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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是2016年5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基本信息

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通知全文

一、强化纳税申报的宣传培训

6月份,营改增纳税人将迎来首个纳税申报期。针对部分纳税人初次填报增值税申报表、不熟悉申报流程的实际问题,各地税务机关要强化对纳税申报的辅导培训,提前制作各类申报表填写样表、辅导填报“二维码”等,通过网站、手机APP等方式主动推送给营改增纳税人,帮助其熟练掌握申报表的填报。同时要根据税收政策的调整,及时做好“二维码”的更新工作。

二、做好纳税申报的现场和上门辅导

要在办税服务厅组建辅导队、增设预审岗,强化现场辅导和现场审核,帮助纳税人正确填报增值税申报表。要组织税收管理员和业务骨干主动深入重点企业,尤其是对样本企业进行上门辅导,通过“一对一”“面对面”的方式帮助纳税人正确填写增值税申报表或者辅导其进行网上申报,确保在6月10日前所有样本企业完成好申报。

三、确保减免税优惠政策不折不扣落实

各地税务机关要对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减免税申报、备案等工作进行重点辅导,确保纳税人全面、准确申报,确保减免税政策不折不扣得以落实。

四、做好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宣传工作

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暂不需要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纳税信用A级、B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也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各地国税机关要通过制作简便易懂的宣传资料、操作视频等,加大对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宣传,帮助纳税人熟练掌握登录勾选方法,使取消认证这一便利措施落到实处,真正减少办税环节,减轻征纳双方办税负担。

五、积极引导营改增纳税人网上申报

各地税务机关要针对此次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涉及纳税人数量众多、业态差异大的实际情况,根据纳税人办税的不同习惯、不同方式,在尊重纳税人意愿的基础上,积极向纳税人提供网上办税、自助办税、移动办税等多元化办税方式。

六、设置办税服务厅首次申报专窗

各地国税机关要结合本地营改增纳税人数量和办税服务厅实际,在办税服务厅合理设置营改增纳税人专窗和专用通道,方便首次进行申报的营改增纳税人顺畅办理申报业务,避免纳税人因对办税流程及办税场所不熟悉而影响申报。

七、错峰预约纳税人申报

各地国税机关要对需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的纳税人进行科学预判,根据纳税人财务核算状况,合理划分申报时段,分批量主动预约纳税人,引导纳税人错峰申报,缓解申报高峰压力。特别要注意避免申报期最后几天办税服务厅过度拥挤现象的发生。

八、帮助纳税人合理选择办税地点

各地税务机关要充分发挥同城通办给纳税人办税带来的便利,建立办税服务厅等候状况实时发布机制,让纳税人通过官方网站、手机APP、微信、短信等多种渠道,实时了解各办税服务厅的等候状况,合理选择办税服务厅进行办税,避免因纳税人过度集中而造成办税不畅、效率不高等问题。

九、探索建设国税地税“一窗式”服务

各地国税机关、地税机关要加强沟通、密切协作,采取互设窗口、共建办税服务厅、共驻政务中心的方式,整合办税服务资源。已经实现联合办税的,要根据窗口业务量变化,适时调整业务办理窗口和服务人员数量,最大限度发挥好窗口资源的整体效能,缩短纳税人办税等候时间。各地税务机关要积极探索推进“全职能一窗式”办税服务,缓解办税服务厅窗口压力。

十、进驻窗口实现全流程办结

对进驻政务中心的税务窗口,要完善进驻职能、充分授权到位。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通过增设窗口、增配人员等方式配齐配足窗口职能,努力达到规范化全职能办税服务厅的标准。在此基础上,按照“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工作要求,确保同一事项能够全流程办结,不得以需要税务机关内部其他部门签字盖章为由,让纳税人往返于政务中心和税务机关。要采取多种方式向纳税人做好“三证合一”的宣传解释工作,重点讲明按照“三证合一”的有关规定,工商部门办理完毕后,工商、税务的登记事宜即已完成,不需要再到税务窗口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各地税务机关要强化督导落实,及时对进驻政务中心税务窗口的服务情况开展督导和检查,树立税务部门良好形象。

十一、确保服务制度和兜底责任落到实处

一线窗口单位要切实落实好首问责任、限时办结、延时服务、绿色通道、流动导税、领导值班等服务制度及兜底责任,确保纳税人业务有人办、咨询有人答、疑难有人解。6月份申报期内,各地税务机关领导要亲临一线,坐镇办税服务厅统筹指挥协调,及时处理纳税服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突发事件。

