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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征地补偿新老标准衔接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新、老标准执行衔接问题
各区、市、县、开发区和金阳新区要立即对所有正在实施征地和即将实施征地的项目进行清理,做好新、老标准衔接工作和宣传解释工作,对新标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新、老标准执行的衔接问题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2010年1月1日以后报批的建设用地,一律按照新标准制订征地补偿方案和实施征地补偿。
2.2010年1月1日前已批准征地但还没有实施征地的,一律按新标准进行补偿。
3.2010年1月1日前已依法完成征地的,一律不再按新标准补差。
4.2010年1月1日前已批准征地并已实施征地但未完成的,按老标准补偿。
二、关于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问题
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区片价补偿标准中未含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对青苗补偿,一市三县范围内按照统一年产值(1500元/亩)的1倍补偿;六区(含金阳新区)范围内按照筑府通[2002]52号文确定的年产值标准的1倍补偿。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筑府报[2008]146号意见,由各区、市、县政府结合各地实际拟订,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关于国有农用地补偿问题
国有农用地补偿参照此次公布的标准执行。
四、关于土地补偿费集体和个人所得的比例划分问题
按照《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的,土地补偿费的80%以上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参照上述比例,实行征地区片价补偿标准的,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不低于区片价的92%。
五、关于社会保障资金缴交问题
在用地报批前,用地单位(批次报地的用地单位为政府或政府委托的单位)根据项目所在地的区、市、县社保部门开出的缴款通知书将社保资金缴入当地县级财政专户,缴费凭证作为用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2100433B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征地补偿标准是由各地区的不同,根据实际情况来制定的,所以国土资源部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征收土地的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
1、国土局是公务员序列的,凡进必考。 2、随时关注本地的人事考试网,有名额的情况下应该一些职位会公开招考的,做好参加考试的准备就行。 3、当然,如果已经取得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的身份,那就看有没有手...
国土资源部由地质矿产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海洋局和国家测绘局共同组建国土资源部。它的主要职能是: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 地方的国土资源局主要是执行国家的...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市政道路工程执行《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有关问题的函
各区县人民政府:《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148号令,以下简称148号令)已于2004年7月1日实施。由于市政道路工程是线性工程,涉及区县、乡镇、村较多,为确保市政道路工程建设顺利实施,便于相关区县(乡镇)政府作好工作,经过市政府相关部门深入研究且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市政道路工程执行148号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国土资源局关于开展土地整理有关问题的情况汇报】湖滨区国土资源局土地整理招标
【国土资源局关于开展土地整理有关问题的情况汇报】 湖滨区国 土资源局土地整理招标 我县土地整理现状我县在 3年多的时间里开始了土地整理工作。 目前,这项工作仍处于初级阶段。一般来说,就是项目少、面积少、 投资少、条件差。 近年来,我县先后实施了省级基本农田土地整理投 资项目 (532公顷,投资规模 1650万元 );实施省、市、县投资和联合 及地方补偿项目 32个,开发改造低丘土地 1083个 .5公顷,计划投资 3258万元。目前,申报项目 43个,面积 135公顷,计划投资 405万 元。通过改造,全县 640.5公顷的低山丘陵改变了原有面貌,成为抗 旱、防洪的良田,有力地促进了县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XXXX 项目 进展如下 : 1、已接受的土地整理项目。红安县坎家湾土地开发项目和红安 县太平桥联合土地开发项目等四个项目已经通过验收。 2、已完成的土地整理项目。 我们已完成巴厘岛等
文件原文
各设区市、辛集市、定州市、扩权县(市)物价局、财政局、环保局:
为发挥经济手段促进治污减排、转型升级,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保部《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008号)要求,经省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5年1月1日起分三步调整我省排污费收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排污费收费标准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
第一步:自2015年1月1日起,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污费收费标准调整为每污染当量2.4元;污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收费标准调整为每污染当量2.8元。在每一污水排放口,对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均征收排污费;其他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排序,对最多不超过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
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减半征收排污费;企业污染治理设施由第三方运营,在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增加5%的减免额度。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业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收费标准加两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四倍征收排污费。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规定的淘汰类的,按照收费标准加两倍征收排污费。
第二步:自2017年1月1日起,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污费收费标准调整为每污染当量4.8元;污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收费标准调整为每污染当量5.6元。在每一污水排放口,对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均征收排污费;其他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排序,对最多不超过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
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减半征收排污费;企业污染治理设施由第三方运营,在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增加5%的减免额度。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业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收费标准加两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四倍征收排污费。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规定的淘汰类的,按照收费标准加两倍征收排污费。
