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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长江两岸造林绿化的指导意见

《关于加快推进长江两岸造林绿化的指导意见》是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自然资源部、林草局发布的文件,成文日期是2018年09月25日。

关于加快推进长江两岸造林绿化的指导意见基本信息

关于加快推进长江两岸造林绿化的指导意见简介

文件全文

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江西省、湖北省、湖南省、重庆市、四川省、云南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水利厅、林业厅(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着力解决长江干流两岸绿化缺株断带、森林生态功能脆弱等问题,加快构筑沿江森林生态廊道,经商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现就加快推进长江两岸造林绿化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以增加长江两岸林草覆盖、提升森林质量为主攻方向,以机制创新和科技创新为动力,大力推进造林绿化和森林质量精准提升,积极实施沿线村镇绿化美化,加快构筑连续完整、结构稳定的森林生态系统,尽快建成长江两岸绿色生态廊道,让长江上下游、左右岸绿起来、美起来。

(二)基本原则。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落实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统筹长江两岸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坚持量质并重、以质为主,依靠科技进步,全面推进长江两岸造林绿化,提升森林质量;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依据当地实际情况,在保障长江防洪安全的前提下,遵循森林生长演替自然规律,科学开展造林绿化;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通过创新机制,完善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各方面力量参与造林绿化。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全面实现长江两岸宜林地植树造林,整体提升绿化质量,基本建成沿江绿化带。到2025年,长江两岸造林绿化全面完成,实现应绿尽绿,森林质量明显提升,沿江生态防护体系基本完善,连续完整、结构稳定的森林生态系统初步形成,岸绿景美、绵延万里的沿江美丽生态带基本建成。

全面推进造林绿化

(四)加快长江两岸护堤护岸林建设。以人工造林为主,多树种配置,增加森林覆盖,扩大生态容量,构筑护堤护岸屏障,健全长江两岸生态防护体系,改善岸线生态景观。有堤防地段,长江干堤临水侧造林限于临水侧护堤地范围内,以发挥防浪护岸功能为主,选择耐水湿、浅根系乡土树种,营造防浪林带,稳固防洪堤坝。背水侧护堤地范围内,在不影响堤防等水利工程安全,留足工程管护、防汛抢险等交通通道,巡堤查险、防汛备料等空间的情况下,科学造林,健全护堤林带,防止风蚀对堤防工程的危害;鼓励各省在背水侧护堤地外通过土地流转租用等方式造林,扩大生态廊道空间,具体宽度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无堤防地段,长江两岸第一山脊线以内区域,在不影响防洪安全情况下,结合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重点防护林体系建设和天然林资源保护等重点工程,实施精准造林,消除现有林地中的“天窗”、宜林荒坡荒丘等裸露地,集中连片建设防护林带,防止水土流失,减少江岸冲刷。两岸第一山脊线不明显地段,防护林带的宽度由各省结合当地地形地貌,按照构筑生态屏障、防止水土流失、减轻环境污染的要求确定,防护林带宽度原则上应在设计洪水位以上且不少于30米。(2020年前完成)

(五)全面实施岸线复绿。依据河道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坚持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全面推进岸线整治修复,恢复和增加两岸绿色覆盖。非法码头、采石塘口、船厂以及废弃厂矿和堆积地等侵占的岸线,要采取客土整地等措施,选择抗逆性好、具有固氮作用的深根性乡土树(草)种,进行乔、灌、草多层次栽植复绿,同时加强合法码头、口岸、港口等绿化工作,形成与岸线防护林带融为一体的自然景观。干流堤防临水侧护堤地范围以外的滩地、洲滩民垸要加强绿化,合理栽植耐水湿、净化水质、抑螺防病的草类植物进行复绿,禁止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等。对于库区消落带,要采取工程治理与生物防治相结合的方式,根据水位消落和土质情况,合理确定绿化范围,筛选耐旱、耐淹、抗冲刷且能固土的植物,沿湿度梯度方向草-灌-乔阶梯状配置近自然植物群落进行修复。(2020年前完成)

