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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是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文件,发布日期是2015年02月13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基本信息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简介

文件全文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管局(公用局),定州市城乡规划管理局、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扩权县(市)燃气管理部门:

近年来,我省城镇燃气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为优化能源结构、改善环境质量、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目前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部分地方对燃气发展统筹规划不够,重复建设、不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等现象较突出,造成资源浪费;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缺位,燃气设施改动条件、程序不明确,造成管理混乱和安全隐患等。为强化城镇燃气设施规划建设、竣工验收及设施改动管理,防止燃气安全事故,促进城镇燃气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就城镇燃气设施建设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发挥燃气发展规划的统筹引领作用,指导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健康有序发展

(一)切实做好燃气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燃气发展规划是保障燃气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依据,是解决城镇燃气设施重复建设、不配套建设的有效保障。各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燃气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规划内容要包括气源种类、供气方式、供气规模、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各市、县(市)燃气发展规划要统筹考虑本行政区域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的发展,尤其要做好天然气气源、项目、设施的规划,合理确定天然气高压、次高压管网走向,着力搞好辖区内天然气储存、输配系统、CNG加气站、LNG加气站等的规划布局,为燃气特别是天然气的发展奠定基础。

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燃气发展规划编制工作应由具备甲级资格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县(市)燃气发展规划编制工作应由具备乙级资格以上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

(二)切实做好燃气发展规划的审查及组织实施工作。燃气发展规划应经专家技术论证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向上一级燃气管理部门备案。为确保燃气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审查工作顺利进行,省厅将对各设区市、省直管县、扩权县(市)的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各设区市也要对所辖县(市)的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经批准的燃气发展规划具有法律效力,燃气管理、规划部门要严格按照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审查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凡是不符合燃气发展规划的不得批准。

各级燃气管理部门要于2015年底前完成本地城镇燃气“十三五”发展规划,并及时报当地政府批准,2016年1月底前报上一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三)建立燃气管理和规划部门的协调机制。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河北省燃气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城镇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书。燃气管理部门、规划部门要建立沟通联系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制度。各地已经建立起这种机制的,要进一步完善;还没有建立的,燃气管理部门要主动与规划部门沟通,尽快建立,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二、规范城镇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管理,避免监管缺失

(一)严格城镇燃气设施建设程序。城镇燃气设施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履行项目核准或备案、规划、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依法将城镇燃气工程建设项目纳入监督范围,并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确保燃气工程建设质量安全。

(二)严格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三)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执行。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四)明确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情况的备案机关。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自城镇燃气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备案机关为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工程所在地城市燃气管理部门。上级燃气管理部门要求备案的,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建设单位要及时报上级燃气管理部门备案。同时,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工程要依法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与《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情况备案是行政法规规定同步进行的建设单位法定义务,二者不能相互替代。

(五)明确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情况的备案范围。依法实施竣工验收备案的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工程是指《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人工煤气生产厂、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等的总称,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

(六)明确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和情况备案程序。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程序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建设单位办理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情况备案按以下程序进行:

1、建设单位向燃气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情况备案表》(见附件);

2、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的《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情况备案表》和整理齐全的备案文件,向燃气管理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备案;

3、燃气管理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供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情况备案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竣工验收备案要求的,应予备案。备案文件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七)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禁止无资质、资质不符或超越等级范围承接。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监理质量责任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验和竣工测量资料的检验。严格落实工程监理制,未进行监理的城镇燃气工程项目,不予竣工验收备案。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工程选用的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

三、规范市政燃气设施改动工作,提高行政效率

(一)市政燃气设施改动是指燃气经营者对市政燃气设施进行的扩建、改建、改造、改装、迁移或者拆除活动。根据《河北省燃气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市政燃气设施改动审批的机关为设区市或县(市)燃气管理部门。设区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明确市政燃气设施改动审批的适用范围、适用类别、适用规模等,明晰审批程序,细化审批条件,明确应提交的材料和审批时限,尽可能简化审批手续,加快审批进度。市政燃气设施改动审批适用范围以外的扩建、改建、改造、改装、迁移或者拆除活动则不再审批。

