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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是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文件,成文日期是2019年04月15日。

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基本信息

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简介

文件全文

为确保如期打赢农村饮水安全脱贫攻坚战,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以下称饮水工程)巩固提升,现将饮水工程建设、运营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二、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五、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本公告所称饮水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本公告所称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

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收入占总供水收入的比例免征增值税;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契税、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无法提供具体比例或所提供数据不实的,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七、符合上述条件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行申报享受减免税优惠,相关材料留存备查。

八、上述政策(第五条除外)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9年4月15日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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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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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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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文献

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9号 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9号

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9号

格式:pdf

大小:616KB

页数: 1页

为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以下简称饮水工程)巩固提升,经国务院批准,继续对饮水工程的建设、运营给予税收优惠。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国家延续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延续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延续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

格式:pdf

大小:616KB

页数: 1页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通知,规定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继续对饮水近工程的建设、运营给予税收优惠,具体如下: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公告全文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现将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公告如下:

一、资源税应税产品(以下简称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按照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计入销售额中的相关运杂费用,凡取得增值税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的,准予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运杂费用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者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者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

二、纳税人自用应税产品应当缴纳资源税的情形,包括纳税人以应税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债、赞助、集资、投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或者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等。

三、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定其应税产品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后续加工非应税产品销售价格,减去后续加工环节的成本利润后确定。

(四)按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 成本利润率)÷(1-资源税税率)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五)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四、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包括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和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应税产品数量。

五、纳税人外购应税产品与自采应税产品混合销售或者混合加工为应税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准予扣减外购应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当期不足扣减的,可结转下期扣减。纳税人应当准确核算外购应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未准确核算的,一并计算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核算并扣减当期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购进数量,应当依据外购应税产品的增值税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

六、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税目下适用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七、纳税人以自采原矿(经过采矿过程采出后未进行选矿或者加工的矿石)直接销售,或者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按照原矿计征资源税。

纳税人以自采原矿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通过破碎、切割、洗选、筛分、磨矿、分级、提纯、脱水、干燥等过程形成的产品,包括富集的精矿和研磨成粉、粒级成型、切割成型的原矿加工品)销售,或者将选矿产品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按照选矿产品计征资源税,在原矿移送环节不缴纳资源税。对于无法区分原生岩石矿种的粒级成型砂石颗粒,按照砂石税目征收资源税。

八、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应税产品,其中既有享受减免税政策的,又有不享受减免税政策的,按照免税、减税项目的产量占比等方法分别核算确定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

九、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应税产品同时符合两项或者两项以上减征资源税优惠政策的,除另有规定外,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

十、纳税人应当在矿产品的开采地或者海盐的生产地缴纳资源税。

十一、海上开采的原油和天然气资源税由海洋石油税务管理机构征收管理。

十二、本公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原油 天然气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稀土 钨 钼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通知》(财税〔2015〕5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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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都|关于县城雩阳路道路改造的公告

关于县城雩阳路道路改造的公告

广大市民朋友、各位业主、经营户、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完善雩阳路(长征东路马子口交通岛到站前南路)使用功能,提高道路通行能力,增加道路安全系数,提升城市品位,打造一条功能齐全、配套完善、整洁靓丽的城市道路,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由城乡规划建设局组织牵头,计划于2017年11月26日开始对雩阳路(起于长征东路马子口交通岛,北到站前南路,道路全长829.076米,红线宽为40米。金龙路段东起于都二中后门。西至现状金龙路中医院西侧,道路全长323.856米,红线宽为30米。绿化面积为12485.74㎡)进行升级改造。改造内容为:道路工程、排水工程、桥梁工程、交通工程、景观绿化等相关配套市政设施。

“人民城市人民建,建好城市为人民”,雩阳路改造是一项造福百姓、惠及群众的民生工程。在改造过程中采取全封闭施工。施工期间在一定程度上将会影响市民交通出行和业主经营,给广大市民的生产、经营、生活带来影响,请广大市民朋友给予理解。

于都县城乡规划建设局

于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17年11月20日

改造道路示意图↓↓↓

关于对G323国道施工路段实施交通

限宽通行的公告

于都县人民政府对G323国道K67+400-K70+646.054(梓山镇河坑村河坑桥至贡江镇新地村振兴大道与G323交汇处)路段进行路线改建,现已开工建设,为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和工程的顺利推进。经县政府研究决定从2017年11月23日零时开始对323国道改建路段实施交通限宽通行措施:限宽2.4米(设置限宽水泥砼安全墩),限宽地点原G323国道K71+115处,恢复通行时间为2018年5月28日零时。

限行后超宽车辆绕道路线如下:

一、银坑、仙下经于都通往赣州等方向的超宽车辆:从银坑或于都北(仙下)上S41宁定高速,经G76厦蓉高速绕行。

二、赣州、于都通往梓山、黄麟、会昌、瑞金等方向的超宽车辆:从于都或于都罗坳经G76厦蓉高速绕行至会昌北下高速。

三、梓山、黄麟、会昌、瑞金通往于都、赣州方向的超宽车辆:从会昌北上高速经G76厦蓉高速绕行至于都或于都罗坳出口,经G323线至于都县城。

因绕道造成的不便,请各运输业主、司机及相关单位和群众谅解!

特此公告。

于都县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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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减轻纳税人、缴费人申报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1〕14号),现将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附件1)。纳税人新增税源或税源变化时,需先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附件2)。《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附件3)所列文件、条款同时废止。

二、自2021年5月1日起,海南、陕西、大连和厦门开展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试点,启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和《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件4-10),《暂停执行文件和条款清单》(附件11)所列文件、条款同时暂停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

      2.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

      3.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

      4.《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

      5.《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6.《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

      7.《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8.《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

      9.《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10.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11.暂停执行文件和条款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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