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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安防协会

2012年10月18日,广州市安全防范行业协会(下称广州安协)成立暨第一届会员大会在广州召开。广州市民政局、公安局、科技信息化局、广东省公安厅技防办、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

广州市安防协会基本信息

广州市安防协会协会章程

时间:2013-01-07来源:广州安防协会点击:440 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协会名称为:广州市安全防范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GuangzhouSecurity&ProtectionIndustryAssociation,其缩写为“GZSPIA”。

第二条本会由从事安全防范产品科研、开发、生产、经营、推广应用、技术培训、信息服务,安防、弱电系统及防伪工程设计、施工、维修、使用等技术服务和安防行业教育培训、咨询服务、出版、印刷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协助政府从事安防行业管理、维护会员及行业的合法权益,积极发挥协会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协调功能。切实起到行业协会与政府管理部门、社会机构和组织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加强协会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安防行业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团结和组织会员单位为广州地区安全防范行业的健康发展,促进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出贡献。

第四条本会接受广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广州市公安局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会的活动区域为广州市。

第六条本会的住所在广州市东风中路268号交易广场2501室。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会业务范围:行业统计、调查、协调、决策、论证、听证、标准制定、考察、会展、交流、合作,以及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培训和技术中介服务等。

第八条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开展对本行业情况的了解、收集分析和调查研究,掌握行业基本情况,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行业政策、法规、管理办法、举行听证会等提出意见与建议。

(二)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单位会员在生产、经营、科研、管理等方面的实际问题,发挥协会桥梁纽带作用。

(三)沟通、协调会员单位之间关系,组织会员制定本行业质量规范,服务标准,并宣传贯彻整合成企业的自律行为,促进行业发展。

(四)积极参与制定和宣传贯彻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

(五)开展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经验交流和咨询服务,建立网站,传递安防信息,促进行业技术水平进步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六)根据行业发展的需要,开展多种形式为单位会员培训各类人员,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素质。

(七)举办展览、展销、讲座、讲学,编辑出版行业刊物、书籍,组织考察活动,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合作交流。

(八)推动单位会员科技创新,加快安防产品、设备技术开发的步伐和技术水平的提高,争创名牌产品、名牌企业。

(九)代表行业企业进行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等调查,或者向政府提出调查申请。在国际贸易纠纷争端中,担负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的责任。

(十)承办法律法规授权,政府、社会团体及单位会员委托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九条本会的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十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登记证等相关证件;

(五)遵纪守法。

第十一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秘书处审核;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其他应享受的权利。

第十三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二)支持并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和任务;

(三)提供协会所需要的各类信息、资料、报表和反映行业情况并提出建议;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其他依章程履行的义务。

第十四条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80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0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6000元;

(四)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五)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第十五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按规定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不履行义务,不执行协会决议,损害行业或本会利益和声誉,或其它违法行为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七条单位会员代表一般为法人代表或由法人代表委托的人员担任;单位会员代表如离职调动,单位会员必须在一个月内改派代表并通知协会。

第四章组织结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八条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一)会员大会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二)会员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九条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审议对名誉会长、特别顾问的聘任议案;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决定;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本会设理事会。

(一)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由理事组成,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规定履行职责。

(二)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理事因故变动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担任者,可由原推选单位改派新的人选,经理事会讨论更换。

(三)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过半数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作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四)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及对会员的除名;

(八)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

(一)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组成。

(二)常务理事会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三)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

第二十三条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四条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设名誉会长若干人。名誉会长应授予对本行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或能提供资源帮助的德高望重的人士、慈善家、专家学者。

本会设特别顾问若干人。特别顾问应授予致力于行业发展,对行业有突出贡献,热衷于协会工作的人士、企业家、专家学者。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为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本会设秘书处。

秘书处是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负责处理协会日常工作,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负责,定期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九条本会的秘书长采用选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并须在行业内具有广泛的公信力和知名度。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落实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定;

(二)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四)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根据会长授权,按协会财务管理制度,审批协会日常经费开支;

(六)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七)决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免;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必须出席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秘书长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可指定副秘书长代行使其职权。

第三十一条本会设立一名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经费及财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本会的经费开支:

(一)本会的活动经费;

(二)常设机构的日常费用及聘任人员的福利酬劳费等;

(三)国内外交流的费用;

(四)顾问、专家、作家等咨询服务费、讲课费、稿酬费;

