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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政市容委、住房城乡建设委,各供热单位:
为规范本市供热采暖行为,维护采暖用户和供热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的规定,现就供热单位服务和管理到户提出以下意见:
一、根据《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的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各供热单位应当和居民采暖用户直接签订书面供热采暖合同。居民供热采暖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市政市容管理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
因历史原因,各供热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自治组织签订的居民供热采暖合同、采暖费代收代缴协议以及物业服务企业与采暖用户签订的供热采暖合同,应当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修改、调整或解除。
二、各供热单位应当执行《物业管理条例》和《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的规定,直接向采暖用户收取采暖费,并采取多种形式,方便热用户交纳采暖费。供热单位可以根据供热规模委托金融机构或继续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采暖费,并向用户公告受委托的收费单位,受委托单位不得向用户收取任何额外费用。
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未取得供热单位委托的任何单位不得向用户收取采暖费。
三、原采暖费收缴单位已向居民用户收取的当期采暖费应当足额移交供热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截留;历史形成的用户欠费,原收费单位应当向供热单位提供用户欠费情况清单,并就清理历史欠费事宜与供热单位协商,并形成书面意见。各供热单位拖欠物业服务企业的水费、电费等应当同时结清。
四、各供热单位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开发建设等单位协商并签订协议,移交采暖费收缴及相关服务的职责。原管理单位应当向供热单位提供有关供热技术、用户收费档案资料以及相关配套服务设施。移交过程中出现分歧难以解决的,由属地市政市容委、住房城乡建设委等部门按照职责协调解决。
五、物业服务企业从事供热经营服务的,应当按《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供热单位备案登记,收取的采暖费应当单独建帐、专款专用,不得将采暖费和其它费用“捆绑”收费。
六、各供热单位应当依据《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的规定,承担供热设施管理、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及其费用。各供热单位收取采暖费后,应当按照规定计提供热设施折旧费用,并按规定合理使用。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2100433B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供热单位服务和管理到户有关问题的意见
京政容发〔2010〕61号
“单位”就是工程量的计量单位,如m、m2、m3、套、个等等;“含量”就是计量单位所需要的合理消耗量或者说是用量。
清单编码是一样的,但是主材编码不一样,主材编码是软件程序自己编辑的。 直接使用广联达软件程序导入就行,不需任何其它程序。 用广联达清单软件建立文件,点击数据--导入GCL文件--浏览找到图形文件打开就...
量差才受3%的限制,洽商不在此约束内
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说明
1 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说明 1、 这次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什么特点? 这次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六个特点:一是重在确立制 度,实行国家通用标准(通用类别、通用等级、通用管理办 法),人员不下岗;二是坚持与工资制度改革相配套,二者 相互促进;三是与现行政策规定相衔接,不矛盾;四是坚持 统一规范与分级分类管理相结合,深化现行管理体制改革; 五是坚持因事设岗与因人设岗相结合,鼓励引进高层次人 才;六是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 二者不可偏废。 2、 关于实施范围 概括起来,就是五个纳入,四个不纳入: 五个纳入是: 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 分由财政支持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及正式在册人员均纳 入实施范围。 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 人员参照实施。 党群口事业单位按省上文件精神也纳入实施范围。 企业所属事业单位
关于政府购买服务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预[2014]13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政
对于供热企业因煤价上涨而导致的成本增支,按照政府财政、企业和用户共同负担的原则,综合采取价格、财政、税收措施予以适当缓解。
各地根据煤炭价格上涨情况,按照定价分工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适当调整供热价格。具体调价水平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和居民承受能力自行确定。原则上,非居民(包括公建和工业)供热价格,可根据煤价上涨幅度适当调整;居民供热价格分步调整到位,调价幅度要严格控制在群众可承受范围内,并充分考虑对当地居民消费物价指数的影响。各地调整供热价格前,应对供热企业的成本、经营状况进行认真调查,需要听证的,按照规定程序召开价格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一是加大对困难地区转移支付力度。中央财政将考虑煤炭价格上涨等客观因素,进一步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测算办法,加大对相关采暖困难地区转移支付力度。省级财政也要筹集资金,增加财政补助,提高基层政府供热采暖相关支出需求的保障程度。二是增加地方财政对供热专项补贴资金。地方政府应在维持现有供热财政补贴水平基础上,增加供热专项补贴资金,加大对供热企业补贴力度。
为保障“三北”地区居民供热采暖,继续给予供热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各级供热主管部门和经济运行部门要加强动态监测,建立健全冬季供热应急机制和预警机制。对供热中出现的各类问题要早发现、早协调、早解决,避免发生大面积停供热事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 政 部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一日
居民冬季供热采暖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各级人民政府应高度重视居民冬季供热采暖工作,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把保证居民冬季供热采暖作为当前关心群众生活、保证社会稳定的一项急迫任务抓紧抓好,确保今年(2008年)居民冬季正常供热采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