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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沿海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沿海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规定》的通知在1995.05.25由交通部颁布。

关于印发《沿海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规定》的通知基本信息

关于印发《沿海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规定》的通知简介

文件内容

第一篇 设计说明书

第1章 总论

第2章 自然条件

第3章 货运量及船型

第4章 总平面布置

第5章 航道、锚地及导助航设施

第6章 装卸工艺

第7章 水工建筑物

第8章 陆域形成和道路、堆场

第9章 港区铁路

第10章 生产、生产辅助、生活辅助及生活福利建筑物

第11章 供电、照明

第12章 控制及计算机管理

第13章 通信

第14章 给排水

第15章 采暖、通风和供热

第16章 机修

第17章 供油

第18章 消防

第19章 环境保护

第20章 职业安全卫生

第21章 节能

第22章 施工条件、方法和进度

第23章 经济效益分析

第24章 存在问题

第二篇 主要设备及材料

第三篇 工程概算

第四篇 设计图纸

现将《沿海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基建司。我部原《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和审批办法》(〔86〕交基字796号)(试行)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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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沿海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规定》的通知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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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关于工料机单价调整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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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编制费按什么标准收费?税前工程造价中税是指什么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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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通知、公告模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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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沿海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规定》的通知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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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沿海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献

沿海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规定 沿海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规定

沿海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规定

格式:pdf

大小:35KB

页数: 23页

《沿海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规定》 目 次 总则 第一篇 设计说明书 第1章 总论 第2章 自然条件 第3章 货运量及船型 第4章 总平面布置 第5章 航道、锚地及导助航设施 第6章 装卸工艺 第7章 水工建筑物 第8章 陆域形成和道路、堆场 第9章 港区铁路 第10章 生产、生产辅助、生活辅助及生活福利建筑物 第11章 供电、照明 第12章 控制及计算机管理 第13章 通信 第14章 给排水 第15章 采暖、通风和供热 第16章 机修 第17章 供油 第18章 消防 第19章 环境保护 第20章 职业安全卫生 第21章 节能 第22章 施工条件、方法和进度 第23章 经济效益分析 第24章 存在问题 第二篇 主要设备及材料 第三篇 工程概算 第四篇 设计图纸 附录1 沿海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出版规格 附录2 沿海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文本格式 总 则 1 初步设计应在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可

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和审批办法 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和审批办法

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和审批办法

格式:pdf

大小:35KB

页数: 8页

交通部关于印发《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和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 (86)交基字796号 现将《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和审批办法》 (试行)印发给你们,希 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基建局,以便进一步修订。 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和审批办法(试 行) 为了进一步做好港口工程的初步设计, 现根据原国家建委一九七八年九月十 五日(78)建发设字第410号文颁发的《设计文件的编制和审批办法》,结 合港口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提出《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和审批办法》 (试行)。 初步设计是基本建设程序中的重要环节之一。 港口工程的初步设计任务必须 由经过资格认证, 获得水运工程勘察设计证书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 勘察、设计 单位必须按照其证书等级和副本所规定的工程规模、 任务范围承担设计任务, 不 得超出。该设计单位即为该工程的总体设计单位。 个别专业性很强的单项设计项

交通部关于修改《沿海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规定》的通知简介

自1995年5月25日我部以交基发〔1995〕483号文发布《沿海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规定》以来,对保证沿海港口工程初步设计的编制内容和质量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用工制度及住房制度的改革,原涉及港口定员及生活福利建筑物的内容,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现决定予以修改(详见附件)。删除港口定员的编制规定后,其生产、生产辅助、生活辅助建筑物的面积,可根据港口生产的实际需要,由项目法人和设计单位研究确定。在进行经济效益分析时,所采用的定员指标,也比照上述原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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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制管理规定》的通知

 

 

山东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鲁建标字[2011]8

 