(二)开展督导检查,确保市政燃气设施改动审批规范实施。设区的市和各县(市)要于2015年5月底前按本通知要求完善燃气设施改动审批工作。设区市、省直管县、扩权县(市)要将实施情况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县(市)也要将实施情况报设区市,省厅将对此开展专项督导检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2月13日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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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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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献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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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意见 鄢城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市管理水平,提升城市魅力,完善 城市功能,改善居住和投资环境,结合我市城市发展实际, 现就进一步推进城市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 和创新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正确处理好“需求”与“供 给”的关系、“脸皮”与“肚皮”的关系、“法律”与“自 律”的关系、 “繁荣”与“市容”的关系,坚持“多方参与、 源头治理、依法管理、综合实施、科学高效”的原则,创新 “亲民、为民、便民、护民”的城市综合管理理念,突破体 制机制障碍,通过实施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环境整治,完善 城市功能,破解城市管理难题,全力打造环境优美、秩序优 良、服务优质、管理精细的宜居、宜业、创新城市。 二、总体目标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重心下移、责权一致和讲 求实效的原则,明确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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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 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 X〕X号)和《中共 X省委、 X省人民 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X发〔X〕 X号)精神,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进程, 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 X 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 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 X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 X重要 讲话精神,按照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 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及省第十次 党代会、市第十一次党代会部署,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 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积极践行新发 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以“一尊重五统筹” 为遵循, 依法规划、建设和管理城市, 为建设“两个中心”、实现“两个全面” 提供支撑。 (二)总体目标。转变城

