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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管理办法

为加强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的公务用车维修管理,规范公务用车维修行为,堵塞漏洞,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发布了淮安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管理办法。

淮安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管理办法基本信息

淮安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管理办法内容

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送修方")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公务用车维修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务用车是指送修方公务用大客车、小轿车、工具车、旅行车、越野车(包括公检法司警务用车)。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维修是指车辆的一级、二级维护,大、小修理,做漆、美容等。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定点维修是指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的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凡需维护、修理的,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到财政部门指定的定点维修企业进行车辆维护和修理。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车辆在外地(市外)发生故障,定点维修企业不能出诊救援或拖回修理不经济的;

(二)车辆出现交通事故,保险合同或保险公司对车辆维修有特别规定的;

(三)经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定点维修企业确实修理不了的;

(四)市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特殊情况。

第六条 定点维修企业由市政府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市财政部门核准公布。定点维修企业原则上实行一年一定。

2005-2006年度定点维修企业名单另行通知

第七条 市财政局授权市政府采购中心,代表所有送修方与定点维修企业签订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合同(共性部分),负责处理合同纠纷、搜集汇总有关资料、考核定点维修企业的合同执行情况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对市级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情况进行检查;

二、受理送修方、定点维修企业及社会各界对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中违规违纪问题的投诉和举报。

三、受理送修方因特殊情况需到非定点维修企业进行车辆维修的申请。

第九条 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负责对公务用车定点维修费用的审核,对未经批准在非定点维修企业发生的维修费用有权拒付。

第十条 送修方职责

一、在定点维修企业范围内自主选择维修厂家,严禁擅自到非定点维修企业维护、修理车辆;

二、加强车辆管理,严格把好车辆维修审批关。建立健全单位内部车辆管理制度,做好需要维修车辆的送修、维修项目确认、车辆修竣验收、维修费用结算等工作;

三、不得向定点维修企业提出服务承诺以外的不合理要求;

四、协助财政部门做好车辆定点维修工作,发现定点维修企业有违规行为或不履行承诺的,及时向市政府采购中心或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投诉或举报;

五、接受、配合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定点维修企业职责:

一、设置政府采购车辆维修专职联络员并持证上岗,其具体任务是:接洽送修单位车辆修理事宜,受理送修单位有关车辆维修问题的咨询和质疑;按送修方单位建立车辆维修档案和维修台帐;按市政府采购中心要求定期向其报送有关资料并接受其业务指导。

二、严格履行定点维修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并将服务承诺、工时单价综合进销差价率等内容在企业内醒目处公示。

三、对送修车辆应以修复为主,能不更换零部件的尽量不更换,确实不能修复或修复不经济的,征得送修方同意后方可更换。

四、可以提供非原厂生产的配件的,必须将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以供送修方选择。未经送修方书面认可,不得使用非原厂生产的配件进行维修。

五、建立健全车辆进出厂登记和质量检验制度,认真填写车辆进出厂登记台账、车辆维修派工单、工时费清单、材料费清单和结算单,对二级维护以上的竣工车辆应出具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六、开具的维修发票应规范、合法,提供的"结算单"应当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七、不得采用送礼品、给回扣、报销费用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八、单位财务部门须对定点维修车辆的业务单独建账、单独核算,成本项目真实明晰,准确反映维修费用。及时向市政府采购中心报送有关统计报表。

九、协助财政部门做好车辆定点维修管理工作,发现送修方有违规违纪行为或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及时向市政府采购中心或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举报或投诉。

十、接受、配合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车辆维修程序

一、送修方填制《淮安市市级单位公务用车送修单》(以下简称"送修单"),经单位领导审核批准并加盖单位公章后,随车送交定点维修企业。

二、定点维修企业对送修车辆进行仔细检查检测,确认车辆身份和修理内容,列明修理所需时间,列出修理需用材料、配件和工时清单,并按承诺的进销差价率和工时单价预计出修理总费用,交送修方带回审核。只有双方意见一致,并在相关凭据上签字确认,承修的定点维修企业方可接收车辆,实施车辆维修作业。

