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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广州四建”),成立于1956年,1996年转制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隶属于广州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一九五四年,以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及相关业务为主,以装饰装修、建材试验、机械租赁等为辅,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壹级等9项资质,形成了一套有效的企业管理现代化模式,成为拥有8家控股或参股企业的综合性公司。是“广东省先进企业”和“广州市信用AA级企业”。
东建监理公司是以广州市建委成立的东风路建设指挥部、广州市东建实业集团总公司开发部、广州市东建建筑设计院(甲级)和广州市东建工程科技试验站为基础,抽调技术骨干于1996年9月成立的国有控股甲级监理公司。公司监理人员既有工程项目开发管理经验,设计技术能力,又有工程质量检测经验,专业技术配套,老中青结合,技术力量雄厚。公司现拥有二十余类专业技术人员206人,专业包括地质测量、工程材料、地下工程、岩土工程、总图、工业与民用建筑、土木工程、给排水、电气、暖通、通讯、建筑装饰、施工管理、公路、隧道、桥涵、工程经济、统计、计算机等。
公司拥有一整套完善的检测设备,配置有全站仪、水准仪、经纬仪、砼强度数显回弹仪、塌落度测筒、力矩扳手、多功能建筑工程检测包、漏电测试仪、风速仪、温度仪等全套先进的工程检测仪器,能满足对房建和市政基础工程施工质量的及时检测和监控。
广州市房屋交易暂行办法
(一九八六年二月四日广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务院关于《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对房产交易管理,保障房产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买卖房产必须到广州市房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市交易所)办理交易手续。禁止私买私卖或利用交易进行牟利等非法活动。
第三条房屋交易须符合下列原则:
1.房屋归属应当清楚,并具备合法的产权证明。
2.凡经改建、扩建的房屋,产权人应向房产登记部门办妥房屋变更登记手续,方得出售。
3.凡继承人出售房屋,应先取得合法的继承权证书,方能申请出售。
4.单位自筹资金兴建的房屋,应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方能办理交易手续。属国家或地方财政拨款兴建、购买的房屋,需出售的,应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及原拨款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经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批准,方能办理交易手续。
5.出售商品经营的房屋,卖方须具备房屋开发资格,持有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发营业执照;凡中外合资、合作兴建的房屋,需要在港、澳出售的,事先得经广州市对外经济管理机关批准,并将所出售房屋报市房管局备案,方能办理交易手续。
6.出售出租或共有的房屋,卖方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或共有人,承租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凡房屋经批准成交的,新业主对原租户除另有约定外,应参照原租约的内容续订租赁关系。
7.凡私人享受国家、单位补贴或以优惠价格购买、建造的房屋,需要出售时,只能出售给原补贴单位或房管局,不得售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进行房屋交易:
1.房屋产权未经确认合法的或仍有他项权利未清的。
2.已被批准列为市政建设征用地段内的房屋。
3.尚欠国家贷款或修缮费、房地产税的房屋。
4.经市房管局或人民法院裁定限制产权转移的房屋。
第五条房屋交易可由市交易所介绍买卖双方洽商,也可由买卖双方自行商议,但严禁黑市经纪活动。
第六条房产交易的价格,买卖双方应本着按质论价的原则,并应参照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房屋产价计算办法商定,同时应如实向市交易所申报成交价格,经市交易所审查批准,方能办理过户手续。
第七条单位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城市私有房屋,确需购买的,应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不得将土地作价出售或变相作价出售。
第九条房屋交易的买卖双方,须按下列规定办理手续:
1.卖方应持有身份证明和房屋所有权证,到市交易所申请填写《出售房屋申请表》。
2.买方应持有身份证明并写填《购买房屋申请表》
3.买卖双方应亲自办理房屋交易手续。如本人不能经手办理的,可由代理人办理,代理人应有合法的资格证书。
4.买卖双方必须作法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在市交易所审查允许成交前,必要时业权人应登报声明出售。
5.华侨、港澳同胞如购买中外合资、合作兴建并经批准允许出售的房屋,可直接凭引进外资建房单位的出售证件,到市房管局办理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凡未领取合法产权证的房屋,不得买卖。
第十条买卖双方,应缴交下列费用:
1.契税按房屋产价交6%,附加税近契税额交7%(即按房产价的0.42%),两项合计为房产价的6.42%,均由买方负责缴交。
以外汇购买的房屋,如通过银行办理外汇结算的,可免交契税。
2.按房屋产价交监证费1.5%,手续费0.5%,由买、卖双方各负担一半。
3.按房屋产价交估价费0.2%,由卖方负担。
第十一条有关处罚条款如下:
1.凡违反办法第二条规定,私买私卖房屋者,一律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应缴金额的一至五倍交纳;利用房屋交易进行牟利活动者,除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外,还应按其非法所得总额的一至五倍处以罚款。
2.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者,除没收经纪人非法所得外,还应按其非法所得总额的一至五倍处以罚款。
3.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对隐瞒成交价格者,除没收所隐瞒金额外,还应按隐瞒金额的一至五倍处以罚款。
4.利用房屋交易行贿、受贿的,除没收行贿物外,还应视情节轻重,给予双方当事人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经济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5.凡单位违反本办法,受到经济处罚的,应给予法定代表人处以近单位被罚款额的1-5%的罚款(但最高限额不超过其本人两个月的工资额)。个人罚款,单位不予报销。
本条各款规定,由市交易所作出决定并负责执行。如当事人不服,可于处罚后第二天起十五天内向市房管局申请复议。逾期不申请复议者,处罚即具有强制力,当地公安机关应协助执行。市房管局接到申请复议后,一个半月内应作出处理答复,逾期不作出处理答复,则被视为申请复议有效。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人都可以检举、揭发,房产违法交易活动经查实处理后,可按有关规定奖励检举、揭发人(奖励办法由市房管局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税款和收费,以及第十一条规定的罚没款,均应全额上交地方财政。
第十四条市属各县城镇房屋的交易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市一九六五年公布的《广州市房产交易暂行办法》同时作废。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房管局负责解释。
中心隶属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为广州市副局级的事业单位。内设综合部、信息开发管理部、总承包及分包交易服务部、专业工程交易服务部、评标专家服务部、设备材料交易服务部、设计监理交易服务部、党委办公室、总工程师办公室、数据开发组、物业公司,以及南沙、番禺、花都、萝岗四个交易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