[四川]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设计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为认真贯彻中央、省委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实施新时期“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建设和谐宜居、富有活力、各具特色的现代化城市,让人民群众在城市生活得更方便、更舒心、更美好, 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设计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筑设计的重要性   建筑的适用性、舒适性、安全性,直接影响人们的工作和生活质量。近年来,虽然我省建筑设计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但城市建筑仍然存在贪大、媚洋、求怪,缺乏文化底蕴与地域特色,追求开发强度,忽视宜居环境,追求外形古怪,忽视功能使用等问题。建筑能否体现建筑方针,能否满足城市规划及城市设计规定要求,建筑设计起决定性作用。没有优秀的建筑工程设计作支撑,再好的规划也不能实现。建筑工程设计在加强建筑节能、保护生态环境和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肩负着重要责任,是建筑工程灵魂与龙头。建筑工程设计对于创建更具生命力的建筑、提升城镇化品味和质量、提供舒适宜居环境起着重要作用,必须高度重视建筑设计。   二、积极开展城市设计   城市设计不仅要符合规划要求,更要体现建筑艺术、环境景观艺术、人文及历史文化艺术的综合要求,因此各地要紧密配合,积极探索和开展城市设计,充分发挥建筑师在城市设计中的作用。   (一)积极探索和开展城市设计。城市设计是落实城市规划、指导建筑设计、塑造城市特色风貌的有效手段。城市设计应统筹城市整体平面、立体空间、建筑风貌体量、色彩、天际线、景观绿化等要素,体现城市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各地应组织规划、设计单位积极开展城市设计工作,探索、制定城市设计管理办法,加快建立和培育城市设计队伍,加强城市重要地段、重要街区和城市保护区的城市设计工作。   (二)充分发挥建筑师在城市设计中的作用。城市设计内容较广,如整体城市设计、片区城市设计、景观风貌城市设计、旧城改造城市设计、街区城市设计、干道城市设计以及重要公共设施(如机场、火车站、大型公共建筑)设计等,都要求建筑与自然、建筑与环境、建筑与文化、建筑与艺术的综合协调,达到人与自然的合谐共处。因此,各地要充分发挥建筑师在城市设计中的作用,积极支持建筑设计单位参与城市设计工作。   三、切实抓好建筑工程设计   建筑工程设计既要关注建筑物本身适用性和安全性,又要关注其是否体现地域特色和文化底蕴。今后一段时间,重点从以下方面切实抓好建筑工程设计。   (一)坚持把建筑的适用性、宜居性放在首位。建筑方案应突出建筑使用功能,充分利用自然采光通风。要控制建筑间距,确保规范规定的建筑间距和日照要求。高层住宅应尽量采用每单元每层两户板式建筑或者每单元每层不多于四户建筑,确保每户的房间能自然采光通风,满足住宅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公共建筑与商业建筑也必须突出适用性,在适用美观的基础上,注重节约和绿色,体现文化特色。坚决杜绝各类奇奇怪怪和照抄照搬的建筑工程设计的发生。   (二)重视建筑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建筑工程设计要顺应自然,尊重自然,依山就势,把好山好水好风光融入建筑中,使建筑与环境、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要防止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过度挖填,破坏山体植被等自然生态环境的现象发生,减少人工水体景观,促进城市生态保护和生态修复。   (三)要严格控制玻璃幕墙的使用。大面积使用玻璃幕墙易造成城市千楼一貌,不利于节能、环保。建筑立面设计必须满足设计规范,重视实用功能,体现特色风貌,满足节能环保,防止随意使用玻璃幕墙,片面追求建筑外观形象。新建住宅、党政机关办公楼、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房楼、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不得在二层及以上采用玻璃幕墙。没有特殊使用要求的建筑工程原则上不得采用大面积玻璃幕墙。   (四)加强历史文化保护和利用设计。要认真执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特别是在历史文化街区旧城改造及村镇建设中,应当加强历史文化建筑的保护利用,通过加固、改造利用有价值有特色的老建筑,完善基础设施等措施,恢复老城区的功能与活力;加强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工作,保护古遗址、古建筑、近现代历史建筑,通过保护利用设计,更好地延续历史文脉,展现城市风貌。   (五)高度重视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开发具有不可逆性,一旦建成很难改造和拆除。城市规划及建筑设计要充分考虑城市发展远景,结合地形地貌,综合利用地下空间资源,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要科学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加大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力度,优化地下空间的建筑设计,从而达到节约土地资源,满足使用功能的要求。鼓励建筑地下空间和地铁、人防等地下空间之间的互联互通和共享。   (六)积极推广绿色建筑的创建。要将绿色建筑约束性指标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中,特别是建筑工程项目的规划指标如容积率、绿地率、机动车停车设施等规划指标均应科学合理。规划部门要重点监督项目方案设计是否符合规划技术指标、现行规范、绿色建筑政策及技术要求,从源头上推进绿色建筑的创建。   (七)积极鼓励建设工程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BIM设计等技术的研究与应用。各地要结合自然气候特点,积极推广应用地源热泵、太阳能光热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和被动式节能技术。进一步落实“禁粘限实”工作,积极推广使用自保温新型墙体材料。   (八)建立大型建筑使用后评估制度。围绕“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方针对大型建筑项目建筑功能、交通及停车、建筑外观和周边街区环境、风貌的整体融合等指标进行评估,从提高建筑品质的角度延长建筑寿命。城市改造与发展中,要按照资源节约和绿色环保的要求,加强对既有建筑在使用寿命期内的运营与维护。原则上不得随意拆除,防止“短命建筑”的发生。   四、加强建筑设计监督管理和服务   优化和改进建筑设计招标工作,加强各审批环节的管控,特别是施工图审查、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工作,进一步提升建筑工程设计质量。   (一)要切实加强各审批环节的管控。加强建筑方案及初步设计技术审查把关,尤其是大型公共建筑、技术复杂的建筑及重要的城市节点建筑。严格控制超大型城市综合体的审批。确保单体建筑设计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设计要求,防止片面追求建筑外观形象、忽视建筑功能及绿色环保低碳要求的现象发生。   (二)要高度重视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建筑设计原则上应当满足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要求。因特殊使用功能需要涉及超限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要精心设计、科学优化结构体系,严控超限程度。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要严格程序、严把标准,确保超限项目的安全性、经济性和合理性。探索实施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情况的全程跟踪和监管。   (三)要严格做好施工图审查工作。一是要把质量安全放在第一位,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和要求做好施工图程序性和技术性审查工作,确保国家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落到实处,确保初步设计审查、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在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贯彻落实;二是加强对审查机构市场行为的监管,进一步理顺审查权限,严肃查处超范围、越级审查的行为,要充分利用四川省勘察设计行业管理信息平台,加强勘察设计质量及施工图审查质量的监督和服务;三是加强审查人员的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审查人员技术水平和职业素质。   (四)要优化和改进建筑设计招标工作。建筑工程设计招标不能唯一以低价中标方式选择设计方案和设计单位。国家和省重点项目、城市标志性公共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可优先采用方案比选方式或通过对设计单位的人才、技术、实力、信用、业绩等要求予以综合评定,择优选择设计方案和设计单位。充分体现设计招标的公正性、公平性、合法性、科学性。加强评标专家队伍管理,建立勘察设计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应是专业对口、经验丰富的国家和省级设计大师、高级建筑师和高级工程师,坚决纠正和杜绝外行评内行的不合理现象。大型公共建筑、城市重要节点建筑及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应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提高民众参与度。   (五)加强建筑设计人才的培养。组织开展建筑评论、设计创新等学习交流,重视对绿色设计理念和绿色建筑适用技术的探索研究。提高建筑设计理论修养和创新能力,着力培养既有国际视野又有民族自信的建筑师队伍。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进一步创新和加强建筑设计管理工作,大力倡导建筑创新创优,积极开展绿色建筑推广,为提升城市建设水平、塑造城市特色风貌、提升城镇化质量做出新的贡献。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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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供热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供热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住建局: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做好城市建设领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切实解决城镇供热采暖中的突出问题,提升城镇供热服务水平,确保2018-2019年采暖季群众温暖过冬。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供热管理工作的通知》(甘建城(2018)308号)和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城镇供热管理工作的通知》(定政办发〔2018〕56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城镇供热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全面加强组织领导

