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特殊符号
选择搜索类型
请输入搜索
现发布《跨越国家航道的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的审批办法》,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
跨越国家航道的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的审批办法
第一条 为使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的审查工作程序化、规范化,使桥梁建设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以适应水运发展需要,确保船舶、排筏的航行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技术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跨越国家航道的桥梁等跨河、临河建筑物。
国家航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国家航道。
第三条 确定和审批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通航标准的规定和要求。
第四条 交通部负责跨越国家航道的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的审批工作,并实行一桥一审、分级管理的原则。
凡在长江、黑龙江干流和通航3000吨级以上(含3000吨级)海轮的沿海、内河航道上修建桥梁的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由交通部审批。
凡在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航道上修建桥梁的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交通部授权拟建桥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交通部黑龙江航运管理局审批,报交通部核备。
第五条 桥梁建设单位必须在桥梁工程项目建议书批准之后向上述第四条规定的主管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审批部门报送有关文件、资料及《桥梁预可行性研究报告》。
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未经审批,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单位不得上报和审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六条 桥梁建设单位应根据拟建桥梁所在航道的自然及技术状况和满足《内河通航标准》的有关技术标准的各项要求的程度,分别报送有关文件、资料。
拟建桥梁所在航道为河床稳定、水深充裕、水流条件良好的平顺河段,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均能满足《内河通航标准》规定的各项要求时,报送
1.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通航孔数及其布置的原则意见;
2.设计最高、最低通航水位的计算方法和成果;
3.桥位方案平面图(公路桥1/500~1/2000,铁路桥1/500~1/5000);
4.桥型方案比较图(公路桥1/200~1/2000,铁路桥1/200~1/1000);
5.桥位所在河段近期河床地形图。其比尺和范围应满足河床演变和通航水流条件分析要求;
6.桥位所在河段枯、中、洪三级水位流向、流速及航迹线图;其测图范围和测次应满足通航水流条件分析要求;
拟建桥梁及其所在航道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报送《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论证研究报告》:
1.拟建桥梁在通航3000吨级以上(含3000吨级)海轮的沿海、内河航道上;
2.拟建桥梁在分汊或不稳定的航道上的;
3.拟建桥梁在流速3M/S以上、滩礁多、水势汹乱的山区性河流上的;
4.拟建桥梁不能完全满足《内河通航标准》规定的各项要求的;
5.审批部门要求报送的。
第七条 《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论证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任务依据;桥梁工程的桥位方案及桥型比较方案;桥区航道、港口、航运现状及其发展规划;桥区水道建桥前后河床、海床的演变分析;桥位方案的通航要求论证;确定设计最高通航水位的依据;通航净空标准和通航孔布置的论证;桥区通航条件、航线规划和安全保障措施;存在问题和有关建议等。
《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论证研究报告》应按统一的文本格式和内容要求编制。
论证研究报告的内容可根据第六条规定的不同条件作适当增减,但必须满足主管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审批部门的要求。
第八条 《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论证研究报告》由桥梁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甲、乙级设计证书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建设单位委托《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论证研究报告》编制任务时,应向被委托单位提供《桥梁预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九条 在桥梁建设的前期工作阶段,建设单位应邀请主管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审批部门和有关航道、航运、港航监督部门的专家参与桥梁预可行性及工程可行性研究、设计审查等会议。
第十条 跨越长江、黑龙江干流、通航3000吨级以上(含)海轮的沿海、内河航道的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应遵循下列审批程序:
(一)拟在长江干流上建设桥梁的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建设单位必须事先征求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的书面意见;
(二)拟在交通部部属海港或交通部与地方人民政府双重领导海港管辖范围内建设桥梁的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建设单位必须先征求该海港航道主管部门会同港务监督(含港航监督,下同)、港务局等有关部门的书面意见;
(三)拟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部门管辖范围内的海港、内河航道上建设桥梁的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建设单位必须先取得该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会同桥梁所在航道的港务监督部门的书面意见;
(四)涉及黑龙江干流的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建设单位必须先取得交通部黑龙江航运管理局和俄方航运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桥梁建设单位在取得有关单位的意见后,将有关文件、资料或《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论证研究报告》以及《桥梁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连同有关单位意见报交通部。
第十一条 国家航道上的隧道、管道(线)、架空电缆等其他跨河、临河建筑物的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交通部授权由拟建建筑物所在部属航道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参照上述条款的有关内容和要求审批,并报交通部核备。
对技术复杂和对航道影响大的跨河、临河建筑物,有关审批单位在审批前应事先报请交通部同意。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颁布地方航道跨河、临河建筑物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的审批办法,并报交通部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四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答:你好:是指的,桥梁为保证船舶通过必须保留的无障碍空间的高度。
使用寿命不同:桥梁的耐久性要求寿命是≥100年、工业与民用建筑寿命是≥50年;使用活荷载不同:桥梁承受动荷载振动、冲击的车辆,不在于高度而在于阵风、横向风振的风荷载、水流踹急冲刷的荷载、地震的水平作用...