(六)着力沿线城镇村庄道路绿化美化。以建设生态型、功能型城乡绿地生态系统为方向,以改善人居环境为目标,将山水林田湖草作为一个生命共同体,抓好长江两岸沿线城市江边、乡镇建成区、村屯居民区的绿化美化,大幅提升生态宜居水平。要充分挖掘绿化潜力,拓展绿化空间,实施规划建绿、见缝插绿、见空补绿、拆违还绿,科学配置阔叶树种、彩叶树种,在城市江岸建设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在路旁种植护路林,在水系周边种植护岸林,形成以片林为极、绿道为轴、林园为核、庭院为点的绿化景观格局,建设沿岸美丽城镇、美丽村庄。加快沿线公路、铁路两侧造林绿化,促进绿色通道断带合拢、改造更新,巩固和扩大绿色通道建设成果。(2020年前完成)

(七)科学推进森林质量提升。坚持先急后缓、严格生境保护,自然修复和人工促进相结合,采取补植补造、更新改造等措施,对长江两岸沿线林分稳定性失调、林木生长发育迟滞、系统功能退化或丧失、景观破坏严重的防护林,选择没有共性病虫害树种,实施退化林分修复,改善林相和林分结构,精准提升林分质量,促进森林正向演替,恢复和提升生态防护功能。长江上游地区,重点对老化、生长衰退的护岸林和生态经果林进行提质增效,恢复和增强沿岸自然生态景观。长江中下游地区,重点对老化、病虫害严重的护堤纯林调整树种结构,培育混交林,设置隔离带,提升防浪护岸、生态保护能力。(2025年前完成)

不断完善政策机制

(八)统筹国土空间规划。围绕长江经济带国土空间资源利用、开发保护和空间治理,坚持生态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并重,结合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合理确定长江两岸造林绿化范围,保障长江两岸绿色生态廊道空间。大力推动土地综合整治,优化生产生活生态空间。要按照国务院退耕还林还草工作总体安排,依法逐步将长江两岸水土流失严重、地质灾害隐患大,土质差、粮食产量低的25度以上坡耕地、重要水源地中15-25度坡耕地、严重污染耕地等退耕,切实破解长江两岸生态修复任务重与绿色生态廊道空间不足的矛盾。

(九)完善资金投入机制。国家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在安排天然林资源保护、重点防护林体系建设等重点工程任务和补助资金时,向长江两岸造林绿化和森林质量提升倾斜,并安排资金支持长江沿线非法码头、采石塘口复绿。各有关地方要建立多渠道投入、多部门协作、多方面参与的造林绿化投入新机制,积极整合各渠道资金,加大投入力度。要按照“政府主导、市场主体、社会参与、风险可控”的原则,通过推行先造后补、以奖代补、贴息贷款、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积极利用国内政策性、开发性金融贷款,鼓励和支持利用国外金融组织和政府贷款,以及引导社会资本投入造林绿化。

(十)健全森林建管制度。推行集体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的“三权分置”运行机制,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林地经营权,引导林权规范有序流转,培育新型营造林主体,促进规模化经营。推行林地经营权质押、担保、入股,有效盘活林木资源资产,发展营造林主体混合所有制。充分发挥专业造林队伍在标准化、集约化、规范化营造林方面的骨干作用,大力推行专业化造林。完善森林管护机制,鼓励推行专业队伍管护、承包管护和家庭管护等灵活多样的管护模式,大幅提升管护水平。鼓励在长江两岸率先建立和推行“林长制”。严格长江两岸绿色生态廊道内林木采伐审批制度和限额管理,严厉打击乱砍滥伐、毁林开垦、非法占用林地等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全面加强森林资源保护。

保障措施

(十一)强化组织领导。有关省市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强化主体责任,将推进长江两岸造林绿化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加强领导,团结带领广大干部群众,扎实推进长江两岸造林绿化各项工作。要把中央的决策部署与当地实际结合起来,抓紧研究制定省级实施方案和配套措施,明确本地区长江两岸造林绿化的主要目标和任务,并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有关市(州)、县(市、区);建立目标责任制和造林绿化质量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河道管理范围内护堤护岸林营造及管理工作,由河道管理单位牵头负责。长江支流造林绿化由各省结合自身实际统筹推进。

