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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今冬明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实施意见

《关于今冬明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实施意见》是河北省水利厅发布的文件,发布日期是2009年09月21日。

关于今冬明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实施意见基本信息

关于今冬明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实施意见简介

文件全文

各设区市水务(水利)局、扩权县(市)水务(水利)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巩固和加强农业基础地位的精神,改善我省农业生产基础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维护国家粮食安全,推动农村经济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障农民饮水安全、农业生产用水安全、农村生态环境安全,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为目标,围绕“设法蓄住天上水,适度利用地下水,保持水土涵养水,用足境外配额水,科学调度蓄洪水,强化措施抓节水,综合管理用好水”的治水思路,加强领导,增加投入,突出重点,深化改革,着力解决农民群众反映强烈、要求迫切的农田水利建设问题,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夯实水利基础。

二、目标和任务

今冬明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重点是:围绕解决水资源紧缺问题,坚持以建设节水型社会为目标,以提高用水效率为核心,抓好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小型抗旱水源、水土流失治理、防洪保安工程建设,努力构建与现代农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适应的农村水利保障体系。主要目标是:新增节水灌溉面积120万亩,改善灌溉面积200万亩,治理水土流失900平方公里,解决农村120万人的饮水不安全问题。

1、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党和政府的德政工程,是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民心工程。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和已确定的工作思路,结合本地实际,2008年底前完成农村饮水安全县级总体规划的修改和完善工作。规划经专家审查后,由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按照《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的要求,加强水质处理和监测。配合环保、卫生等相关部门,合理确定水源保护区和饮水水源工程管护范围,切实加强供水水源保护。扎实做好工程建设的前期工作,加快工程建设步伐。因地制宜地确定工程建管模式,确保工程建得成、管得好、用得起、长受益。加强农村饮水安全资金使用的检查力度,制定和强化监督检查制度,防止资金滞留、挪用和非法占用。各地要对2005年以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资金使用和工程效益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2、节水灌溉工程

节水灌溉工程是建设粮食核心生产区、保证粮食安全的重要基础设施。要以“三灌一防”(管灌、微灌、喷灌、渠系防渗)工程建设为重点,逐步实现输水管道化、渠道防渗化、果树微喷化、大棚滴灌化、管理现代化的节水农业综合技术体系。积极做好80个粮食生产核心区和54个粮食增产备选县的项目规划和前期工作。力争通过2—3年努力,使粮食生产核心区灌溉基础设施得到明显改观,为保证全省粮食安全提供灌溉保证。在积极推广水表、IC卡智能表等农业用水计量设施的同时,加大用电量折算用水量试点步伐。通过试点试验,探索适合我省井灌区特点、简便易行的农业用水计量设施,为“宏观总量控制、微观定额管理”提供基础保障。继续开展县域范围内灌溉预报和项目区灌溉水利用系数测试工作,为客观评价农业节水效果提供依据。

3、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

要进一步挖掘大中型灌区的节水潜力和粮食生产发展潜力,搞好13个大型灌区、6个中型灌区的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建设,重点抓好“卡脖子”工程、险工险段、田间工程和渠系建筑物配套工程建设。抓好灌区信息化建设试点,努力实现水量调度和调控运行高效灵活。要通过多种措施提高管理水平和运行效率,提高渠灌区水资源的利用效率,扩大和改善灌区的灌溉面积,降低浇地成本,提高粮食产量。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和资金管理,积极落实配套资金。加快灌区改革,按照《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要求,逐步建立产权清晰、权责分明、政事分开、管理科学的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积极推进农民用水户参与管理工作,有条件的灌区都要成立用水户协会。