第三步:自2020年1月1日起,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污费收费标准调整为每污染当量6元;污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收费标准调整为每污染当量7元。在每一污水排放口,对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均征收排污费;其他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排序,对最多不超过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 企业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值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90%-70%之间(含本数),按收费标准的80%征收排污费;污染物排放浓度值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70%-50%之间(含50%),按收费标准的60%征收排污费;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按收费标准的40%征收排污费。企业未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减半征收排污费。企业污染治理设施由第三方运营,又符合上述减免条件的,在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增加5%的减免额度。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业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收费标准加两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四倍征收排污费。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规定的淘汰类的,按照收费标准加两倍征收排污费。
二、加强污染物监测数据使用
加大环保计量检测装置技术、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投入,强化监测技术手段,严格核定所有排污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对已经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且通过有效性审核的企业,应严格按照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所有具备安装条件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要完成主要污染物自动监控设施的安装并正常运行;2015年底前,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中的钢铁、造纸、水泥等主要污染行业,实现严格按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2016年底前,所有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均要实现按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大力推广政府从第三方购买专业服务,由第三方负责安装、运营和维护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确保监控数据真实、准确。对排放污染物种类多、无组织排放且难以在线监控的企业,应按照环保部规定的物料衡算方法和监督性监测数据,严格核定排污费。
三、加强排污费征收和使用管理
排污费征收管理按照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2003年第17号令)和《河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冀财建〔2003〕71号)规定执行。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大稽查力度,做到依法、全面、足额征收;认真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奖优罚劣,建立企业主动治污减排的长效机制。各级财政、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排污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创新使用方式,采取补助、以奖代补和贷款贴息等多种支持方式,对企业进行补助。
四、做好政策出台的宣传解释工作
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强化全社会的污染者付费意识、环境损害补偿意识及环境保护意识,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环保部门应深入缴费单位,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相关部门组成联合监督检查组,进行督导检查,对排放不达标、拒缴、欠缴排污费的企业予以曝光。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12月11日2100433B
工会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我部对《工会会计制度》(财会〔2009〕7 号)(以下称原制度)进行了全面修订,于 2021年4月14日印发了新《工会会计制度》(财会〔2021〕7 号)(以下称新制度),自 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确保新旧会计制度顺利过渡,现对各级工会执行新制度有关衔接问题规定如下:
一、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
(一)自 2022 年1月1日起,工会应当严格按照新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报财务报表。
(二)工会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新旧会计制度衔接相关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根据原账编制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科目余额表。
2.按照新制度设立 2022 年 1 月 1 日的新账。
3.按照本规定要求,登记新账的科目余额,包括将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会计科目(新旧制度会计科目对照表见附表)、将未入账事项登记新账科目、对相关新账科目余额进行调整、将基建账套相关数据并入新账等。原账科目是指按照原制度规定设置的会计科目。4.按照登记及调整后新账的各会计科目余额,编制 2022年1月1日的科目余额表,作为新账各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
5.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 2022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
(三)工会应当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进一步清理核实和归类统计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库存物品等资产数据。按照相关规定依法确认为国有资产的,转账时应当将原账国有资产对应的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相关资产科目的“国有资产”明细科目;依法确认为工会资产的,将原账工会资产对应的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相关资产科目的“工会资产”明细科目。
(四)及时调整会计信息系统。工会应当按照新制度要求对原有会计信息系统进行及时更新和调试,实现数据准确转换,确保新旧账套的有序衔接。
二、将原账会计科目余额转入新账
(一)资产类。
1.“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转账时,工会应当将原账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其中,存在代管经费的,还应当将原账“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余额中属于代管经费的金额,转入新账“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下的“代管经费”明细科目。
2.“财政应返还额度”、“投资”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财政应返还额度”、“投资”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的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工会应当将原账的上述科目余额直接转入新账的相应科目。
3.“库存物品”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物品”科目,并规定库存物品取得时应当同时确认资产基金。转账时,工会应当将原账的“库存物品”科目余额直接转入新账的“库存物品”科目,同时,按照原账“库存物品”科目余额,将“结余”科目对应余额转入新账的“资产基金——库存物品”科目。
4.“应收上级经费”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收上级经费”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包括工会应收未收的上级工会拨付或转拨的工会经费和专项补助。转账时,工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原账的“应收上级经费”科目余额中的工会建会筹备金转入新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将原账的“应收上级经费”科目余额减去建会筹备金后的差额转入新账的“应收上级经费”科目。
