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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实施意见

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实施意见,于2015年11月30日由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正式公布。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和中央编办、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国资委、法制办等部门制定,经报请国务院同意,并经经济体制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电力专题)审议通过。

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实施意见基本信息

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实施意见售电主体

根据《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实施意见》等配套文件,售电侧改革后,参与竞争的售电主体可分为三类:一是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二是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三是独立的售电公司,不拥有配电网运营权,不承担保低供电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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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实施意见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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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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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计划模块

  • 实现应急作业计划制定、更新、执行等信息化管理.该项应急作业活动关键节点依次为:模板制定和计划任务分配、各工作组生成作业计划并提交,计划协调组汇总生成总体作业计划或阶段性作业计划,负责人审批,跟踪计划动作完成关键节点,实时反映响应工作进度,并提醒继续跟进及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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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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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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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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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实施意见意见发布

2015年11月30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正式公布。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和中央编办、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国资委、法制办等部门制定,经报请国务院同意,并经经济体制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电力专题)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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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实施意见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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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实施意见文献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户籍市域范围内有序通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户籍市域范围内有序通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户籍市域范围内有序通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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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未知

<正>二○一四年十月十九日宁政发[2014]25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户籍市域范围内有序通迁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南京市户籍市域范围内有序通迁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综合改革工程第二阶段重点任务的意见》(宁委发[2014]3号),加快实现全市户籍市域有序通迁,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施工用水用电计划表 施工用水用电计划表

施工用水用电计划表

格式:pdf

大小:116KB

页数: 1页

水(m3) 电(Kwh) 10 800 6000 11 1600 41971 12 2200 72530 1 3800 133520 2 5178 203550 3 5215 204550 4 5220 237850 5 5500 296750 6 5500 298750 7 5100 307750 8 4950 316750 9 4800 316950 10 4850 309800 11 3700 327500 12 3750 329500 1 3600 317550 2 4100 246550 3 4200 237550 4 5200 216500 5 4200 228500 6 750 5000 84213 4655371 施工日期 2004年 合计 施工用水、用电计划表 2005年 2003年

新电改出大招:发用电计划将实质放开

新电改

被视为电改核心任务之一的发用电计划放开终于有了实质性进展。

记者昨天从业内获悉,国家发改委经济运行调节局近日下发征求意见函,对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制定的《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业内人士认为,此举意味着发用电计划放开进入具体操作层面,一个电力交易的批发市场即将形成,这对深化电改、加快电力交易市场化都有着重大意义。

这份“关于征求《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通知》)意见的函”显示,为加快发用电计划改革,遵照委领导指示,草拟了《通知》,征求意见的对象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改委、经信委、能源局、物价局、中电联、国家电网、南方电网、五大电力集团等单位,截止日期则是7月20日。

“这是份全新的征求意见稿。”曾多次参与电改方案征求意见的华北电力大学能源与电力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曾鸣昨天在接受上证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之前新电改方案出台后曾发过六个配套文件,其中就有一份《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实施意见》。但此次的《通知》比《意见》更加具体,意味着发用电计划放开进入操作层面,一个电力交易批发市场将真正开始形成,发电方和用电方将真正实现直接撮合交易。

记者看到,这份文件共分十一条,具体内容包括:加快组织煤电企业与售电企业、用户签订发购电协议;加快缩减煤电机组非市场化电量;其他发电机组均可参与市场交易;引导电力用户参与市场交易;适时取消相关目录电价;不再安排新投产机组发电计划;推动新增用户进入市场;放开跨省跨区送受煤电计划等。

“这份文件将对电改过程中批发市场的形成起到明显的促进作用。发用电计划放开后,电网将不再在其中扮演角色,而以前地方政府主导发用电计划制定的模式也将彻底改变。”曾鸣说。

作为能源领域体制改革的重头戏,电改的每一步进展都牵动各方眼球;而作为电改“三放开”的关键一环,发用电计划放开又是其中最受期待的举措。

现行的政府制定发用电计划、对电能统一分配的模式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曾在解决电力短缺和保障电网稳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电力工业的发展,政府制定发用电计划已不能适应电力市场化改革的需要,首先就体现在计划模式下的电力生产管理制约了市场发挥资源优化配置(爱基,净值,资讯)的作用,无法形成正确的价格信号以体现不同时段和不同区域的电力供求状况,不能充分引导电源优化建设布局以及用户资源投入。