4、小型抗旱水源工程

雨水集蓄利用工程是确保干旱缺水地区粮食安全,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不可替代的抗旱减灾措施。要以集雨工程为重点,加强小型抗旱水源工程建设。以国家雨水集蓄利用项目建设为龙头,带动山丘区广大农民因地制宜地建设水池、水窖等集雨工程。在保证基本粮田补充灌溉的前提下,将集雨工程与当地农业结构调整相结合,与发展高效节水农业相结合,与农民增收相结合,优先用于果树、棚菜、花卉等高效农业,发挥集雨工程的“小水富民”作用。黑龙港流域要加大对微咸水、咸水的开发利用,制定科学合理的水资源利用规划,采取咸淡混浇等措施扩大灌溉面积,通过微咸水淡化和改水降氟解决人饮困难。同时,要对现有小水库、塘坝、水池等蓄水工程进行清淤扩容、整修配套、除险加固,提高蓄水能力;对老化失修的机井、泵站和灌溉设施抓紧修复配套,提高提水、引水能力。

5、水土流失治理工程

继续抓好21世纪初期首都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规划、京津风沙源治理和太行山国家水利保持重点建设工程以及省重点县和省重点小流域的项目管理工作。继续搞好水土保持防治面源污染、水土保持生态修复和生态清洁型小流域等三个试点工程。今冬明春重点实施梯田、小型蓄水引水、沟道坝系和造林整地等工程。认真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要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四荒”治理开发力度,运用政府引导和市场机制相结合的方法,落实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积极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治理开发“四荒”,加快水土流失治理步伐。进一步加大监督执法工作力度,遏制陡坡开荒、过度放牧等行为,巩固治理成果。依法规划资源开发等生产建设行为,积极防治人为造成的新的水土流失。

6、防洪保安工程

以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确保三年完成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任务”为目标,贯彻落实《河北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三年实施方案》。有关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监理制、招标投标制,强化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和资金管理。市、县两级要把病险水库配套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优先安排。已下达投资计划的项目,要尽快完成前期工作,及早开工建设,到明年汛前完成一批小型水库除险加固的主体工程,为2009年安全度汛创造有利条件。同时,要做好国家和省安排投资的骨干河道治理项目的实施,力争到汛期发挥应有作用。严格按照水利各项规划,加强河道防洪和综合整治工程的管理,妥善处理好人、水、地三者关系,做到防洪、蓄水、环境、旅游、土地开发统筹兼顾,保障河道堤防的防洪功能和安全。

7、节水型社会建设

节水型社会建设以创新节水机制为核心,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为目标,重点实施用水制度改革、适水结构调整、节水工程建设和公众参与宣传。今年新增的7个省级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要按照批复的《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探索完善节水激励制度,建立健全水价调节制度和取水权分配、转让与管理制度。加强工业水平衡测试,利用价格杠杆促进工业节水技术进步;加快城镇供水系统改造和配套建设,抓好节水设施器具的开发、推广和使用;做好节水型企业、灌区、社区、学校的创建工作。依据海河流域取水许可控制指标,抓紧制定行政区域水量分配方案,以《河北省用水定额》为基础,建立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微观定额指标体系。

三、主要措施

1、切实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组织领导

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与民生密切相关,是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要进一步健全和落实行政领导责任制,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组织领导,制定和完善绩效考核奖惩办法,把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作为考核各级领导班子政绩的重要内容。加强各方面的组织和协调工作,精心部署,精心安排,精心组织,密切配合,通力协作。

2、科学制定县级农田水利综合规划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水利部等五部委《关于建立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的意见》精神,开展县级农田水利综合规划编制工作,整合涉水项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快农田水利发展。各市要选2—3个县(市、区)开展综合规划编制试点,尽快开展前期工作,摸清家底,明确建设任务。规划要按照因地制宜、统筹兼顾、量力而行、稳妥发展的原则,做好与现有各项专业规划的衔接。规划应在县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由县主要领导为组长,发展改革、财政、水利、农业、国土资源等部门参加的规划编制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县级水利部门负责。规划完成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或人大批准实施。在实施中建立联席会制度,对不同部门安排的涉及农田水利建设的项目按规划进行协调。批准后的综合规划将作为申请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的立项依据。

