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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

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改善新就业无房职工居住条件,为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就业初始阶段提供过渡性、周转性住房支持,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6〕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广州市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基本信息

广州市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印发通知

穗建规字〔2020〕17号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改善新就业无房职工居住条件,现将修订后的《广州市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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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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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政策解读

为解决新就业无房职工住房困难问题,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吸引人才来穗创业就业,我市于2018年修订了《广州市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将符合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和从事城市公共服务领域特殊艰苦岗位的从业人员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为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就业初始阶段提供过渡性、周转性住房支持,切实解决基础性人才的住房保障需求。

根据国家和省的部署要求,我市开展了涉及机构改革等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2020年,我局根据《广州市司法局对涉及机构改革等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的总体审查意见》,对原《广州市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下称《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办法根据机构改革修改了单位名称,自2020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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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穗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及其审核、配租以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在穗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遵循政府支持、社会参与、适度保障、循序渐进的原则。  第四条 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采取实物配租方式,个人(家庭)申请和单位整体租赁相结合。  第五条 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含普通商品住宅配建)、改建、购买、租赁、接管以及捐赠等方式筹集。  第六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从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可供应房源中划出一定比例向新就业无房职工供应。具体房源信息、供应对象(个人或单位)、申请时限等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住房需求、房源区位和数量等制订分配方案并公布。  第七条 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的资格审核、住房分配及后续监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资格审核中涉及职业资格、劳动合同、社保缴费、工作单位、人才绿卡等的异议进行调查核实。第二章 个人(家庭)申请租赁  第八条 新就业无房职工以个人(家庭)名义申请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广州市户籍;  (二)18周岁以上(含本数),35周岁以下(含本数),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本科及以上学历且获得相应学位,或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四)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当前未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保障;  (五)申请人在本市(含在穗部属、省属单位)工作,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含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下同)半年(含)以上。缴纳社会保险时限计算至申请截止日的上月底。  广州市人才绿卡持有人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以个人(家庭)名义申请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  第九条 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可以以家庭或个人名义申请,也可以与其他符合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合租。  以家庭名义申请的,申请人应为新就业无房职工本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仅限于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每个家庭在本市只能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合租的,确定1名主申请人,其余申请人为共同申请人。该套房屋的租金、物业管理费及水电费等各项费用,由主申请人缴交。  第十条 个人(家庭)申请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的受理、审核流程如下:  (一)申请受理。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需在规定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及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或学历证书、劳动合同、工作单位证明、诚信承诺书等,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用人单位对申请人提供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等材料,在工作单位证明中予以确认。  广州市人才绿卡持有人申请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需提交《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广州市人才绿卡、诚信承诺书等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且在市住房保障部门发布的受理申请截止之日前递交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受理后录入住房保障管理系统。对申请不予受理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按要求补正材料,逾期未按要求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二)初审。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自市住房保障部门发布的受理申请截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初审,对申请材料载明信息是否符合准入条件进行形式性审查。经初审不符合条件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自市住房保障部门发布的受理申请截止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提交区住房保障部门。  (三)复核。  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自收到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复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并通过住房保障管理系统提交市住房保障部门公示;不符合条件的,应在20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公示。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在收到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情况在政府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0日。  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下同)姓名、年龄、职业资格或学历、住房、工作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和人才绿卡等情况。  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市住房保障部门书面提出,市住房保障部门应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会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完成调查核实(涉及仲裁、诉讼的,异议调查核实时间另计)。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自调查完成之日起20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批准。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批准资格并公布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的申请人名单。  第十一条 个人(家庭)申请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实行摇珠分配。申请审核通过的,获得摇珠资格。摇珠资格自获得之日起一年内有效。摇珠资格失效后如仍有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需求的,在今后房源推出时,应按规定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分配遵循人口与户型对应原则。1人户原则上分配单间。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的,配租成套住房。申请合租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不得高于30平方米。  第十三条 成功配租的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除不可抗力外,成功配租的申请人不接受分配的房源,不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或者不按规定时间办理入住手续的,视同放弃配租资格。  第十四条 租赁合同应载明房屋的基本情况、租金标准、租金收取方式、租赁期限、使用管理、合同解除、违约责任以及双方权利义务等。  