其次,计划模式下的电力生产管理也不利于发电企业节能减排,受地区经济利益驱动的行政干预更间接导致跨省区送电发展缓慢。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通知》已明确,配套电源为煤电,但采取点对网或类似点对网方式送(分)电的跨省跨区送受电,视同受电地区发电机组,参与电力电量平衡。没有明确配套电源,且主要输送煤电的跨省跨区送受电,不再保留现有的电力电量或分电比例,通过市场化方式调整。此举将打破区域藩篱,推动更多跨省跨区的电力交易案例出现。

在曾鸣看来,这项改革将惠及电力市场的方方面面,首先利好的就是售电企业。改革之后,售电企业可接触更多的发电企业,即能在更多的“供应商”中进行挑选。同时,发用电计划放开对用电大户和发电企业也是利好。对后者而言,其有机会接触更多售电企业,尽管电价可能会下降,但也给薄利多销创造了条件。

“不仅如此,由于改革后电价有望下降,对刺激地方经济增长、降低企业成本也会带来积极作用。”曾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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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785号)精神,进一步深化全市建筑业“放管服”改革,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通过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加快产业升级,推进全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产业结构调整目标:促进骨干企业做优做强,形成一批以开发建设一体化、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程总承包为业务主体、技术管理领先的龙头企业。加快建筑产业化发展,吸纳更多的人员成为产业工人,推进城镇化进程。

——技术进步目标:加大信息化推广力度,应用BIM技术的项目逐年增加。

——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发展目标:到2025年,力争全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

——建筑市场监管目标:加快完善企业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模式,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

——质量安全监管目标:质量安全监管体系进一步健全,工程质量水平全面提升。

 

三、激发建筑企业发展活力

(一)促进建筑企业拓宽发展领域。

一是引导和帮助建筑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在降本增效、做强做大和做专、做精、做特、做新上下功夫,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上求突破。

二是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引导有能力的企业通过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选取试点项目开展项目投资咨询、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咨询、监理、项目运营管理等覆盖工程全生命周期的一体化项目管理咨询服务。

三是鼓励增项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行业资质积极参与五大基础设施网络、脱贫攻坚、易地扶贫搬迁等项目建设。

四是积极引导本地建筑企业与省内外大型企业合作承接项目。(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二)鼓励培育企业提升竞争实力。

一是积极引导和支持中小企业向技术含量较高的专业承包方向发展,扶持发展一批经营特色明显、科技含量较高、市场前景广阔的专业企业。

二是鼓励市内企业根据市场变动情况和需求,以建设项目、技术、资金、管理等为纽带,在企业间开展多种形式的联合经营,鼓励行业间互动,灵活经营、加强合作,实现企业在投竞标和施工建设等环节的合作,共同巩固和扩大市场份额,进一步提升各自的核心竞争力。(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工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三)加快推进工程总承包。

一是鼓励市内企业以多种形式联合重组,发展成为工程总承包企业。

二是鼓励总承包企业向集团化方向发展,延伸产业链,提高规模经营效益。

三是鼓励政府投资项目、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投资项目以及重点工程和公共项目实行“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或“设计—施工”(DB)总承包等工程项目管理模式。实行总承包的项目,除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总承包范围内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外,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直接发包总承包合同中涵盖的其他专业业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政务服务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四)落实有关奖励优惠政策。

一是贯彻《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促进建筑业发展奖励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保政办发〔201465号),奖励为促进全市建筑业改革发展、争创产值利税、提升标准化建设水平、质量和安全生产争先创优、税收贡献成效显著的企业,激励建筑业企业加快发展。

二是鼓励建筑、勘察、设计等企业积极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支持企业申请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三是引导金融部门按照国家政策,执行好企业贷款有关优惠政策。对参与五大基础设施网络、脱贫攻坚等项目建设并符合相应条件的建筑、勘察、设计等企业,要落实好相应税收减免政策。(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财政局、国税局、工商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五)推动实施“走出去”和“请进来”战略。

一是鼓励企业积极开拓市外建筑市场,努力形成部分重点区域的规模市场,逐步提升保山市建筑企业声誉并提高市外市场占有份额。

二是紧紧抓住国家、省、市对外开放新机遇,加快推进建筑业“走出去”发展,加快培育一批境外工程承包企业,鼓励和支持具有一级(甲级)及以上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申报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