十二、提高12366热线咨询质效

针对营改增纳税人业务咨询量日益增加的实际,各地12366中心要进一步充实营改增咨询专线力量,增配设备、增加人员、科学排班、加强现场管理、严格质量监控,确保12366纳税服务热线畅通。同时,加大对座席人员的培训力度,强化对答复准确率和服务规范性的考核测评,确保做到答复问题口径一致,内容规范准确。

十三、建立疑难问题解答机制

各地税务机关要建立疑难问题解答机制,定期收集整理疑难问题和热点问题,送交业务部门研究确定答复口径,及时维护进12366税收知识库并推送至办税服务厅咨询岗,确保咨询答复及时精准。

十四、切实做好不动产交易代征、代开的导税服务工作

针对二手房交易和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代征工作业务流程相对复杂且涉及自然人的实际情况,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导税力量的配备,在各代征场所设立导税人员,全程做好导税服务,维护好办税秩序,确保不动产交易申报工作顺利有序开展。同时,要通过办税服务厅、税务网站、官方微信等渠道,主动做好相关税收政策的宣传和纳税辅导。

十五、发挥各自优势做好纳税服务

各地国税机关、地税机关要切实发挥各自业务优势,进一步密切合作,加强沟通交流,共享涉税信息,共同解决营改增纳税人提出的疑难问题。要落实好首问责任制,纳税人无论到国税局、地税局办理涉税事项或寻求涉税帮助时,负责接洽的税务机关要全程负责涉税业务的指引、协调等工作。不能因合作不到位而造成纳税人在国税局、地税局之间“往返跑”。

十六、建立先收后办机制

各地税务机关要在突发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对因系统故障、停电等因素不能正常工作时,各办税服务厅可先行收取纳税人资料,并延时加班办理,办结后主动通知纳税人前来办理后续事项。

十七、强化对技术服务单位监管

各地国税机关要加强对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其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满足纳税人对操作培训和技术服务的要求。对出现服务不到位、违规搭售设备、软件或乱收费等问题的服务单位,责令其立即纠正并限期整改。严格按照《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监督管理办法》执行,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十八、加强增值税发票开具工作的宣传辅导

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做好增值税发票开具方面的政策宣传,消除社会上对增值税发票开具方面的误解。增值税纳税人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购买方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个人消费者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十九、严肃查处借营改增之名损害纳税人利益的行为

针对个别企业假借营改增之名刻意曲解政策、趁机涨价谋取不当利益的情况,各地税务机关要做好营改增政策的宣传解读工作,确保每个企业、每个纳税人都能充分了解营改增政策。对借营改增之名提价、违反价格诚信、涉嫌价格欺诈、联合串通涨价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主动向地方党委政府进行汇报,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加大监管力度,及时查处纠正。

二十、畅通投诉渠道维护纳税人权益

拓宽纳税人诉求表达渠道,畅通12366热线、税务网站、微信平台等多渠道投诉响应机制。进一步压缩投诉响应时间,提高投诉办理效率。当场投诉的,即时处理;事后投诉的,提速至3个工作日内办结,切实维护纳税人权益。

各地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督导检查,对纳税服务工作落实不力的要严肃追责。税务总局将对各地的落实情况开展明察暗访。各地要于2016年6月10日前,将本通知的贯彻落实情况及改进建议报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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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造价信息

  • 市场价
  • 信息价
  • 询价

图像服务工作

  • 1.CPU: i7; 2.高精度图像处理; 3.预装大屏幕专业软件(PJ-4.0); 4.内存:8G DDR3; 5.芯片组:Q65高速芯片组; 6.图形卡:支持Nvidia 3D vision; 7.固态硬盘:128G ; 8.多功能工控机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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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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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水栓(兰花直式下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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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发电体焊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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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韶关市2010年8月信息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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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动压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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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韶关市2010年8月信息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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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动压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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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台班
  • 韶关市2010年8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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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动压路机

  • 工作质量12(t)
  • 台班
  • 韶关市2010年8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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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胎压路机

  • 工作质量[9](t)
  • 台班
  • 韶关市2009年9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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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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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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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工作

  • M4300
  • 1台
  • 1
  • 联想
  • 中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16-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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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服务工作

  • I5/4G/1T/独立显卡2G/显示器、配套软件
  • 4台
  • 1
  • 惠普
  • 中高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1-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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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服务工作