3、建立稳定增长的投入机制

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坚持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加大农田水利建设的投入,建立稳定增长的投入机制。切实加大政府投入,用足用好各项支农政策。落实国家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的要求,将政府投入向粮食生产核心区倾斜,加大对产粮大县的扶持力度。通过政策倾斜、资金扶持、民主协商、技术服务等方式调动受益农户投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积极性,引导农民群众利用农闲时节依靠劳动积累增加固定资产存量,改善农村和农民自身的生产生活条件。按照“谁建设、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积极拓宽投融资渠道,制定切实有效的政策和措施,引导和鼓励个体或其他经济组织等社会资金投入,作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投入的有益补充。

4、健全评比激励制度

省政府将继续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海河杯”竞赛活动,对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成绩突出的县(市、区)进行表彰,并在安排资金和项目上给予倾斜。各市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评比激励机制,研究制定激励政策,对积极参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实行政策性扶持奖励。进一步完善评比办法,建立科学的评比指标体系,使之更加科学化、规范化。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真正发挥竞赛活动的代表性和导向性,达到表彰先进,鞭策后进的目的。

5、搞好宣传和技术服务

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结合改革开放30年成就宣传,大力宣传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政策、成就和建设管理经验,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提高农民群众的认识和参与意识。各级水利部门要派技术人员深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第一线,加强指导,搞好服务。要把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送到田间地头,帮助农民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加强基层水利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充分发挥抗旱服务站、乡镇水利站的协调、指导和服务功能。

二○○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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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今冬明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实施意见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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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今冬明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实施意见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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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今冬明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献

关于我省今冬明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意见 关于我省今冬明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意见

关于我省今冬明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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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去年9月份以来,我省遭受了历史罕见的特大干旱,给农业生产造成重大损失,给灾区群众生活带来很大困难。粮食减产已成定局,实现农民人均收入目标难度很大。在北方17个受灾省份中,我省灾情最为严重。严重的灾情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明确要求我们以保口粮、保人畜吃水、保牲畜饲草、保明年生产种子为重点,妥善安排好灾区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实施意见主要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改善农业灌溉条件,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村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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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785号)精神,进一步深化全市建筑业“放管服”改革,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通过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加快产业升级,推进全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产业结构调整目标:促进骨干企业做优做强,形成一批以开发建设一体化、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程总承包为业务主体、技术管理领先的龙头企业。加快建筑产业化发展,吸纳更多的人员成为产业工人,推进城镇化进程。

——技术进步目标:加大信息化推广力度,应用BIM技术的项目逐年增加。

——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发展目标:到2025年,力争全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

——建筑市场监管目标:加快完善企业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模式,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

——质量安全监管目标:质量安全监管体系进一步健全,工程质量水平全面提升。

 

三、激发建筑企业发展活力

(一)促进建筑企业拓宽发展领域。

一是引导和帮助建筑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在降本增效、做强做大和做专、做精、做特、做新上下功夫,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上求突破。

二是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引导有能力的企业通过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选取试点项目开展项目投资咨询、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咨询、监理、项目运营管理等覆盖工程全生命周期的一体化项目管理咨询服务。

三是鼓励增项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行业资质积极参与五大基础设施网络、脱贫攻坚、易地扶贫搬迁等项目建设。

四是积极引导本地建筑企业与省内外大型企业合作承接项目。(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二)鼓励培育企业提升竞争实力。

一是积极引导和支持中小企业向技术含量较高的专业承包方向发展,扶持发展一批经营特色明显、科技含量较高、市场前景广阔的专业企业。

二是鼓励市内企业根据市场变动情况和需求,以建设项目、技术、资金、管理等为纽带,在企业间开展多种形式的联合经营,鼓励行业间互动,灵活经营、加强合作,实现企业在投竞标和施工建设等环节的合作,共同巩固和扩大市场份额,进一步提升各自的核心竞争力。(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工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三)加快推进工程总承包。

一是鼓励市内企业以多种形式联合重组,发展成为工程总承包企业。

二是鼓励总承包企业向集团化方向发展,延伸产业链,提高规模经营效益。

三是鼓励政府投资项目、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投资项目以及重点工程和公共项目实行“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或“设计—施工”(DB)总承包等工程项目管理模式。实行总承包的项目,除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总承包范围内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外,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直接发包总承包合同中涵盖的其他专业业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政务服务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四)落实有关奖励优惠政策。