三、在维修过程中,定点维修企业如发现其他故障需增加维修项目或延长维修时间或可以使用非原厂配件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送修方。如送修方在接到通知3天内未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同意,则视为送修方不同意。

四、送修方接到定点维修企业车辆修竣通知后,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送修车辆进行验收。如果验收结果符合送修要求,送修方应在有关凭据上签字认可,办理车辆移交手续。如果验收结果不符合送修要求,或发现使用不符合要求的维修材料或零配件,送修方应以书面形式向定点维修企业提出存在的问题,如定点维修企业不能给予满意的答复,送修方可报请法定检验机构检验,以明确责任。

定点维修企业在维修过程中更换下来的旧件应主动退还送修方。并在"结算单"上如实填写车辆维修的具体部位、更换的零配件和消耗的材料以及计价情况,注明优惠事项,以便核查。

五、按月结算维修费用。送修方应在每个月结束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与定点维修企业结算一次(与承修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结算时应向定点维修企业索取下列单据:

1、正式的维修发票(附工时费清单和材料费清单);

2、每次维修的"送修单"和"结算单"。

根据定点维修企业承诺的收费标准(包括工时单价、配件的进销差价率等),及时对有关单据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及时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修理费用的支付手续。

车辆维修费用一律以转账形式支付。

第十三条 定点维修企业确实无法维修的,送修方应事先向市财政局申报,批准后可到非定点维修企业进行车辆维修。

第十四条 违规责任

一、送修方未经批准在非定点维修企业进行车辆维修的,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将不予支付维修费用,送修方已经自行支付的,财政部门将扣减其下年度的车辆维修费用,并视情节轻重,报市廉政办备案。

二、送修方有关人员对定点维修企业有吃、拿、卡、要行为的,报市软建办查处。

三、定点维修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三次有效投诉并查实的,没收其履约保证金、取消其定点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3年内参与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政府采购投标资格。涉及违反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提交其主管部门处理。

1、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接送修方车辆维修业务的;

2、违反国家规定或合同承诺的质量标准,以次充好,擅自使用非原厂生产的配件,或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的;

3、不按合同规定收取维修费用的;

4、为采购单位开具虚假发票的;

5、未能履行服务承诺,采用送礼品、给回扣、报销费用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或者服务态度恶劣的;

6、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和采购合同的行为。

第十五条 特种车辆(包括货车、工程车、环卫用车等)的维护与修理原则上在定点维修企业进行,定点维修企业不能承担的,由送修方报财政部门批准后,自行组织修理事宜。

第十六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完善本单位车辆维修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车辆维修保障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第十七条 各县区可以根据自身实际需要,在相同周期内、同等条件下与市级定点维修企业签订服务合同。

第十八条 本办法涉及维修专业方面的未尽事宜,按汽车维修行业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淮安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管理办法(暂行)》由淮安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二○○五年八月一日起执行。原淮阴市《关于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实行定点维修的通知》(淮财预010号)、《关于2002年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的通知》(淮财购3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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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管理办法基本信息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的公务用车维修管理,规范公务用车维修行为,堵塞漏洞,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淮安市市级政府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淮财购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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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管理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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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管理办法文献

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经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经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经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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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74KB

页数: 13页

Manipulator i s now used a s a industria l robots in use , the control obje ctives often appear often i n industrial automati on. Industrial automati on technology has gradually mature d, as mat ure a techn ology li ne ha s be en ra pid development i n industrial automation as a separate subject. Ma nipulator appli cation bega n to filter int o welding, l ogistics, mechani cal processi ng, a nd o

机关事业单位用编申报审批表 机关事业单位用编申报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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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用编申报审批表 编号: 申报单位 机构性质 机构规格 申 报 单 位 人 员 编 制 情 况 编 制 数 额 编 制 结 构 单 位 领 导 内设机构 其 他 合 计 行 政 ( 专 项 ) 编 制 全 额 拨 款 事 业 编 差 额 拨 款 事 业 编 自 收 自 支 事 业 编 后 勤 服 务 事 业 编 其 他 编 制 正 职 副 职 纪 检 三 总 师 工 会 其 他 正 职 副 职 管 理 人 员 专 技 人 员 工 勤 人 员 其 他 人 员 核 定 实 有 拟用 编制 编制 1 名 拟任岗位 用 编 进 人 方 式 用编 理由 现 时 情 况 用 编 对 象 姓 名 性 别 出生 年月 学历 专业 参加工 作年月 所在 单位 职务 职称 所占 编制 现时 身份 呈报 单位 意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主管 部门 意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编办 科室 审

