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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引导乡村建设合法有序开展,改善乡村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白云、黄埔、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村庄规划确定的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村民个人建设非公寓式住宅的规划许可及监管。
公寓式村民住宅、乡镇企业、村留用地、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益事业用房建设的许可按《广州市申请使用建设用地规则》(穗府〔2015〕15号)和《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市政府令第13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村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存量建设用地和新增建设用地。其中存量建设用地是指已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或依法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包括建设用地批准书、村镇建房许可证、宅基地证等)的土地;新增建设用地是指除上述土地使用权证和用地批准文件用地范围外,需依法办理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土地。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区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加强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业务的指导、监督检查,提供技术、政策等方面的支持,组织测绘机构提供放线、验线、规划核实测量等方面的服务。
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辖区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工作,保障《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施。
镇、街受市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委托,负责辖区内村民个人非公寓式住宅建设的规划许可审批、批后监管、规划核实等工作。镇、街应当确定一个工作部门为具体经办部门(以下简称镇、街经办部门),具体负责办理辖区内村民个人非公寓式住宅建设的规划许可审批、批后监管、规划核实等工作,为村民提供地形图等相关资料以及咨询服务。
市发展改革、公安、环保、住房城乡建设、水务、农业、城管、林业和园林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本市实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应当遵循先规划、后许可、再建设,充分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以及简化审批流程、高效便民、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村民个人申请建设非公寓式住宅涉及的现状地形图规划核查、规划放线、规划核实测量等费用,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区的实际情况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村民个人建房设计方案选用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美丽乡村民居设计图集》。相关区人民政府、镇、街可以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布的《美丽乡村民居设计图集》为基础,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另行编制图集。编制图集应当突出岭南乡村建筑风格和当地文化传统特色,尽量做到外立面、色彩等一致。村民个人建房未选用《美丽乡村民居设计图集》中的设计方案,自行设计方案发生的费用,由村民个人承担。
第二章 新增建设用地审批
第六条 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不需办理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所需计划指标由市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统筹安排,不需各区单独申报。
第七条 办理新增建设用地审批以成片为原则,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每个村或经济联社村民建房需求合理确定用地红线,也可以是该村或经济联社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全部建设用地范围。
建设用地红线范围由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区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划定,区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核查该村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及范围内存量和新增建设用地情况,并出具后续规划用地指引意见,其中需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指引其委托测绘部门出具新增建设用地的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鼓励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将整村(社)在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一次性办理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八条 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以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主体持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向区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区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等报批材料,并按现行规定逐级上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新增建设用地经批准后,村民个人建房在批复用地范围内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第九条 新增建设用地涉及占用耕地,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由市统筹落实的,由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单位缴交耕地开垦费。补充耕地未达到质量平衡的,由区人民政府组织村(社)承担落实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改造责任,涉及改造资金由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第三章 规划许可
第十条 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的本村村民,具备本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可以户为单位提出住宅建设申请。
申请建设住宅的村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一户”:
(一)夫妻与未达到法定婚龄子女同住的为一户;
(二)有兄弟姐妹的,其中一人应与其父母为一户,其余兄弟姐妹达到法定婚龄或结婚后可申请分户;
(三)是独生子女的,结婚后可以继续与父母为一户,也可单独立户;
(四)离异后无房一方再婚且配偶无房的可为一户。
申请建设住宅的村民是否符合“一宅”的认定标准和程序,由各区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5〕20号)制定。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建房申请:
(一)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
(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申请表》;
(三)“一户一宅”承诺书;
(四)能够反映拟用地位置、面积与四至间距的地形图;
(五)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建房的,还应提供权属证明材料(包括建设用地批准书或村镇建房许可证、宅基地证、房屋产权证等)。
第十二条 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申请材料后,组织人员审核,审核内容主要有:
(一)申请材料是否属实;
(二)申请人是否符合“一户一宅”规定;
(三)拟建房屋选址是否符合村庄规划;
(四)是否符合已通过的本村宅基地使用方案。
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建房的,还应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同意。
第十三条 审核通过后,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申请和审核情况在村、社显要位置及建房用地现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户主姓名、出生年月,家庭成员姓名、出生年月等;
