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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根据《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要求,2018年北京市、天津市等36个重点城市建成区污水处理厂排污许可证提前一年核发,共核发排污许可证846张,圆满完成工作任务。无锡市、连云港市、中山市、东莞市、清远市和吴忠市等非重点城市,完成了部分污水处理厂排污许可证核发。2019年是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的关键之年,按照《排污许可制全面支撑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方案》的要求,现将2019年污水处理厂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安排通知如下。
一、加快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一)总结借鉴先进经验
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总结借鉴36个重点城市采取的提前摸底排查、加强宣贯培训、集中填报审核、按期调度督办等经验,因地制宜,在本省(区、市)范围内推广实施。
(二)加快做好清单摸底工作
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以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数据为基础,组织开展污水处理厂清单梳理,4月底前形成本地区2019年应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污水处理厂清单,清单内容应包括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行业分类及所在行政区域、处理规模。
(三)加快完成核发任务
2019年6月底前各省(区、市)总体应完成50%的污水处理厂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10月底全部完成。其中长江经济带各省(市)和渤海沿岸城市(天津市、大连市、营口市、盘锦市、锦州市、葫芦岛市、秦皇岛市、唐山市、沧州市、滨州市、东营市、潍坊市、烟台市)在8月底前完成所有污水处理厂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对于暂无法核发排污许可证的,要建立台账,并按照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相关要求进行整改,实行挂账销号。
(四)强化来水和排水信息审核
各地核发部门应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处理(试行)》的要求核发污水处理厂排污许可证,规范污水处理厂管控的污染物项目和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格控制总氮、总磷等污染因子的许可排放量,强化纳管企业清单、收水范围、污水管网信息、入河、入海排污口等信息完整性和准确性的审核。
二、强化证后监管工作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以改善流域水环境质量为目标,加强污水处理厂的证后监管,全面开展持证污水处理厂按证排污监督管理工作。
(一)严厉打击无证排污
36个重点城市生态环境部门应严厉打击建成区污水处理厂无证排污、超标排污、不按证开展自行监测等违法违规行为,检查结果应于5月底前上传至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长江经济带各省(市)和渤海沿岸城市在11月底前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等要求开展一轮无证排污检查。对于无证污水处理厂,按照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相关要求提出整改意见,并纳入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有关工作。
(二)开展证后管理工作
36个重点城市、长江经济带各省(市)及渤海沿岸城市生态环境部门应按照排污许可证核发进度及时开展排污许可证后管理。5月底前,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对36个重点城市建成区污水处理厂开展排污许可证质量抽查,重点核查许可限值的合规性以及纳管企业名单、收水范围、废水排放去向(含入河排污口信息)等内容的完整性,并将检查结果报送我部;同时还应检查污水处理厂工业废水进水口和总排口的水质自动监测和数据联网情况,以及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和执行报告上报情况。
(三)推动许可数据应用
积极探索入河污染源排放、排污口排放和水体水质的联动管理。长江经济带各省(市)生态环境部门应结合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等排污口专项行动的结果,以长江水质不达标流域、城市黑臭水体为重点,充分利用污水处理厂排污许可证数据以及自行监测数据,倒查污水管网建设、纳管企业排污等情况,逐步掌握固定污染源排污与超标区域水环境质量的响应关系,建立改善水环境质量的长效机制。
三、保障措施
(一)严格落实责任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等相关规定以及本通知要求,落实责任,建立调度机制,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我部将对排污许可证核发进度和证后管理开展等情况,加大督办力度。
(二)加强培训宣传
我部将组织开展国家层面的培训,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尽快组织开展行政区域内相关部门和污水处理厂的培训,并通过媒体等渠道向企业、公众宣传排污许可制实施要求。
(三)加强抽查调度
我部将开展国家层面排污许可证质量抽查工作,并将抽查结果反馈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地方生态环境部门按证执法情况调研,将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纳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并将结果作为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的重要依据。
(四)及时报送信息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将相关信息上传至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2019年4月底前上传各省(区、市)污水处理厂清单;5月底前上报36个重点城市建成区排污许可证质量抽查和无证排污等检查结果;11月底前上报长江经济带各省(市)和渤海沿岸城市污水处理厂无证排污检查结果。我部将从2019年7月开始逐月公布各省(区、市)污水处理厂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情况。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9年3月16日
抄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19年3月18日印发 2100433B
必须懂专业,我个人的看法,一个是污水处理费套用的问题,套取国家污水处理费而不处理污水,二个是处理污水上面来检查才开动机器处理污水,检查走了立即关闭机器,直排污水,他们这样能节省成本,这样就可以贪污处理...
