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特殊符号
选择搜索类型
请输入搜索
9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九部门召开新闻发布会,联合颁布《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对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健全招投标信用机制,进一步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具有重大意义。
《通知》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将失信被执行人名称(姓名)、法律义务履行情况、失信情形等信息推送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则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行查询。
《通知》共提出四项惩戒措施。一是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招标活动。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将在招标公告等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评标标准,在评标阶段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限制。对于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参加投标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查询,一旦联合体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成员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则对联合体进行整体限制;二是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招标代理活动。招标人在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事宜时,将优先选择无失信记录的招标代理机构,推动招标活动更加规范、高效;三是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评标活动。通知明确了相关单位不得聘用失信被执行人为评标专家,对聘用期间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评标专家,将及时清退;四是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招标从业活动。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聘用招标从业人员时,将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限制,对从业期间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招标从人员予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22日联合公布一份通知,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参加招投标活动。
这份由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明确,本次联合惩戒对象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被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评标专家、招标从业人员。通知还明确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推送及查询方式,确保惩戒措施落实到位。
通知提出,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将在招标公告等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评标标准,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活动依法予以限制。对于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参加投标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查询,一旦联合体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成员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则对联合体进行整体限制。
通知同时明确,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招标代理活动,招标人在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事宜时,将优先选择无失信记录的招标代理机构;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评标活动,相关单位不得聘用失信被执行人为评标专家,对聘用期间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评标专家,将及时清退;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招标从业活动,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聘用招标从业人员时,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限制,对从业期间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招标从业人员予以处理。
“在以往的执行案中60%以上有财产案件的债务人不主动履行,同时还大量存在暴力对抗执行、恶意逃避执行等现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孟祥说,面对这种复杂情况,仅靠人民法院自身力量是远远不够的,需要各部门联合起来,加大信用惩戒力度,建立联合信用惩戒机制,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孟祥表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开展联合惩戒,有利于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行为,促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有利于健全“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机制,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司法、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
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政法〔2005〕52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1号)要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现就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实施联合惩戒的重要性
诚实信用是招标投标活动的基本原则之一。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开展联合惩戒,有利于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中当事人的行为,促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有利于建立健全“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联合惩戒机制,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利于维护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司法,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有效应用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推动招标投标活动规范、高效、透明。
二、联合惩戒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为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下列人员: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以及其他招标从业人员。
三、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内容及方式
(一)查询内容
失信被执行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失信被执行人(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失信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
(二)推送及查询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推送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并负责及时更新。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有关单位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查询相关主体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并采取必要方式做好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投标人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相关主体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
国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各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共享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各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通过国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共享失信被执行人信息,逐步实现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推送、接收、查询、应用的自动化。
四、联合惩戒措施
各相关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对失信被执行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采取限制措施。
(一)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活动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处理方法和评标标准,在评标阶段,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委员会应当查询投标人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对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活动依法予以限制。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参加投标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联合体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成员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体视为失信被执行人。
(二)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招标代理活动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事宜的,应当查询其失信被执行人信息,鼓励优先选择无失信记录的招标代理机构。
(三)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评标活动
依法建立的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在对评标专家聘用审核及日常管理时,应当查询有关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不得聘用失信被执行人为评标专家。对评标专家在聘用期间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应及时清退。
(四)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招标从业活动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聘用招标从业人员前,应当明确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处理办法,查询相关人员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对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招标从业人员应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以上限制自失信被执行人从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库中删除之时起终止。
五、工作要求
