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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是为实现贵州省风电、光伏发电产业大规模、高比例、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项目建设管理,落实国家“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省级能源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国能规划﹝2016﹞4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贵州省实际制定的办法。由贵州省能源局2021年9月3日印发实施。

贵州省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基本信息

贵州省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办法全文

贵州省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我省风电、光伏发电产业大规模、高比例、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项目建设管理,落实国家“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省级能源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国能规划﹝2016﹞4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风电项目分为集中式风电和分散式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分为集中式光伏和分布式光伏,分布式光伏又分为工商业分布式和户用分布式。

第三条 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应坚持“统筹协调、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环境、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统筹全省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市级、县级能源主管部门在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指导下,做好本地区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的开发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包括规划管理、年度管理、项目核准备案、建设管理、运行调度、竣工验收及监督管理等环节的行政组织管理、技术质量管理和安全监管。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六条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风电、光伏发电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市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制定本地区风电、光伏发电发展规划,并上报省级能源主管部门。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的开发建设符合相关管理要求,落实资源、土地、生态、并网和消纳等条件。

第七条 风电、光伏发电发展规划应包括发展思路、面临形势、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建设布局、重点任务、重大项目、政策措施、环境影响评价等内容。

第八条规划应当坚守生态和发展两条底线,根据区域资源、土地、电网消纳、经济可行性等条件,统筹区域项目建设规模和开发时序。

第九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国家风电、光伏发电相关政策和行业发展状况,开展中期评估,适时组织滚动修编。

第十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全省风电、光伏发电规划项目库,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章 年度管理

第十一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规划目标实施情况,对规划目标进行分年度管理,制定省级风电、光伏发电年度建设规模。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符合省级年度建设规模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年度建设规模项目申报工作,明确申报要求和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 市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要求,结合本地区资源、电网消纳等条件,组织辖区内各县级能源主管部门申报年度建设规模项目。

第十三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对各市级能源主管部门上报的建设规模项目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结合全省电力发展目标、电网新增消纳能力、非水电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目标等,确定年度建设规模和具体项目,及时下达年度全省建设规模项目。

第十四条 年度建设规模项目申报材料包括建设单位与县级地方政府签订的开发协议,县级自然资源、林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的不涉及限制性因素意见,项目选址红线图,建设单位有关资信材料,项目经济性测算材料等。

第十五条 鼓励“风光水火储一体化”和“源网荷储一体化”发展;鼓励农光互补、林光互补等与其他产业融合开发;鼓励区域内多个项目打捆联合送出,提升消纳能力;鼓励结合石漠化治理、采煤沉陷区治理,充分利用各种边坡、边沟、灰场、填埋场等,充分挖掘土地利用空间。

第十六条 风电、光伏发电项目要与我省乡村振兴、大数据、大生态三大战略行动相结合,因地制宜促进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和旅游产业化发展。

第四章 核准备案

第十七条 纳入年度建设规模的项目,投资主体在规定期限内落实资源、用地、电网接入、经济可行性等条件后申请核准备案。原则上风电项目在12个月内完成项目核准,光伏发电项目在6个月内完成项目备案。

第十八条 风电项目实行核准制,项目核准根据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网发布的《风力发电项目的核准》办事指南等相关要求,登录贵州省能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进行申报办理。

第十九条 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备案制,集中式光伏电站项目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备案,根据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网发布的《光伏发电项目的备案》办事指南等相关要求,登录贵州省能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进行申报办理。

第二十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与省级能源规划衔接后,实施分类分级管理。其中,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县级能源主管部门统筹管理,由当地电网企业登记项目信息并落实接网条件后,集中向县级能源主管部门申请备案,项目备案具体到户。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县级能源主管部门向市级能源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需纳入省级年度建设规模管理,单个项目不超过6000千瓦。

第二十一条 县级能源主管部门按月向市级能源主管部门报送户用光伏备案和建设情况,市级能源主管部门按月向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报送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及建设情况。电网企业按月向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报送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运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 项目核准备案后,项目投资主体应当按月通过国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贵州省“能源云”综合应用管理平台按要求报送项目的核准备案、开工建设、运行、竣工等全过程信息。