(二)申请人家庭成员现居住情况;
(三)申请人符合“一户一宅”的承诺书;
(四)能够反映拟用地位置、面积与四至间距的地形图。
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建房的,还应当公示权属证明材料。
公示期满且村民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公示情况报告,并在《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申请表》上加具意见,申请人在3个月内报送所在地的镇、街。
第十四条 镇、街受理窗口现场审核申请材料,进行纸质媒介和电子系统登记。立案申请资料包括:
(一)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加具意见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户口簿、各位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请人出具的且经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核实的“一户一宅”承诺书;
(四)能够反映拟用地位置、面积与四至间距的地形图;
(五)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盖章及负责人签名的公示情况报告;
(六)设计方案,应当标明是否选用《美丽乡村民居设计图集》中的设计方案;
(七)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建房的,还应提供权属证明材料;
(八)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建房的,还应提供用地批复意见。
经审核,申请资料存在错误但可当场更正的,镇、街受理窗口或经办部门应指导申请人当场更正;资料不齐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镇、街在受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后,应当将有关申请事项在镇、街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十五条 镇、街经办部门在办理过程中,应会同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实地核查,内容包括公示情况、选址用地面积、地类、四至情况,以及是否符合经批准的村庄规划等。
经现场实勘,资料齐备、真实的,镇、街经办部门委托测量单位现场放线、验线。
第十六条 镇、街经办部门根据资料审核与现场实勘情况,可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是否批准的建议,报镇、街作出是否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决定。
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一户一宅”的规定;
(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
(四)符合村庄规划;
(五)建筑基底面积、建筑面积、建筑间距、建筑外立面、建筑高度以及房屋使用功能等应符合国家、省、市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自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镇、街经办部门应当在镇、街或区国土规划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布许可内容,并以方便公众查阅的方式长期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十七条 申请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镇、街应当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八条 镇、街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
在前款规定的办理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和主要功能等内容。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空白证件由市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统一向上级部门领取,再分发给各区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统筹使用。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发文字号,各区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照“穗国土规划村建证 〔年份〕 序号”格式编制。
第四章 许可的变更、延期与撤回
第二十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面积、高度、间距等确需变更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第三章规定程序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涉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中姓名、地名等的变更,被许可人凭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直接向作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决定的机关申请变更。
第二十一条 被许可人需要延长《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经批准延期的,延期不得超过6个月。
申请延期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延期申请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原件,并说明申请延期的事由。
第二十二条 由于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此给被许可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依法给予补偿。
第五章 批后管理
第二十三条 被许可人应当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1年内开工。逾期未开工且未办理延期手续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自行失效。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失效后可以重新申请。
第二十四条 工程开工前,被许可人应当在工程现场显要位置张贴公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所有附图、附件复印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镇、街应组织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巡查,督促指导被许可人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内容和要求进行建设。巡查应当2人或2人以上共同实施。
巡查人员应当做好巡查记录,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巡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备查。
在巡查过程中发现被许可人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许可内容建设的,巡查人员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或镇、街报告。
第二十六条 村民个人非公寓式住宅建设完工后,村民应当持以下资料向属地镇、街申请规划核实:
(一)规划核实申报表;
(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三)具有丁级及以上测绘资质的测绘机构出具的验收测量记录册,验收测量记录册应符合房地产测绘相关标准。
镇、街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出具是否符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规划核实意见。
村民个人非公寓式住宅建设符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各项要求,或虽存在违法建设但已经过依法处理并按处理决定执行完毕的,应当出具符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规划核实意见。
第二十七条 涉及违法建设的认定与查处,按照《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不符合城乡规划要求、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不得办理房屋产权证。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区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加强对受委托镇、街办理村民非公寓式住宅建设审批业务的指导和监督,提供技术、政策、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支撑和保障,确保乡村建设规划委托审批顺利实施。
第二十九条 市、区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将受委托办理村民个人建房许可管理的镇、街的名单和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在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委托内容的设定、增加、变更、转移、取消等必须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不得擅自增加、扩大、转移。