三是支持市外建筑业企业到我市落户,为其在我市设立总部创造有利条件。特级、一级施工企业根据实际需要,申请在注册所在地工业园区设立基地的,各县(市、区)、园区可参照工业企业的供地优惠政策给予安排建设用地。

四是打破市场准入壁垒,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建市〔2015140号)和省、市关于建立统一开放、公平竞争、有序健康的建筑市场秩序的要求,对勘察、设计、招标代理、施工、监理、工程造价企业实行入保备案制的行业应调整为“项目管理人员登记”或取消备案制。(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招商合作局、工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配合)

 

四、推进招标投标管理创新

(六)大力推行电子化招投标。

一是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在国家《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的基础上,加快完善本行业本部门工程建设电子招投标行业管理办法和评标标准的技术要求及规范,促进招投标全过程电子化;要按照《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加快本行业行政监督平台建设,全面实现建筑市场“数据一个库、监管一张网、管理一条线”的信息化监管目标。

二是要重点对国有资金项目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重要材料和设备采购招标实施监督,做到应进场项目统一进场交易,加强招投标项目“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加强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坚决查处串通投标、围标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是非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招标发包,是否进入有形市场开展工程交易活动。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等手续,确保工程建设实施活动规范有序。(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政务服务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七)推进建筑工程设计招投标管理制度建设。

一是按照《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3号)相关规定,完善我市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制度建设。

二是探索推行设计团队、设计方案招标方式。强化以投标人的业绩、信誉、设计人员的能力和方案的优劣作为评标标准。

三是完善招标人、中标人使用未中标方案付费的管理办法。四是鼓励市内设计企业以联合体的身份参与国有投资公共项目设计投标活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规划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财政局、政务服务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五、加快建设工程推进

(八)优化初步设计管理。除涉及国家投资和财政预算资金安排以外的一级建筑工程中的非公共建筑工程(住宅、工厂生活区、地下工程)、二级及以下建筑工程、中型及以下市政工程可以方案设计代替初步设计,不要求另行编制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九)优化施工图审查管理。

一是对不涉及结构施工、技术特别简单的绿化、亮化、小型广场、装饰等工程,施工图可以不送审,设计质量由设计单位全面负责。

二是简化投资小、技术简单的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流程,对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在保证审查质量的前提下,可直接核发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不再按“勘察设计咨询业管理信息网”流程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十)优化建筑施工许可管理。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18号)关于“不得‘搭车’增设施工许可条件和审核程序”和《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中“凡可以采用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的事项,一律不设前置审批”的要求,将人防、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工伤保险、消防、城建档案等审批前置调整为告知建设单位须办理的其他手续。人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消防等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落实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确保履职到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防办、公安消防支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六、提高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十一)建立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机制。

一是全面落实各方工程质量主体责任,特别要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

二是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特别要强化对深基坑、高支模、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管理。推进信息技术与安全生产深度融合,加快建设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信息系统,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覆盖、多层次、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培训制度,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及各方主体的安全管理水平。

三是鼓励监管部门采取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进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加强对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十二)完善建筑市场监管。

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对建筑企业资质和进入我市的建筑企业登记信息实行动态核查,采取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重点对勘察、设计、施工企业和项目负责人履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对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和拖欠工资的单位,采取市场禁入、列入黑名单等措施进行惩戒。属于市外企业的,上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加大对注册执业人员的监管力度,对违规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水务局、质监局、司法局、工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七、优化建筑市场环境

(十三)加强建筑业诚信体系建设。

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从行政动态管理、市场行为、质量安全、城建档案报送等方面对建筑市场主体进行全方位监管的制度体系。继续实施勘察设计质量与市场实时联动监控。完善统一的企业、注册人员、工程项目等基础数据库,建成统一、开放的管理平台;严格执行《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完善信息发布制度,建立健全行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鼓励社会监督,拓展行业诚信体系应用;完善“信用保山”“信用云南”相关信息,积极运用保山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双公示管理平台等发布建筑业诚信信息。(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牵头;市工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十四)完善工程造价计价体系。

