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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全文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2年度省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第一批编制计划>的通知》(冀建质[2012]214号)要求,由石家庄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编制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标准》,经组织审查,批准为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号为DB 13(J) /T140—2012,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石家庄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由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
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 2100433B
1.三相五线制的TN-S系统的正确架设;2.各接地点和重复接地;3.一级和三级的漏电保护器参数;各级箱内的电器正确配置;最关键的是中性线的正确接地,也就是专用保护线的正确设置;4.架空相序。不明白的可...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1、施工现场的各级施工人员必须遵守安全生产“六大纪律”和各项安全生产规范、规程、制度,并熟记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2、项目部必须按照相关标准,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编制...
一、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检查是消除事故隐患,预防事故,保证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和措施。为了不断改善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使作业环境达到最佳状态。从而采取有效对策,消除不安全因素,保障安全生产,特制定安全检查...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内业标准
目 次 一、内业标准 1 、总则 2 、术语 3 、职责(建设、施工、监理) 4 、建设单位内业 5 、施工单位内业 5.1 安全管理内业 B01 ─ B17表格 5.2 文明施工内业 B18 ─ B19 5.3 脚手架工程安全内业 B20 ─ B27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台帐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台帐 工程名称 花桥国际商务城西环路工程 施工单位 振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 花桥国际商务城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文件全文
关于发布《保障性住房技术标准》的通知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3年度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第一批编制计划》(冀建质[2013]43号)要求,由河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编制的《保障性住房技术标准》,经组织审查,批准为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号为DB13(J)/T163—2014,自2014年11月1日起实施。原《河北省保障性住房设计导则》DB13(J)/T124—2011,《河北省保障性住房室内装修技术导则》DB13(J)/T125—2011及《河北省保障性住房工程实体质量验收导则》DB13(J)/T126—2011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河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由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8月7日
日前,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一则关于印发海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海南省建设工程施工优质结构评定标准》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图文件所示:
关于规范住房租赁房源发布行为的通知
各网络信息平台、住房租赁企业:
按照住建部等六部委《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建房规〔2019〕10号)、《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建房规〔2021〕2号)及市住建局等六部门《关于推动我市住房租赁网签备案和资金监管相关工作的通知》(市建发〔2020〕132号)等文件要求,各网络信息平台在发布租赁房源时,应对发布主体资格及房源真实性进行核验。为规范我市住房租赁房源发布行为,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发布主体资格核验要求
(一)未在西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进行开业申报及资金监管的住房租赁企业,不得在网络信息平台发布租赁房源信息。各网络信息平台可通过与西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对接,实现信息核验,未对接的网络信息平台,应尽快联系对接事宜,在对接完成前,需登录西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查询住房租赁企业开业申报信息及资金监管信息,经查询无开业申报信息、资金监管信息的,不得为其开放房源发布权限。
(二)个人发布租赁房源的,发布房源套数不得超过10套(间)。个人如需发布房源超过10套(间)以上的,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二、租赁房源发布核验要求
(一)通过各网络信息平台发布的租赁房源,必须经西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进行房屋权属核验及备案获取房源核验码。未经西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房屋权属核验及备案获取房源核验码的房源,各网络信息平台不得发布。
(二)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权属核验的房源应与实际发布的房源一致,不得提供虚假信息骗取房源核验码,如查实有提供虚假信息骗取房源核验码情况的,将予以严肃处理。
三、其他要求
(一)对于主管部门通报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需暂停其房源发布权限的住房租赁企业,各网络信息平台应予配合,关停其在本平台的房源发布权限,并确保在主管部门恢复其房源发布权限之前,不得私自向其开放房源发布权限。
(二)对于各网络信息平台展示的存量房源,应尽快下架,并按照本通知要求,在西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进行房屋权属核验及备案获取房源核验码后方可再次进行展示,各项要求于2021年6月11日前落实实施。市住建局将联合相关部门对各网络信息平台、住房租赁企业执行本通知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执行的,视具体情况采取约谈告诫、发布风险提示、暂停房源发布、暂停网签备案、禁止参与试点工作、计入企业信用档案、抄告市级相关部门进行查处等方式,予以严肃处理。
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