要看是哪一类的污水处理厂,工业园区的污水处理厂还是城市集中污水处理设置,前者的话环保部环函[2006]144号复函规定是按一般工业企业征收废水排污费的,城市集中污水处理设置按照现行《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
池底用筏板基础来画,因为用筏板基础画,可以自动生成土方,池壁用剪力墙来画
如何做好污水处理厂机械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
长久以来,人们在注重市场经济发展的时候都会忽视对环境的保护,以至于最近几年全国各地相继出现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这不仅仅不利于人们生活和工作,也极大地限制社会经济的进步.而污水处理是环境问题最主要的构成元素之一,所以做好污水处理厂机械装备的维护和保养非常的重要.本文将着重介绍污水处理过程中机械装备遇到的问题和维护保养方式.
做好污水处理厂污水水质检测的有效途径分析
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各项生产生活活动对水资源的需求量不断增加,对水质的要求也不断提高。在水资源总量一定的情况下,有效提高污水处理能力是解决当前水资源短缺的一个重要途径。而要提高污水处理能力首先要对污水水质进行检测,为后期的污水处理提供科学依据。
文件全文
各设区市环保局,各扩权县(市)环保局:
为加强环境监管,控制排污总量,规范排污行为,实现污染减排目标,我局于2007年7月印发了《河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冀环办发[2007]106号),规定了管理权限、办理程序、监督管理及处罚等事项。截止到2007年底,全省共发放排污许可证6461个。为了进一步做好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严格按照《河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规范我省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的通知》(冀环控函[2007]97号)的有关要求,认真核发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正、副本必须加盖发证机关印章,停止使用排污许可证专用章。
二、各设区市环保局、各扩权县(市)环保局每季度末将所发排污许可证报省环保局备案,各扩权县(市)环保局同时向所在设区市环保局备案。
备案内容:企业名称、企业法人、企业地址、许可内容、证书编号、证书有效期限(起止日期)等。
三、各设区市环保局、各扩权县(市)环保局应将所发排污许可证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公布内容包括企业名称、企业法人、企业地址、证书编号、证书有效期限等。
四、全省726家重点企业必须在2008年8月底前持证排污;其他企业在2009年8月底前持证排污。
五、为确保排污许可证监测工作质量,省发证企业由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监测,市县发证企业由市县监测站负责监测。
省环保局将在今年适当时间对各市发放排污许可证情况进行检查。
2100433B
关于做好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农林水利
水利部
各设区市环保局、各有关县(市、区)环保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排污许可证监测工作,强化省重点监控企业的环境监督管理,根据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冀环办发[2011]49号)及《河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设施运行环境监督管理实施意见》(冀环〔2009〕4号)等相关要求,就全省排污许可证监测工作,通知如下:
一、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全省总装机30万千瓦及以上火电企业、设计日处理规模5万吨及以上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部分钢铁、水泥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延续及年审的监测工作(部分钢铁、水泥企业名单见附件1)。其他省级发证单位的污染源监测工作由设区市环境监测部门承担。省发证以外的排污许可证监测工作,由设区市及具有同等审批权限的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行规定。
二、“十二五”期间,国家新增氨氮和氮氧化物两项约束性控制指标。各级环境监测部门要按照“十二五”总量控制及核发排污许可证有关要求,对氨氮和氮氧化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并将排放浓度和数量填写在排污许可证监测报告中。对排放主要污染物但没有评价标准的,也要进行监测并提供监测数据。
三、各级环境监测部门要按照规定格式出具排污许可证监测报告,监测报告格式见附件2。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