针对工程总承包模式,建筑产业化建造方式,绿色、环保建筑新技术、新工艺,以及市政设施管养维护新领域等专项计价依据,健全计价使用、解释、评价、增补和修订等制度。细化装配式建筑造价计价规则。积极研究境外工程计价方法,满足建筑业新发展对计价依据的新要求。进一步完善工程造价信息发布机制,提升服务水平。不断完善技术和信息支撑平台,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夯实产业发展基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审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十五)规范工程价款确定。

审计机关和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的依法审计监督和账务评价。发、承包双方应依法协商约定涉及工程价款的计算确定、进度计量和结算支付等合同条款并严格履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要求合同当事人将非协商共识内容纳入合同。发承包双方均不得以自身内部监督审计和考核评价等部门的意见为依据,强迫对方同意变更或撤销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和支付事项。合同当事人不得将审计和财政评价作为工程结算延期、拖欠和拒付工程款的理由。通过工程款支付担保等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严防拖欠工程款。

未完成竣工结算,未确定具体结算金额和支付安排的项目,不得办理资产转固和产权确认登记。强化工程价款结算过程中农民工工资的支付管理,避免总承包人将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建立工程造价纠纷调解机制,加强工程价款结算纠纷和合同纠纷的调解,积极搭建工程造价纠纷调解平台,提高纠纷解决效率。(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审计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地税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八、加强建筑业人才队伍建设

(十六)加快造就高素质人才队伍。

建立完善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机制和人尽其才的良好环境,对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国家注册专业技术人才,按照规定提供优惠和便捷服务,确保人才引得进、留得住、发展好。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培养,提高其经营管理能力、协调创新能力、处理复杂问题能力。积极实施技能型人才培养和职业教育工程,提高教育培训质量,形成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执业资格体系。加大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建造师的培训力度,确保有更多合格人才获得注册师执业资格和中级以上职称资格证书。(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教育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十七)提高建筑工人素质。

严格落实关键岗位持证上岗制度,大力开展一线生产操作人员培训和职工职业技能竞赛,提高从业人员综合素质。大力发展木工、电工、砌筑、钢筋制作等以作业为主的专业企业,使其成为工人的主要载体,实现建筑工人公司化管理。推动实名制管理,落实劳动合同制度,规范工资支付,加强工程现场管理人员和建筑工人的教育培训,促进建筑业农民工向技术工人转型。到2020年,建筑业中级工技能水平以上的建筑工人数量达到1万人,2025年达到3万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十八)保护工人合法权益。

全面落实劳动合同制度,督促施工单位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到2020年基本实现劳动合同全覆盖。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实行建设工程费中有关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拨付工程项目各类款项时优先拨付人工费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按照谁用工谁负责和总承包负总责的原则,督促企业落实工资支付责任,依法按月足额发放工人工资,对存在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要依法采取惩戒措施。建立和完善与建筑业相适应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方式,大力推进建筑施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督促施工单位不断改善建筑工人的工作环境,提升职业健康水平,促进建筑工人稳定就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九、加快推进先进技术应用和发展

(十九)加快推进建筑企业产业现代化。

努力推动建筑业企业引入工业化生产方式,加快“建筑业+互联网”信息化进程,积极探索应用信息化成果,发展在智能建筑领域的竞争能力;积极推进太阳能等清洁节能、绿色建材,大力发展绿色环保节能建筑新领域的技术与竞争优势;加快建筑业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城镇化发展目标相融合,与“美丽乡村”建设统一规划建设,发展民族贫困地区农村建筑市场,为广大农村提供农民需求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清洁能源(沼气池)以及抗震安全、较低成本住房的示范建筑模式,加快脱贫攻坚步伐。(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扶贫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二十)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

适应市场需求,完善装配式建筑标准规范,实现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提高技术水平和工程质量,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加快推进以钢结构、钢筋混凝土(PC)、木(竹)结构建筑为主的装配式建筑发展,推动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使用装配式建筑,积极探索和推广应用装配式管廊。加强研究,鼓励试点、示范,集成市场具备装配经验的生产厂商技术,提高设计能力及效率,增强装配式建筑设计、施工、生产及装配配合度,不断提高装配效率及质量。到2025年,使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工业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配合)