  • I5/4G/1T/独立显卡2G、配套软件
  • 4台
  • 1
  • 惠普
  • 中高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1-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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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服务工作

  • ,1600MHz 2TB(1TB×2 Raid0双硬盘) Rambo 支持7.1环绕音响 人体工学键盘, USB激光游戏鼠标 9合1数码读卡器/ USB接口 千兆网卡 散热(双重控温)/硬盘防震/电源稳压设计 360°防电磁辐射/ RoHS无铅认证
  • 4.0台
  • 1
  • 高档
  • 不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17-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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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通知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

税总发〔2016〕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自3月5日营改增工作开展以来,通过各级税务机关的共同努力,各地办税服务厅秩序井然,开票系统运行正常,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取得了良好开局。为再接再厉打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第二阶段战役,确保营改增纳税人顺利申报,现就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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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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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文献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行业营改增试点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行业营改增试点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行业营改增试点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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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143KB

页数: 未知

<正>(税总发[2017]99号)建筑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以来,通过打通增值税抵扣链条,妥善解决了原税制存在的重复征税问题,顺利实现了税制平稳转换,为建筑行业的发展营造了更为有利的税收环境。近期部分企业反映,试点过程中仍不同程度地存在取得抵扣凭证有难度、选择简易计税办法有障碍、异地施工预

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

格式:pdf

大小:143KB

页数: 3页

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 发改价格〔 2015〕299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 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 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 按照国务院部署, 充 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决定进一步放开建设项 目专业服务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已放开非政府投资及非政府委托的建设项目专业服务 价格的基础上, 全面放开以下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建设项目专 业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一)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费, 指工程咨询机构接受委托, 提供建设项目专题研究、 编制和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 报告,以及其它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有关的咨询等服务收取的费 用。 (二)工程勘察设计费, 包括工程勘察收费和工程设计收费。 工程勘察收费,指工程勘察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收集已有资料、 现场踏勘、 制定勘察纲要, 进行测绘、 勘探、取样、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改增试点分析工作优化纳税服务的通知文件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即将进入全面分析阶段,为更好地推进各项试点工作,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各级税务机关要立足于“聚焦分析,精准服务”,继续弘扬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以从严从实从细的工作态度,再接再厉打赢“分析好”这场战役,现就全面推进试点分析优化纳税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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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改增试点分析工作优化纳税服务的通知文件内容

 一、全面推进试点分析工作

(一)深入开展试点运行情况分析。充分利用税收大数据,全面分析掌握建筑、房地产、金融、生活服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后,在登记户数、行业动态等方面的基本情况;梳理分析纳税人在发票开具、纳税申报、政策适用等方面的运行情况;查找分析税务机关在发票供应、发票代开、申报受理、纳税服务、系统保障等方面工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为有针对性地改进税务部门工作和更好地服务纳税人夯实基础。

(二)细致开展试点行业税负分析。准确把握行业税负分析的基本原则,采取点面结合的方法,全面跟踪和客观真实反映4大行业及其细分的小行业税负变化情况。对税负变化异常的企业和行业,要从税制特点、政策变化、征管状况、经营管理、投资周期等多个角度全面分析原因,积极帮助纳税人解决面临的问题。

(三)深入做好改革试点效应分析。加强营改增后税收收入总量和结构变化分析,细致掌握4个试点行业、“3 7”试点行业和原增值税纳税人的税收变化情况。要以翔实的数据为基础,以真实的案例为依据,多维度、多层次、多视角地分析和反映营改增在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优化产业分工、扩大投资规模、提高就业水平等方面的效应,客观评价营改增工作成效。各级国税局、地税局要根据工作需求,建立联合分析团队,共同开展营改增效应专题分析,提高分析工作的全面性、有效性。

二、积极运用分析结果服务纳税人

(四)优化发票领用服务。针对7月份增值税发票需求量将大幅增加的情况,提前制定预案,保障发票窗口和自助终端的票种、票量齐全充足。通过增设窗口、增配自助终端、提供网上预申请、运用二维码技术采集、完善信息系统功能、简化操作流程等方式提高发票发放和代开发票效率,缓解办税服务厅工作压力。

(五)延长7月纳税申报期。针对7月份按月申报和按季申报叠加的实际,税务总局决定将7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延长至7月20日。各地国税机关要提前做好应对申报业务量大幅增加的准备,改进服务措施,强化服务保障,采取网上办税、预约办税、设立专窗、提前预审等有效措施合理分流疏导,确保7月申报期平稳运行。