一是贯彻《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促进建筑业发展奖励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保政办发〔201465号),奖励为促进全市建筑业改革发展、争创产值利税、提升标准化建设水平、质量和安全生产争先创优、税收贡献成效显著的企业,激励建筑业企业加快发展。

二是鼓励建筑、勘察、设计等企业积极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支持企业申请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三是引导金融部门按照国家政策,执行好企业贷款有关优惠政策。对参与五大基础设施网络、脱贫攻坚等项目建设并符合相应条件的建筑、勘察、设计等企业,要落实好相应税收减免政策。(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财政局、国税局、工商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五)推动实施“走出去”和“请进来”战略。

一是鼓励企业积极开拓市外建筑市场,努力形成部分重点区域的规模市场,逐步提升保山市建筑企业声誉并提高市外市场占有份额。

二是紧紧抓住国家、省、市对外开放新机遇,加快推进建筑业“走出去”发展,加快培育一批境外工程承包企业,鼓励和支持具有一级(甲级)及以上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申报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

三是支持市外建筑业企业到我市落户,为其在我市设立总部创造有利条件。特级、一级施工企业根据实际需要,申请在注册所在地工业园区设立基地的,各县(市、区)、园区可参照工业企业的供地优惠政策给予安排建设用地。

四是打破市场准入壁垒,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建市〔2015140号)和省、市关于建立统一开放、公平竞争、有序健康的建筑市场秩序的要求,对勘察、设计、招标代理、施工、监理、工程造价企业实行入保备案制的行业应调整为“项目管理人员登记”或取消备案制。(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招商合作局、工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配合)

 

四、推进招标投标管理创新

(六)大力推行电子化招投标。

一是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在国家《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的基础上,加快完善本行业本部门工程建设电子招投标行业管理办法和评标标准的技术要求及规范,促进招投标全过程电子化;要按照《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加快本行业行政监督平台建设,全面实现建筑市场“数据一个库、监管一张网、管理一条线”的信息化监管目标。

二是要重点对国有资金项目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重要材料和设备采购招标实施监督,做到应进场项目统一进场交易,加强招投标项目“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加强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坚决查处串通投标、围标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是非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招标发包,是否进入有形市场开展工程交易活动。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等手续,确保工程建设实施活动规范有序。(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政务服务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七)推进建筑工程设计招投标管理制度建设。

一是按照《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3号)相关规定,完善我市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制度建设。

二是探索推行设计团队、设计方案招标方式。强化以投标人的业绩、信誉、设计人员的能力和方案的优劣作为评标标准。

三是完善招标人、中标人使用未中标方案付费的管理办法。四是鼓励市内设计企业以联合体的身份参与国有投资公共项目设计投标活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规划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财政局、政务服务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五、加快建设工程推进

(八)优化初步设计管理。除涉及国家投资和财政预算资金安排以外的一级建筑工程中的非公共建筑工程(住宅、工厂生活区、地下工程)、二级及以下建筑工程、中型及以下市政工程可以方案设计代替初步设计,不要求另行编制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九)优化施工图审查管理。

一是对不涉及结构施工、技术特别简单的绿化、亮化、小型广场、装饰等工程,施工图可以不送审,设计质量由设计单位全面负责。

二是简化投资小、技术简单的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流程,对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在保证审查质量的前提下,可直接核发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不再按“勘察设计咨询业管理信息网”流程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十)优化建筑施工许可管理。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18号)关于“不得‘搭车’增设施工许可条件和审核程序”和《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中“凡可以采用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的事项,一律不设前置审批”的要求,将人防、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工伤保险、消防、城建档案等审批前置调整为告知建设单位须办理的其他手续。人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消防等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落实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确保履职到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防办、公安消防支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六、提高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十一)建立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机制。

一是全面落实各方工程质量主体责任,特别要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

二是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特别要强化对深基坑、高支模、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管理。推进信息技术与安全生产深度融合,加快建设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信息系统,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覆盖、多层次、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培训制度,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及各方主体的安全管理水平。