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制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我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水平,规范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工作程序,保证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质量,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08182)、《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建标【200420号),我厅组织制订了《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制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一日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制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标准编制质量,提高我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工程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编制管理工作。   第三条  标准的编制应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经济政策,积极推广科技成果,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管理标准的编制工作。标准编制管理的日常工作由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以下简称"省标准定额站")负责实施。   在我省范围内编制的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应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的规定要求负责实施标准编制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标准编制管理工作一般包括立项、准备、编制、送审、报批等五个阶段。 第二章  立项阶段   第六条  标准拟编单位一般应在每年度第二、四季度提出立项申请报告,并必须填报"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申报表"的电子文本和纸质文件,一式三份。经省标准定额站研究批准后纳入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年度(季度)计划。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申报表",可登陆"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造价信息网(www.gczj.sd.cn"(以下简称"省标准造价网")下载。   第七条 立项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标准项目名称,立项的目的和意义,目前省内外技术应用情况,标准的适用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现有工作基础和需解决的重点问题,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关系,主要起草人的学术及技术水平和主编单位的技术能力情况介绍,拟参编单位名单,编制进度计划,编制经费计划等。   第八条  立项申请受理后2-4周内,由省标准定额站组织研究论证,确定是否立项。如有必要可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实地调研。   第九条  标准立项除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外,一般须考虑以下因素:   1、该项技术具有明显的先进性;   2、该项技术的推广符合国家技术产业政策,能推动建设领域科技进步和生产力的发展;   3、该项技术应用在我省范围具有一定规模;   4、该项技术应用须经过一个使用周期或1年以上的实践,具有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十条  经研究拟确定立项的标准,须在"省标准造价网"上进行公示2周以上。公示期满后,若无反馈意见或异常情况,由省标准定额站在申报表中填写意见并下达标准编制工作计划。 第三章  准备阶段   第十一条 准备阶段的主要任务应包括筹建编制组、确定编制工作大纲、召开编制组成立和第一次工作会议。   第十二条 主编单位应根据批准的计划任务负责落实参编单位和筹建编制组。编制组构成应符合下列要求:     1、编制组成员应包括与标准内容的应用、科研、管理等相关方面的专家,其成员并具备中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资格, 人数不得少于6名。   2、主要起草人应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该专业领域工作十年以上,主持过与该技术内容有关的应用和科研活动或参与与技术内容相关标准的编制或审查工作。    3、编制人员必须参加各个阶段的编制工作会议,缺席次数达到50%以上的取消编制资格。   标准编制过程中,如对编制单位及其人员进行调整应报省标准定额站审核同意。   第十三条 主编单位负责起草编制工作大纲。编制工作大纲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编制依据和原则、主要章节内容、需进行的专题研究和测试验证项目、编制组人员组成及工作分工、进度计划、明确召集人、经费落实等。                   第十四条  由省标准定额站或委托主编单位负责组织召开标准编制组成立和第一次工作会议。会议之前,编制组应向省标准定额站通报标准编制的准备情况、提报编制工作大纲等相关资料,经省标准定额站同意后印发会议通知。   第十五条  编制组成立和第一次工作会议应包括下列内容:     1、宣布编制组成立及其成员,明确主编单位、参编单位;     2、编制组成员学习标准化工作有关文件等;     3、讨论、修改并确定标准编制工作大纲中的各项内容;   4、商定其他有关事宜。   会议结束后一周内,由主编单位形成会议纪要及有关资料,报省标准定额站并印发至各编制单位。 第四章 编制阶段   第十六条  标准编制阶段应由主编单位按照批准计划实施编制,主要工作包括专题研究、测试验证、编写征求意见稿(含条文说明)、征求意见等内容。   第十七条  编制过程中,应充分调查研究,对标准中的政策问题、重大技术问题或当有分歧的技术问题难以取得统一意见时,编制组应组织进行专题调查、研究,并形成专题研究报告。   第十八条 当需要就某些技术内容开展测试验证时,应当制定测试项目的工作大纲,明确测试验证方法,必要时应当对测试验证的结果进行鉴定或论证。   第十九条 征求意见稿应按编制工作大纲,并结合专题研究、测试验证等工作进行编写,其内容形式应符合《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08] 182号)要求。标准条文与其条文说明应当同步编写。征求意见稿须经编制组会议讨论通过。   第二十条  征求意见稿经省标准定额站审核同意后方可征求意见。征求意见采取网上公开征求意见与定向征求意见相结合的方式。在"省标准造价网"上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1个月。定向征求意见的范围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可采用座谈会、定向走访或函询等方式进行。 第五章 送审阶段   第二十一条 送审阶段的主要工作应包括征求意见的收集与处理、试应用、完成送审稿和送审文件整理等工作内容。   第二十二条 编制组应将收集到的意见逐条归纳整理,并提出处理意见。对采纳、部分采纳和不采纳的应意见说明具体依据和理由。对于有重大分歧意见的条款应进一步调研论证后,重新确定后再次征求意见。   第二十三条 当标准需要进行综合技术经济比较时,编制组应当选择有代表性的工程,按标准的送审稿要求组织试应用。   第二十四条  标准送审稿及其条文说明应经编制组会议讨论通过形成。   第二十五条  送审文件一般包括送审报告、标准送审稿及其条文说明、征求意见处理汇总表、专题研究论证报告、试应用报告等。   送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编制过程的主要工作,标准中强制性条文、关键技术要求等重点内容确定的依据,标准中尚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需要提请审查会上解决的主要技术问题等。   第二十六条  标准的送审文件报送省标准定额站审核同意后,确定标准审查方式。标准的审查形式一般采取召开审查会议的形式进行审查。   第二十七条  标准审查会议通知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在审查会至少7天前,会议通知连同标准送审稿及其条文说明发至审查会议代表。   审查会议的代表选择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权威性,一般应包括:标准管理部门的代表、有经验的专家代表、相关标准编制组或管理组的代表。   第二十八条 标准审查会议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召开。标准审查会议成立专家审查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一般不少于9人,均应具备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专家审查委员会推举,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确定后产生。 由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主持标准的评审。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按标准不同内容设立若干评审小组。   第二十九条  审查标准时应先由主要起草人介绍标准起草情况后,再对标准的技术内容、格式等方面进行逐章审查。     审查会上应有2/3(含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以上专家同意方可通过,否则应由主编单位组织编制组充分研究论证修改后,依据审查程序再次进行审查。   第三十条  审查会上应形成专家审查委员会评审意见,并由审查专家签字。专家评审意见主要包括:对标准编制过程及送审文件的评述、对标准的技术水平评价和主要技术内容的审查修改意见等。   第三十一条  审查会后由主编单位形成审查会议纪要并印发至标准各编制单位。 第六章   报批阶段   第三十二条  标准经审查通过后,主编单位应完成标准报批的相关工作,主要包括报批报告、标准报批稿及其条文说明、专家委员会审查的修改意见及其处理情况说明、审查会议纪要,专题研究报告等相关资料的编写或整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报批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编制过程的主要工作、强制性条文等重点技术内容的说明、专家审查意见的处理情况、与国内外相关标准水平的对比分析、标准实施后的效益预测等。   第三十四条  编制组应当按照审查会专家评审意见对标准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报批稿及其条文说明,必要时标准报批稿经由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确认。    第三十五条 主编单位应在标准审查会后2个月内,将标准报批资料报省标准定额站审核。   第三十六条  省标准定额站对报批资料审核完毕后,按规定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批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后颁布实施。   第三十七条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由正式出版社印刷发行。   第三十八条 标准批准发布后1个月内,由省标准定额站将该标准全部相关资料整理并编号归档。主要包括以下资料:   1、立项申报表;   2、各次会议通知及其会议纪要,会议代表名单及签到表;   3、专家委员会评审意见;   4、报批资料;   5、报批文件;   6、备案申请报告及备案批准文件等;   7、标准发行样本3套。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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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关于印发《贵州省清理规范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工作规定》的通知