(五)对本会作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的奖励;

(六)其他必要的开支。

第三十五条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六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工作人员使用的器材在调离协会前,必须办理移交手续。

第三十七条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三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会费收缴

(一)会员每年3月底前向协会缴纳当年会费。

(二)新入会的单位会员在批准入会后的一个月内缴纳。上半年入会的全额缴纳,下半年入会的半数缴纳。

(三)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得退还所缴会费或捐赠的财物。

第四十五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八条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九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机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将情况报业务指导机关。

第五十一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经2012年10月1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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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英文译名英文译名为Guangzhou Association of Real Estate Agents,缩写为:GAREA。

第二条本协会的性质:本协会是由广州市经备案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和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及相关专业人士自愿联合结成,是经社会团体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宣传国家省、市的房地产政策;研究探讨房地产中介服务的理论与实践;满足广大会员的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的住所: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中路350号瑞兴大厦2603室。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房地产经纪、咨询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二)围绕房地产中介市场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开展研究;

(三)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合作,收集、传播房地产经纪、咨询行业信息,编辑出版协会会刊,办好网络交流平台,为会员单位的发展提供服务;

(四)加强提升会员的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的研究。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经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可申请为单位会员;

(五)经注册并在中介机构从事中介活动的房地产中介人员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六)与房地产中介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有关部门和事业单位可申请成为单位会员;

(七)从事房地产中介专业研究、教学的人员或与房地产中介工作有密切关系的其他人员,经推荐审查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要求本协会维护合法权益的请求权。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接受本协会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并根据协会需要召开不定期会议。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担任常务理事的中介机构需持续经营五年以上且经营状况良好,并具有优良的资信。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日常工作由会长和秘书长领导下的秘书处负责处理,设专职工作人员若干名,其中一人为专职副秘书长。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热心协会工作,有较强的工作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五)秘书长为专职;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章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 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10年5月2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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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混凝土行业协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广州市混凝土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是:Guangzhou concrete Association(缩写GZC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广州地区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和预拌砂浆的生产制造、加工、输送、使用及配套材料生产服务企业、设备生产企业、科研院校等相关单位自愿组成,从事行业协调、服务、自律、管理,并经广州市民政局批准,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的地方性行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全体会员,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广州市混凝土行业企事业单位之间、本行业与其他相关行业之间的联系,充分发挥企业与政府主管部门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协助有关主管部门管理好混凝土行业的工作。坚持以服务为宗旨,积极反映企业诉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规范企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促进混凝土行业的交流与协作,推动广州市混凝土行业健康发展。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广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广州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广州市。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广州市府前路11号八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宣传贯彻与本行业有关的政府行政法规、规章和规定,以及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2、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共同经济利益,向会员提供各种服务,包括组织市场开拓,发布市场信息、价格信息、技术信息,开展行业培训、交流、咨询、展览等活动。

3、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及有关行业资料整理工作。

4、协助政府制定或修改行业标准,经政府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参与对本行业企业诚信评价、资质评审、企业生产备案等工作。

5、根据行业管理,引导和推动混凝土企业面向市场,建设现代企业制度,完善经营机制,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保障混凝土质量和安全生产。

6、开展行业检查评比,表彰优秀企业,优秀人才。

7、结合本行业特点制定行规行约,规范行业和会员的生产经营行为,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实施规范性运作。强化行业价格自律,制止恶性竞争,引导和鼓励企业做好质量和服务工作,强化行业自律,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和社会公共利益。

8、协助企业和政府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协助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落实对行业和企业的要求,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和会员企业的利益诉求,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9、发展与国内外各地区同行业之间的联系,组织会员参加与各地同行的技术交流和管理交流。

10、组织编辑出版协会刊物、行业技术经济简讯及有关资料。

11、承办政府主管部门授权、委托、交办的各项工作,做好有关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的各种合法合理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本会秘书处审查同意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包括:

1、优先免费获得协会编印的各种行业信息和技术资料(包括国家、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发布的政策、法规、标准、规程等);

2、优先安排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如技术交流、考察、评先等;

3、优先接受协会提供的咨询服务和优先免费参加协会组织的人员培训学习。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权反映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并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合法建议;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六)关心本会工作,随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2,000元;

(二)监事、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三)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8,000元;

(四)非混凝土企业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行业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行业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行业协会章程,将由本行业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由理事会提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行业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一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常务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三十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1年X月X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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