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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 严格执行节水设施“三同时”制度,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开工的、需要用水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水设施“三同时”是指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民防、港务、林业和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在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节水设施应用和验收等环节落实节水设施“三同时”制度。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节水设施包括:
(一)生活用水器具;
(二)生产工艺水回用系统;
(三)各类用水设备循环回用系统;
(四)再生水回用系统;
(五)雨水收集利用系统;
(六)自来水计量器具及管材。
第六条 建设单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有节水措施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给水排水专业中应当包含节水措施相关内容。
建设项目节水措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水源条件,再生水、雨水等非传统水源的利用,计量仪表的配置及能否满足水平衡测试要求,水耗状况与对比分析,节水措施,节水效果,节水设施设计采用的节水工艺、技术特点、方案比较分析、标准和规范等内容。
第七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节水措施方案以及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进行用水节水设施的设计,优先采用先进的节水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
第八条 按照我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相关规定,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托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平台,对建设项目提出关于节水设施建设的部门意见。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国家、省、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相关规定,建设单位需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或者应当向交通运输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或者交通运输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规范,对项目中涉及用水节水设施的设计进行审查。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确保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确认审查合格的节水设施施工图进行施工,保证节水设施的工程质量,不得擅自变更节水设计内容。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我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竣工验收等相关规定组织建设项目配套节水设施验收。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穗水规字〔2019〕3号
广州市水务局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广州市港务局 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州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水务局反映。
专此通知
广州市水务局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广州市港务局
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
2019年10月31日
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也是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是指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自然开发项目,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工程建设,其中需要配套...
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 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 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11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6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11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建设项目合理用水、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盐城市水资源管理实施办法》和《省发改委、水利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需要取用水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建设项目应当采用先进的节水技术,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制订节水方案,进行节水方案评估,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以下简称节水设施“三同时”)。
凡项目建设单位同时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可将节水方案、节水方案评估报告与其合并编制、审查。
第二章节水方案和节水方案评估
第四条 建设项目分审批类、核准类、备案类。
第五条 审批类建设项目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包括节水方案,初步设计中应当包括节水设施设计的内容。
核准类建设项目在其项目申请报告的“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部分应当包括节水方案。
备案类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设计前编制节水方案。
第六条 年用水量达到或超过10万立方米的建设项目需编制节水方案评估报告。
第七条 节水方案和节水方案评估报告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八条 节水方案包括:
(一)水源条件;
(二)水耗状况与对比分析;
(三)节水措施、节水效果;
(四)节水设施设计采用的节水工艺、技术特点、方案比较分析、标准和规范等内容;
(五)工业类建设项目,还应提供单位产品用水量、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尾水利用量占排放水量的比例等必要的用水参数。宾馆、饭店、校园、居住区等还应提供是否建设雨水集蓄及中水回用工程等。
第九条 建设项目节水方案评估报告包括:
(一)用水量是否合理;
(二)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规范;
(三)是否达到国家和地方用水定额;
(四)是否采用国家和省、市规定的节水新技术和新工艺;
(五)是否使用禁止或淘汰的落后用水设施;
(六)节水方案评估结论及改进建议等。
第十条 年用水量10万立方米以下的建设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在对建设项目审核时,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节水方案进行审查。
年用水量达到或超过10万立方米的建设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在对建设项目审核时,应当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代表和专家对建设项目的节水方案评估报告进行审查。
第三章节水施设的设计和施工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节水方案和节水方案评估报告提供给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中同时进行节水设施的设计和施工。
第十二条 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标准、规范,进行节水设施的设计和施工,优先采用先进的节水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禁止采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节水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工作中应采用的主要技术要求有:
(一)单位产品用水量应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的用水定额标准;
(二)凡建设项目安装制冷设备、并采用水冷机组的,均应建设相应的水循环系统工程,其水循环利用率在95%以上;
(三)凡生产中配置的各类用水设备均应建设相应的水循环装置,其间接冷却水循环利用率在95%以上,直接冷却水循环利用率和锅炉蒸汽冷凝水循环利用率在60%以上;
(四)凡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艺水,应当建设相应的工艺水回用设施,其工艺水回用率在60%以上;
(五)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安装内部用水计量仪表,一级水表安装率100%,二级水表安装率不低于90%,三级水表安装率不低于85%。用水管道设计时要留有安装用水计量设施的位置,具体安装参照GB/T778标准执行;
(六)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以及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校园、居住区及其它民用建筑,应当配套建设中水或者雨水利用设施;
(七)非天然游泳池和水上娱乐设施以及日用水量在100立方米以上的洗车、绿地用水项目,应当配套建设水循环利用设施或者雨水利用装置;
(八)建设用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区域性绿化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节水灌溉设施,有条件的应当采用再生水或者集中收集的雨水进行灌溉;
(九)建设项目使用的用水设备和用水器具必须是国家认定的节水型产品。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实施工程项目,不得擅自变更节水设计,保证节水设施的工程质量。
节水设施的设计确需变更的,须经原批准单位核准,原批准单位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四章节水设施验收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建成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发改委或经信委组织竣工验收,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项验收。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节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擅自投产使用。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申请验收需要报送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节水设施验收申请报告;
(二)建设项目给排水平面图、给排水设备安装图、计量安装图;工业建设项目还需附送用水设施施工图、用水工艺流程图。
年用水量10万立方米以下的建设项目,还应报送:
(一)建设项目节水方案;
(二)建设项目节水方案审查意见。
年用水量达到或超过10万立方米的建设项目,还应报送:
(一)建设项目节水方案评估报告;
(二)建设项目节水方案评估报告审查意见。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根据《水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三同时”制度是指凡是我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改建项目(工程)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其安全生产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设施主要是指安全技术方面的设施、职业卫生方面的设施、生产辅助性设施。
2.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基建“三同时”指一切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对其中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实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这是合理地综合利用自然资源和防治环境污染,保障人民健康,促进经济发展的有效措施。各类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技术措施项目,都要严格遵守“三同时”的原则。
凡可能产生污染、影响环境的项目,均必须提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经有关环境保护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确定厂址和方案; 同时必须采取有效防治措施,否则不得列入计划。凡列入计划的项目,其所需的环境保护工程必须作为项目内容明确列出; 并应列出相应的投资额度。基本建设工程的检查,要包括环境保护工程的建设情况。项目的竣工验收,要通知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参加,把检查污染治理工程作为验收的一项重要内容; 凡污染治理工程没有建成的,不予验收,不准投产。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