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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是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文件,发布日期是2012年09月06日。

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基本信息

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简介

文件全文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近年来,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发展迅速,检测机构数量总体上可以满足市场需求,为工程建设质量检测活动提供了市场保障。结合我省检测行业发展水平,为保证检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检测机构总体数量

各设区市要立足检测行业有序发展,根据当前建设工程规模,调查本地区检测机构发展现状,掌握检测机构总体状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纠正。要参考城市发展规划和今后几年的工程建设规模,确定检测机构总体数量的合理水平,制定到2015年底检测行业三年发展规划(包括设区市城区及所属县(市、区)目前检测机构数量及近三年规划数量),以此作为调控检测机构数量的导向。规划应有前瞻性,并坚持有进有出,保持区域检测机构数量合理水平,避免恶性竞争。检测行业三年发展规划请于2012年8月30日前报省住建厅备案。已设立检测机构数量能够满足本地区检测市场需要的,建设主管部门要支持检测机构提升实力、增强竞争力,不提倡成立新的检测机构。

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总体数量调控目标是:设区市市区范围内原则上不再增加检测机构数量,县(市)范围内设立1个检测机构,一般为见证取样检测机构,有条件的可增加使用功能检测等资质类别,工程量特别大的县(市)检测机构还可增加主体结构检测等资质。

二、严格检测机构审批程序

省厅建立检测机构发展审查联席会制度,联席会由主管负责同志牵头,厅勘察设计与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处、建筑市场监管处、建筑节能与科技处、省质监总站等参加,重点审查各设区市检测行业发展规划的合理性、规划执行中的重大调整及检测行业管理重要举措等。

各地要引导检测机构发展方向,支持检测机构合并、联合、重组,从严控制成立新的检测机构。各地设立新的检测机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提交设立检测机构可行性评估报告。对照当地三年发展规划,评估当地检测机构数量是否已经能够满足检测工作需要、检测行业是否存在过度竞争或不正当竞争、成立新的检测机构是否必要等。同时,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把关,严格按照检测机构资质标准进行核查。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对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核查的主要内容是资质申请中人员、设备、场地的真实情况,核查情况填写到核查报告单中。

凡新设立检测机构均应建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系统,具备将检测数据上传到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网的条件,涉及力值的检测设备应实现数据自动采集。

省厅审批资质时,进一步发挥审查专家的作用。专家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有疑问时可以到现场进一步核实。检测专家库由各设区市建设行政部门主管工程检测人员,省、市质监站工程检测管理人员及省内规模较大的检测机构推荐的人员构成。

三、严格检测机构市场行为监管

检测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的人员、设备、工作场所、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等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要求,并报省厅批准。

设区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跨区域开展检测工作的管理,管理方式由各设区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确定。因见证取样检测送样数量大、频次多,需要见证送样并及时反馈书面检测报告,原则上不允许检测机构跨行政区域开展见证取样检测业务,包括设区市市区的检测机构到距离较远的县(市)及县(市)检测机构到其他县(市)开展见证取样检测业务。

从事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的检测单位,必须对桩基检测全过程同步留取影像资料,其提交的检测报告必须包括每根桩的检测影像资料。在今后开展的检测机构工作质量检查中,检测机构提交的影像资料将作为检测报告是否有效的重要内容进行重点检查。

四、加强指导,为检测行业健康发展服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检测机构的指导、服务,同时加大对检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随意压低检测费用扰乱市场,使用不合格检测人员、检测行为不规范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严肃查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重视当地检测机构特别是见证取样检测机构的发展,指导检测机构提高技术管理水平,为当地工程建设提供及时、准确、可靠的检测数据。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2年8月3日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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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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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献

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格式:pdf

大小:14KB

页数: 2页

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质 [2006]25 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 关部门建设司: 为贯彻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 141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 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办法》的调整范围 1、从事《办法》附件一之外的工程质量检测,不属于《办法》的调整范围。 2、室内环境质量检测仍按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 (建 办质 [2002]17 号)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GB50325)执行。 3、建筑节能检测、 防水材料检测、 墙体材料检测、 门窗检测和智能建筑检测等仍按照国家及地 方等有关规定执行。 4、企业试验室是企业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的组成部分, 仅对本企业承揽的工程 (产品)非见证试 验项目、以及列入验收标

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有关问题探讨 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有关问题探讨

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有关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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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14KB

页数: 2页

本文通过描述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存在的有关问题和相应的措施。同时加强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的业务素质和道德水平,检测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业务标准、规范,对待检测工作一丝不苟,自觉抵制不正之风,按章办事,按实检测,使“不做假试验,不出假报告”这一最基本要求成为检测人员的自觉行动。

国家计委关于制止低价倾销有关问题的通知简介

国家计委关于制止低价倾销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年3月6日国家计委计价格[2003]344号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物价局:

最近,我们对我委制定并发布的制止低价倾销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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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概述

建保[2010]59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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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通知解读

为支持设施农业发展制定适度灵活的用地政策——国土资源部耕保司负责人就《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答记者问

高效农业、设施农业是农业现代化发展的方向。部耕地保护司有关负责人就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出台的背景、总体思路及具体政策措施等,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记者:首先,请您介绍一下,我国设施农用地管理的现状是什么?

