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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市住建局介绍,广州市已取得《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明》(以下简称《准购证明》),且《准购证明》有效期在2013年4月12日(含当天)之后未被取消轮候资格的轮候家庭,均可申请购买。
你好,要办理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明的话,需要你自己带上本人房口簿、身份证原件到政府行政审批大厅房改办“窗口”咨询、领取调查表进行填写。 希望能帮到你!
由个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进行资格审查,确定购房顺序。购房人员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退出原住用的军产公寓住房。军队单位统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出售给本单位的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和职工。
根据有关规定,申请经济适用房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2、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标准;3、无自有住房,或者现有住房人均居...
《广州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和《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 (试行 )》和《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 施办法 (试行 )》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州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 (试行 )》和《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 办法 (试行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行以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为核心的住房保障体系,是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 “富民优 先,民生为重 ”的重要举措。切实做好住房保障工作,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 社会公平, 关系构建和谐广州的长远大计,意义十分重大。各级政府、 各有关单位务必加强 组织领导,深入宣传,精心组织,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广州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 (试行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本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 保障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 要,根据国
广州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及收益分配管理规定
广州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缴纳的土地出让金 及收益分配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 2012-3-31 【作者】 【来源】 穗财综〔 2012〕44号 各区 (县级市 )财政局、国土房管 (分 )局、住房保障办、市直各单位: 为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行为, 加强有关收益分配的管理, 经市 人民政府同意, 现将《广州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缴纳土地出让金及收益 分配管理规定》 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 请及时向市财政局、 市国土房管局、市住房保障办反映。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广州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 上市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及收益分配管理规定 为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规范己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缴纳的收益分配 和管理,根据《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
注册职业采购经理拥有CPPM&CPP中英文双证书的资质证明,证书样本如下:
2100433B
为推进经济适用住房轮候家庭选房进度,公平、高效地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南宁市保障住房资格审核和管理中心近日下发通告,将针对2011年度获取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申购家庭(定向康岭花城项目的申购家庭除外)开展资格再确认。如不按期登记,准购资格将被取消。
根据通告,2011年度获取准购资格(即准购资格书编号在JSF201100009—JSF201111976范围的)后未购房且有意再购买经适房的申购家庭,需要在今年11月30日前持身份证、结婚证或未婚声明、《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到南宁市望园路5号南宁市住房保障服务大厅3号窗口进行登记。管理中心将对登记的申购家庭的家庭成员及名下房产进行复核,审核通过的名单将择期在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政务信息网、资格中心网站及住房保障服务大厅公告栏进行公告。
审核通过的申购家庭所持有的《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有效期将延长至2016年5月31日。
对于2011年度获取准购资格后未购房且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登记的申购家庭,管理中心将按《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南府发[2009]70号)第三十八条“已获取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的申请家庭一年内因自身原因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其《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作废,需购房的,重新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等相关规定取消其准购资格。
纳税人需要税务机关开具税收证明的,应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税务机关依法开具。
首先,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证明,同时,提供相应的资料。应当提交的资料分别为:代扣代缴单位报送的含有申请人明细资料的《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复印件,《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原件,有关合同、协议原件,取得有关所得的凭证,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其次,税务机关对申请人缴纳税款情况进行证明。税务机关在为申请人开具税收证明时,应当按其收入或财产不同类别、来源,由收入来源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