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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的三通一平 是指接到施工现场内和生活区的一次水、电、路。施工现场内和生活区内二次道路、二次水、电由施工单位负责。外墙内所有的临时设施都是施工单位。
您好,建筑施工现场管理制度 1 总 则 1.01 为提高XX市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水平,促进施工现场管理科...
管理内容 建设工程类型繁多、性质各异,归纳起来可以分为建筑工程、市政管线工程和市政交通工程三大类。这三类建设工程形态不一,特点不同,规划管理需有的放矢、分别管理。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包括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贵阳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时设施标准化管理指导意见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筑府办发〔 2008〕165号 ——————————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贵阳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 临时设施标准化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贵阳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时设施标准化管理指导 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贵阳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时设施标准化 管理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安全生 产方针,切实提高我市建筑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 改善施工 作业人员工作环境与现场生活条件。 根据建设部 《建筑施工现场 环境与卫生标准》、 《贵阳市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等有 关规定,结合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相关考核指标, 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临时设施的概念 临时设施是指施工现场生产、生活用的各类办公、宿舍、食 堂、厕所、淋浴间、娱乐活
贵阳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时设施建设标准规定-定稿
《贵阳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时设施标准化管理指导意见》 1 贵阳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时设施标准化管理 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 方针,切实提高我市建筑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 改善施工作业人 员工作环境与现场生活条件。 根据建设部《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 标准》、《贵阳市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创 建全国文明城市相关考核指标,制定本指导意见。 1 临时设施的概念 临时设施是指施工现场生产、 生活用的各类办公、 宿舍、食堂、 厕所、淋浴间、娱乐活动室或农民工业余夜校及其他临时性建筑。 2 临时设施的结构形式 根据各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可选用砖混结构或装配式结构。 3 临时设施的选材 3.1 墙体材料推广使用装配式隔热板, 也可采用其他定型材料或标 准砌块、机制砖。 3.2 屋面材料应具备相应隔热性能,若采用非隔热材料作屋面 时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实施“优质优价”的指导意见
川建发〔2015〕9号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的意见》(川府发〔2014〕30号)中“提倡优质优价”的要求,把推动建筑业发展的立足点转到以质量和效益为中心上来,积极弘扬 “质量成就未来”的质量文化,使“优质为荣,劣质为耻”的理念深入人心,努力营造政府重视质量、企业追求质量、社会崇尚质量、人人关注质量的良好社会氛围,增强工程参建各方质量创优意识和争优创优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现就建设工程实施“优质优价”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本指导意见所称“优质优价”是指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承包人承建的工程获得市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给予相关参建方的补偿和奖励。
优质工程奖包括国家级优质工程奖、省级优质工程奖和市级优质工程奖三类。国家级优质工程奖,如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简称“鲁班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简称“詹天佑奖”)、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奖、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简称“装饰奖”)、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等。省级优质工程奖,如四川省“天府杯”优质工程奖、四川省结构优质工程奖等。市级优质工程奖指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公布的优质工程奖。
三、建设单位要求创建市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的,应根据合同约定按优质工程等次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建安工程造价上予以适当补偿奖励,对工程监理单位在监理费用上予以适当补偿奖励,补偿奖励标准为:
(一)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奖的,建设单位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该工程建安工程造价(招标工程按招标控制价,非招标工程按签约合同价,下同)的3%给予补偿奖励,对工程监理单位按监理总费用的4%给予补偿奖励;
(二)获得省级优质工程“天府杯”奖的,建设单位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该工程建安工程造价的2%给予补偿奖励,对工程监理单位按监理总费用的3%给予补偿奖励;
获得省级结构优质工程奖的,建设单位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该工程所评定部分建安工程造价的1.5%给予补偿奖励,对工程监理单位按所评定部分建安工程造价占该工程建安工程造价的比例乘以监理总费用的2.5%给予补偿奖励;
(三)获得市级优质工程奖,建设单位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该工程建安工程造价的1%给予补偿奖励,对工程监理单位按监理总费用的2%给予补偿奖励。
建设单位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外的其他参建单位的补偿奖励可参照上述相关标准在合同中约定。
同一工程获得多个奖项的按合同约定的所获最高奖项补偿奖励,不得重复计算。
