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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全文
关于发布《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标准》的通知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度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第一批编制计划》(冀建质[2014]7号)要求,由河北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编制的《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标准》,经组织审查,批准为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号为DB13(J)/T161—2014,自2014年8月1日起实施。
本规程由河北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由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6月25日 2100433B
四控:投资,进度,质量和安全控制,两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一协调:协调建筑工程内部关系(比如建设单位、施工、设计,地堪),有的时候将安全控制说成安全管理,就变成了三控三管理一协调
监理是受业主委托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安全、质量、进度、环保等进行监管的第三方,受业主委托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施工监理各项工作,是施工、业主间的单独第三方。
建设工程监理的主要包括四个阶段的工作内容: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和工程质量保修阶段。一般的监理合同以前三个阶段的工作内容为主,很少要求质量保修阶段进行监理的。具体工作内容如下: 一、施...
安徽省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标准
安徽省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标准 (审议稿) 理事会 审议文件之三 安徽省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标准编制说明 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行为,提高建设工程监理与相 关服务水平,促进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程序化、标准化、科学化,贯彻 执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GB/T50319-2013 ),省建设监理协会组织编 制组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其他省市的先进标准,并广泛征求意见 的基础上,编制了《安徽省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标准》 。 本标准主要内容包括: 1 总则; 2 术语; 3 基本规定; 4 组织机构和 职责;5 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 6 工程质量控制; 7 工程造价控制; 8 工 程进度控制; 9 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 10 合同管理; 11 设备采购与 设备监造; 12 监理文件资料管理; 13 相关服务;附录:建设工程监理 基本表式;本标准用词说明。 本标准考虑了安徽省目前监理人员的实际
:《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标准》(报批稿)
浙江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D B DB33/ ××××-2014 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标准 Standards of Management for Construction Project (报批稿) 2014-×-×× 发布 2014-×-×× 实施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 前 言 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2012 年省建筑节能及相关工程建设地 方标准制订计划》 (建设发 [2012]192 号 )的要求,标准编制组在广泛调查 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先进标准,并广泛征求意见基 础上,制定了本标准。 主编单位为: 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协会、 浙江工程建设监理公司、 浙江江南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内容包括: 1总则; 2 术语; 3 基本规定; 4 组织机构和 职责; 5 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 6 工程质量控制; 7 工程造价控制; 8 工 程进度
关于规范住房租赁房源发布行为的通知
各网络信息平台、住房租赁企业:
按照住建部等六部委《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建房规〔2019〕10号)、《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建房规〔2021〕2号)及市住建局等六部门《关于推动我市住房租赁网签备案和资金监管相关工作的通知》(市建发〔2020〕132号)等文件要求,各网络信息平台在发布租赁房源时,应对发布主体资格及房源真实性进行核验。为规范我市住房租赁房源发布行为,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发布主体资格核验要求
(一)未在西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进行开业申报及资金监管的住房租赁企业,不得在网络信息平台发布租赁房源信息。各网络信息平台可通过与西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对接,实现信息核验,未对接的网络信息平台,应尽快联系对接事宜,在对接完成前,需登录西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查询住房租赁企业开业申报信息及资金监管信息,经查询无开业申报信息、资金监管信息的,不得为其开放房源发布权限。
(二)个人发布租赁房源的,发布房源套数不得超过10套(间)。个人如需发布房源超过10套(间)以上的,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二、租赁房源发布核验要求
(一)通过各网络信息平台发布的租赁房源,必须经西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进行房屋权属核验及备案获取房源核验码。未经西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房屋权属核验及备案获取房源核验码的房源,各网络信息平台不得发布。
(二)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权属核验的房源应与实际发布的房源一致,不得提供虚假信息骗取房源核验码,如查实有提供虚假信息骗取房源核验码情况的,将予以严肃处理。
三、其他要求
(一)对于主管部门通报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需暂停其房源发布权限的住房租赁企业,各网络信息平台应予配合,关停其在本平台的房源发布权限,并确保在主管部门恢复其房源发布权限之前,不得私自向其开放房源发布权限。
(二)对于各网络信息平台展示的存量房源,应尽快下架,并按照本通知要求,在西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进行房屋权属核验及备案获取房源核验码后方可再次进行展示,各项要求于2021年6月11日前落实实施。市住建局将联合相关部门对各网络信息平台、住房租赁企业执行本通知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执行的,视具体情况采取约谈告诫、发布风险提示、暂停房源发布、暂停网签备案、禁止参与试点工作、计入企业信用档案、抄告市级相关部门进行查处等方式,予以严肃处理。
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5月21日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18-00095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文秘工作 |
发文机关: |
国务院 |
成文日期: |
2018年06月25日 |
标 题: |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务院工作规则》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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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
国发〔2018〕21号 |
发布日期: |
2018年07月02日 |
主 题 词: |
2021年5月,西安市住建局发布了《关于规范住房租赁房源发布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提出,个人发布租赁房源不得超过10套。
《通知》指出,未在西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进行开业申报及资金监管的住房租赁企业,不得在网络信息平台发布租赁房源信息;各网络信息平台须对住房租赁企业进行信息核验,无开业申报信息、资金监管信息的,不得为其开放房源发布权限。与此同时,个人发布租赁房源的,发布房源套数不得超过10套(间)。
此外,对于租赁房源发布的核验要求,《通知》明确,通过各网络信息平台发布的租赁房源,必须经西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进行房屋权属核验及备案获取房源核验码,否则不得发布;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权属核验的房源应与实际发布的房源一致,不得提供虚假信息骗取房源核验码,如查实将予以严肃处理。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