5.“应收下级经费”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收下级经费”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包括工会应收未收的下级工会上缴的工会经费。转账时,工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原账的“应收下级经费”科目余额中的工会建会筹备金转入新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将原账的“应收下级经费”科目余额减去建会筹备金后的差额转入新账的“应收下级经费”科目。
6.“借出款”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借出款”科目,但设置了“其他应收款”科目。转账时,工会应当将原账的“借出款”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
7.“其他应收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其他应收款”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包括原账“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核算内容。转账时,工会应当将原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
8.“在建工程”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在建工程”科目。转账时,对于在原账“在建工程”科目核算的建设项目,工会应当将原账的“在建工程”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在建工程”各明细科目。对于未在原账“在建工程”科目核算的建设项目,按照新制度规定,不再通过基建账单独核算,工会应当将基建账相关数据并入新账,具体处理参见本规定第五部分。
9.“固定资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固定资产”科目。由于新制度中固定资产价值标准与原制度相比有所提高,原账中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实物资产,将有一部分要按照新制度转为库存物品。同时,新制度设置了“无形资产”科目,原在“固定资产”科目核算的无形资产,需转入新账的“无形资产”科目。转账时,工会应当根据重新确定的固定资产目录,对原账中“固定资产”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
(1)对于达不到新制度中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实物资产,应当将相应余额转入新账的“库存物品”科目,将相应的“固定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资产基金——库存物品”科目。
(2)对于原在“固定资产”科目核算的无形资产,应当将相应余额转入新账的“无形资产”科目,将相应的“固定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资产基金——无形资产”科目。
(3)对于符合新制度中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应当将相应余额转入新账的“固定资产”科目,将相应的“固定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
10.“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由于原账的“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年末无余额,该科目无需进行转账处理。
(二)负债类。
1.“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新制度设置了“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包含了原账“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的核算内容。转账时,工会应当将原账的“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2.“应付上级经费”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付上级经费”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包括工会应上缴上级工会的工会拨缴经费。转账时,工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原账的“应付上级经费”科目余额中的工会建会筹备金转入新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将原账的“应付上级经费”科目余额减去建会筹备金后的差额转入新账的“应付上级经费”科目。
3.“应付下级经费”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付下级经费”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包括工会应付下级工会的各项补助及应转拨下级工会的工会拨缴经费。转账时,工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原账的“应付下级经费”科目余额中的工会建会筹备金转入新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将原账的“应付下级经费”科目余额减去建会筹备金后的差额转入新账的“应付下级经费”科目。
4.“借入款”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借入款”科目,但设置了“其他应付款”科目。转账时,工会应当将原账的“借入款”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
5.“其他应付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其他应付款”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包括原账“其他应付款”科目的核算内容。转账时,工会应当将原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
6.“代管经费”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代管经费”科目。转账时,工会应当将原账的“代管经费”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代管经费”科目。
(三)净资产类。
1.“固定基金”、“在建工程占用资金”、“投资基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资产基金”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包含了原账“固定基金”、“在建工程占用资金”、“投资基金”科目的核算内容。转账时,工会应当将“固定基金”、“在建工程占用资金”、“投资基金”科目余额对应转入新账的“资产基金”相关明细科目:
(1)工会应当对原账“固定基金”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将原账在“固定资产”科目核算的不再符合新制度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库存物品对应余额转入新账的“资产基金——库存物品”科目;将原账在“固定资产”科目核算的无形资产对应余额转入新账的“资产基金——无形资产”科目;将原账“固定基金”科目余额减去转入新账“资产基金——库存物品”和“资产基金——无形资产”科目金额后的余额转入新账的“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
(2)工会应当将原账的“投资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资产基金——投资”科目。
(3)工会应当将原账的“在建工程占用资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资产基金——在建工程”科目。
2.“专用基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专用基金”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不再包括增收留成基金和财务专用基金,新制度下不再设置“增收留成基金”、“财务专用基金”明细科目。转账时,工会应当将原账的“专用基金——权益保障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专用基金”科目,将原账的“专用基金——增收留成基金、财务专用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工会资金结余”科目。
3.“后备金”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后备金”科目。转账时,工会应当将原账的“后备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工会资金结余”科目。
4.“结余”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结余”科目,但设置了“工会资金结转”、“工会资金结余”、“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科目。转账时,工会应当结合预算编制与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将原账的“结余”科目余额(扣除转入新账中“资产基金——库存物品”科目金额)转入新账相关会计科目:
(1)基层工会应当根据分析结果,将符合结转性质的资金余额转入新账的“工会资金结转”科目;将剩余的资金余额转入“工会资金结余”科目。