(六)细化申报表填报辅导。细致梳理归纳申报表填报中的问题,分类做好填报辅导,使纳税人准确掌握报表各项指标,尤其是《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和《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有关指标的数据口径和表间逻辑关系,帮助纳税人准确完整填报。

(七)完善电子申报系统功能。进一步优化电子申报系统功能,着力为纳税人增进界面友好、操作简便的申报体验。对申报数据进行必要的电子化逻辑校验,对填写不准确、不规范的数据项,通过技术手段及时提示纳税人更正,降低申报差错,提高申报质量和效率。

(八)强化引导性政策培训。充分运用试点分析成果,加强对试点纳税人针对性、引导性、反复性培训,帮助纳税人强化对增值税制度的理解和政策掌握,促进内部管理更加规范、财务核算更加健全、经营方式更加优化、经营决策更加科学,充分享受改革带来的制度红利。

(九)开展同业税负比较分析服务。细致分析同一行业纳税人税负差异情况,积极帮助税负高于同业平均水平的纳税人深入查找原因,比较税负差距,促进其通过改善经营管理、落实进项抵扣政策等方式,合理降低税负水平。

(十)做好纳税人涉税风险提示。针对分析中发现纳税人在发票开具、纳税申报、政策适用等方面存在的不准确、不规范、不到位等问题,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主动提醒纳税人,并积极帮助纠正解决,防范可能引发的涉税风险。

(十一)健全税企沟通机制。通过座谈会、入户走访、征求意见等方式,加强与纳税人、行业协会之间的沟通。广泛听取纳税人意见建议,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主动为纳税人答疑解惑,提升纳税人对营改增工作的满意度。

(十二)深化服务资源共享。各地国税局、地税局要加大办税服务资源整合力度,统筹利用对方办税场所开展纳税服务工作。加快推出发票办理、申报纳税、证明开具等6大类业务24种表证单书免填单服务。各级地税局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支持,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与房地产交易管理等部门的业务和技术融合,简化优化二手房交易办税办证流程,减少纳税人信息重复录入,提高办理效率。

(十三)推进国地税合作。升级推行《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3.0版)》,合作事项由44个增加至51个,并完善合作内容,细化落实标准,实现国税、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场所能够办理双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信息补录、纳税申报、发票管理、税收优惠事项受理、税收证明等相关业务,增进纳税人办税便利的获得感。

(十四)强化服务单位监管和纳税人权益保护。充分尊重纳税人意见,允许自愿选择具有服务资格的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单位。各级国税部门要加强对服务单位的监管,对服务不到位、违规搭售设备或软件、乱收费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进一步畅通12366热线等纳税人投诉反映渠道,严格执行《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切实维护好纳税人合法权益。

三、积极运用分析结果服务经济发展

(十五)积极服务于优化营商环境。要通过试点分析进一步推动营改增政策落实落地,发挥好营改增促进税收经济秩序规范的作用,为纳税人营造更加公平的税收环境和更加优良的营商环境。

(十六)积极服务于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充分挖掘试点分析数据与经济运行的内在联系,深入分析营改增带来的经济税源变化,把握经济结构变动特点,积极为拉动经济增长、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建言献策。

(十七)积极服务于加强和改善社会治理。充分利用试点分析形成的大数据优势,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切,推进涉税信息共享,拓展税收大数据在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的作用领域,促进社会治理水平提升。

四、积极运用分析结果服务税收工作改进

(十八)精准推进政策调整完善。针对分析中发现的政策问题,要进一步畅通反馈渠道,健全解决机制。对需要完善调整的政策,税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建议,为上级财税部门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十九)精准实施税收管理改进。适应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的新要求,升级推行《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2版)》。针对分析中发现的管理问题,细致研究、分类处理。属于操作执行方面的问题要立即纠正、全力整改;属于管理制度和信息系统方面的问题,要尽快组织对相关制度和系统进行调整完善。同时,建立健全经验交流机制,促进各地经验互鉴、管理互助。

(二十)精准加大督查考核力度。针对分析中反映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要进一步加大专项督查和考核力度,推动尽快加以改进。对有问题未及时整改,有短板未及时弥补的,该通报的通报,该问责的问责。通过严督实考,促进营改增试点工作持续提升、持续完善。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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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服务优化途径