根据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混凝土工程所用的各种原材料,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规定,并应在进 场时对其性能和质量进行检验。在进行试配和质量检测时,混凝土的抗压强度应以边长为150mm的立方体尺寸标...
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论证
从交叉学科的角度论述桥梁通航标准的确定原则和方法 ,包括桥位选择、通航水位、净空尺度、航道选线、河床演变、安全保障措施等 ,提出净空尺度计算原则和斜交桥梁净空宽度计算公式 ,为跨航道桥梁的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论证提供参考 ,使桥梁建设有利于航道和港口发展
跨河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及技术要求论证
本文结合沪汉蓉快速铁路跨南淝河特大桥,从桥位方案的合理选择和通航净空尺度的确定入手,对跨河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论证工作进行探讨并提出了合理建议。
在设计桥梁的通航净空时应考虑到桥位、航道中心线、航道通过量、航道现有宽度、桥梁与航道的交角、通航水位、承台设置等。但在桥梁的设计中常存在一些错误的认识,给桥梁的设计和施工进度、桥梁和航行安全带来一些不利影响。概括有以下几点:
(1)通航净宽只要满足航道等级标准就可以。“ 国标” 中的通航净宽值是指最小的净宽值,即设计的桥梁净宽不得小于该值。应“ 满足通航要求” 才行。通航要求涵盖了通航净空尺度,而桥梁与航道之间的关系,不是一个通航净空尺度,如Ⅴ级航道的38m ×5m 就可以解决的。
(2)较宽、较高的桥梁,不能只画标准通航净空图。因为通航净空应该是同时满足通航孔内的最大净高和净宽。因此,此时净空图应按最大净高和净宽标示。
(3)有的桥梁设计,将承台设置在最高和最低通航水位之间,形成了水下障碍,这种设计是相当危险的。
(4)有时考虑航道的航运实际情况,设置多孔通航(如2 孔通航),但将2 孔之间的墩柱设置在航道中心,认为与公路上一样,船舶可按左、右边分别通航。这是一种十分错误和危险的认识。船舶在航行到桥梁时,如果附近没有其他待过桥的船舶,将沿航道中心过桥;而且根据船舶特性,为减小水流阻力,船舶一般都是航行在内河(特别是等级较低的)航道中心,因此,不可能在过桥时主动地偏到航道一侧(除非在桥下交会);况且正常情况下,航道中心的流速应该是最大的,此时,位于航道中心的墩柱对水流流态的影响较大,易形成不良水流 。2100433B
关于规范住房租赁房源发布行为的通知
各网络信息平台、住房租赁企业:
按照住建部等六部委《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建房规〔2019〕10号)、《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建房规〔2021〕2号)及市住建局等六部门《关于推动我市住房租赁网签备案和资金监管相关工作的通知》(市建发〔2020〕132号)等文件要求,各网络信息平台在发布租赁房源时,应对发布主体资格及房源真实性进行核验。为规范我市住房租赁房源发布行为,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发布主体资格核验要求
(一)未在西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进行开业申报及资金监管的住房租赁企业,不得在网络信息平台发布租赁房源信息。各网络信息平台可通过与西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对接,实现信息核验,未对接的网络信息平台,应尽快联系对接事宜,在对接完成前,需登录西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查询住房租赁企业开业申报信息及资金监管信息,经查询无开业申报信息、资金监管信息的,不得为其开放房源发布权限。
(二)个人发布租赁房源的,发布房源套数不得超过10套(间)。个人如需发布房源超过10套(间)以上的,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二、租赁房源发布核验要求
(一)通过各网络信息平台发布的租赁房源,必须经西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进行房屋权属核验及备案获取房源核验码。未经西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房屋权属核验及备案获取房源核验码的房源,各网络信息平台不得发布。
(二)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权属核验的房源应与实际发布的房源一致,不得提供虚假信息骗取房源核验码,如查实有提供虚假信息骗取房源核验码情况的,将予以严肃处理。
三、其他要求
(一)对于主管部门通报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需暂停其房源发布权限的住房租赁企业,各网络信息平台应予配合,关停其在本平台的房源发布权限,并确保在主管部门恢复其房源发布权限之前,不得私自向其开放房源发布权限。