(二十一)强化科技成果推广转化。

推广资源节约、生态环保、信息网络技术和产品,推广应用高性能、低材耗、低能耗、可再生循环利用的建筑材料,推广先进适用的装修成套技术。引导和监督技术依托单位编制实施推广项目的技术规程、工法、标准图、操作手册、运行管理指南,引导企业按照规定实施备案管理。完善建筑施工标准体系,实施建筑业科技示范工程,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加快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在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和运营维护全过程的集成应用,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数据和信息化管理。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试点,完成乙级及以下勘察设计单位三维、协同设计及运营管理系统等信息化手段的普及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工业信息化委、科技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十、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二十二)做好“营改增”的平稳过渡。

深入分析研究“营改增”税制改革对建筑业的影响作用。鼓励采取清包工和甲供材料工程方式降低税率,鼓励建立建材、设备及劳务采购平台,引导建筑业企业优化管理模式、健全财务制度、强化内部管控,确保“营改增”税制改革平稳衔接,力争建筑企业的税负只减不增。(市国税局牵头;市地税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二十三)严格落实保证金管理规定。

除依法保留的投标、履约、工程质量、农民工工资4类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进一步制定完善工程建设领域保留的4类保证金具体管理办法,落实保证金收取、返还等有关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设立违规收取保证金的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并向社会公布;对投诉举报事项要逐一登记、认真查处,确认违规的要记入信用档案,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典型案例要及时通过媒体曝光。(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二十四)降低建筑业企业财务成本。

充分发挥金融服务、工程保险等市场机制作用,积极推行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和业主合同款支付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或第三方保险机构承保的方式,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各有关单位和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排斥、限制或拒绝接受银行保函或第三方保险机构承保保函或保单,重复收取保证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政务服务管理局、银监会保山监管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十一、保障措施

(二十五)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市级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市直有关单位参加,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联席会议负责牵头落实有关政策,确保对建筑企业的扶持奖励政策落实到位;规范建筑业统计基础工作,加强建筑业经济运行监测;积极支持建筑企业“走出去”发展,做好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积极支持建筑业科技创新改革,推进建筑工业化发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要将建筑业发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统筹推进建筑业发展。

(二十六)加强宣传引导。

各级各部门要大力宣传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政策措施和进展成效,做好政策解读和信息发布工作,让社会公众特别是广大市场主体全面了解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政策举措,增强市场主体法治意识、信用意识和自律意识。

(二十六)加强督促检查。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指导本地本系统有序推进建筑业发展各项工作。对工作推进滞后、协调配合不力、延误改革发展和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等问题的,严肃追责问责,确保建筑业发展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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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 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将加快构建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和市场体系,形成主要由市场决定能源价格的机制。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是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对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一、放开发用电计划是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前提条件

我国现行的政府制定发用电计划,对电能实行统一分配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改革开放初期,在解决我国电力短缺和保障电网稳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电力工业的发展,政府制定发用电计划已经不能适应电力市场化改革的需要。

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就是要还原能源的商品属性,构建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和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在传统的政府制定发用电计划模式下,电力是特殊商品,电量由政府参照“三公”原则进行分配,电厂发电多少主要取决于政府的计划,没有其他可参与的市场。只有放开传统的发用电计划,才能为发电量直接交易等市场化交易提供可能,才能促使电力企业和电力用户真正参与到电力市场交易中来,进而有效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更好发挥市场优化电力资源配置的作用,提高全社会的用电效率。

二、建立优先发用电制度是电力市场化改革平稳有序进行的重要保障

发用电计划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全部放开,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电改配套文件《关于有序放开用电计划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于如何有序推进发用电计划改革进行了明确,通过“两个制度”,即建立优先购电和优先发电制度,对特殊的发电企业和用户实行有限度的保护,实现电力电量平衡从计划向市场平稳过渡,进而推进电力市场建设。

(一)建立优先用电制度,有利于保障民生,确保社会生产生活有序用电。电力关系国计民生,保障公益性行业用电是平稳放开发电计划的基础。《意见》明确,一产用电、三产中的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行业用电,以及居民生活用电获得优先用电保障。政府通过建立优先购电制度,保留这部分发用电计划,并执行政府定价,是保障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的“兜底”政策,能够确保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服务等行业以及部分无议价能力用户有电可用,并维持合理的价格,切实保障民生。

为保障优先购电的实施,优先购电的电力电量由所有公用发电机组共同承担,这部分电量不参与市场交易,电价执行政府定价,以确保公益性电力需求。同时,需要加强对需求侧以及有序用电的管理。实施有序用电,有利于提升电力应急保障能力,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保障电力供需平衡和生产生活秩序。