第十五条 已承租直管房、单位自管房或人才公寓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应当在办结入住手续之日起1个月内腾退原租住的直管房、单位自管房或人才公寓;逾期不退的,收回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六条 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照该项目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有效期为5年,合同期满,不予续租,必须退出。  第十八条 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合同期满,承租人应在30日内结清有关费用并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除外),过渡期按该项目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1.2倍计缴租金。过渡期满,逾期拒不腾退的,按照广州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公布的该地段同类型房屋年度租金参考价的2倍计租,住房保障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申请将其行为载入本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第三章 单位整体租赁  第十九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可以将公共租赁住房定向配租给广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创新标杆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政法、医疗、交通、环卫等基本公共服务部门和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  第二十条 面向单位定向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采取由单位整体租赁的分配方式。具体程序如下:  (一)制订方案。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城市建设、产业发展需求,以及拟供应房源的地点、数量及申请情况,按照贡献优先、供需匹配、公开透明、统筹管理的原则分批次制订分配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二)整体配租。住房保障部门根据经市政府批准的房屋分配方案,向各单位分配房屋。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与住房保障部门签订整体租赁合同。  (三)单位分租。  1.用人单位结合房源和需求情况制订具体分配管理方案,在本单位公示不少于10日。  2.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分配管理方案开展申请受理、资格审核、名单公示等具体配租工作。  3.用人单位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本单位职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将分配结果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存。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向本单位职工分配住房时,职工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18周岁以上(含本数),35周岁以下(含本数)。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高级工以上职业技术资格,或从事城市公共服务领域特殊艰苦岗位的职工,不受年龄限制;  (二)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当前未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保障;  (三)符合本单位分配管理方案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 单位整体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符合条件的本单位职工配租。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住房超过6个月的,由住房保障部门收回空置的住房。  第二十三条 整体租赁租金按照该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公布的租金标准,由承租单位统一缴交。定向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由承租单位配合住房保障部门实施日常管理。  第二十四条 住房保障部门与单位签订的整体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5年。期满后仍需租赁的,最多可以续租1次,总租赁期最长不超过10年。  单位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续租申请。市住房保障部门对其租赁需求、配租情况和使用情况等进行评估审核并同意后,与用人单位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期满未在规定期限提出续租申请,或已续租1次的,单位应在整体租赁合同期满后60日内结清有关费用并腾退整体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租赁期内,承租人(个人)应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次月,向住房保障部门、整体承租单位或其委托机构申报,并申请提前解除租赁合同:  (一)承租人或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本市购买、受赠、继承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自有产权住房;  (二)承租人或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承租了直管公房、单位自管房或人才公寓;  (三)承租人户籍迁出本市或不在本市工作。  承租人出现上述情形且未及时申报的,一经查实,由住房保障部门取消保障资格,责令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并自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至承租人实际腾退公共租赁住房之日期间按照广州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公布的该地段同类型房屋年度租金参考价的2倍计租。住房保障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申请将其行为载入本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  第二十六条 承租人(个人及整体承租单位)在公共租赁住房使用过程中,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取消个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或者单位承租资格,由住房保障部门或整体承租单位收回房屋,住房保障部门自资格取消之日起不再受理该承租人或该单位的住房保障申请,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将承租的住房转让、转租、分租、出借、调换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拖欠租金2个月或累计拖欠租金6个月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住房6个月及以上的;  (四)擅自对承租的住房进行装修或扩建、加建、改建、改变房屋结构或改变其使用性质的;  (五)故意损坏承租的住房及其附属设备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虚报户籍、学历、年龄、住房、工作、职业资格、社保缴费、人才绿卡等状况,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根据《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第四十五条规定,由住房保障部门驳回申请,处1千元以下罚款,自驳回申请之日起10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有上述违法行为的,由住房保障部门驳回其申请,处1千元以下罚款,自驳回申请之日起3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第二十八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查明有关当事人以弄虚作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解除公共租赁住房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虚报、瞒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情况载入本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同时,按照《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第四十五条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并按照广州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公布的该地段年度房屋租金参考价补收租金。  申请人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伪造有关信息骗取城镇住房保障,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根据《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第四十七条规定,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对责任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处以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不作为等行为的,由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第八条所称广州市人才绿卡持有人是指符合《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才绿卡制度的通知》(穗府办规〔2016〕5号)规定领取了人才绿卡的人员。  本办法第十九条所称广州市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符合《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规定的企业;创新标杆企业是指符合《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重点服务创新标杆百家企业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6〕10号)规定的企业。  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所称城市公共服务领域特殊艰苦岗位职工是指在政法、环卫、公共交通、医护(含养老护理、民政部门社会福利机构护理)岗位超过3年的一线从业人员。  第三十二条 各区建设、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向本区新就业无房职工出租。各区应当参照本办法,制订符合本区实际的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承租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办法,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存。  用人单位建设、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向本单位新就业无房职工供应。具体分配条件、程序、房屋住用管理及分配结果等应在本单位公示并报区住房保障部门备存。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穗建规字〔2018〕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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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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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文献