(2)县级以上工会应当根据分析结果,将符合财政拨款结转性质的资金余额转入“财政拨款结转”科目;将符合财政拨款结余性质的资金余额转入“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将符合工会资金结转性质的资金余额转入“工会资金结转”科目;将剩余的资金余额转入“工会资金结余”科目。
(四)收入类、支出类。
由于原账中收入类、支出类科目年末无余额,无需进行转账处理。自 2022年1月1日起,应当按照新制度设置收入类、支出类科目并进行账务处理。
(五)其他要求。
工会存在其他本规定未列举的原账科目余额的,应当比照本规定转入新账的相应科目。新账的科目设有明细科目的,应将原账中对应科目的余额加以分析,分别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工会在进行新旧衔接的转账时,应当编制转账工作底稿,并将转入新账的对应原科目余额及分拆原科目余额的依据作为原始凭证。
三、将原未入账事项登记新账
(一)资产类。
1.无形资产。
工会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将 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未入账的无形资产按照新制度规定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按照确定的无形资产成本,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资产基金——无形资产”科目。
2.其他资产。
工会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将 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未入账的其他资产按照新制度规定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按照确定的资产及其成本,分别借记相关资产科目,贷记相关净资产科目。
(二)负债类。
工会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将 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未入账的负债按照新制度规定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按照确定的负债金额,借记“工会资金结余”科目,贷记相关负债科目。
(三)其他事项。
工会存在 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未入账的其他事项的,应当比照本规定登记新账的相应科目。工会对新账的会计科目补记未入账事项时,应当编制记账凭证,并将补充登记事项的确认依据作为原始凭证。
四、对新账的相关会计科目余额进行调整
(一)转销已领用出库的库存物品对应余额。工会应当对在原账“固定资产”科目核算的不符合新制度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库存物品进行分析,对于已领用出库的库存物品,应当将其成本一次性转销,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资产基金——库存物品”科目,贷记“库存物品”科目,同时做好相关实物资产的登记管理工作。
(二)补提折旧。
新制度设置了“累计折旧”科目,核算工会对固定资产计提的累计折旧。工会应当全面核查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日符合新制度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等,并于 2022 年 1 月 1 日对前期未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补提折旧,按照应计提的折旧金额,借记“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三)补提摊销。
新制度设置了“累计摊销”科目,核算工会对无形资产计提的累计摊销。工会应当全面核查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日无形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等,并于 2022 年 1 月 1 日对前期未计提摊销的无形资产补提摊销,按照应计提的摊销金额,借记“资产基金——无形资产”科目,贷记“累计摊销”科目。
(四)转销不符合新制度规定的代管经费对应余额。
新制度“代管经费”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比有所调整,对于不符合新制度规定的代管经费,工会应当对相应余额予以转销,按照确定的金额,借记“代管经费”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工会对新账的期初余额进行调整时,应当编制记账凭证,并将调整事项的确认依据作为原始凭证。
五、将基建账套相关数据并入新账
新制度执行后,工会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均通过新账的“在建工程”科目核算,不再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财会字〔1995〕45 号)。新旧制度转换时,工会应当将基建账相关数据并入新账。工会将 2021 年 12 月 31 日原基建账中相关科目余额并入新账时:按照基建账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预付工程款”等科目余额,借记新账中“在建工程”科目相关明细科目;按照基建账中“交付使用资产”等科目余额,借记新账中“固定资产”等科目;按照基建账中“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其他应收款”等科目余额,分别借记新账中“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其他应收款”等科目;按照基建账中“基建投资借款”、“应付工程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余额,贷记新账中“其他应付款”科目;对基建账中“基建拨款”科目余额进行分析:按照归属于财政拨款结转结余的部分,贷记新账中“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科目,按照归属于工会资金结转的部分,贷记新账中“工会资金结转”科目;按照基建账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预付工程款”、“交付使用资产”等科目余额,贷记新账中“资产基金”科目相关明细科目;按照基建账中其他科目余额,分析调整新账中相应科目;按照上述借贷方差额,贷记或借记新账中“工会资金结余”科目。基建并账后,工会可以通过在新账有关会计科目下设置与基本建设项目相关的明细科目或增加标记,或设置基建项目辅助账等方式,满足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表编制的需要。工会将基建账并入新账时,应当编制记账凭证,将基建账各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相关科目的依据作为原始凭证。
六、财务报表新旧衔接
(一)编制 2022 年 1 月 1 日资产负债表和国有资产情况表。
工会应当根据 2022 年 1 月 1 日新账的会计科目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 2022 年 1 月 1 日资产负债表和国有资产情况表(仅要求填列各项目“年初余额”)。
(二)2022 年度财务报表的编制。
工会应当按照新制度编制2022年财务报表。在编制2022年度收入支出表、成本费用表时,不要求填列上年比较数。工会应当根据 2022 年 1 月 1 日新账会计科目余额,填列 2022 年收入支出表的“年初资金结转结余”项目和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的“年初财政拨款结转结余”项目。
附表:新旧制度会计科目对照表
“征地补偿是指房屋征收部门自身或者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照我国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规定,在征收国家集体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时,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
各项补偿费用由被征地单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处理:
1、土地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补助费的归属、使用:
(1)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
(3)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经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集体所有的补偿费用的使用收益分配办法:
1、在当地金融机构设立专户存放。
2、使用情况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3、分配办法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报乡政府备案。
1、补偿标准争议 先由县级以上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2、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其性质为民事纠纷,当事人为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和村民,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3、征地信息公开纠纷 属于行政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