三是鼓励监管部门采取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进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加强对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十二)完善建筑市场监管。

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对建筑企业资质和进入我市的建筑企业登记信息实行动态核查,采取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重点对勘察、设计、施工企业和项目负责人履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对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和拖欠工资的单位,采取市场禁入、列入黑名单等措施进行惩戒。属于市外企业的,上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加大对注册执业人员的监管力度,对违规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水务局、质监局、司法局、工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七、优化建筑市场环境

(十三)加强建筑业诚信体系建设。

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从行政动态管理、市场行为、质量安全、城建档案报送等方面对建筑市场主体进行全方位监管的制度体系。继续实施勘察设计质量与市场实时联动监控。完善统一的企业、注册人员、工程项目等基础数据库,建成统一、开放的管理平台;严格执行《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完善信息发布制度,建立健全行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鼓励社会监督,拓展行业诚信体系应用;完善“信用保山”“信用云南”相关信息,积极运用保山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双公示管理平台等发布建筑业诚信信息。(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牵头;市工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十四)完善工程造价计价体系。

针对工程总承包模式,建筑产业化建造方式,绿色、环保建筑新技术、新工艺,以及市政设施管养维护新领域等专项计价依据,健全计价使用、解释、评价、增补和修订等制度。细化装配式建筑造价计价规则。积极研究境外工程计价方法,满足建筑业新发展对计价依据的新要求。进一步完善工程造价信息发布机制,提升服务水平。不断完善技术和信息支撑平台,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夯实产业发展基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审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十五)规范工程价款确定。

审计机关和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的依法审计监督和账务评价。发、承包双方应依法协商约定涉及工程价款的计算确定、进度计量和结算支付等合同条款并严格履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要求合同当事人将非协商共识内容纳入合同。发承包双方均不得以自身内部监督审计和考核评价等部门的意见为依据,强迫对方同意变更或撤销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和支付事项。合同当事人不得将审计和财政评价作为工程结算延期、拖欠和拒付工程款的理由。通过工程款支付担保等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严防拖欠工程款。

未完成竣工结算,未确定具体结算金额和支付安排的项目,不得办理资产转固和产权确认登记。强化工程价款结算过程中农民工工资的支付管理,避免总承包人将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建立工程造价纠纷调解机制,加强工程价款结算纠纷和合同纠纷的调解,积极搭建工程造价纠纷调解平台,提高纠纷解决效率。(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审计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地税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八、加强建筑业人才队伍建设

(十六)加快造就高素质人才队伍。

建立完善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机制和人尽其才的良好环境,对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国家注册专业技术人才,按照规定提供优惠和便捷服务,确保人才引得进、留得住、发展好。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培养,提高其经营管理能力、协调创新能力、处理复杂问题能力。积极实施技能型人才培养和职业教育工程,提高教育培训质量,形成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执业资格体系。加大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建造师的培训力度,确保有更多合格人才获得注册师执业资格和中级以上职称资格证书。(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教育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十七)提高建筑工人素质。

严格落实关键岗位持证上岗制度,大力开展一线生产操作人员培训和职工职业技能竞赛,提高从业人员综合素质。大力发展木工、电工、砌筑、钢筋制作等以作业为主的专业企业,使其成为工人的主要载体,实现建筑工人公司化管理。推动实名制管理,落实劳动合同制度,规范工资支付,加强工程现场管理人员和建筑工人的教育培训,促进建筑业农民工向技术工人转型。到2020年,建筑业中级工技能水平以上的建筑工人数量达到1万人,2025年达到3万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十八)保护工人合法权益。

全面落实劳动合同制度,督促施工单位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到2020年基本实现劳动合同全覆盖。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实行建设工程费中有关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拨付工程项目各类款项时优先拨付人工费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按照谁用工谁负责和总承包负总责的原则,督促企业落实工资支付责任,依法按月足额发放工人工资,对存在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要依法采取惩戒措施。建立和完善与建筑业相适应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方式,大力推进建筑施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督促施工单位不断改善建筑工人的工作环境,提升职业健康水平,促进建筑工人稳定就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九、加快推进先进技术应用和发展