纳税服务转变纳税服务观念

重新定位纳税服务的价值观。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已明确规定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纳税服务有了法律依据,在税收工作中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纳税服务也由传统的道德范畴上升到法定义务,成为法定行政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就要求征纳双方都要全面领会其内涵,重新定位纳税服务的价值。作为征税主体的税务机关要切实履行新征管法规定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义务,树立现代税收服务观,应 “视纳税人为顾客”,认真分析纳税人的需求,在依法治税的前提下,以让纳税人满意为目标,确保纳税人合理的需求和期望得到满足,积极拓展对纳税人服务的范围和空间,不断完善纳税服务工作,同时也要积极引导纳税人不断增强维权意识,形成共同创造优质服务的良好氛围。

纳税服务改变形式深化内涵

应从以前的重形式轻实质误区中走出来,

一是由形象服务向实效服务转变。税务机关应针对纳税人对税收专业性知识与技能、程序、权益的需要,提供实实在在的纳税服务。

二是由被动服务向主动服务转变。税务机关除了接待好上门来的纳税人外,应主动出去,有针对性地解决好纳税人存在的问题。

三是由一刀切服务向分类服务转变。纳税人素质有高有低,涉税业务也有繁有简,在具体的工作中应区别对待,有针对性地做好服务工作。

继续深化服务内涵,提高纳税服务的档次。纳税人最希望得到的是税收的公平、效率的实现。我国税收法制不断的完善,人情税、关系税行为大大减少,再加上现代化、信息化的征管手段的应用,偷漏税行为也越来越少,一个公平的税收环境已基本建立。但是在许多征管环节仍然存在弱项,一些纳税人利用这种手段进行偷漏税的行为仍无法杜绝,这就人为导致了纳税人之间的税负不公,背离了税收的基本原则,对那些老老实实履行义务的纳税人来说很不公平。因此应该加强征管,加大对偷漏税行为的打击力度。

纳税服务加强建设提高素质

要满足日益现代化的税收管理和纳税服务工作的需要,实现由传统服务到现代纳税服务的“质”的飞跃,关键在于有一支政治坚定、业务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的高素质的税务干部队伍。因此,要不遗余力地提高税务人员的素质,加强税收职业道德教育,强化业务培训。另外还应引入竞争机制,增强忧患意识,推行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切实加强对税收执法权的监督,公布出台几条纳税人特别期待、特别管用的“廉政禁令”,对税务人员的不作为、滥作为行为,加大惩戒力度。

纳税服务服务手段信息化

通过加快税务信息化建设,构建纳税服务信息化平台,降低税收成本,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在信息化建设方面:

一是完善纳税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以12366服务热线、电子税务网络为载体,运用网上电子申报系统、网上税务局信息管理等系统,为纳税人提供全方位、功能强大的多元化、个性化、开放式的纳税服务。

二是完善税收管理平台,推广运用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发票管理系统、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系统、增值税纳税评估管理、计算机稽核、协查等管理系统,实现税务管理信息系统的一体化,提高工作效率,节约纳税人纳税成本。

三是完善信息交换平台,推进税库银企的一体化建设,拓宽申报缴税渠道,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提高管理和服务效率。

纳税服务完善纳税服务机制

1.加强纳税服务的制度建设

应尽快建立一套完善的服务制度体系,形成一个全国统一的纳税服务的基本准则,使纳税服务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时各地也应在基本准则的基础上结合地方实际制定相应符合地方特色的实施细则。这不仅可以规范纳税服务,同时还有利于考核监督,形成自觉提供优质服务的良好氛围。在规范服务制度体系建设的同时,还应该对现有的征管制度、优惠政策等进行调整。征管方面,该精简的办税环节一定要尽可能的减少,减少纳税人不必要的负担,在优惠政策方面,应在兼顾税负公平的基础上让纳税人充分享受应有的待遇。

2.完善纳税服务的考核评价机制

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平和可操作性的纳税服务监督、评价机制,从投诉、受理、调查、检查、处理等环节加以规范,对纳税服务工作评定奖励和惩戒,量化考核指标,并将纳税人的评价列入考核指标,让全体干部都要溶入服务意识,把是否对纳税人合法权益造成侵犯作为衡量标准,坚持以纳税人满意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摆正征纳角色的位置,确保纳税服务工作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严格执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形成事前、事中、事后相衔接的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纳税服务评议评价机制和服务质量、效果的保障制度,建立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的纳税服务的长效机制,将纳税服务工作质量作为考核税收工作的主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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