受委托的镇、街要制定并公布委托下放事权运行流程图,流程图应当明确承办岗位、申请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申请人权利和投诉举报途径等,受委托的镇、街应将流程图和委托书在单位办公场所的显要位置予以公示。
第三十条 镇、街应当畅通渠道,积极受理相关投诉、建议或举报,并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作出处理意见,并答复投诉人。
根据投诉发现被许可人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和第二十七条处理。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骗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市、区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及受委托的镇、街应当加强制度建设,完善衔接流程,规范行政管理行为,防止交叉重复许可、推诿扯皮、逾期办理等现象发生。明确协调配合工作机制,落实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一次性告知制等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三十三条 市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完善市、区、镇(街)三级村庄规划管理信息平台,加强信息平台的廉政防控功能。受委托的镇、街应当通过信息平台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他村民建房审批核发业务,将收件资料、现场实勘、审批过程、审批结果、批后监管、规划核实等信息及时录入系统,实施规范管理,加强行政审批权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应认真落实案卷归档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城建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案卷管理。受委托的镇、街应当如实记载业务审批过程中的各环节情况,形成格式统一、规范、内容完整的业务档案资料,每个月报送给区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区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照城建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负责统筹业务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移交工作。
第三十五条 市、区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通过档案抽查、现场调查等方式加强对镇、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工作的监管。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1/10,抽查的个案应当以随机方式产生。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镇、街的规划许可是否超越委托的范围和权限;
(二)镇、街实施规划许可是否在法定条件之外增加或减少条件;
(三)镇、街是否存在将规划许可权转委托的行为;
(四)是否按照要求公示、公开;
(五)程序是否合法;
(六)是否存在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标准收费的情况;
(七)工作人员是否存在谋取不正当利益情况;
(八)档案保管情况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九)批后监管是否到位;
(十)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市、区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在日常监管及抽查监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执行情况较差的镇、街,市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可依法取消相应的办理村民个人建房许可管理和实施行政许可的委托。
第三十六条 镇、街工作人员存在违法或者其他不当情形的,相关部门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法律责任。
因镇、街工作人员的责任产生国家赔偿的,市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履行赔偿责任后,可向镇、街及相关责任人追偿。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白云、黄埔、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国有农场、林场范围内经村庄规划确定的符合相关条件的原居民建设个人非公寓式住宅的规划许可及监管,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前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1.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申请表(范例)
2.“一户一宅”承诺书(范例)
3.村民个人建房规划报建公示(范例)
4.关于村民申请建房进行公示的报告(范例)
5.现场勘察记录表(范例)
广州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引导乡村建设合法有序开展,改善乡村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白云、黄埔、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村庄规划确定的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村民个人建设非公寓式住宅的规划许可及监管。
公寓式村民住宅、乡镇企业、村留用地、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益事业用房建设的许可按《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市政府令第16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村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存量建设用地和新增建设用地。其中存量建设用地是指已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或依法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包括建设用地批准书、村镇建房许可证、宅基地证等)的土地;新增建设用地是指除上述土地使用权证和用地批准文件用地范围外,需依法办理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土地。
第三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加强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业务的指导、监督检查,提供技术、政策等方面的支持,组织测绘机构提供放线、验线、规划核实测量等方面的服务。
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辖区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工作,保障《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施。
镇、街受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委托,负责辖区内村民个人非公寓式住宅建设的规划许可审批、批后监管、规划核实等工作。镇、街应当确定一个工作部门为具体经办部门(以下简称镇、街经办部门),具体负责办理辖区内村民个人非公寓式住宅建设的规划许可审批、批后监管、规划核实等工作,为村民提供地形图等相关资料以及咨询服务。
市发展改革、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务、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林业园林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本市实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应当遵循先规划、后许可、再建设,充分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以及简化审批流程、高效便民、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村民个人申请建设非公寓式住宅涉及的现状地形图规划核查、规划放线、规划核实测量等费用,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区的实际情况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村民个人建房设计方案选用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的《美丽乡村民居设计图集》。相关区人民政府、镇、街可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颁布的《美丽乡村民居设计图集》为基础,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另行编制图集。编制图集应当突出岭南乡村建筑风格和当地文化传统特色,尽量做到外立面、色彩等一致。村民个人建房未选用《美丽乡村民居设计图集》中的设计方案,自行设计方案发生的费用,由村民个人承担。
