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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建龙溪路道路工程的通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建龙溪路道路工程的通告》意在为加快广州市社会、经济发展、市人民政府决定实施扩建龙溪路道路工程就有关问题作出该通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建龙溪路道路工程的通告基本信息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建龙溪路道路工程的通告具体内容

为加快本市社会、经济发展、市人民政府决定实施扩建龙溪路道路工程。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龙溪道路征地红线(包括复建房用地红线)由市城市规划局负责划定。

二、工程范围内须拆迁的房屋,其所有权人、代理人应在本通告颁布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有关房屋的产权证明文件,到市房地产管理局验证,办理有关手续。没有产权证明文件的房屋,如属无主产业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依法代管;如属违章建筑的,应无条件拆除,不予补偿。

三、该工程有关征用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由芳村区人民政府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补偿规定的下限标准执行。工程范围内,原经市城市规划局划给建房单位、房地产开发公司征用拆迁的房屋,由建房单位和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补偿安置。

四、工程范围内被征用的农田,按《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以村为单位进行补偿。

五、工程范围内需迁移的管线,由管线所有权单位负责迁移。被迁移的管线,按原规模、原标准补偿。未经报建批准敷设的管线不予补偿,并限期迁移。工程范围内的各管线所有权属单位,应自本通告颁布之日起30日内将现有管线位置、数量、深度等情况及处理意见,书面提供给建设单位,施工时管线所有权属单位应派员到现场监理。

六、被拆迁人对补偿安置有异议的,由双方当事人核实征用土地或被拆迁建筑物的面积、构造、质量等资料,提交有关部门裁决后再另行办理补偿手续,在解决纠纷期间,不得影响征用、收回土地和拆迁工作的进行。对被拆迁的房屋可实行先拆迁、后补偿的办法,先行腾出地,但应做好被拆迁房屋或被征用、收回土地的测绘、登记等资料工作。

七、凡在工程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和支持国家建设,不得以任何借口阻碍工程按期施工,逾期不服从拆迁安置的单位和个人,经说服教育仍不执行的,将依法强制拆迁。强制执行的费用可先由拆迁人垫付,然后从被拆迁人搬迁费用中扣除,不足部分由被拆迁人补付。

八、凡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二)干扰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工作或工程施工正常进行的;

(三)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的;

(四)偷窃、破坏、抢夺公私财物的。

九、本通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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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建龙溪路道路工程的通告简介

【发布单位】81905

【发布文号】穗府[1994]57号

【发布日期】1994-07-04

【生效日期】1994-07-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建龙溪路道路工程的通告

(穗府(1994)57号一九九四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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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建龙溪路道路工程的通告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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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建龙溪路道路工程的通告文献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管理的通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管理的通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管理的通告

格式:pdf

大小:335KB

页数: 3页

<正>广州市人民政府穗府规[2016]11号为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规定,现就我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管理的

广州市人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广州市传统城市中轴线城市设计(深化)的通告的应用 广州市人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广州市传统城市中轴线城市设计(深化)的通告的应用

广州市人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广州市传统城市中轴线城市设计(深化)的通告的应用

格式:pdf

大小:335KB

页数: 2页

A thesis submitted to XXX in partial fulfillment of the requirement for the degree of Master of Engineering 【法规名称】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广州市传统城市中轴线城市设计 (深 化 )的通告 【颁布部门】 广州市人民政府 查看 【发文字号】 穗府 [2004]33 号 【颁布时间】 2004-08-13 【实施时间】 2004-08-13 【效力属性】 有效 【正 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广州市传统城市中轴线城市设计 (深化 )的通告 《广州市传统城市中轴线城市设计 (深化 )》(以下简称《城市设计》 )已经广 州市城市规划审批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 市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五条“城市规划经批准后, 城市人民政府应予公布”的规 定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顺城街扩建工程的通告简介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顺城街扩建工程的通告(1992年5月25日)

为了进一步实施成都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加快旧城改造步伐,确保第七届全运会部分项目在成都市按期举办,根据《成都市城市建议规划管理条例》和《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现对实施顺城街扩建工程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一九九二年起对顺城街及其延线实施拆迁扩建,整个扩建工程北起文武路,南至盐市口,全长一点六公里。