(二)对于各网络信息平台展示的存量房源,应尽快下架,并按照本通知要求,在西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进行房屋权属核验及备案获取房源核验码后方可再次进行展示,各项要求于2021年6月11日前落实实施。市住建局将联合相关部门对各网络信息平台、住房租赁企业执行本通知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执行的,视具体情况采取约谈告诫、发布风险提示、暂停房源发布、暂停网签备案、禁止参与试点工作、计入企业信用档案、抄告市级相关部门进行查处等方式,予以严肃处理。
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5月21日
为促进国家建筑信息模型(BIM)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中国BIM发展联盟)发展,推进联盟工作开展,规范联盟观察员的管理,依据联盟章程,联盟秘书处组织制定了《国家建筑信息模型(BIM)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观察员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建筑信息模型(BIM)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观察员管理办法》
联盟秘书处
2015年6月4日
附件:
国家建筑信息模型(BIM)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观察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国家建筑信息模型(BIM)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下简称联盟)发展,推进联盟工作开展,规范联盟观察员的管理,依据联盟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联盟吸纳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积极从事BIM技术应用相关工作、认同联盟P-BIM理念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成为联盟观察员。联盟观察员资格的有效期为两年。
第三条 联盟观察员的管理工作由联盟秘书处负责。
第四条 申请成为联盟观察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认同联盟P-BIM理念;
(三)在BIM技术应用方面有实践经验或研究成果。
第五条 联盟观察员的申请和审批程序如下:
(一)向联盟秘书处提交联盟观察员申请文件;
(二)秘书处审查申请文件,提出是否接受申请的意见;
(三)对同意接收为联盟观察员的,由秘书处颁发证书,并在联盟网
站公告。
第六条 联盟观察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列席联盟理事会全体会议、秘书处工作会议;
(二)参加联盟组织的技术交流、培训等活动;
(三)获取联盟会议材料、宣传刊物及技术成果等资料;
(四)经联盟秘书处批准,在联盟宣传刊物及联盟网站发布有关信息;
(五)参与讨论并建议联盟发展有关的政策、事项,但不具有表决
权;
(六)受邀参加联盟标准编制、课题研究等工作;
(七)有条件参与以联盟名义申报或组织的政府资金资助项目、研究
开发项目。
第七条 联盟观察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同并遵守联盟各项管理制度;
(二)按规定交纳联盟观察员年费;
(三)完成联盟分派的有关工作任务;
(四)保守有关秘密。
第八条 联盟观察员不得以联盟名义开展任何活动或业务。
第九条 在资格有效期内,联盟观察员要求退出联盟的,应向秘书处提交书面申请,交回观察员证书;提交书面申请的,视为即时退出联盟。
第十条 联盟观察员违反本办法及联盟有关规定,给联盟或联盟成员造成不良影响的,秘书处可视情况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直至取消观察员资格。
第十一条 联盟观察员应于每年1月31日前交纳本年度联盟观察员年费。新加入的联盟观察员从被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交纳本年度联盟观察员年费。联盟观察员年费由秘书处统一管理使用。
第十二条 资格有效期满,联盟观察员若申请加入联盟理事会,按联盟有关规定办理;否则,其联盟观察员资格自动失效。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联盟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联盟秘书处工作会议(2015年6月4日,北京)讨论通过,并即时生效。
有意愿成为中国BIM发展联盟观察员的单位,可联系中国BIM发展联盟秘书处。
联系人:王荣
电话:+86(10)64694968
手机:+8615810005058
邮箱:chinabimunion_wr@126.co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30号,100013(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科研试验大楼B301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