第二章 新增建设用地审批
第六条 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不需办理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所需计划指标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统筹安排,不需各区单独申报。
第七条 办理新增建设用地审批以成片为原则,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每个村或经济联社村民建房需求合理确定用地红线,也可以是该村或经济联社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全部建设用地范围。
建设用地红线范围由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划定,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核查该村(社)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及范围内存量和新增建设用地情况,并出具后续规划用地指引意见,其中需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指引其委托测绘机构出具新增建设用地的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鼓励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将整村(社)在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一次性办理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八条 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以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主体持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等报批材料,并按现行规定逐级上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新增建设用地经批准后,村民个人建房在批复用地范围内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第九条 新增建设用地涉及占用耕地,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由市统筹落实的,由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单位缴交耕地开垦费。补充耕地未达到质量平衡的,由区人民政府组织村(社)承担落实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改造责任,涉及改造资金由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第三章 规划许可
第十条 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的本村村民,具备本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可以户为单位提出住宅建设申请。
申请建设住宅的村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一户”:
(一)夫妻与未达到法定婚龄子女同住的为一户;
(二)有兄弟姐妹的,其中一人应与其父母为一户,其余兄弟姐妹达到法定婚龄或结婚后可申请分户;
(三)是独生子女的,结婚后可以继续与父母为一户,也可单独立户;
(四)离异后无房一方再婚且配偶无房的可为一户。
申请建设住宅的村民是否符合“一宅”的认定标准和程序,由各区根据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建房申请:
(一)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
(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申请表》;
(三)“一户一宅”承诺书;
(四)能够反映拟用地位置、面积与四至间距的地形图;
(五)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建房的,还应提供权属证明材料(包括建设用地批准书或村镇建房许可证、宅基地证、房屋产权证等)。
第十二条 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申请材料后,组织人员审核,审核内容主要有:
(一)申请材料是否属实;
(二)申请人是否符合“一户一宅”规定;
(三)拟建房屋选址是否符合村庄规划;
(四)是否符合已通过的本村宅基地使用方案。
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建房的,还应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同意。
第十三条 审核通过后,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申请和审核情况在村、社显要位置及建房用地现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户主姓名、出生年月,家庭成员姓名、出生年月等;
(二)申请人家庭成员现居住情况;
(三)申请人符合“一户一宅”的承诺书;
(四)能够反映拟用地位置、面积与四至间距的地形图。
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建房的,还应当公示权属证明材料。
公示期满且村民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公示情况报告,并在《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申请表》上加具意见,申请人在3个月内报送所在地的镇、街。
第十四条 镇、街受理窗口现场审核申请材料,进行纸质媒介和电子系统登记。立案申请资料包括:
(一)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加具意见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户口簿、各位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请人出具的且经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核实的“一户一宅”承诺书;
(四)能够反映拟用地位置、面积与四至间距的地形图;
(五)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盖章及负责人签名的公示情况报告;
(六)设计方案,应当标明是否选用《美丽乡村民居设计图集》中的设计方案;
(七)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建房的,还应提供权属证明材料;
(八)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建房的,还应提供用地批复意见。
经审核,申请资料存在错误但可当场更正的,镇、街受理窗口或经办部门应指导申请人当场更正;资料不齐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镇、街在受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后,应当将有关申请事项在镇、街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十五条 镇、街经办部门在办理过程中,应会同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实地核查,内容包括公示情况、选址用地面积、地类、四至情况,以及是否符合经批准的村庄规划等。
经现场实勘,资料齐备、真实的,镇、街经办部门委托测量单位现场放线、验线。
第十六条 镇、街经办部门根据资料审核与现场实勘情况,可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是否批准的建议,报镇、街作出是否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决定。
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一户一宅”的规定;
(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
(四)符合村庄规划;
(五)建筑基底面积、建筑面积、建筑间距、建筑外立面、建筑高度以及房屋使用功能等应符合国家、省、市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自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镇、街经办部门应当在镇、街或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布许可内容,并以方便公众查阅的方式长期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十七条 申请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镇、街应当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八条 镇、街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
在前款规定的办理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和主要功能等内容。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空白证件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统一向上级部门领取,再分发给各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统筹使用。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发文字号,各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按照“穗规划资源村建证+〔年份〕+序号”格式编制。
