。
(二)参与研究全区经济政策,从税收方面提出经济调控的意见和建议。
(三)组织开展税源调查,编制全区地方税收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四)制定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办法,推进地方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改革。
(五)组织实施全区地方税收、有关基金和规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直接组织征收自治区级地方税收收入。
(六)监督、检查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对执行过程中的一般性税收政策和征收管理问题按管理权限进行解释;处理税法和税收政策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七)指导、管理全区地税系统的稽查工作和反避税工作,负责重点税源和自治区级地方税收收入的检查以及重大税务案件和反避税案件的查处工作。
(八)对全区地方税务系统实行垂直管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地级市地方税务局的领导干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本系统的人事工作;协助有关部门管理本系统的机构编制;管理本系统的财务经费、国有资产、装备、基建等工作;负责本系统的干部职工教育培训、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
(九)组织税收宣传和理论研究;负责全区地方税务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复议和诉讼工作;受理来信来访,查处违法违纪案件。
(十)与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共同负责组织实施注册税务师管理,规范税务代理行为。
(十一)组织开展全区地方税务系统税收方面的对外交流工作。
(十二)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设1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税务宣传、政务公开和新闻发布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负责起草税收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实施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执法检查;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重大地方税收案件审理以及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处罚听证、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涉税法律事务工作。
(三)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起草地方税收征管规范性文件,拟订相关管理规划;管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和税收发票;负责货物运输行业税收管理以及工会经费、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代收代缴工作;承担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业务需求整合和流程优化综合管理工作;拟订地方税收信息化建设规划、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协调管理税务代理机构。
(四)劳务税处。
负责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防洪保安费等征收管理工作,拟订具体征收管理办法;处理税收政策执行中有关事项。
(五)财产和行为税处。
负责资源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烟叶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的征收管理工作;拟订具体征收管理办法;处理税收政策执行中有关事项。
(六)所得税处。
负责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拟订具体征收管理办法;处理税收政策执行中有关事项;协调涉外税收工作。
(七)重点税源管理处。
负责地方税收重点税源、重大项目管理工作;拟订全区地方税收税源管理模式,组织实施税源分析和日常监控。
(八)纳税服务处(行政审批处)。
负责组织实施纳税服务体系建设,拟订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和操作规程,组织协调开展纳税辅导、咨询服务、税收法律救济等工作,受理纳税人投诉;组织实施税收信用体系建设,指导税收争议的调解;牵头负责行政审批工作。
(九)收入规划核算处。
拟订全区地方税收规划、年度计划和税收会计、统计等相关制度;汇总分析全区地方税收计划、会计、统计等信息数据;负责地方税收票据管理工作。
(十)财务管理处。
拟订本系统财务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管理全系统经费、财务、装备、国有资产和局机关财务;审核汇总编制本系统财务预决算。
(十一)督察内审处。
负责监督检查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以及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党组重大工作部署情况;组织实施财务管理、基本建设项目、大宗物品采购审计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组织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制度、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承担税收执法质量考核工作;督察落实税收执法检查结论和各类审计结论。
(十二)人事处(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负责拟订全系统人事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全系统干部人事、劳动工资、津贴补贴、机构编制、出国政审及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管理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具体负责直属单位、直属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全系统离退休人员工作。
机关党委(基层工作处) 负责机关和在邕直属单位党群工作,指导全系统党群工作;承担全系统干部职工教育和培训、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税务文化建设和基层建设工作。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0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总会计师(副厅长级)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3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9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