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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的监督管理,促进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对外承包工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与境外企业合资、合作等方式(以下简称境内企业)在境外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工程服务活动。
对境内企业在对外承包工程中发生质量安全问题的处理,适用本规定。
从事对外承包工程的企业应当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法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资质证书,并须取得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办法的《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从事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应当在其资质等级和《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对外承包工程活动。
已经取得《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而尚未取得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资质证书的,应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境内企业对外承包工程的业绩和质量安全情况应当作为国内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资质管理的内容。
对外承包工程的业绩可以作为企业申请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资质证书以及资质年检的业绩。企业申报对外承包工程业绩,应当根据资质管理等规定提交相应的申报材料。
对外承包工程中发生下列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必须在事故发生之日起24小时内向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机构报告;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机构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并抄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
(一)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质量安全事故的;
(二)严重违反工程所在国或者地区规定采用的工程建设技术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造成其他质量安全问题的;
(三)其他涉及质量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在工程所在国或者地区造成不良后果的。
在对外承包工程中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质量安全问题,在工程所在国或者地区造成恶劣影响的,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组织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
对于在外承包工程中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外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警告、不予通过《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年审的处理。
对于隐瞒对外承包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企业,除按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理外,一年内不得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或者增项资质;不得申请扩大对外经济合作资格经营范围。
对外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境内企业在对外承包工程中发生的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安全问题载入该企业的信用档案,并在相关的信息网上个公布。
对境内企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承包工程发生质量安全问题的处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办法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共同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2002年12月1日起实施。
(2002年10月15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建设部外经贸发(2002)500号发布)
大连泰桑建筑装饰对外承包工程有限公司(简称:DTS),创建于一九九零年,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行业资质为国家建设部批准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
是属于专业承包工程
关于对外承包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处理的有关规定
为贯彻“以质取胜”战略,加强对我国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的监督管理,促进对外承包工程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外经贸部和建设部制定了《关于对外承包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处理的有关规定》。现全文刊登如下: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程序
监理工程师应熟悉个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工程质量事故的基本程序,特别是应把握在质量事故处理过程中如果、如何履行自己的职责。监理工程师按以下程序处理:
⑴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总监应签发《工程暂停令》并要求停止进行质量缺陷部位和与其有关联部位及下道工序施工,应要求施工单位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现场。同时要求质量事故发生单位迅速按类别和等级向相应的主管部门上报,并于24h内写出书面报告。【书面报告的主要内容:①事故发生的单位名称,工程名称、部位、时间、地点②事故概况和初步估计的直接损失③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分析④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⑤相关各种资料】⑵监理工程师在事故调查组展开工作后,应积极协助,客观的提供相应证据,若监理方无责任,监理工程师可应邀参加调查组;若监理方有责任,应予以回避,但应配合调查组工作。【质量调查组职责①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事故的严重程度和经济损失情况②查明事故的性质、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人。③组织技术鉴定④明确事故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单位,承担经济损失的划分原则⑤提出技术处理意见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应采取的措施⑥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⑦写出事故调查报告】⑶当监理工程师接到质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技术处理意见后,可组织相关单位研究,并责成相关单位完成技术处理方案,并予以审核签认。质量事故处理方案,一般应委托原设计单位提出,由其他单位提供的技术处理方案,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签认。技术处理方案应征求建设单位意见。
⑷技术处理方案核签后,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设计,必要时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对工程质量事故技术处理施工质量进行监理,技术处理过程的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应进行旁站,并会同设计、建设等单位共同检查认可⑸对施工单位完工自检后报验结果,组织有关各方进行检查验收,必要时应进行处理结果鉴定。要求事故单位整理编写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并审核签认,组织有关资料归档。【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主要内容:①工程质量事故情况、调查情况、原因分析②质量事故处理的依据③质量事故技术处理方案④实施技术处理施工中有关问题和资料⑤对处理结果的检查鉴定和验收⑥质量事故处理结论】⑹签发工程施工令,恢复正常施工。
施工质量缺陷处理的基本方法 |
适应情况及具体要求 |
返修处理 |
当工程的某些部分的质量虽未达到规定的规范、标准或设计规定的要求,存在一定的缺陷,但经过采取整修等措施后可以达到要求的质量标准,又不影响使用功能或外观的要求时,可采取返修处理的方法。 |
加固处理 |
主要是针对危及结构承载力的质量缺陷的处理。 |
施工质量缺陷处理的基本方法 |
适应情况及具体要求 |
返工处理 |
当工程质量缺陷经过返修、加固处理后仍不能满足规定的质量标准要求,或不具备补救可能性,则必须采取返工处理。 |
限制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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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质量缺陷处理的基本方法 |
适应情况及具体要求 |
不作处理 |
(1)不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 |
(2)后道工序可以弥补的质量缺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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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定检测单位鉴定合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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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出现的质量缺陷,经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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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处理 |
出现质量事故的项目,通过分析或实践,采取上述处理方法后仍不能满足规定的质量要求或标准,则必须予以报废处理。 |
注意:书上列举的例子必须要能区分出是属于哪种施工质量缺陷处理的方法。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鉴定验收
(一)检查验收
(二)必要的鉴定
(三)验收结论:验收结论通常有以下几种:
1、事故已排除,可以继续施工。
2、隐患已消除,结构安全有保证。
3、经修补处理后,安全能够满足使用要求。
4、基本上满足使用要求,但使用应有附加限制条件。
5、对耐久性的结论6、对建筑物外观影响的结论
7、对短期内难以作出结论的,可提出进一步观测检验意见。
对于处理后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规定的,监理工程应予以验收、确认、并应注明责任方主要承担的经济责任。对经加固补强或返工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应拒绝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