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实施办法 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实施办法

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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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 规范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 根据《关于加快发 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 2010〕87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辖十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 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 限定建设标准、 租金标 准、供应对象,面向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出租的政策性住房。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以满足基本居住需求为原则, 通过新建、改建、购买、租赁等方 式多渠道筹集。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以配建为主,也可以相对集中建设。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 也可以是集体宿舍。 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套型 建筑面积控制在 60平方米以下。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2013.5.1施行 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2013.5.1施行

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2013.5.1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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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25页

- 1 - 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 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11号)、 《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 , 2010? 65号)和《印发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的通 知》(粤府办, 2012? 1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是指按照规 定的条件通过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等方式,以 解决本市城镇户籍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为主的住房保障制度。 本办法所称的住房租赁补贴,是指住房保障部门向符合条件 的保障对象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的货币补贴。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或政府组建的住房 保障投资公司筹集、管理,限定建设标准、租金标准、供应对象, 面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出租的保障

广东:《广州市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正式出台

广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印发《广州市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下称《办法》),将新就业大学生、青年专业技术人员和基本公共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等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办法》出台后,我市住房保障已覆盖至户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符合条件的来穗务工人员和新就业职工等基础性人才,保障范围更广,内容更丰富。

一、主要内容

(一)准入条件以个人名义申请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广州市户籍;

2.18周岁(含)以上,35周岁(含)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本科及以上学历且获得相应学位,或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4.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当前未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保障;

5.申请人在本市(含在穗部属、省属单位)工作,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含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下同)半年(含)以上。缴纳社会保险时限计算至申请截止日的上月底。广州市人才绿卡持有人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以个人(家庭)名义申请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以单位名义申请整体租赁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单位类型:广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创新标杆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政法、医疗、交通、环卫等基本公共服务部门和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

用人单位向本单位职工分配住房时,职工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年龄18周岁(含)以上,35周岁(含)以下。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高级工以上职业技术资格,或从事城市公共服务领域特殊艰苦岗位的职工,不受年龄限制;

2.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当前未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保障;

3.符合本单位分配管理方案的其他条件。

(二)分配方式个人(家庭)申请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实行摇珠分配。申请审核通过的,获得摇珠资格。摇珠资格自获得之日起一年内有效。摇珠资格失效后如仍有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需求的,在今后房源推出时,应按规定重新提出申请。单位名义申请的,由市住房保障办制订分配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行整体租赁。

(三)审核程序个人(家庭)申请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具体流程参照户籍家庭执行,由街道、区、市三级审核、公示、配租。单位申请的,由单位提出需求,市住房保障办制订分配计划,报市政府研究批准后向单位整体配租。

(四)租金租期无论个人(家庭)承租或单位整体承租,均按照该项目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执行,不予租金减免。个人承租的,租赁期为5年,期满不予续租;单位整体承租的,可申请续租1次,租赁期最长不超过10年。

(五)监督管理《办法》对个人或单位违规申请住房保障、违法骗取住房保障、违规使用公共租赁住房以及不再符合保障条件退出等作出规定。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将取消保障资格,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罚款或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诚信行为将载入本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

二、问题解答针对《办法》征求意见过程中,市民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的几个问题,市住房保障办也作出了回应:

(一)如何界定“新就业”?答:借鉴北京、深圳、杭州等兄弟城市对新就业无房职工的界定,《办法》主要以年龄为划分依据, 18周岁(含)以上,35周岁(含)以下,可以纳入“新就业职工”范围。申请整体租赁的单位职工,如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高级工以上职业技术资格,或从事城市公共服务领域特殊艰苦岗位的,不受年龄限制。