城镇供热事关千家万户冷暖,是重要的民生工程、民心工程,清洁取暖工作更是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的重要抓手。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城镇供热采暖工作,各县区供热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做好供热釆暖和清洁取暖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忧患意识,树立底线思维.从讲政治、保民生、重环保、促发展的高度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汲取白银市靖远县居民供暖问题引发群众集体上访问题和我市部分县区供暖质量不高的深刻教训,真正做到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层层压实责任.坚持问题导向,立足于查找存在问题、立足于尽快解决问题、立足于妥善回应群众诉求,保障供热采暖和清洁取暖各项工作顺利推进,让人民群众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加快供热设施建设改造,提高城市集中供热覆盖率

各县区要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发展实际,依据《甘肃省城市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导则(试行)》和省建设厅 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能源局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城镇清洁供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甘建城(2017)493号)有关要求,进一步编制完善供热工程专项规划,大力发展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加快推进燃煤热源清洁化,因地制宜推进天然气、电能、可再生能源等清洁能源供热,加快推进供热管网建设和改造进度,不断扩大集中供热面积,不断提高城市集中供热能力和集中供热普及率,减少民用散煤使用量。促使城市建成区集中供热能力和供热面积进一步提高。按照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城镇供热管理工作的通知》(定政办发〔2018〕56号)要求,对各县区所列重点供热改造项目,要倒排工期,建立台账,靠实责任,确保在供热季来临前完成改造,确保年内按时保质保量供热。

三、紧盯环保目标要求,加快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力度。

各县区要加大集中供热工程建设力度,对位于集中供热覆盖区燃煤锅炉进行提标改造、并网拆除、清洁能源改造和土灶、土炕、小火炉清洁能源替代,全面淘汰全市范围内10蒸吨及以下燃煤小锅炉,实施20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安装脱硫除尘设施、在线监测设备,完成城中村、棚户区、城乡结合部4万户土灶、土炕、小火炉清洁能源改造。安定区要加快推进热源厂扫尾工程建设,全面加快B、C、D三个热源厂的建设扫尾工程,B区于7月底前完成引风、鼓风设备的基础加固和烟囱加高;C区加快建设第3台锅炉和热源厂脱硫、脱硝及环保在线监测设备安装及烟囱接入,务必于8月底完成环保验收;D区热源厂于9月底全面完成1台80蒸吨锅炉的安装和启动运行,全面落实各项环保措施;全面淘汰市区10蒸吨及以下燃煤小锅炉和实施1.2万户清洁能源改造。陇西、临洮、通渭、渭源、漳县、岷县要加快现有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务必于9月底全部完成任务。岷县要加快城区集中供热工程改造进度,确保10月底按期供暖。

四、开展供热设施运行评估,确保城市供热安全稳定运行

各县区要以冬季供热设施、管网运行安全稳定为主线,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和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组织对辖区内城市供热设备、管网一个采暖季的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对设施、管网进行检查排査,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梳理并建立台账。按照“冬病夏治”的原则,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管网进行维修,更换和升级改造,维修改造要严格在非采暖季落实,必须在采暖季之前确保维护维修到位,确保在2018-2019年采暖季前整改到位。