(十二)加强指导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加强对长江两岸造林绿化工作的指导。要加快编制长江经济带国土空间规划,协调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优化和调整长江两岸绿色生态廊道空间用地,指导各地科学编制本地区国土空间规划。要督促长江两岸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加快护堤地的确权勘界,加强长江干堤两侧护堤地造林绿化和经营管护,并指导有关地方做好长江干流堤防临水侧护堤地范围以外的滩地、洲滩民垸绿化工作。要指导和督促相关省(市)林业部门、河道管理部门强化规划设计、组织管理、协调服务和督导检查,强化技术指导和培训,完善造林绿化建设标准、技术规程,科学选择树种,高质量推进长江两岸造林绿化工作。

(十三)强化科技支撑。加强沿岸码头、废弃厂矿、污染土地、石质山地、库区消落带等生态修复技术攻关,总结、筛选和研发一批适宜长江两岸不同区域的营造林技术和模式,加强林草良种选育技术研发,加大示范推广力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高造林成活率和保存率,推进森林质量精准提升。加强营造林创新平台建设,依托“互联网 ”,构建高水平的远程技术服务平台,提供直达林间地头的造林绿化技术与管理“配方”,精细化管理和服务,不断提升造林绿化科学管理水平。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  利  部

自 然 资 源 部

林  草  局

2018年9月25日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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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长江两岸造林绿化的指导意见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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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长江两岸造林绿化的指导意见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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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长江两岸造林绿化的指导意见文献

关于加快推进“清廉学校”建设的指导意见(最新) 关于加快推进“清廉学校”建设的指导意见(最新)

关于加快推进“清廉学校”建设的指导意见(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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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3页

关于加快推进“清廉学校”建设的指导意见(最新)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 x 省委教育工委 x 省教育厅关于加快建 设“清廉学校”的指导意见》( x 教工委﹝ x﹞40 号)和《中共 x 市 委关于推进清廉 x 建设的决定》( x委﹝x﹞19 号)文件精神,进一 步加强清廉教育建设,现就加快推进我市“清廉学校”建设,提出以 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设“清廉学校”的重要意义。 加快推进清廉学 校建设,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 大精神的具体举措,是推进我市教育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 重要抓手,是推进“清廉 x”建设的重要组成内容,是推进教育现代 化的重要途径。 当前,我市正深入开展 “大学习、大调研、大抓落实” 主题实践活动, 我们要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 积极倡导和树立清廉 之风,以讲正气、敢担当、严纪律、提效能、促发展、强素养、树形 象为主旨,全面加强学校

江西加快推进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 江西加快推进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

江西加快推进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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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日,江西省委、省政府在吉安市召开全省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建设现场会,总结交流一年来全省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建设的成效和经验,研究部署今后特别是今冬明春造林绿化工作。2008年9月.江西省出台《关于全面推进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建设的意见》,决定从当年起在全省实施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

贵州关于加快推进都匀毛尖茶叶企业整合的指导意见的解读

解读:《关于加快推进都匀毛尖茶叶企业整合的指导意见》

近日,黔南州委办、州政府办印发《关于加快推进都匀毛尖茶叶企业整合的指导意见》,通过8大措施推进茶叶企业整合,加快黔南茶产业转型升级,全力“把都匀毛尖茶品牌打出去”和引领“黔茶出山”,争做贵州茶产业发展的领头羊、排头兵。

基地扶持。整合茶叶基地集中连片并获得有机茶产地认证的,由企业所在县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认证面积500亩以上1000亩以下的,每亩补助500元;认证面积100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1000元。

工厂扶持。整合加工厂达到清洁化生产车间标准的,由企业所在县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规模在1万平方米以上2万平方米以下,投资强度1000万元以上的,按10%的比例给予贷款贴息补助;投资强度2000万元以上的,按15%的比例给予贷款贴息补助。对于企业实行全程机械化的,除享受农机补助外,县级财政再补助30%。

