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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发布的。 

关于加强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基本信息

关于加强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简介

内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

建科〔2021〕7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急管理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委)、应急管理局,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局,各省级消防救援总队:

超高层建筑在集约利用土地资源、推动建筑工程技术进步、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但近年来,一些城市脱离实际需求,攀比建设超高层建筑,盲目追求建筑高度第一、形式奇特,抬高建设成本,加剧能源消耗,加大安全管理难度。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科学规划建设管理超高层建筑,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管控新建超高层建筑

(一)从严控制建筑高度。各地要严格控制新建超高层建筑。一般不得新建超高层住宅。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人口以下城市严格限制新建1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不得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城市严格限制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不得新建50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各地相关部门审批80米以上住宅建筑、100米以上公共建筑建设项目时,应征求同级消防救援机构意见,以确保与当地消防救援能力相匹配。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确需新建1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的,应报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城市确需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结合抗震、消防等专题严格论证审查,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复核。

(二)合理确定建筑布局。各地要结合城市空间格局、功能布局,统筹谋划高层和超高层建筑建设,相对集中布局。严格控制生态敏感、自然景观等重点地段的高层建筑建设,不在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世界文化遗产及重要文物保护单位有影响的地方新建高层建筑,不在山边水边以及老城旧城开发强度较高、人口密集、交通拥堵地段新建超高层建筑,不在城市通风廊道上新建超高层建筑群。

(三)深化细化评估论证。各地要充分评估论证超高层建筑建设风险问题和负面影响。尤其是超高层建筑集中的地区,要加强超高层建筑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避免加剧交通拥堵;加强超高层建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防止加剧城市热岛效应,避免形成光污染、高楼峡谷风。强化超高层建筑人员疏散和应急处置预案评估。超高层建筑防灾避难场地应集中就近布置,人均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加强超高层建筑节能管理,标准层平面利用率一般不低于80%,绿色建筑水平不得低于三星级标准。

(四)强化公共投资管理。各地应严格落实政府投资有关规定,一般不得批准使用公共资金投资建设超高层建筑,严格控制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1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严格控制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城市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

(五)压紧夯实决策责任。实行超高层建筑决策责任终身制。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新建1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城市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应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作为重大公共建设项目报城市党委政府审定,实行责任终身追究。

二、强化既有超高层建筑安全管理

(六)全面排查安全隐患。各地要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加强对超高层建筑隐患排查的指导监督,摸清超高层建筑基本情况,建立隐患排查信息系统。组织指导超高层建筑业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全面排查超高层建筑地基、结构、供电、供水、供气、材料、电梯、抗震、消防等方面安全隐患,分析易燃可燃建筑外墙外保温材料、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外墙脱落、传染病防疫、消防救援等方面安全风险,并建立台账。

(七)系统推进隐患整治。各地要加强对超高层建筑隐患整治的监管,对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超高层建筑业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要制定隐患整治路线图、时间表,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重大安全隐患整治到位前,超高层建筑不得继续使用。超高层建筑业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应组建消防安全专业管理团队,鼓励聘用符合相关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补齐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制定人员疏散和应急处置预案、分类分级风险防控方案,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提高预防和自救能力。

(八)提升安全保障能力。各地要加强与超高层建筑消防救援需求相匹配的消防救援能力建设,属地消防救援机构要加强对超高层建筑的调研熟悉,定期组织实战演练。指导超高层建筑业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逐栋按标准要求补建微型消防站,组织物业服务人员、保安人员、使用单位人员、志愿者等力量,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超高层建筑业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应完善供电供水、电梯运维、消防维保等人员的协同工作机制,组建技术处置队,强化与辖区消防救援站的联勤联训联动,提高协同处置效能。

(九)完善运行管理机制。各地要建立健全超高层建筑运行维护管理机制,切实提高监管能力。开展超高层建筑运行维护能耗监测,定期组织能耗监测分析,结果及时公开。指导超高层建筑业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建立超高层建筑运行维护平台,接入物联网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并与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连通。具备条件的,超高层建筑业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应充分利用超高层建筑信息模型(BIM),完善运行维护平台,与城市信息模型(CIM)基础平台加强对接。超高层建筑业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应结合超高层建筑设计使用年限,制定超高层建筑运行维护检查方案,委托专业机构定期检测评估超高层建筑设施设备状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修缮维护。

各地要抓紧完善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协作机制,严格落实相关标准和管控要求,探索建立超高层建筑安全险。建立专家库,定期开展既有超高层建筑使用和管理情况专项排查,有关情况要及时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定期调研评估工作落实情况。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

2021年10月22日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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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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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高层加强卡箍

  • 品种:卡箍;材质:不锈钢;类型:铸铁用;规格(mm):100;产品说明:承压0.35MPa;产地山西;质量等级TA;
  • 玄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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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高层拖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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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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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文献

南昌市超高层建筑规划设计管理规定 (2) 南昌市超高层建筑规划设计管理规定 (2)

南昌市超高层建筑规划设计管理规定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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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139KB

页数: 8页

1 南昌市超高层建筑规划设计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条 总则 为规范超高层建筑的规划设计管理,根据国家相关设计规范 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南昌市西湖区、 东湖区、青山湖区、 青云谱区、 红谷滩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其它 县、区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布局与高度 超高层建筑的高度应合理确定。位于临江、临湖、临山、景 区、广场、机场等城市重点地段的超高层建筑,应符合该地段的 规划管控要求。 第四条 避难层(间) (一)避难层(间)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计算 建筑面积,其中避难间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非避难间(如楼 梯间、电梯井、其它功能性用房等)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二)避难层(间)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数的要求。 当建筑高度为 100米以上至 250米时,避难层(间)净面积应按 不小于 0.20 ㎡ /人计算,超

