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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自5月1日起降低和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施工图设计审查费、部分行业环境影响评价收费和招标代理服务费等收费标准和行为。可减轻企业和居民负担41亿元。

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基本信息

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全文

通知要求降低及规范的建设项目收费主要包括:

一是降低各地偏高的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标准,并实行上限控制。各地以工程勘察设计收费为基准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的6.5%;以工程概(预)算投资额比率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工程概(预)算投资额的2‰;按照建筑面积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2元/平方米。各地现行收费标准低于上限的,一律不得提高标准。

二是降低部分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估算投资额100亿元以下的农业、林业、渔业、水利、建材、市政(不含垃圾及危险废物集中处置)、房地产、仓储(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除外)、烟草、邮电、广播电视、电子配件组装、社会事业与服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20%。

三是降低中标金额在5亿元以上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并设置收费上限。货物、服务、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费率:中标金额在5—10亿元的为0.035%;10—50亿元的为0.008%;50—100亿元为0.006%;100亿元以上为0.004%。货物、服务、工程一次招标(完成一次招标投标全流程)代理服务费最高限额分别为350万元、300万元和450万元。

通知还要求各地应进一步加大对建设项目及各类涉房收费项目的清理规范力度,要严禁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擅自或变相收取相关审查费、服务费等,确保降费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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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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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岗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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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发布

通知明确取消及降低的住房交易手续费包括:

1、取消住房抵押手续费;因继承、遗赠、夫妻共有等进行的住房转让免收转让手续费;

2、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赁行为免收租赁手续费;

3、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在现行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减半收取,执行与经济适用住房相同的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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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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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献

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格式:pdf

大小:26KB

页数: 2页

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 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 [2011]534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减轻企业和群 众负担,决定适当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减免保障性住房租赁手续费。经批准设立的各房屋交易登记机构在 办理房屋交易手续时,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应在原国家计委、建 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 [2002]121 号)规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减半收 取,即执行与经济适用住房相同的收费标准;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住房转让免收住房转让 手续费;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赁行为免收租赁手续费;住房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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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26KB

页数: 5页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 问题的通知 省住建厅、省环保厅,各省辖市物价局 :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 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 2011〕53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江苏 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严格执行相关收费政策。全面贯彻国家文件所涉及的收费政策规 定,对我省目前收费标准低于国家规定收费上限的, 按照就低不就高原则, 一律不得提高标准。 二、加强收费许可证管理。各有关部门及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做 好收费许可证变更、 收费公示等相关工作, 严格执行收费许可证管理规定。 三、跟踪检查收费政策执行情况。各级价格部门要结合近年来收费清 理规范文件,跟踪检查各项政策落实情况, 依法查处各类乱收费行为, 切 实减轻企业负担。 二0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发改价格 [2011]534 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

贵州省物价局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贵州省物价局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黔价房〔201169

 

各市(州、地)、县物价局(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清理整顿收费秩序,优化发展环境和改善投资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精神,结合贵州实际,按照《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作风建设年、环境建设年、项目建设年的决定》(黔党<2010>14号)中关于环境建设年的要求,经商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厅,决定适当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赁行为免收租赁手续费;住房抵押不得收取抵押手续费。在新建商品房交易过程中,由于各地房地产交易中心均未按规定完整的提供交易服务,决定在我省降低新建商品房转让手续费:新建商品住房转让手续费由3/平方米降为2/平方米,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按降低后收费标准的50%执行;新建非住宅类房屋转让手续费,商业用房的由24/平方米降为16/平方米,办公用房的由16/平方米降为12/平方米,其他用房的由12/平方米降为8/平方米,降低后新建非住宅类房屋转让手续费由交易双方各承担50%。各地收取的新建商品房转让手续费应确保用于商品房交易有形市场的建设和运营。严禁挪作他用。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新建商品房转让手续费的年度审验工作,对不按用途使用的,停止核发《收费许可证》、停止收费。

二、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0>25号)的精神,为积极承接产业转移,强化政策支持和引导,对 资建设工业标准厂房的,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和工业厂房人防费。列入相关科技计划、重点技术创新计划、高技术产业化计划的项目,自立项之日起3 年内政府免征购置新建生产科研办公用房的交易手续费,减半征收购置存量生产科研办公用房的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企业整体收购我省国有企业和兼并、重组 过程中涉及存量土地、房产转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免费变更权属。

三、降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按差额分档定率累进计收,其费率调整:施工图设计文件合同价款小于或等于20万元,计费率由现行7-7.5%降为6-6.5%;施工图设计文件合同价款大于20万元小于或等于40万元,计费率由现行5-5.5%降为4-4.5%;施工图设计文件合同价款大于40万元,计费率由现行3-3.5%降为2-2.5%。各地应加强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管理。

边坡支护方案或幕墙装饰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由按边坡支护部分费用或幕墙装饰部分费用总额的1—2‰降为0.8-1.8‰计收。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按上述降低后的差额分档定率累进计收。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最低不少于1000元。

        四、降低部分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对估算投资额100亿 元以下的农业、林业、渔业、水利、交通、建材、市政(不含垃圾及危险废物集中处置)、房地产、仓储(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除外)、烟草、邮电、广播电 视、电子配件组装、社会事业与服务等其它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收费标准,应在原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 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 <2002125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20%;化工、煤炭、冶金、有色行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收费标准应在计价格 [2002125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10%。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中不包括获取相关经济、社会、水文、气象、环境现状等基础数据的费用。