第四章 许可的变更、延期与撤回
第二十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面积、高度、间距等确需变更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第三章规定程序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涉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中姓名、地名等的变更,被许可人凭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直接向作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决定的机关申请变更。
第二十一条 被许可人需要延长《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经批准延期的,延期不得超过6个月。
申请延期的,申请人应当提供《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文证编号,并说明申请延期的事由。
第二十二条 由于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此给被许可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依法给予补偿。
第五章 批后管理
第二十三条 被许可人应当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1年内开工。逾期未开工且未办理延期手续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自行失效。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失效后可以重新申请。
第二十四条 工程开工前,被许可人应当在工程现场显要位置张贴公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所有附图、附件复印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镇、街应组织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巡查,督促指导被许可人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内容和要求进行建设。巡查应当2人或2人以上共同实施。
巡查人员应当做好巡查记录,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巡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备查。
在巡查过程中发现被许可人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许可内容建设的,巡查人员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或镇、街报告。
第二十六条 村民个人非公寓式住宅建设完工后,村民应当持以下资料向属地镇、街申请规划核实:
(一)规划核实申报表;
(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三)具有丁级及以上测绘资质的测绘机构出具的验收测量记录册,验收测量记录册应符合房地产测绘相关标准。
镇、街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出具是否符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规划核实意见。
村民个人非公寓式住宅建设符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各项要求,或虽存在违法建设但已经过依法处理并按处理决定执行完毕的,应当出具符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规划核实意见。
第二十七条 涉及违法建设的认定与查处,按照《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不符合城乡规划要求、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不得办理房屋产权证。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加强对受委托镇、街办理村民非公寓式住宅建设审批业务的指导和监督,提供技术、政策、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支撑和保障,确保乡村建设规划委托审批顺利实施。
第二十九条 市、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将受委托办理村民个人建房许可管理的镇、街的名单和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在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委托内容的设定、增加、变更、转移、取消等必须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不得擅自增加、扩大、转移。
受委托的镇、街要制定并公布委托下放事权运行流程图,流程图应当明确承办岗位、申请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申请人权利和投诉举报途径等,受委托的镇、街应将流程图和委托书在单位办公场所的显要位置予以公示。
第三十条 镇、街应当畅通渠道,积极受理相关投诉、建议或举报,并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作出处理意见,并答复投诉人。
根据投诉发现被许可人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和第二十七条处理。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骗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市、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及受委托的镇、街应当加强制度建设,完善衔接流程,规范行政管理行为,防止交叉重复许可、推诿扯皮、逾期办理等现象发生。明确协调配合工作机制,落实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一次性告知制等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三十三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完善市、区和镇、街三级村庄规划管理信息平台,加强信息平台的廉政防控功能。受委托的镇、街应当通过信息平台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他村民建房审批核发业务,将收件资料、现场实勘、审批过程、审批结果、批后监管、规划核实等信息及时录入系统,实施规范管理,加强行政审批权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应认真落实案卷归档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城建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案卷管理。受委托的镇、街应当如实记载业务审批过程中的各环节情况,形成格式统一、规范、内容完整的业务档案资料,每个月报送给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按照城建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负责统筹业务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移交工作。
第三十五条 市、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通过档案抽查、现场调查等方式加强对镇、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工作的监管。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1/10,抽查的个案应当以随机方式产生。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镇、街的规划许可是否超越委托的范围和权限;
(二)镇、街实施规划许可是否在法定条件之外增加或减少条件;
(三)镇、街是否存在将规划许可权转委托的行为;
(四)是否按照要求公示、公开;
(五)程序是否合法;
(六)是否存在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标准收费的情况;
(七)工作人员是否存在谋取不正当利益情况;
(八)档案保管情况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九)批后监管是否到位;
(十)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市、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日常监管及抽查监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执行情况较差的镇、街,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可依法取消相应的办理村民个人建房许可管理和实施行政许可的委托。
第三十六条 镇、街工作人员存在违法或者其他不当情形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镇、街工作人员的责任产生国家赔偿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履行赔偿责任后,可向镇、街及相关责任人追偿。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白云、黄埔、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国有农场、林场范围内经村庄规划确定的符合相关条件的原居民建设个人非公寓式住宅的规划许可及监管,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7〕11号)同时废止。