南昌市超高层建筑规划设计管理规定 南昌市超高层建筑规划设计管理规定

南昌市超高层建筑规划设计管理规定

格式:pdf

大小:139KB

页数: 8页

1 南昌市超高层建筑规划设计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条 总则 为规范超高层建筑的规划设计管理,根据国家相关设计规范 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南昌市西湖区、 东湖区、青山湖区、 青云谱区、 红谷滩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其它 县、区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布局与高度 超高层建筑的高度应合理确定。位于临江、临湖、临山、景 区、广场、机场等城市重点地段的超高层建筑,应符合该地段的 规划管控要求。 第四条 避难层(间) (一)避难层(间)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计算 建筑面积,其中避难间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非避难间(如楼 梯间、电梯井、其它功能性用房等)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二)避难层(间)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数的要求。 当建筑高度为 100米以上至 250米时,避难层(间)净面积应按 不小于 0.20 ㎡ /人计算,超

福建省住建厅:关于加强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房管局、城管局(委)、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支队,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支队:

  为进一步加强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建科〔2021〕7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超高层建筑在集约利用土地资源、推动建筑工程技术进步、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但抬高建设成本、加剧能源消耗,加大安全管理和应急救援难度。各地要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和“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新时期建筑方针,统筹发展和安全,结合本地区实际科学规划建设管理超高层建筑,强化城市设计对建筑的指导约束,严把技术经济可行性,确保与城市规模、空间尺寸相适宜,与消防救援能力相匹配。

  二、严格管控新建超高层建筑。按照《通知》要求,各地一般不得新建超高层住宅。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严格限制新建1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不得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城市严格限制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不得新建50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各地相关部门在审批80米以上住宅建筑、100米以上公共建筑建设项目时,应征求同级消防部门意见,以确保建设项目与当地消防救援能力相匹配。

  实行超高层建筑决策责任终身制。严格落实政府投资有关规定,一般不得批准使用公共资金投资建设超高层建筑。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确需新建1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城市确需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应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作为重大公共建设项目报城市党委政府审定。

  对于审定通过的建设项目,由城市人民政府将审定意见连同《通知》规定的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人员疏散和应急处置预案评估、消防救援能力评估意见等材料一并报送省住建厅。对于拟建1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省住建厅结合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情况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对于拟建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省住建厅结合抗震设防、消防设计等专题严格论证审查,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复核。

  三、加强消防救援能力建设。各地要加强与超高层建筑消防救援需求相匹配的消防救援能力建设,强化对超高层建筑的调研熟悉,属地消防部门要定期组织实战演练。超高层建筑业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应积极运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建设超高层建筑智能化运行维护平台,接入物联网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组建消防安全专业管理团队、技术处置团队和微型消防站,配齐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制定人员疏散和应急处置预案,强化与辖区消防

  四、加强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依法应当进行抗震设防审批的超高层建筑,设计单位应在设计文件中说明。建设单位在申请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时,需提供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相关规划批准文件(需明确该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总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和层高、层数等内容)。抗震设防审批意见作为施工图设计和审查的依据,对于审查难度大的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可提请建设单位邀请超限高层抗震设防审查专家提供技术咨询。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经抗震设防审批和施工图审查的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超高层建筑的抗震设防和采取抗震措施。

  五、加强超高层建筑节能管理。新建超高层建筑应当按照三星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并于竣工验收备案后取得相应的绿色建筑标识。超高层建筑应开展运行维护能耗监测,建设单位应当设置建筑能耗监测管理系统,定期进行分析评估,优化运行能耗管理。

  六、强化既有超高层建筑安全管理。各地要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回头看”,摸清超高层建筑“一楼一档”基本情况,督促指导超高层建筑业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制定超高层建筑运行维护检查方案,加强日常巡查,定期开展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建筑物结构安全、消防安全以及设施设备、外墙贴面及附着物状况,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及时进行整治和修缮维护,确保超高层建筑使用安全。

  七、完善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协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组织领导下,完善部门协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认真落实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有关要求,定期开展既有超高层建筑使用和管理情况专项排查,有关情况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应急管理厅

福建省消防救援总队

2022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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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住建厅:加强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要求新建150米以上建筑报省厅备案

日前,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消防救援总队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在现行的基本建设程序框架下,建立闭合监管机制,切实加强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

三部门强调,严格管控新建超高层建筑。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在审批80米以上住宅建筑、100米以上公共建筑建设项目时,应征求同级消防救援机构意见,以确保与当地消防救援能力相匹配。各市县新建1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的抗震、消防等专题论证按照海南省现行审查制度进行,其中已实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核准行政审批事项的市县、重点园区,应当将新建1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抗震论证审查情况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三部门明确,强化既有超高层建筑安全运维管理。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根据属地超高层建筑拥有规模情况,按《通知》要求组织建立相应的日常安全运维管理机制,并配备相适应的消防救援能力。

摘自 《中国建设报》 2022.09.22 邛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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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商品房预收款收存管理的通知简介

2021年9月14日,东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加强商品房预收款收存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内容是东莞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包括购房人按照认购协议、合同等约定支付的全部房价款(含定金、首付款、分期款、全款及按揭贷款等所有预售款)全部存入预售款专用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交存、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东莞市住建局将暂停监管资金拨付和商品房网签,并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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