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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深化服务型政府建设,以建立公共服务均等化保障体制、建立健全公共服务体系为目标,积极探索公共服务多元化供给模式,提高政府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和质量,促进我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协调发展。
二、基本含义
政府购买服务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之一,是指政府根据其法定职责,为社会发展和群众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事项,由政府出资,通过政府采购选择有资质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市场主体来完成,并根据其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按照一定的标准支付服务费的行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以群众满意为准则,充分调动社会组织力量,合理整合社会资源,切实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全面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
三、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供需平衡。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在购买公共服务的内容、规程等方面充分体现便民、利民、惠民的服务理念,以实现公共服务供给与社会公共需求平衡,努力提高政府对社会公共项目的服务水平。
(二)明确责任,协调推进。合理界定项目范围,明晰市与区(县级市)政府、社会组织与市场主体、服务对象三类主体分别在购买、提供和享受社会服务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公共服务项目协调推进。
(三)公开透明、接受监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广泛接受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
(四)预算管理,提高效益。按照简政强区(县级市)事权改革的要求,将政府购买服务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和高效运行,不断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主要有:
(一)社会工作政府购买服务。包括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慈善、社区建设、残障康复、优抚安置、劳动就业、司法矫正、卫生服务、机关后勤服务、老年人服务、青少年服务、婚姻家庭服务等领域,面向妇女、儿童、青少年、老年人、残疾人、社区矫治对象、外来务工人员、低保人员、社会保险、退管服务、人事人才服务等服务对象,应由政府提供的社会工作服务。
(二)市政公用设施维护工作政府购买服务。市政公用设施维护包括:市政工程设施、园林绿化设施、市政排水设施、公共环境卫生设施、交通设施和其他公共设施等。
(三)经济管理工作政府购买服务。包括工程项目咨询、产业发展分析、投资项目评审等。
五、购买服务程序
(一)确定购买的服务项目。购买服务实施主体根据事权,针对特定的社会服务、市政公用设施维护、经济管理等方面工作,结合服务对象的服务需求和服务意愿等情况,通过调查论证,设计拟向社会购买的服务项目。购买服务实施主体应会同有关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认真做好购买服务项目成本的核算工作,合理测算服务项目的购买费用。
(二)报主管部门审核。市本级或者区(县级市)购买服务实施主体将拟购买服务项目的计划书(含项目内容、测算经费及拟选择服务的提供机构)报同级主管部门审核,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纳入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三)选择服务提供机构。购买服务项目的计划书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购买服务实施主体应将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编入部门预算。部门预算批复后,按照相关文件规定,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购买服务实施主体将需购买服务的项目及具体要求通过政府采购中心向社会公布。购买服务实施主体应当将公开招标作为购买服务的主要方式。确定服务提供机构,在竞标的服务提供机构服务提供能力、服务质素及质量基本相同的情况下,以“低价者得”为原则,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四)订立购买服务合同。购买服务实施主体与服务提供机构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目标任务、服务要求和服务期限,资金支付、违约责任等内容。签订的购买服务合同副本应报送同级主管部门备案。
(五)履行合同。购买服务实施主体按合同的约定向服务提供机构履行给付资金等义务,服务提供机构依据合同约定开展服务工作,并定期反馈服务开展情况。购买服务实施主体对服务提供机构提供的服务负有监管职责。合同到期即由购买服务实施主体组织考核评估和验收工作。市、区(县级市)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资金来源
市、区(县级市)两级财政应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将财政支持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纳入年度预算,逐步加大对政府购买服务的财政投入。
七、资金监管
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按照财政资金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服务提供机构必须严格遵守财政资金的使用规定,自觉接受购买服务实施主体、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以及人大、社会的监督。如有违法、违纪行为,终止经费拨付,视情况追回支付的资金,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绩效评价
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按照《广州市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试行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绩效评价。政府购买服务实施主体及其主管部门应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认真分析单位内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落实整改意见,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九、其他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1)保障性,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为职工较快、较好地为解决住房问题提供了保障; (2)互助性,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能够有效地建立和形成有房职工帮助无房职工的机制和渠道,而住房公积金在资金方面为无房职...
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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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广和规范政府购 买服务,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 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国务院办 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 〔2013〕96 号)等有关要求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 政府购买服务 ,是指通过发挥市场 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 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 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 付费用。 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应当根据政府职能性质确定,并与经 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属于事务性管理服务的,应当引入 竞争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 第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原文及解读
1 / 25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原文及解读 这主要是为加强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积极有序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 金融监管研究院一共总结出 10 项关键变化,包括购买主体、承接主体、指导性目 录等内容的调整。 尤为值得注意的是, 为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 新办法拟 结合原来 87 号文中的要求,明确了 购买内容负面清单 。包括工程、服务与工程打 包的项目、融资行为等共八条。 本文纲要 一、新《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征求稿十大变化 二、财政部新《办法》起草说明 三、新《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 1、文件规范对象 从概念上,政府购买服务包括购买公共服务以及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 但考虑到政府购买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很早就已纳入政府采购法管理范围, 相 关制度规定已较为成熟 ,新《办法》主要就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作出规范。 新《办法》拟规定: 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
国办发〔2016〕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加强对有关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政策协调,国务院决定成立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统筹协调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组织拟订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重要政策措施,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制定改革方案、明确改革目标任务、推进改革工作,研究解决跨部门、跨领域的改革重点难点问题,督促检查重要改革事项落实情况。
二、组成人员
组 长:张高丽 国务院副总理
副组长:楼继伟 财政部部长
丁向阳 国务院副秘书长
成 员:李晓全 中央编办副主任
连维良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顾朝曦 民政部副部长
戴柏华 财政部部长助理
张义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
范一飞 人民银行副行长
顾 炬 税务总局副局长
马正其 工商总局副局长
袁曙宏 法制办副主任
三、工作机构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财政部,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财政部部长助理戴柏华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关司局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成员。
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按程序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
国务院办公厅
2016年6月21日
张高丽(国务院副总理)
楼继伟(财政部部长)
丁向阳(国务院副秘书长)
李晓全(中央编办副主任)
连维良(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顾朝曦(民政部副部长)
戴柏华(财政部部长助理)
张义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
范一飞(人民银行副行长)
顾炬(税务总局副局长)
马正其(工商总局副局长)
袁曙宏(法制办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