(二)是否一定要广州市户籍?答:根据房源供应能力,现阶段暂限定以个人名义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具有本市户籍(广州市人才绿卡持有人除外)。我市已实施来穗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政策,在本《办法》中也允许单位整体租赁。非本市户籍新就业无房职工,如符合来穗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政策的,可以申请来穗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如在《办法》规定的整体租赁单位工作的,可以按照工作单位的规定申请单位整体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

(三)为何新就业无房职工没有租金优惠?答:户籍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有收入限制,租金减免与收入挂钩,收入越低,减免幅度越大。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不设收入限制,因此租金按照该项目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执行,不设租金减免。如果新就业无房职工符合我市户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保障条件,可以按照《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面向户籍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家庭收入情况,采取租金减免方式分档计租。

(四)为何不能续租?答:向新就业无房职工供应公共租赁住房,主要是为解决其过渡性、周转性住房问题。限定租赁期限,可以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周转,使有限的住房资源解决更多新就业职工的住房需求。

(五)能否向特殊艰苦行业倾斜?答:《办法》规定,整体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单位职工,如果从事城市公共服务领域特殊艰苦岗位,可以不受18至35周岁的年龄条件限制。城市公共服务领域特殊艰苦岗位职工是指在政法、环卫、公共交通、医护(含养老护理、民政部门社会福利机构护理)岗位超过3年的一线从业人员。

(六)今年计划推出供应多少套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答:《办法》将于2017年3月1日正式实施。市住房保障办正抓紧细化操作流程,开发相关信息系统,做好房源推出接受申请等准备工作。今年我市计划推出供应1.2万套公共租赁住房,其中约7000套将向新就业无房职工供应。具体房源信息将在推出前通过媒体公布,有意愿申请的新就业无房职工请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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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政策全文

广州市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下称《保障办法》),而目前广州市公租房管理办法是从2013年开始实施的,本次获原则通过的可谓是升级版的公租房保障政策。这一升级版惠民政策衔接广州2015年出台的扩面政策,将公租房保障覆盖面由户籍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拓宽至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为住房保障范围向其他住房困难群体延伸预留了政策空间。同时,还把公租房租赁补贴发放期限及租赁合同期限,统一由原来的3年延长至5年,为保障对象提供较为稳定的生活空间。

市住建委有关负责人表示,《保障办法》以原《试行办法》为基础,以切实保障和改善群众居住问题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遵循“尽力而为和量力而行相结合”以及“适度扩面惠民利民与规范管理公平公正相结合”的原则进行修改完善,努力开创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新局面,不断提高和改善户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水平。《保障办法》共8章53条,涵盖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准入、分配、使用、退出等内容。

《保障办法》还进一步体现政策的人性化。其中提出适当照顾孤儿,将孤儿独立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年龄下限由“18周岁”下调至“16周岁”,使符合条件的孤儿能尽早实现“住有所居”。政策还拟将申请人未年满18周岁非本市城镇户籍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予以保障,满足申请人家庭团聚的愿望,促进社会和谐。

《保障办法》还提出房屋分配照顾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考虑到残疾人、老年人出行方面的实际困难,明确在分配入住时行动不便的残疾人、老年人等优先分配出入方便、楼层较低的公共租赁住房。

1

扩大保障房覆盖面

延长租赁合同期限

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覆盖面由户籍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拓宽至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为住房保障范围向其他住房困难群体延伸预留了政策空间。广州市住房保障办透露,广州市公租房保障收入线准入标准去年底已经调整,调整后,3人家庭收入线准入标准从原来的年人均可支配收入20663元/年调整至29434元/年(2人家庭调整至32377元/年,1人家庭调整至35321元/年),调整幅度达42.4%。

户籍城镇低收入住房困

拓宽至

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适当照顾孤儿,将孤儿独立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年龄下限由“18周岁”下调至“16周岁”,使符合条件的孤儿能尽早实现“住有所居”。

18周岁下调至16周岁

关怀“新移民”,将申请人未年满18周岁非本市城镇户籍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予以保障,满足申请人家庭团聚的愿望,促进社会和谐。