负责人:国土资源部建部以来,就农业结构调整用地管理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明确了管理的基本思路,即设施农用地以建造临时或永久建(构)筑物为标准,划分为两类:属临时建(构)筑物的,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但要签订复垦协议,县级备案;属于永久建(构)筑物的,按照建设用地管理,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耕地的须占补平衡。

天津、上海、浙江、成都等地出台了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及用地标准,这些做法有如下特点:一是将设施农用地区分为办理和不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两类,划分标准有差异,有的按临时设施或永久设施划分,有的按地表是否固化划分。二是对附属设施部分的用地进行规模控制,附属设施内涵不一,规模控制标准也有所差别。三是设定的用地管理程序基本一致。不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签订复耕协议,县级备案,不作为耕地减少考核;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实行耕地占补平衡。四是如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用地如何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计划,各地没有具体规定。

记者:在设施农用地管理方面,存在哪些问题?

负责人:随着农业现代化进程加快,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农村土地流转加快,农业规模化经营扩大,新建农业设施越来越多,占地量也越来越大。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各地有关部门对设施农业一般不立项,承包土地流转中转入方直接与村里协商,相关管理部门很少介入用地管理;按规定应实行用地审批的,也很少按规定操作,导致设施农用地实际处于自发状态,借设施农业名义违法占地用地案件频发,农民土地权益时常受到损害。

造成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临时与永久农业设施缺少具体的划分界限,用地管理时难以掌握;二是由于设施用地不同于独立的非农建设项目用地,难以预先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实际难以报批。

记者:针对上述问题,《通知》完善管理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负责人:高效农业、设施农业是现代农业发展的方向。支持设施农业发展,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效率,有利于农民增产增收。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总的指导思想是:从兴建农业设施目的是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将农业设施区别于其他非农建设项目,有针对性制定适度灵活的用地政策,支持设施农业发展;同时,严格防止以发展设施农业为名,擅自进行非农建设,违法扩大建设用地规模。

记者:在完善管理上,《通知》中提出了哪些改进的政策措施呢?

负责人:完善管理的具体政策措施上,有以下几点需要说明的:

第一,设施农用地全部按农用地管理,坚持农地农用。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设施农用地与耕地、园地、草地等并列,均属于农用地。按照此分类原则,设施农用地中无论是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还是其他附属设施用地,均按农用地管理。

第二,界定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范围。设施农用地进一步细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包括: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规模化养殖中的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以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附属设施用地包括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仓库用地、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用地。

第三,明确设施农用地管理方式。其一,兴建农业设施的,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如果涉及土地经营承包权流转的,还要先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民签订流转合同。其二,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生产结束后由经营者负责复耕,不计入耕地减少考核;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由经营者按照“占一补一”要求负责补充占用的耕地。其三,对设施农用地中的附属设施用地明确控制规模,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制定具体用地标准。

第四,设施农用地由县级政府审核。农业部门重点就农业设施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承包土地用途调整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以及经营者农业经营能力和流转合同审核把关,国土资源部门就用地的合理性、合规性、用地协议和补充耕地情况审核把关。

申请设施农用地时,设施农业经营者拟定设施建设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用地面积,拟建设施类型、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补充耕地、土地复垦、交还和违约责任等土地使用条件,协商一致后签订用地协议。涉及经营承包权流转的,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经营者持设施建设方案和用地协议及相关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向乡镇政府提出用地申请。由乡镇政府呈报县级政府。

国有农场的农业设施建设与用地,由农场提出,经农场主管部门初审后,送县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核。

第五,设施农用地“三不得、三禁止”。即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超过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禁止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

设施农用地由国土、农业部门共同监管,建立共同责任机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农业部门和乡镇政府都应将设施农用地纳入日常管理,建立制度,分工合作,形成联动工作机制。

设施农用地使用情况要纳入土地巡查和卫片执法检查范围,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设施农用地计入违法用地,督察机构要加强对督察区域内设施农用地的监督检查。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发现设施农用地未依法报市县政府审核或擅自改变用途、违法违规用地的,应依法严肃查处。

记者: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项目以及各类农业园区用地,属于设施农用地吗?

负责人: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项目以及各类农业园区,不属于设施农业。其用地中相关农业生产的部分,属于农用地,依据规定按农用地进行管理;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中高档展销等的用地,不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按非农建设用地管理。确需建设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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