用地扶持。企业加工厂新建、技改或为完善资产权证手续征用土地的,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企业只承担土地征收成本价,土地出让金属于本级政府征收部分,采取先收后返全额补贴企业,为企业申请农业设施用地提供方便。企业建厂、技改项目涉及的城市建设配套费等全额补贴企业。

税收扶持。整合后的茶叶企业前三年由企业所在县级财政将企业实际上缴税收地方留存部分以扶持方式全额补贴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第四至五年将企业实际上缴税收地方留存部分的50%以扶持方式全额补贴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

营销扶持。整合后的茶叶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0.5亿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按2%给予补助;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按3%给予补助;3亿元以上的,按5%给予补助。整合企业到一、二线城市开设都匀毛尖专卖店或茶馆专营都匀毛尖茶,经营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且年销售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每店每年补助5至10万元。在互联网销售都匀毛尖茶年交易次数满1万笔且交易额1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年交易次数满3万笔且交易额5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

金融支持。金融部门加大信贷支持力度,确保整合后的茶叶企业贷款利率不上浮,贷款比重逐年增加。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按不低于50%的比重向整合茶叶企业倾斜。由黔南州政府牵头组建都匀毛尖茶资产管理公司,盘活州县(市、区)茶叶有形无形资产,为整合茶叶企业提供融资担保。

项目支持。企业茶叶基地、加工厂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等列入州县相关行业规划,相关部门涉农项目资金原则上重点县(市、区)按30%的比例予以安排,其他县(市、区)按10%的比例予以安排。企业技术创新纳入州县科研资助计划,州县科研资金按不低于30%的比重支持整合企业的技术创新,并提供资金购买专利产品优先供整合企业生产使用。相关部门创造条件辅导其争取和申报省级以上项目资金。

宣传扶持。企业经批准在省级以上媒体宣传都匀毛尖品牌半年以上的,由企业所在县级财政给予宣传总费用50%的补助。对经黔南州政府批准以都匀毛尖品牌名义举办大型推介活动,州及所属县(市、区)按“一事一议”政策给予专项扶持。政府及所属部门所建广告牌优先供整合茶叶企业宣传使用。

2016年至2020年,黔南州每年将整合企业2家以上,力争到2020年,年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的茶叶龙头企业达到10家以上,实现主板上市企业1家、新三板上市企业2家以上。

2016-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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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发布《加快推进实施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征求《关于加快推进实施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银保监会办公厅: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加快推进工程担保制度建设,完善建筑市场监管机制,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我部研究起草了《关于加快推进实施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送你们征求意见,请于2018715日前将意见函告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联系人及电话:张 娟 010-58933262

附件:关于加快推进实施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872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关于加快推进实施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工程担保是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的重要措施,是市场信用体系的主要支撑,是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的有效手段。自2004年开展工程担保试点以来,初步建立了适合我国国情的工程担保制度,提高了建筑市场主体的履约意识,丰富了建筑市场监管手段。但是,当前建筑市场仍然存在着工程防风险能力不强,履约纠纷频发,工程欠款、欠薪屡禁不止等问题,亟需通过完善工程担保应用机制加以解决。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现就加快推进实施工程担保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应对各类风险、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的工作部署,通过加快推进实施工程担保制度,推进建筑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建筑产业发展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创新建筑市场监管方式,适应国际化发展需求。

二、工作目标

在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和民间投资的住宅工程中推行工程履约担保;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全面推行工程质量保证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到 2020年,各类保证金的保函替代率提升 30%;采用最低价中标的工程实行高额履约担保;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全部采用见索即付保函。

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公司保函以及工程保证保险保单统称保函。

三、分类实施工程担保制度

(一)大力推行投标担保。投标保函的金额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 2%,最高不超过 80万元。鼓励将投标人参与围标串标及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纳入投标保函的索赔条件,规范招投标秩序。招标人到期未退还投标保证金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记录。

(二)着力推行履约担保。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列明承包单位提供履约保函。民间投资的住宅工程应当实行履约保函。采用最低价中标的工程应当推行高保额履约保函,保函金额由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确定。工程参建各方主体及保证人应当加强工程风险防控能力建设。保证人应当不断提高专业化承保能力,增强风险识别能力,认真开展保中、保后监管,及时做好预警预案,协助建设单位和承包商做好对工程承包合同的履约管理和合同争议调解等工作,并在违约发生后及时代为履行或承担损失赔付责任。