第五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三条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时应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安全高效的原则。与项目开发相结合的综合类能源项目,开发方案应考虑其他产业设施的设计、施工、运检等。

第二十四条 投资主体按照有关要求办理环保、水保、用地等开工前手续。项目需占用林地、草地的,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使用林地、草地的条件和范围,并依法办理使用林地、草地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确保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林地林业生产条件及林草植被恢复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建成投入使用。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防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加强施工质量管理,严格执行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在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取得核准备案后,优先由电网企业承建新能源配套送出工程,满足新能源并网需求,确保送出工程与电源建设的进度相匹配。对电网企业建设有困难或规划建设时序不匹配的新能源配套送出工程,允许发电企业投资建设。发电企业建设配套送出工程应充分进行论证,并完全自愿,可以多家企业联合建设,也可以一家企业建设,多家企业共享。

第二十七条 根据国家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有关要求,为提升新建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电力消纳能力,需要合理规划建设适当规模新型储能设施,新型储能设施的建设管理要坚持安全第一,原则上不得新建大型动力电池梯级利用储能项目。

第六章 运行调度

第二十八条 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工程完成后,投资主体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标准,完成新能源并网检测和相关设备运行调试工作,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二十九条 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应建立风电、光伏发电功率预测系统,电网调度机构根据其提供的发电功率预测情况,在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前提下,优先保障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电量收购,提高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水平,落实全省风电、光伏发电消纳主体责任。

第三十条投资主体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发生重大事故和设备故障应及时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电网调度机构报告。

第三十一条 凝冻严重地区的风电项目冬季需采取抗凝冻措施,配置抗冰、融冰设备,确保风电机组安全稳定运行。

第三十二条 鼓励投资主体积极运用大数据、5G、云平台等先进技术手段,科学提升管理水平。

第七章 竣工验收

第三十三条 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成投运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环保、水保、消防、安全、并网等专项验收,在各专项验收及全部设备试运行验收通过后,由投资主体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及时将竣工验收总结报告、验收鉴定书和相关材料报省级能源主管部门。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指导市、县级能源主管部门做好项目建设日常监管工作。项目所在地要积极创造良好投资环境,不得向投资主体提出不合理要求。

第三十五条投资主体在项目核准备案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建设过程中不得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违规现象。

第三十六条已办理核准备案手续的项目,在项目投产之前,投资主体、建设地点、建设内容等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备案机关提出变更申请。项目在整个申报、建设期间不得以非法盈利为目的进行倒卖转让。

第三十七条 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应加强信息统计体系建设,建立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生产、并网运行、安全事故等信息收集、统计和管理机制。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视产业发展和工作情况可适时调整,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贵州省能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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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内容解读

《贵州省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为实现我省风电、光伏发电为主的新能源产业大规模、高比例、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项目建设管理,贵州省能源局印发了《贵州省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从三个方面对文件进行政策解读: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近年来,我省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实现了跨越发展。2019年、2020年连续两年成为全国光伏竞价项目规模最大、建设速度最快、并网率最高的省份,2020年底光伏累计装机达到1057万千瓦,风电累计装机达到580万千瓦。风电、光伏发电为我省调整和优化能源结构、提高清洁能源占比、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发挥重要作用。

进入新发展阶段,为积极主动适应“碳达峰、碳中和”战略背景下,实现新能源大规模、高比例、高质量发展,促进新能源产业与我省“一二三四”工作思路紧密结合,推进新能源与乡村振兴、大数据、大生态融合发展。贵州省能源局认真研究出台了《办法》,这对规范有序、科学合理统筹风电、光伏发电协调、绿色发展是非常必要的。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为九章四十三条,对我省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如何统筹、年度建设规模如何配置、项目核准备案过程中如何分级管理、项目建设运行调度如何实施及监督等管理工作涉及的主要方面逐一进行了规定。

第一章为“总则”,主要说明了《办法》制定的法律法规依据、原则等整体内容。

第二章为“规划管理”,规定了风电、光伏发电项目规划阶段如何管理,明确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全省风电、光伏发电规划项目库,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章为“年度管理”,明确了申报要求和申报程序,规定省级、市级、县级能源主管部门的相应职责。

