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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穗府[1994]6号
【发布日期】1994-01-18
【生效日期】1994-01-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国家和本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以及余泥渣土排放管理的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是指进行工业和发用项目的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市政工程、铺设地下管线工程等施工活动以及经批准占用的施工场地。
二、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通告。
三、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施工现场一律实行封闭式施工。施工现场四周除人员、车辆进出口通道外,其周边必须用砖墙或档板进行遮档,高度不得少于2米,遮档墙必须牢固、安全、整齐。位于道路两旁的建设工程从第2层施工开始,必须采用安全网进行全封闭施工。禁止不采用任何遮档措施的开放式施工。
四、重申过去已规定的市区33条马路两旁的建筑工地,需使用混凝土的,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
五、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洗车槽。进入工地的机动车辆,必须在工地内冲洗干净后,方允许上路行驶。
六、采用钻孔桩施工的工地必须设置泥浆沉淀池,未经沉淀处理的泥浆水不得排入下水道。
七、施工现场原则上不准占用道路堆放施工材料或作加工场地。如确需占用的,必须严格控制占用范围,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八、施工单位应当保证施工现场道路畅通,排水系统完好,随时清理建筑垃圾,保持场容场貌的整洁。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的,应当设置沟井坎穴覆盖物和施工标志。
九、禁止任何单位雇用或使用无余泥渣土准运证的车辆(包括挂特种车牌的车辆)运输余泥渣土。施工单位开工前,必须先办理余泥渣土排放证和车辆准运证。经城监部门核准发给施工标牌后方可进行施工。
十、禁止乱倒余泥渣土。建筑垃圾,包括居民装修房屋的零星余泥渣土,必须到指定的地点排放。市余泥渣土排放管理处应定期向社会公布余泥渣土受纳场的位置,各区余泥渣土排放管理所应定期公布本区范围内居民排放装修房屋的零星余泥渣土的地点。
十一、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应当佩戴证明其身份的证卡。
十二、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和余泥渣土排放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十三、番禺市、花都市、增城市区,从化县街口镇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可参照本通告的规定执行。
十四、本通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您好,建筑施工现场管理制度 1 总 则 1.01 为提高XX市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水平,促进施工现场管理科...
管理内容 建设工程类型繁多、性质各异,归纳起来可以分为建筑工程、市政管线工程和市政交通工程三大类。这三类建设工程形态不一,特点不同,规划管理需有的放矢、分别管理。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包括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下: (1)建筑物使用性质的控制。 (2)建筑容积率的控制。 (3)建筑密度控制。 (4)建筑高度的控制。 (5)建筑间距的控制。(日照、消防、卫生、安全、空间等)。 (6)建筑退让控制(...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国家和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以及余泥渣土排放管理的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一、本通告所称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是指进行工业和民用项目的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市政工程、铺设地下管线工程等施工活动以及经批淮占用的施工场地。二、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通告。三、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施工现场一律实行封闭式施工。施工现场四周除人员、车辆进出口通道外,其周边必须用砖墙或档板进行遮档,高度不得少于2米,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国家和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以及余泥渣土排放管理的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一、本通告所称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是指进行工业和民用项目的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市政工程、铺设地下管线工程等施工活动以及经批淮占用的施工场地。二、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通告。三、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施工现场一律实行封闭式施工。施工现场四周除人员、车辆进出口通道外,其周边必须用砖墙或档板进行遮档,高度不得少于2米,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容管理的通告
(1986年10月29日昆政发〔1986〕217号)
为加强我市市容、市政管理,保持城市文明整洁、美观和有秩序,根据我市关于城市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发布单位】81005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2-05-19
【生效日期】1992-05-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工程渣土管理的通告
(1992年5月19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天然气置换工作的通告
(穗府[2006]41号)
为优化我市能源利用结构,改善大气环境质量,让市民早日用上清洁高效、安全环保的天然气,我市将逐步对现有管道燃气用户实施天然气置换。现就置换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06年9月起,我市将分期、分片进行天然气置换工作。现有管道燃气用户使用的燃气器具须经改造或更新后才能使用天然气。
二、各燃气企业应提前15天将具体置换时间、注意事项等通知管道燃气用户,各管道燃气用户应在置换当日留人配合置换工作。
三、每个居民用户置换时可享受由燃气企业提供的一台燃气灶具和一台燃气热水器的免费改造或更新补助,超出限额部分的燃气器具的改造费用由燃气企业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向用户收取。居民用户的改造费用和更新补助由燃气企业自行解决。
四、非居民用户的燃气器具由用户委托相关企业按国家有关标准自费改造或更新。
五、下列燃气器具必须进行更新,不得改造:
(一)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要求的,如直排式热水器等;
(二)达到报废标准、燃烧工况严重恶化、外观严重变形或零配件严重锈蚀无法实施改造的;
(三)燃气器具生产厂商已停产、且其零配件不具备通用性的。
六、燃气企业不得为不符合安全使用规定的用户通气、点火。
七、市燃气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天然气置换工作的监督管理,市、区各有关部门,街道、社区、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等应积极配合有关工作的开展。
八、本通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