二、拆迁封户的时间和范围,以市建委成城建规〔1985〕7号和市建委、市公安局成城建发〔1985〕191号文件为准。即从一九八五年二月一日起实行正式封户,封户的范围是体育场御河人防通道以北,上西顺城街以西,西玉龙街北面一百米以南,由盐市口、皮房租、上西顺城街、线香街、安全巷至文武中心线两侧各五十米范围内。

三、对非住宅房屋的认定,以封户前营业执照和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记载的使用性质为准。

四、凡在封户范围内搭建的违法建筑,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条件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城管部门组织力量依法拆除,不安置不补偿。

五、顺城街扩建工程是成都市的重点工程,拓宽扩建顺城街及其延线,是加快成都市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全市广大人民群众的愿望,因此,必须在规定期限内顺利完成。锦江、青羊、成华区政府和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加强对群众的宣传、教育和发动工作;扩建工程涉及到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各负其责,积极支持和配合;扩建工程范围内的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不得拖延和阻挠,违者,将依法处理。

六、顺城街扩建工程的拆迁扩建工作,由市政府顺城街扩建工程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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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天然气置换工作的通告通告内容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天然气置换工作的通告

(穗府[2006]41号)

为优化我市能源利用结构,改善大气环境质量,让市民早日用上清洁高效、安全环保的天然气,我市将逐步对现有管道燃气用户实施天然气置换。现就置换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06年9月起,我市将分期、分片进行天然气置换工作。现有管道燃气用户使用的燃气器具须经改造或更新后才能使用天然气。

二、各燃气企业应提前15天将具体置换时间、注意事项等通知管道燃气用户,各管道燃气用户应在置换当日留人配合置换工作。

三、每个居民用户置换时可享受由燃气企业提供的一台燃气灶具和一台燃气热水器的免费改造或更新补助,超出限额部分的燃气器具的改造费用由燃气企业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向用户收取。居民用户的改造费用和更新补助由燃气企业自行解决。

四、非居民用户的燃气器具由用户委托相关企业按国家有关标准自费改造或更新。

五、下列燃气器具必须进行更新,不得改造:

(一)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要求的,如直排式热水器等;

(二)达到报废标准、燃烧工况严重恶化、外观严重变形或零配件严重锈蚀无法实施改造的;

(三)燃气器具生产厂商已停产、且其零配件不具备通用性的。

六、燃气企业不得为不符合安全使用规定的用户通气、点火。

七、市燃气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天然气置换工作的监督管理,市、区各有关部门,街道、社区、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等应积极配合有关工作的开展。

八、本通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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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出租屋和暂住人员进行普查登记的通告简介

【发布单位】81905

【发布文号】穗府[2000]19号

【发布日期】2000-05-16

【生效日期】2000-05-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出租屋和暂住人员进行普查登记的通告

(穗府〔2000〕19号)

为加强对出租屋和暂住人员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广东省流动人员管理条例》等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自本通告颁布之日起至7月31日止,对全市出租屋和暂住人员进行普查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给暂住人员居住或使用的房屋,纳入本通告登记的范围,具体包括以下几类:

(一)中央、部队、省、市所属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所有的房屋。

(二)公民私有和集体所有的房屋。

(三)其他供暂住人员居住或使用的房屋。

二、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市市区、县级市范围内的暂住人员,纳入本通告登记范围(不包括在本市暂住的港澳台同胞、华侨、外国籍人员)。

三、出租屋的业权人或其代理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指定登记点进行登记。未申领《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的,应当同时办理申领手续。

四、暂住人员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暂住证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或指定登记点申报登记,领取《外来暂住人员登记回执》。《外来暂住人员登记回执》是已登记的凭证,未申领暂住证的暂住人员,必须凭登记回执申领暂住证。

五、出租屋业权人和暂住人员应当按本通告规定办理登记手续,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刁难、阻挠登记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六、违反本通告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广东省流动人员管理条例》等规定处罚;违反治安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由市公安部门组织实施。城建、房管、计划生育、城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执行。

八、本通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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