四、对招标工程,建设单位要求创建市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创建优质工程奖项名称和补偿奖励标准,在工程量清单《D工程计价总说明》中明确要求投标人将招标文件规定的“创优质工程奖补偿奖励费”金额作为不可竞争费用计入投标报价中,并在《E.3 单位工程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汇总表》(详附件1)中增列“创优质工程奖补偿奖励费”项目和其金额;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将“创优质工程奖补偿奖励费”计入招标控制价中;在投标报价时,投标人必须按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相应将“创优质工程奖补偿奖励费”作为不可竞争费用计入投标报价文件中;在合同签订时,应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明确创建优质工程目标奖项名称、低于目标奖项的奖项名称、各方主体的责任、执行的标准、补偿奖励费计算及支付办法、违约责任等内容;在编制竣工结算时,应依据合同约定计算“创优质工程奖补偿奖励费”并计入《E.6 单位工程竣工结算汇总表》(详附件2)中。
五、对非招标工程,建设单位要求创建市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的,在合同签订时,应明确创建优质工程目标奖项名称、低于目标奖项的奖项名称、各方主体的责任、执行的标准、补偿奖励费计算及支付办法、违约责任等内容,并将“创优质工程奖补偿奖励费”计入《E.3单位工程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汇总表》中;在编制竣工结算时,应依据合同约定计算“创优质工程奖补偿奖励费”并计入《E.6 单位工程竣工结算汇总表》中。
六、发承包双方可在合同中明确未达到创优目标时责任方应承担的违约金条款。承包人(监理单位)承担的违约金不应超过“创优质工程奖补偿奖励费”的50%。承包人未达到创优目标的,相应级别的“创优质工程奖补偿奖励费”不予计取,并承担违约责任,但已获评合同约定的低于创优目标优质工程奖的,仍应按照实际评获的优质工程等次计取相应的“创优质工程奖补偿奖励费”。
七、承包人(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创优质量目标的,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相应的“创优质工程奖补偿奖励费”。
八、本通知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对招标工程,2015年10月1日(含1日,下同)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的工程,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对非招标工程,2015年10月1日以前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按合同约定执行。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9月1日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贵阳市建设工程抗震管理办法》的决议
(2014年9月29日通过)
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
批准《贵阳市建设工程抗震管理办法》,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日前,苏州住建局为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为保障发承包双方工程竣工结算工作的顺利进行,对我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差价调整提出了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内容如下:
一、建设工程造价极易受到市场价格变化的影响,特别是遇到构成工程造价的人工、材料、机械等要素的市场价格大幅波动时,将给发承包双方带来很大的风险,严重影响施工合同的正常履行。因此,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和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签订合理的价格风险分担条款。
二、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施工合同中事先明确约定差价调整办法,竣工结算时,按合同约定的条款调整差价。主要条款包括:
1、可调价要素的类别名称,例如:人工、钢材、砼、水泥、电线、电缆、沥青、石材、铝合金等等。可调价要素的确定应以其价值占工程造价比重较大、其价格波动对工程造价影响明显者为原则;
2、承包人承担的可调价要素的风险幅度;
3、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的调整方法。
三、如果合同中未约定差价调整办法的,或虽有约定,但约定不明确或矛盾的,发承包双方应协商解决。可按下述指导意见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须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采用固定价格(包括固定总价与固定单价)合同形式的工程,计取了风险费用的,并且合同工期在6个月以内的,不再调整差价;
2、采用固定价格(包括固定总价与固定单价)合同形式的工程,未计取风险费用的,或虽然计取了风险费用但合同工期在6个月以上的,在扣除风险费用后,差价按如下办法调整:
(1)可调价要素:人工、钢材、砼、水泥、电线、电缆、沥青、石材、铝合金等等,以及其价值占单位专业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费5%以上的其它要素者。计算公式为:占比(%)=某要素单位专业工程总数量(包括变更调整数量)×中标单价/中标的单位专业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费(包括变更调整部分)×100%;
(2)承包人承担的可调价要素的风险幅度值为5%;
(3)施工期间可调价要素价格的涨、跌幅度以招标控制价所采用的月份价格为基础,涨、跌幅度在5%以内(含5%)时,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涨、跌幅度超出5%时,其超出部分的差价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计算公式为:①上涨超出5%时,差价(正值)=(施工期间可调价要素加权平均价-招标控制价所采用的月份价格×1.05)×(1-该要素单价让利幅度);②下跌超出5%时,差价(负值)=(施工期间可调价要素加权平均价-招标控制价所采用的月份价格×0.95)×(1-该要素单价让利幅度);施工期间可调价要素加权平均价=Σ(每月实际使用量×当月价格)/该要素总用量。
3、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形式的工程,差价按如下办法调整:
(1)某要素价值占单位专业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费5%以上者:差价=(施工期间可调价要素加权平均价-招标控制价所采用的月份价格)×(1-该要素单价让利幅度);
(2)某要素价值占单位专业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费5%以下(含5%)者:差价=(实际开竣工期间可调价要素算术平均价-招标控制价所采用的月份价格)×(1-中标让利幅度)。
4、当某个月造价管理部门发布一次以上价格时,当月价格按当月调整的次数加权平均计算。当每月实际使用量无法确定时,可以根据当月完成的工作量分析出的数量计算。当某要素单价让利幅度无法确定时,可以采用中标让利幅度;
5、因发包人或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遇价格波动造成的差价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四、差价应根据计价规则计取相关费用和税金,并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和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五、为提高工程结算的效率和质量,在施工过程中应及时办理当月各要素用量清单。
六、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招标工程的竣工结算,依法不招标的工程可参照执行。
七、本指导意见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已经完成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以前有关文件中规定与本指导意见有不一致的,以本指导意见为准;原苏建价〔2009〕10号文停止执行。本指导意见发文之日前原合同约定按苏建价〔2009〕10号文调整差价的,从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