第四章为“核准备案”,明确投资主体完成项目核准(备案)的时间期限,明确各级能源主管部门核准(备案)职责。

第五章为“建设管理”,明确投资主体开工前手续办理、施工期管理、电网企业职责以及项目配置储能的相关规定。

第六章为“运行调度”,明确电网调度机构落实全省风电、光伏发电消纳主体责任,指出投资主体信息报送、凝冻严重地区的风电项目冬季需采取抗凝措施。

第七章为“竣工验收”,明确投资主体组织完成竣工验收后报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章为“监督管理”,明确投资主体在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变更、建设阶段相关要求,指出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对于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监督、统计、管理职责。

第九章为“附则”。

三、《办法》的主要特点

《办法》贯彻新发展理念,吸收了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借鉴了省外先进管理经验,充分总结近年来省内各级能源主管部门、重点新能源开发企业管理经验,对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提出了更为明确具体的要求,使项目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合理。

(一)强化统筹管理。按照“统筹协调、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环境、安全高效”的原则,《办法》明确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风电、光伏发电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结合全省电力发展目标、电网新增消纳能力、非水电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目标等,确定年度建设规模和具体项目,并对项目遴选条件进行了细化。

(二)注重发展实际。《办法》考虑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前期工作实际,对项目开展前期工作时间进行了要求;明确分布式光伏发电实施分类分级管理,确保省级、市级、县级能源主管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三)体现高质量发展理念。《办法》强调项目建设时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安全高效原则。强调“三同时”制度体现了绿色发展;项目配套送出工程建设体现了共享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要求,结合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有关规定,合理规划建设适当规模新型储能,体现了协调发展。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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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信息

省能源局关于印发《贵州省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能源主管部门、贵安新区经济发展局,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贵州万峰电力有限公司,贵州能源规划研究中心:

为落实国家“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项目建设管理,实现我省风电、光伏发电产业高质量发展,我们制定了《贵州省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贵州省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docx

        2.《贵州省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docx

                            2021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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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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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文献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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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49KB

页数: 9页

1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能新能〔 2013〕433 号, 2013 年 11月 18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推进分布式光 伏发电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以及《国务院关于促 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是指在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建设运 行,以用户侧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 节为特征的光伏发电设施。 第三条 鼓励各类电力用户、投资企业、专业化合同能源服务 公司、个人等作为项目单位, 投资建设和经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第四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指 导和监督管理;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指导下, 负责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国家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格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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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8页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为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管理,近日,国家能源局以国能新能【 2013】433号文,印 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其全文如下: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推进分布式 光伏发电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以 及《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是指在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建设 运行,以用户侧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电网系 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光伏发电设施。 第三条 鼓励各类电力用户、投资企业、专业化合同能源服 务公司、个人等作为项目单位,投资建设和经营分布式光伏 发电项目。 第四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分布式光伏发电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办法信息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能新能〔2013〕4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

为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现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送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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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办法内容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是指在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建设运行,以用户侧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光伏发电设施。

第三条 鼓励各类电力用户、投资企业、专业化合同能源服务公司、个人等作为项目单位,投资建设和经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第四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指导和监督管理;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对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和政策执行、并网运行、市场公平及运行安全进行监管。

第五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就近消纳、电网调节”的运营模式。电网企业采用先进技术优化电网运行管理,为分布式光伏发电运行提供系统支撑,保障电力用户安全用电。鼓励项目投资经营主体与同一供电区内的电力用户在电网企业配合下以多种方式实现分布式光伏发电就近消纳。

第二章 规模管理

第六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依据全国太阳能发电相关规划、各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需求和建设条件,对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项目实行总量平衡和年度指导规模管理。不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项目不纳入年度指导规模管理范围。

第七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情况,提出下一年度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项目规模申请。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结合各地项目资源、实际应用以及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情况,统筹协调平衡后,下达各地区年度指导规模,在年度中期可视各地区实施情况进行微调。

第八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年度指导规模,在该年度内未使用的规模指标自动失效。当年规模指标与实际需求差距较大的,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可适时提出调整申请。

第九条 鼓励各级地方政府通过市场竞争方式降低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补贴标准。优先支持申请低于国家补贴标准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