“新移民”未成年子女

调整为

公租房共同申请人

保障期限由3年延长至5年。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期限及租赁合同期限,统一由原来的3年延长至5年,为保障对象提供较为稳定的生活空间,便于其逐步积累家庭财富、逐渐摆脱贫困,进而退出住房保障,使公共资源能循环可持续发展。

3年延长至5年

2

结合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

以租金减免方式分档计租

分档计租

明确租金标准除了参考市场租金水平之外,还需要结合保障对象支付能力等因素确定,使租金标准更加科学、合理、可负担。其中,对于户籍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按照家庭收入情况,实行差别化租金,采取租金减免的方式分档计租。

市住建委有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原来广州保障房的租金是统一征收,但根据不同的困难群体给予补贴,“但后来国家出台政策规定,公租房实物配租不能给补贴,所以在2015年广州出台的《关于加强户籍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就明确要分档计租,本次《保障办法》修订时将《实施意见》纳入其中。”据悉,根据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不同,共分6档计租,租金缴交比例为公布的公租房租金标准的20%~70%。

租金优惠

对于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低收入或市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住房困难家庭(下称“双特困家庭”)或政府已有文件明确可享受租金优惠政策的对象,延续以往做法,按优惠租金计租,对于双特困家庭,按1元/平方米优惠租金计租。

此外,记者此前获悉,符合条件的户籍居民,除了可选择公租房实物配租方式外,还可选择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方式,由保障对象自行通过市场租赁住房等途径解决基本居住需求。《保障办法》明确规定,在租赁补贴方面,未来,广州将建立健全公租房租赁补贴标准与市场租金水平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逐步提高租赁补贴标准,支持保障对象在市场上租赁住房(含社会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租房)解决基本居住需求。

《保障办法》还明确规定,双特困家庭轮候期间可领住房租赁补贴。双特困家庭自获得住房保障资格的次月开始,即可在轮候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期间先行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直至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次月为止,以便能尽快解决居住困难问题。

租金免交

房屋分配照顾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考虑到残疾人、老年人出行方面的实际困难,明确在分配入住时行动不便的残疾人、老年人等优先分配出入方便、楼层较低的公共租赁住房。

对于符合条件的无收入或者低收入的孤寡老人,免交租金。

3

公租房信息全程接受社会监督

《保障办法》还规定要主动公开公租房的建设计划、分配政策、分配对象、退出情况等信息,全程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各项工作公开透明运行。与此同时,明确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除按照规定公开外,应当予以保密。

4

鼓励用人单位参与公租房建设

《保障办法》还提出鼓励用人单位等社会力量投资公租房,增设专章,并对其投资方式、土地供应方式、支持政策、供应对象、租金标准、运营管理等进行了具体规范,引导、发挥民间资本的强大作用。

据悉,广州拟鼓励用人单位等社会力量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方式参与公租房建设、运营和管理。用人单位投资的公租房,原则上向本单位无房职工供应,具体的准入条件和分配方案由用人单位制订,经工会或职代会同意后,报送所在区住房保障部门留存后实施;有剩余房源的,可向其他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对象供应。而其他社会力量投资的公租房,主要向公租房轮候对象供应,具体的分配方案由公租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确定,报送所在区住房保障部门留存后实施。而且,社会力量投资的公租房,租金标准应当低于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宅的市场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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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解读内容

据悉,《公租房办法》共8章53条,涵盖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准入、分配、使用、退出等内容。

衔接2015年出台的扩面政策,将公租房保障覆盖面由户籍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拓宽至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将住房保障范围向其他住房困难群体延伸。

新办法将孤儿独立申请的年龄下限由“18周岁”下调至“16周岁”,并将申请人未年满18周岁非本市城镇户籍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予以保障。

公租房租赁补贴发放期限及租赁合同期限,统一由原来的3年延长至5年,为保障对象提供较为稳定的生活空间。还将优化租金标准,梯度收缴租金。其中,对于户籍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按照家庭收入情况,实行差别化租金,采取租金减免的方式分档计租。

新办法对准入审核程序及退出机制,均进行了规范。在退出机制上,新办法结合各区实际操作中遇到的期满审查难以有效推进的问题,着重规范保障对象保障期限届满未完成期满审查以及未按期进行期满审查的具体处理措施,进一步优化了期满审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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