(一)有关单位要根据本《通知》,共同推动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开展联合惩戒工作,指导、督促各地、各部门落实联合惩戒工作要求,确保联合惩戒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有关单位应在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相关单位和个人违法失信行为信用记录,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和动态更新,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在“信用中国”网站予以公开。
(三)有关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不得用于招标投标以外的事项,不得泄露企业经营秘密和相关个人隐私。
是不可以的。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相关规定
在要求归还借款的执行案中,申请执行人已保全了被执行人的房产,法院也已查明被执行人在长汀县富贵嘉园有
如果判决完毕,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企业的法人代表会被限制以下高消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
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
1 中办国办印发《意见》 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 《 人民日报 》( 2016年 09月 26日 01 版) 新华社北京 9月 25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 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 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 ,并发出通知, 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 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 全文 如下。 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认定的被执行人失信信息是社会信用信息重要组成 部分。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监督、 警示和惩戒, 有利于促进被执行人自觉履 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提高司法公信力, 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为加快 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 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 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 2016年 09月 25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 9月 25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 《关 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并发出通 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全 文如下。 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认定的被执行人失信信息是社会信用信息重要组成 部分。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有利于促进被执行人自觉 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提高司法公信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 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 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
2015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网公布《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
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加强诚信建设的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要求,推动健全社会信用体系,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有效遏制贿赂犯罪,促进招标投标公平竞争,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一、充分认识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对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参与招标投标活动进行限制,是健全招标投标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行为,提高其违法失信成本,遏制贿赂犯罪;有利于形成“一处行贿,处处受制”的信用机制,促进招标投标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各级人民检察院、发展改革部门和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协作配合,积极推动建立招标投标活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机制,有效应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做好对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或个人的处置工作,强化市场主体廉洁经营、诚信经营、守法经营的意识。
二、在招标投标工作中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基本内容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对投标人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前,应当对代理机构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确定和招标师注册前,对有关机构和人员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鼓励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对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二)招标投标中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确定。
单位犯罪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个人犯罪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期限。法律法规对查询期限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招标人可以向本单位住所地人民检察院或者招标项目所在地人民检察院申请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可以由招标代理机构申请查询。
投标人根据招标人的要求可以自行到人民检察院申请查询。
申请查询时,应当申明查询事由,列明被查询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被查询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四)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名义共同投标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查询。
(五)一次查询涉及被查询单位、个人数量较多的,可以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集中进行批量查询。
(六)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招标人应当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查询招标代理机构或者招标师行贿犯罪档案信息。相关工作委托行业自律组织承担的,可以由相关协会申请查询。
(七)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行贿犯罪档案网络查询系统,积极创造条件,推进与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综合性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依托电子化平台,实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场主体网上申请查询。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向社会公开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办理程序、办理时限、联系方式等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
(八)检察机关提供的查询结果包括以下内容:被查询单位或个人有无行贿犯罪记录,作出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判决时间和结果,行贿犯罪的实施时间和犯罪数额,及有关整改和预防的信息。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自出具之日起2个月内有效。
(九)行贿犯罪记录应当作为招标的资质审查、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认定、评标专家入库审查、招标代理机构选定、中标人推荐和确定、招标师注册等活动的重要依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业主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各地有关规定,对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或个人作出一定时期内限制进入市场、取消投标资格、降低资质等级、不予聘用或者注册等处置,并将处置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提供查询结果的人民检察院。
(十)开展非罪行贿行为查询和应用试点的地区,查询与应用办法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各级检察机关、发展改革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依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等协作机制,共同推动在招标投标中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指导、督促相关部门落实查询工作要求,保证查询结果应用到位。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与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密切配合,及时发现、研究和解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中的问题,确保查询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妥善保管行贿犯罪档案信息,不得用于招标投标以外的事项,不得泄露企业经营秘密和相关个人隐私。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5年5月8日
发改委27日发布关于对违法违规建设生产煤矿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明确联合惩戒对象为存在违法违规建设生产行为的煤矿,包括未办理相关核准审批手续的新建、改扩建煤矿;超能力生产的煤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生产的煤矿。
通知称,有关部门(机构、单位)依法依规对违法违规建设生产煤矿予以处罚,并对煤矿或所在企业集团在项目核准与淘汰落后产能、确定采矿权出让或土地供应、融资、民用爆炸物品和电力供应、政府性资金支持、铁路运输、市场监管等方面予以限制。
联合惩戒包括新增产能与淘汰落后挂钩、严格民用爆炸物品购买审批、限制电力供应、审慎办理铁路运输、审慎办理融资授信、限制企业债券发行、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等七项措施。
通知指出,对未按规定履行项目核准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在建煤矿,由项目核准机关依据《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关于全面清查和坚决制止煤矿违法违规建设生产的紧急通知》等责令其停止建设或限期整改。对未按规定取得用地批准和采矿许可证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环境影响评价未经批准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未依法办理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取水许可、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或未按批准的方案开展建设的,由水利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同意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对超能力生产的煤矿,由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和核定标准的通知》、《关于遏制煤矿超能力生产规范企业生产行为的通知》、《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严格治理煤矿超能力生产的通知》等予以处理。
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生产的煤矿,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