(二)建立优先发电制度,有利于清洁能源消纳,进一步促进节能减排。9号文指出,要确保可再生能源发电依照规划保障性收购。现阶段,我国可再生能源发电,特别是风电成本高,存在不稳定、不可控性,市场竞争能力差,若推向市场竞争,不利于清洁能源的消纳。《意见》明确建立优先发电制度,主要是秉承绿色低碳、节能优先的原则,从保障清洁能源多发满发、电网安全以及保障民生方面,确定了可以由政府安排全部或部分发电量计划的发电类型。其中,分布式发电全额收购;风电、太阳能、生物质、余热余压余气发电按照资源条件全额安排发电;水电按照资源条件、历史均值、综合利用要求优先安排发电;火电中除超低排放机组和采暖期的供热机组外,其他机组未列入优先发电保障范围。

从优先发电的范围可以看出,新电改将会刺激风电、太阳能等清洁能源发电,提高清洁能源发电比重,优化调整我国电力装机结构;同时,保障民生的热电联产机组将受益。优先发电制度对于减少煤炭消耗和污染物排放,加快形成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为保障优先发电的实施,政府在编制年度发电计划时,应为符合优先发电类型的机组留足发电空间。同时,电网企业需要做好电力电量平衡工作,火电企业也要通过技术改造,根据电网调峰调频的需要,提高调峰灵活性,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在能源资源丰富地区、清洁能源装机比重较大地区,组织实施替代,实现优先发电可交易,由水电、风电替代火电发电量,能够最大限度消纳清洁能源,促进节能减排,也是保障清洁可再生能源优先发电的可行性措施。云南省实施清洁能源交易、四川省实施水火电置换,在合理利用资源方面均有借鉴意义。

三、积极开展直接交易是构建竞争性电力市场的有效途径

现阶段,直接交易是开展电力市场交易的主要形式。开展直接交易是推进电力市场化交易机制建设的可行路径,有利于构建有效竞争的市场格局,促进合理市场交易机制的形成,有序推进电力市场建设。现阶段,在不影响电力系统安全、供需平衡和保障优先购电、优先发电的前提下,有序稳妥地扩大直接交易规模,逐步将发电计划向市场转变,能够还原电能的商品属性,实现市场化,促进建立完善的电力市场体系。同时,随着逐步放开发用电计划,直接交易规模的不断扩大,跨省跨区送电逐步过渡到中长期交易,能够有效促使更多的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参与到市场交易中来,享受电力体制改革带来的红利。

《意见》对直接交易的用户准入范围、发电准入范围、交易方式和期限、交易价格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有利于直接交易的有序推进。在市场准入方面,《意见》明确了参与直接交易的主体,扩大了准入范围。参与交易的主体更加多样化,有利于形成多买多卖的市场竞争格局,能够增强市场机制调节供需关系和形成合理价格的能力,有益于促进用户根据市场供需合理调节生产、优化用电、提高能效,促进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有效实现。发电侧允许火电、水电参与,鼓励核电、风电、太阳能发电等参与。明确超低排放火电机组优先参与,对不符合国家政策、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企业不能参与,这不仅可以督促发电企业挖掘自身潜能,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竞争能力,而且能够淘汰落后产能,提升火电高效清洁发展水平。在交易期限方面,鼓励建立相对稳定的中长期交易机制。《意见》规定,发电企业、售电企业和用户可以自愿参与直接交易。一旦参与,不得随意退出。允许部分或全部转让合同。这些规定有利于维护交易双方的利益,降低参与方的违约、信用风险。在交易价格方面,通过自愿协商、市场竞价等方式自主确定上网电价。在目前火电机组利用小时逐年下滑的情况下,直接交易将导致上网电价竞争加剧,发电侧水电及大容量、高能效、低排放火电将受益,工业用户生产成本也将降低。

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将进入全面试点、有序推进的新阶段。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是推进电力改革的基础,要做好优先用电和优先发电量之间的有效衔接,安排好发用电平衡;同时,也要关注水电大省火电企业的生存问题,研究出台相关补偿政策和机制,确保火电企业安全稳定运营;要通过立法等手段建立健全发用电市场信用体系,依法保护发电、用电企业的合法利益,保障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为实现电力市场化改革的目标打下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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