五、有序实施“煤改气”,确保今冬明春供热连续平稳

各县区要结合各自资源禀赋,从实际出发,按照“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宜油则油”的要求,因地制宜做好清洁取暖和供热保障各项工作。推进“煤改气”必须严格坚持“以气定改”的原则,在落实气源和供气量的前提下实施清洁能源改造,统筹考虑总量和高峰期双重因素,合理确定“煤改气”规模,优先保证2017年结转的“煤改气”用户,再发展新增“煤改气”工程。循序渐进、量力而行,所有“煤改气”项目,要根据具有法律约东的供气协议制定改造方案和年度计划,务必做到“先合同、后改造”。科学筹划工期,“煤改气”改造必须在非采暖季加快实施,改造到位并稳定供气前,继续保持原有取暖方式不受影响,进入冬季采暖后要以确保群众温暖过冬为首要任务,不得因任何原因发生大面积停供、断供情况,保障城镇供热万无一失,安全、持续、不间断供热。

 

 

 

 

                       定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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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拉萨市市政市容管委会:

为进一步理顺我区城镇燃气行业管理体制,规范燃气市场秩序,落实燃气安全管理责任,切实做好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现就做好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城镇燃气属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影响安全的因素十分复杂,燃气事故具有危害性大、损失大、社会影响大的特点,是影响社会和谐的一个重要因素。抓好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直接关系到公共安全、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随着我区管道燃气、车用燃气和瓶装燃气的广泛使用,燃气行业快速发展,燃气经营企业迅速增加。然而,目前我区燃气行业管理体制尚待进一步理顺,燃气安全管理工作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些单位和个人对燃气安全认识不足,违规经营、无证经营情况时有发生,燃气安全设备不配套,维修养护不及时,以及缺乏燃气专项规划和监管部门监管责任不到位等。这些问题已成为影响燃气市场安全运行的重大隐患。各地(市)燃气行业主管部门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从保障生产安全、正常稳定供气和保护用户及合法经营者权益的原则出发,进一步提高对燃气安全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深入细致地做好燃气安全监管工作。

二、依法加强监管,全面规范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一)编制城镇燃气专项规划。为保障城镇燃气设施布局的科学性和可持续性,确保城镇的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各地(市)、县应及时编制城镇燃气专项规划,以指导城镇镇燃气事业更规范和有序的发展。燃气设施建设应在专项规划的指导下组织实施。

(二)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建设。新建、改建和扩建城镇燃气工程,必须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城镇燃气专项规划和安全生产有关要求,并经燃气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按规定办理工程项目审核手续。城镇燃气配套工程与主体工程要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和验收,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管理,严格落实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管理制度,确保燃气工程建设质量安全。

(三)切实履行城镇燃气安全监管责任。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各地(市)、县燃气行业主管部门要履行好职责,逐步理顺管理体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的经营许可和安全监管工作。同时,要积极协调本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建立地(市)、县两级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组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按照统一规划、规范服务、安全第一的原则,形成各负其责、整体联动、综合执法、共同管理、加强治理的城镇燃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落实好各项监管工作任务。

三、切实加强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管理

各地(市)应按照住建部《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及《西藏自治区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尽快组织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开展新的《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换证工作。同时,以《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换证工作为契机,结合燃气经营许可审查、审批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开展一次专项治理。不仅要摸清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企业数量和现状情况,管道燃气、燃气充装站、燃气充装钢瓶、燃气槽罐车等城镇燃气设施、设备相关信息、数量和现状情况,更要对燃气企业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于无证经营、违规经营的企业及时予以清理;对于安全设施、安全作业流程和应急处置预案等必要的安全措施不达标、不到位的企业予以限期整改,确保做到摸清底数、运营安全,促进燃气行业健康发展。

同时,各地(市)、县燃气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在春节、藏历年前组织开展一次燃气安全生产情况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燃气安全问题不留死角,不留隐患,确保节日期间燃气正常供应,保证广大城镇居民过上安定、祥和的春节、藏历年。请将有关情况于2月15日前报我厅城乡建设与管理处。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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