一、修订的背景和必要性说明
2017年8月23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7〕11号,下称“11号文”),作为我市乡村建设规划管理的指导文件,有效疏解了村民建房渠道,实施近两年来,我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核发梳理数量成倍增长。2018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清理循环证明、重复证明等各类无谓证明,按照国家、省、市的相关部署,随着证明事项清理和我市机构改革工作的推进,11号文部分规定与新的情况不相适应。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部分证明事项需清理。按照国家、省、市关于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要求和部署,对原11号文中涉及的相关材料进行自查和梳理,大部分均属于需保留的情形,但对于第二十一条涉及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延期需提交延期申请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原件,本着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要求,需纳入清理范围。
为了衔接国家政策法规,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我市重新修订了《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施办法的通知》(下称《通知》),对于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延期不需再提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原件,改为申请人只需提供文证编号,通过政府内部共享获取,加大信息共享力度。
二是与机构改革后的部门职能不对应。2019年,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广州市机构改革方案》(穗字〔2019〕1号),组建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等,原11号文的相关表述与机构改革后的部门职能不对应。
为了衔接好机构改革工作,《通知》根据新的机构改革部门职责修改了国土规划、环保、农业、城管等部门的名称表述。
三是删除11号文中已失效的文件依据。《通知》第二条中所引用依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申请使用建设用地规则的通知》(穗府〔2015〕15号)已于2020年6月30日到期失效,第十条中所引用依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5〕20号)已于2018年6月19日到期失效,故将其删除。
二、主要内容解读
《通知》结合广州市的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实际,从适用范围、部门职责、申请条件、用地审批、规划许可、批后管理和监督管理等方面对村民申请建设个人非公寓式住宅进行了规范,分为七章,共38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阐述办法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管理部门、基本原则和审批期限、有关费用规定;
第二章:新增建设用地审批,主要阐述鼓励村成片报批建设用地,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审核并指导实施;
第三章:村民个人建房规划许可,阐述村民在进行规划报建及镇街进行许可的基本程序;
第四章:明确许可的变更、延期与撤回程序;
第五章:批后管理,主要阐述村民建房许可后涉及的巡查、规划核实、违法建设查处等规定;
第六章:监督管理,主要阐述委托镇街发证的责任划分和监管职责;
第七章:附则,主要规定各区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指导辖区村庄规划管理工作,明确文件有效期。
三、解读路径和时间
《通知》印发后,在广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网站向社会公布政策解读材料。
穗府办规〔2017〕11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规划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15日
1、申请乡村建设规划用地许可证的一般程序(1)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乡、...
1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2 项目主管部门或申请单位主管部门对项目的批复或批文 3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及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4 建设单位注册营业执照和机构代...
1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2项目主管部门或申请单位主管部门对项目的批复或批文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及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4建设单位注册营业执照和机构代码证 5有资质的测绘单位提供的建设范围地形图...
广州市白云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施细则
1 / 12 广州市白云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我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引导乡村建设合法 有序开展,改善乡村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 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 《广州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施办法》 (穗府办规〔 2017〕 11 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矚 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朧。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我区江高、人和、太和、钟落潭镇村庄规 划确定的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村民个人建设非公寓式住宅、 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益事业用房建设的规划许可及监管。 聞創沟燴 鐺險爱氇谴净祸測樅。 公寓式村民住宅、 乡镇企业、村留用地建设的许可按 《广 州市申请使用建设用地规则》 (穗府〔 2015〕15 号)和《广 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 (市政府令第 133 号)的有关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申请单位(人) 联 系 人 工 程 名 称 工程地点 基 地 产 权 自有( )、 征用( )、 划拨( ) 设 计 单 位 施工单位 建 筑 面 积 层数 结构 造价 村委会 意见 工程性质 计划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 乡镇意见 乡(镇)长(签字盖章) 乡(镇)分管领导或具办人意见 勘察人: 经办人 意见 准建设工程平面布置图 审核意见 领导意见 说 明 1、本表适用于我县城市规划区以外的村庄和集镇的建设项目。 2、本申请表未经批准核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不得擅自动工,否则作为违法建设处理。 3、两层或两层以上的楼房,必须附施工图一套。 4、房屋高度室外地平面高度为基准面。 5、本表如因填写不实而发生用地、房屋和居民纠纷,应由建设单位或个人负责。 本表请于年月日填发( )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实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管理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对乡村建设的新要求。建设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指导意见》提出,我国将建立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制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制度要充分体现农村特点,体现便民利民和以人为本,满足农民生产和生活需要,遏制农村无序建设和浪费土地。
【发布单位】81905
【发布文号】穗府[1996]103号
【发布日期】1996-09-06
【生效日期】1996-09-0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州市人民政府
印发《广州市房地产综合开发
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穗府[1996]103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九月六日