第三章 项目备案

第十条 省级及以下能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和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年度指导规模指标,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具体备案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一条 项目备案工作应根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特点尽可能简化程序,免除发电业务许可、规划选址、土地预审、水土保持、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及社会风险评估等支持性文件。

第十二条 对个人利用自有住宅及在住宅区域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当地电网企业直接登记并集中向当地能源主管部门备案。不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项目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自行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管理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自行变更项目备案文件的主要事项,包括投资主体、建设地点、项目规模、运营模式等。确需变更时,由备案部门按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在年度指导规模指标范围内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自备案之日起两年内未建成投产的,在年度指导规模中取消,并同时取消享受国家资金补贴的资格。

第十五条 鼓励地市级或县级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建立与电网接入申请、并网调试和验收、电费结算和补贴发放等相结合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竣工验收等一站式服务体系,简化办理流程,提高管理效率。

第四章 建设条件

第十六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及设施应具有合法性,项目单位与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场地及设施所有人非同一主体时,项目单位应与所有人签订建筑物、场地及设施的使用或租用协议,视经营方式与电力用户签订合同能源服务协议。

第十七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设计和安装应符合有关管理规定、设备标准、建筑工程规范和安全规范等要求。承担项目设计、咨询、安装和监理的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

第十八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采用的光伏电池组件、逆变器等设备应通过符合国家规定的认证认可机构的检测认证,符合相关接入电网的技术要求。

第五章 电网接入和运行

第十九条 电网企业收到项目单位并网接入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并网接入意见,对于集中多点接入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延长到30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以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地市级或县级电网企业按照简化程序办理相关并网手续,并提供并网咨询、电能表安装、并网调试及验收等服务。

第二十一条 以35千伏以上电压等级接入电网且所发电力在并网点范围内使用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网企业应根据其接入方式、电量使用范围,本着简便和及时高效的原则做好并网管理,提供相关服务。

第二十二条 接入公共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以及因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接入用户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用户侧的配套工程由项目单位投资建设。因项目接入电网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

第二十三条 电网企业应采用先进运行控制技术,提高配电网智能化水平,为接纳分布式光伏发电创造条件。在分布式光伏发电安装规模较大、占电网负荷比重较高的供电区,电网企业应根据发展需要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运行监测、功率预测和优化运行相结合的综合技术体系,实现分布式光伏发电高效利用和系统安全运行。

第六章 计量与结算

第二十四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本体工程建成后,向电网企业提出并网调试和验收申请。电网企业指导和配合项目单位开展并网运行调试和验收。电网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制定分布式光伏发电电网接入和并网运行验收办法。

第二十五条 电网企业负责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全部发电量、上网电量分别计量,免费提供并安装电能计量表,不向项目单位收取系统备用容量费。电网企业在有关并网接入和运行等所有环节提供的服务均不向项目单位收取费用。

第二十六条 享受电量补贴政策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电网企业负责向项目单位按月转付国家补贴资金,按月结算余电上网电量电费。

第二十七条 在经济开发区等相对独立的供电区统一组织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余电上网部分可向该供电区内其他电力用户直接售电。

第七章 产业信息监测

第二十八条 组织地市级或县级能源主管部门按月汇总项目备案信息。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按季分类汇总备案信息后报送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和运行信息统计,并分别于每年7月、次年1月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报送上半年和上一年度的统计信息,同时抄送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监管机构、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中心。

第三十条 电网企业负责建设本级电网覆盖范围内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运行监测体系,配合本级能源主管部门向所在地的能源管理部门按季报送项目建设运行信息,包括项目建设、发电量、上网电量、电费和补贴发放与结算等信息。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委托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中心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行业信息管理,组织研究制定工程设计、安装、验收等环节的标准规范,统计全国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运行信息,分析评价行业发展现状和趋势,及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经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批准,适时发布相关产业信息。

第八章 违规责任

第三十二条 电网企业未按照规定收购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余电上网电量,造成项目单位损失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汇总表(略)

附表2:1兆瓦以上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信息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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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办法明确

省级及以下能源主管部门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并尽可能简化程序,免除发电业务许可、规划选址、土地预审、水土保持、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及社会风险评估等支持性文件。此次办法强调,对个人利用自有住宅及在住宅区域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当地电网企业直接登记并集中向当地能源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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