五、降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基价采用下表规定差额定率累进方式计算,具体收费标准上浮幅度不得超过10%

项目

货物招标

服务招标

工程招标

100万元及以下

1.48%

1.48%

0.98%

100-500万元

1.08%

0.78%

0.68%

500-1000万元

0.78%

0.43%

0.53%

1000-5000万元

0.48%

0.23%

0.33%

5000万元-1亿元

0.23%

0.08%

0.18%

1-5亿元

0.045%

0.045%

0.045%

5-10亿元

0.035%

0.035%

0.035%

10-50亿元

0.008%

0.008%

0.008%

50-100亿元

0.006%

0.006%

0.006%

100亿元以上

0.004%

0.004%

0.004%

按规定计算的收费额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但不含工程量清单、工程标底或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费用。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30%计收。

出售招标文件只能收取编制成本费,暂为备案管理,由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公平、合理,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制定,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收。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设置收费上限。服务、货物、工程一次招标(完成一次招标投标全流程)代理服务费最高限额分别为250万元、300万元400万元,并按各标段中标金额比例计算各标段招标代理服务费。禁止收取任何形式的报名费。

六、适当扩大工程勘察设计和工程监理收费的市场调节价范围。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总投资估算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1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仍按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规定下降20%执行。

工程监理收费,对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计费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规定执行;其他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他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七、 各地应进一步加大对建设项目及各类涉房收费项目的清理规范力度。要严禁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擅自或变相收取相关审查费、服务费,对自愿或依法必 须进行的技术服务,应由项目开发经营单位自主选择服务机构,相关机构不得利用行政权力强制或变相强制项目开发经营单位接受指定服务并强制收取费用。

八、各执收单位应及时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本通知自201151日起执行。现行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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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排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简介

文件原文

各设区市、辛集市、定州市、扩权县(市)物价局、财政局、环保局:

为发挥经济手段促进治污减排、转型升级,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保部《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008号)要求,经省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5年1月1日起分三步调整我省排污费收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排污费收费标准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

第一步:自2015年1月1日起,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污费收费标准调整为每污染当量2.4元;污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收费标准调整为每污染当量2.8元。在每一污水排放口,对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均征收排污费;其他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排序,对最多不超过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

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减半征收排污费;企业污染治理设施由第三方运营,在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增加5%的减免额度。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业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收费标准加两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四倍征收排污费。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规定的淘汰类的,按照收费标准加两倍征收排污费。

第二步:自2017年1月1日起,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污费收费标准调整为每污染当量4.8元;污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收费标准调整为每污染当量5.6元。在每一污水排放口,对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均征收排污费;其他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排序,对最多不超过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

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减半征收排污费;企业污染治理设施由第三方运营,在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增加5%的减免额度。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业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收费标准加两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四倍征收排污费。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规定的淘汰类的,按照收费标准加两倍征收排污费。

第三步:自2020年1月1日起,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污费收费标准调整为每污染当量6元;污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收费标准调整为每污染当量7元。在每一污水排放口,对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均征收排污费;其他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排序,对最多不超过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  企业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值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90%-70%之间(含本数),按收费标准的80%征收排污费;污染物排放浓度值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70%-50%之间(含50%),按收费标准的60%征收排污费;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按收费标准的40%征收排污费。企业未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减半征收排污费。企业污染治理设施由第三方运营,又符合上述减免条件的,在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增加5%的减免额度。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业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收费标准加两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四倍征收排污费。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规定的淘汰类的,按照收费标准加两倍征收排污费。

二、加强污染物监测数据使用

加大环保计量检测装置技术、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投入,强化监测技术手段,严格核定所有排污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对已经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且通过有效性审核的企业,应严格按照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所有具备安装条件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要完成主要污染物自动监控设施的安装并正常运行;2015年底前,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中的钢铁、造纸、水泥等主要污染行业,实现严格按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2016年底前,所有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均要实现按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大力推广政府从第三方购买专业服务,由第三方负责安装、运营和维护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确保监控数据真实、准确。对排放污染物种类多、无组织排放且难以在线监控的企业,应按照环保部规定的物料衡算方法和监督性监测数据,严格核定排污费。

三、加强排污费征收和使用管理

排污费征收管理按照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2003年第17号令)和《河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冀财建〔2003〕71号)规定执行。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大稽查力度,做到依法、全面、足额征收;认真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奖优罚劣,建立企业主动治污减排的长效机制。各级财政、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排污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创新使用方式,采取补助、以奖代补和贷款贴息等多种支持方式,对企业进行补助。

四、做好政策出台的宣传解释工作

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强化全社会的污染者付费意识、环境损害补偿意识及环境保护意识,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环保部门应深入缴费单位,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相关部门组成联合监督检查组,进行督导检查,对排放不达标、拒缴、欠缴排污费的企业予以曝光。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12月11日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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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关于放开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推进职能转变的要求,根据当前市场竞争情况,经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同意,决定放开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放开除政府投资项目及政府委托服务以外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工程勘察设计、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等4项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及政府委托的上述服务收费,继续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专业服务收费,由委托双方依据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协商确定。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强化市场价格监测,加强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和反价格垄断执法,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在放开收费标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委(价格司)。       上述规定自2014年8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4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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