广州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综合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进行商品房屋及其相配套的城市基础公用设施建设的行为。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综合开发及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市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第五条广州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行政区域内负责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工作。
第二章 开发企业技术资质
第六条从事房地产综合开发的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必须持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开发企业技术资质等级证书。
第七条在本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经济组织必须办理工商登记和技术资质审核手续,依法取得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一)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核发《企业法人名称登记核准通知》。
(二)向市建委申请,提出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三)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副本。
(四)向财政、税务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五)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技术资质等级后,核发《城市综合开发公司资质等级证书》。
(六)凭验资证明、《营业执照》副本和《城市综合开发公司资质等级证书》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1个月内,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开发企业按其拥有自有资金、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开发实绩等条件,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共4个等级。按以下标准评定其开发企业技术资质等级:
一级开发企业的自有流动资金不得少于2000万元;须配备工程师(含建筑、结构、给排水、概预算、电气等专业工程师)10名以上,会计师、经济师、统计师各1名以上,配备具有初级技术职称的专职统计员。
二级开发企业的自有流动资金不得少于1000万元;须配备工程师(含建筑、结构、预概算等专业工程师)6名以上,会计师和经济师各1名,配备具有初级技术职称的专职统计员。
三级开发企业的自有流动资金不得少于500万元;须配备工程师(含建筑或结构专业工程师)3名以上,会计师1名,配备具有初级技术职称或持有《统计人员上岗专业知识合格证书》的统计员。
四级开发企业自有流动资金不得少于300万元;须配备建筑或结构工程师1名,配备助理会计师和统计员。
第九条开发企业技术资质等级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由其委托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评定:
(一)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评定市区内资、外商投资开发企业(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以及外国投资者在市区设立的中外合作、合资和外商独资企业,下同)和县级市一级、二级内资开发企业的技术资质等级。
(二)各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审查评所在市三级、四级内资开发企业和外商投资开发企业的技术资质等级。县级市属一级、二级的开发企业由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条申请办理开发企业技术资质等级审查,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营业执照;
(三)企业章程。外资开发企业还须提交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其委托审批机构发给的批准证书和企业合同、章程。
(四)法人代表证明。
(五)验资机构出具的自有流动资金的验资证明。
(六)技术、经济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内行 职文件及聘用合同。
(七)开发经历和实绩材料。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书面材料。
第十一条开发企业的技术资质等级每两年评定一次,实行升降级制度。
申请升级的开发企业,除符合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外,晋升一级、二级、三级的开发企业从事房地产综合开发的经历分别不得少于4年、3年、2年,并有相应的综合开发实绩。
对不符合原定技术资质标准的开发企业,由原资质审批机关予以降级或吊销技术资质证书。
第三章 计划统计
第十二条房地产综合开发用地纳入计划管理。市、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国土、规划部门,每年根据市经济发展需要和社会实际承受能力,确定当年房地产综合开发总规模、提出商品房建设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规划、土地管理部门、金融机构根据计划安排规划审批、土地使用权出让、贷款规模。
第十三条商品房屋建设(包括利用外资经营房地产项目)必须纳入商品房屋建设计划。
商品房屋建设计划分为预备项目和正式项目计划。商品房建设施工应按年度申报商品房屋年度建设计划。
商品房项目开始施工后,列入年度商品房建设计划的公共配套设施投资,不得低于当年商品房计划投资的10%。开发企业必须按照计划完成相应公共配套设施建设。
第十四条开发企业申报预备项目计划需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下列资料:
(一)《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手册》。
(二)办理规划报建及征地拆迁手续的有效文件。
(三)建设银行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预备项目计划所需的资金证明。
第十五条预备项目计划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计划部门下达。开发企业须持经批准的预备项目计划,向土地房管部门办理批准用地、征地拆迁、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手续;向规划管理部门办理建筑报建手续,领取《建设工程报建审核书》。
第十六条开发企业凭下列资料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正式项目计划:
(一)规划方案批文及其总体规划图。
(二)《建设工程报建审核书》。
(三)建设银行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正式年度项目计划所需的资金证明。
(四)《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手册》。
(五)利用外资合作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须提供经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外经贸委)批准的合作合同、章程及外商进资证明。
第十七条正式项目计划经市建委或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计划部门下达。
开发企业须持经批准的正式项目计划向市计划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分别办理《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交易及产权登记等手续。
第十八条开发企业实行综合开发统计制度,定期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统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建设行政主
法律依据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本条是关于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程序的规定。
1、在乡、村庄集体土地上的有关建设工程,应当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设置这项规划许可制度,一是有利于保证有关的建设工程能够依据法定的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二是有利于为土地管理部门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行使权属管理职能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三是有利于维护建设单位按照规划使用土地的合法权益。
2、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建设活动,应当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核后,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的主要内容是确认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位置和范围是否符合相关的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的主要内容是有关建设活动是否符合交通、环保、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等方面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