(十九)加快推进建筑企业产业现代化。

努力推动建筑业企业引入工业化生产方式,加快“建筑业+互联网”信息化进程,积极探索应用信息化成果,发展在智能建筑领域的竞争能力;积极推进太阳能等清洁节能、绿色建材,大力发展绿色环保节能建筑新领域的技术与竞争优势;加快建筑业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城镇化发展目标相融合,与“美丽乡村”建设统一规划建设,发展民族贫困地区农村建筑市场,为广大农村提供农民需求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清洁能源(沼气池)以及抗震安全、较低成本住房的示范建筑模式,加快脱贫攻坚步伐。(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扶贫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二十)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

适应市场需求,完善装配式建筑标准规范,实现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提高技术水平和工程质量,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加快推进以钢结构、钢筋混凝土(PC)、木(竹)结构建筑为主的装配式建筑发展,推动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使用装配式建筑,积极探索和推广应用装配式管廊。加强研究,鼓励试点、示范,集成市场具备装配经验的生产厂商技术,提高设计能力及效率,增强装配式建筑设计、施工、生产及装配配合度,不断提高装配效率及质量。到2025年,使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工业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配合)

(二十一)强化科技成果推广转化。

推广资源节约、生态环保、信息网络技术和产品,推广应用高性能、低材耗、低能耗、可再生循环利用的建筑材料,推广先进适用的装修成套技术。引导和监督技术依托单位编制实施推广项目的技术规程、工法、标准图、操作手册、运行管理指南,引导企业按照规定实施备案管理。完善建筑施工标准体系,实施建筑业科技示范工程,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加快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在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和运营维护全过程的集成应用,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数据和信息化管理。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试点,完成乙级及以下勘察设计单位三维、协同设计及运营管理系统等信息化手段的普及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工业信息化委、科技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十、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二十二)做好“营改增”的平稳过渡。

深入分析研究“营改增”税制改革对建筑业的影响作用。鼓励采取清包工和甲供材料工程方式降低税率,鼓励建立建材、设备及劳务采购平台,引导建筑业企业优化管理模式、健全财务制度、强化内部管控,确保“营改增”税制改革平稳衔接,力争建筑企业的税负只减不增。(市国税局牵头;市地税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二十三)严格落实保证金管理规定。

除依法保留的投标、履约、工程质量、农民工工资4类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进一步制定完善工程建设领域保留的4类保证金具体管理办法,落实保证金收取、返还等有关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设立违规收取保证金的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并向社会公布;对投诉举报事项要逐一登记、认真查处,确认违规的要记入信用档案,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典型案例要及时通过媒体曝光。(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二十四)降低建筑业企业财务成本。

充分发挥金融服务、工程保险等市场机制作用,积极推行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和业主合同款支付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或第三方保险机构承保的方式,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各有关单位和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排斥、限制或拒绝接受银行保函或第三方保险机构承保保函或保单,重复收取保证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政务服务管理局、银监会保山监管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十一、保障措施

(二十五)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市级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市直有关单位参加,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联席会议负责牵头落实有关政策,确保对建筑企业的扶持奖励政策落实到位;规范建筑业统计基础工作,加强建筑业经济运行监测;积极支持建筑企业“走出去”发展,做好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积极支持建筑业科技创新改革,推进建筑工业化发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要将建筑业发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统筹推进建筑业发展。

(二十六)加强宣传引导。

各级各部门要大力宣传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政策措施和进展成效,做好政策解读和信息发布工作,让社会公众特别是广大市场主体全面了解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政策举措,增强市场主体法治意识、信用意识和自律意识。

(二十六)加强督促检查。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指导本地本系统有序推进建筑业发展各项工作。对工作推进滞后、协调配合不力、延误改革发展和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等问题的,严肃追责问责,确保建筑业发展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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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关于加强城市节水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水利厅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加强城市节水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建城通〔2022〕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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