省发展改革委等11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清理规范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有关部门,贵安新区有关部门,各县(市、区、特区)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关于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的意见》(发改法规〔2015〕787号),促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结合本省实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政府法制办、省公共服务管理办联合制定了《贵州省清理规范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工作规定》,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清理规范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工作规定》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贵 州 省 财 政 厅贵 州 省 国 土 资 源 厅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贵 州 省 交 通 运 输 厅

贵 州 省 水 利 厅贵 州 省 商 务 厅

贵州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贵州省公共服务管理办公室

2015年9月17日

 

附件

贵州省清理规范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的意见》(发改法规[2015]787号),促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规范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严格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外,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制定涉及招标投标活动各方主体权利义务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制定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维护法制统一,政令畅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内容确有必要,措施切实可行。

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规定规范性文件禁止规定的事项,不得违法设置审批事项、增加审批环节或者以注册、登记、备案等形式变相设置审批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违法制定行业保护和地区封锁等干预市场主体自主权的规定。

第五条 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修改,应当征求同级招标投标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意见,并在本级公共服务平台、行政监督平台和本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对于社会公众意见比较集中的,应当组织专题论证。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对政府及政府部门制定或修改的招标投标有关规定进行登记、编号、备案。做到有件必备、有件必审、有错必究。

制定或者修改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草案,送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应当对征求公众意见的方式、征求到意见的采纳情况等进行说明。

第七条 汇编《贵州省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对招标投标规章、规范性文件实行目录管理。

制定的招标投标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报送列入《目录》。未列入《目录》的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第八条 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编制本部门现行有效的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连同文件全文在本部门门户网站、本级电子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部门门户网站建立招标投标有关规定投诉举报栏目,便于市场主体以及社会公众在线提出咨询和有关意见建议。对属于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认真研究,对存在问题的内容尽快予以修改或废止;对不属于本部门的规定,要及时转有关部门处理。办理情况应当及时向提出意见建议的市场主体反馈。

第十条招标投标规章、规范性文件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开展定期清理和及时清理,根据清理情况,进行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商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以及同级招标投标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每3年组织一次对招标投标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招标投标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定机关或者牵头起草部门应当及时清理,并将清理结果报送本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本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后,逐级上报至省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一)已被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行政机关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本机关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替代或者撤销了部分或者全部内容的;

(二)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与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行政机关新的规定不一致的;

(三)任务已完成,不需要继续存续的。

修改后的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应当重新登记编号,并报送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定期清理工作结束后,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对全省经清理后保留的招标投标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汇编,拟订《目录》,并征求同级招标投标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意见,在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根据公示期间政府部门、市场主体、社会公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补充调整完善后,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通过省人民政府网站或者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政府法制办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实施。

第十二条 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对实施超过3年的招标投标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及时对招标投标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鼓励委托有关行业协会、咨询机构、科研院校等社会组织进行第三方评估。

第十三条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清理规范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工作。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政府法制办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协调,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招标投标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除本规定外,应当严格执行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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