(三)加快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对建设单位的诚信评价,将诚信评价结果作为实行工程款支付担保的重要依据,采取差别化的政策,以激励和强化对建设单位的行为规范。对于未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和预付款的政府投资工程,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大监管力度,对发现工程款拖欠的工程依法予以停工。

(四)强化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应用。在住宅工程中推行工程质量保函,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工程质量保函有效期应与施工合同中确定的工程缺陷责任期相一致。建设单位到期未退还保证金的,应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记录。

(五)全面推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在工程建设中全面推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并实行差别化管理,连续两年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的施工企业不用提供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对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记录的施工企业,应纳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的保证人应不断提升专业能力,提前预控农民工工资支付风险,并结合建筑工人实名制平台建设,加强对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力度,加快建筑工人产业化进程。

(六)推行工程保函替代保证金。严格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工作要求,对于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筑企业可以保函的方式缴纳,对于银行保函,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不得拒绝。工程保函的保费应计入工程造价。

四、促进工程担保市场健康发展

(七)培育保证人市场。从事工程担保的保证人应为有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专业担保机构、保险机构。其中,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分行、支行以上银行;专业担保机构是指取得资信等级的专业工程担保公司;保险机构是指经银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保证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八)创新监督管理方式。引导各方市场主体树立信用意识,加强内部信用管理,不断提高履约能力,积累企业信用。修订保函示范文本,修改完善工程招标文件和合同示范文本,推进工程担保应用;积极发展电子保函,鼓励以工程再担保体系增强对担保机构的信用管理,推进互联网+”工程担保市场监管。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保证人履行担保责任的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

(九)完善风险防控机制。推进工程担保保证人不断完善内控管理制度,积极开展风险管理服务,鼓励保证人与工程监理企业等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开展合作,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保证人应不断规范工程担保行为,加强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发展保后风险跟踪和风险预警服务能力,增强处理合同纠纷、认定赔付责任等能力。全面提升工程担保机构风险评估、风险防控能力,切实发挥工程担保作用。

(十)落实建设资金到位证明。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时,可以出具建设资金到位承诺书,承诺书应列明建设单位具有银行出具的建设资金到位证明或者提供工程款支付保函。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大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遏制工程款拖欠。对于未履行承诺的建设单位,将其不良行为记入建筑市场信用档案。

(十一)加强合同履约监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各类合同的履约监管,严禁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订立阴阳合同、虚假合同。要依法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十二)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工程担保公司应当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报送项目业绩基本信息,全国建筑市场公共服务平台对其年度业绩信息进行公示,建立动态管理制度,及时清出长期未从业的工程担保公司。加大建筑市场信息公开力度,全面公开企业资质、人员资格、工程业绩、诚信信息以及工程担保相关信息,方便投保人、受益人、保证人及相关机构查询。

(十三)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制定统一的资信评价标准,对工程担保公司、银行、保险机构开展信用评价工作。积极探索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结果直接应用于工程担保的办法,为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提供便利,降低担保费用、简化担保程序;对恶意索赔等严重失信企业纳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实施联合惩戒,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市场环境。

六、加强统筹推动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工程担保工作,明晰工作目标,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健全工程担保管理机制,完善相关配套政策;项目所在地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工程担保机构的监管,不断提升保证人专业能力,防范化解工程风险。

(十五)建立考评机制。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立工程担保工作考核评价机制,重点考核评价各地推进工程担保应用、工程担保制度体系建设等情况。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工程担保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工程担保工作目标落实。

(十六)做好宣传引导。各地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积极做好工程担保的宣传工作,加强舆论引导,增进建筑市场主体对工程担保的了解和应用,切实发挥工程担保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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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绿化的意见基本信息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绿化的意见

渝办发〔2011〕90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变“荒山穷山”为“秀山宝山”,深入推进“森林重庆”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绿化提出如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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