淮安市城镇排水管理办法修改《淮安市城镇排水管理办法》的决定

淮安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淮安市城镇排水管理办法》《淮安市港口岸线管理办法》2件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淮安市城镇排水管理办法》(淮安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

将第二十条修改为:“符合以下条件的,由排水主管部门核发排水许可证:

(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

(二)排放污水的水质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的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等有关标准;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排放口设置便于采样和水量计量的专用检测井和计量设备;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已安装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施工作业需排水的,建设单位应当已修建预处理设施,且排水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标准。”

二、《淮安市港口岸线管理办法》(淮安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港口岸线管理,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港口岸线,保护生态环境,保障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江苏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将第九条第一项修改为:“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三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将第二十五条删除。

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9年10月10日起施行。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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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采购评价

当前,在政府采购工作中,服务类采购如车辆加油、车辆维修、车辆保险以及会议、印刷等采购,大多采取的是定点采购模式。即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根据本地政府采购的实际需求和供应商现状,明确定点采购的范围、条件及有关要求,制订出台相关的定点采购管理办法;然后由集中采购机构按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出台的有关规定和管理办法,采取公开或邀请招标方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用打分或综合评优的方法,确定服务类定点供应商。服务类政府采购实行定点采购之后,不仅规范了政府采购行为,提高了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而且有效的堵塞了经费支出漏洞,促进了党风廉政建设。

由于受各地区经济条件和政府采购需求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各地在服务类定点采购过程中所采取的具体操作方法又各不相同。如有的地区采取的是一年搞一次招投标,即每年通过招投标来重新确定定点供应商。这种方法虽然能充分体现公平、竞争的原则,使每一个潜在的供应商都能有机会进入政府采购这个市场,并能极大的促进定点供应商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收费价格;但也有其不可小视的缺点,如招投标工作量大、定点供应商大进大出变更频繁,不便于财政部门管理等,单就一个地区的定点采购长期采用此种方法,极有流于形式的可能。另外,还有一些地区由于采购规模小,潜在供应商少,片面的认为就这么大的市场,也就这么几个供应商,采取的却是一定了之终身制的做法,此类方法不仅极易造成行业垄断,而且还会产生新的腐败。

服务类定点采购工作不仅要体现公平、竞争原则,为每一个潜在供应商提供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机会,同时还应保持定点供应商的适度稳定,以便于财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而不应该是频繁变更定点供应商或对定点供应商一定了之的做法。因此,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在服务类定点采购工作中,应把工作重点放在定点之后对采购人特别是对定点供应商的监督和管理上来,并注意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要不断健全和完善相关的定点采购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人和定点供应商的责任,使定点之后对采购人、定点供应商的监督管理有规可依,有章可循。

二是要严肃认真地与定点供应商签订切实可行的定点采购合同或协议。在采购价格方面,既要符合《政府采购法》关于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的要求,还要使供应商有利可图,达到双赢的目的。在合同或协议中要切实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既便于采购当事人按照合同或协议,遵守规定,诚实履约;同时又便于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对采购人和定点供应商进行监督管理。

三是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要按照定点采购管理办法和定点采购合同或协议,制订对定点供应商的监督考核办法。考核应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领导下,由集中采购机构抽调有关方面的专家和人员组成考核小组组织实施;考核应采取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每年组织二到三次,定期考核应采取随机抽查的方法;考核内容应以收费价格、服务质量和服务态度为主,采取量化打分的方法进行考核;每次考核结束后应慎重做好考核结果的处理工作,可采取提出警告、限期改正、暂停定点资格、终止定点资格的办法,逐步建立服务类定点采购供应商奖罚机制。通过考核,一方面使那些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供应商能够继续为政府提供服务,另一方面使那些被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又无实质性改进的供应商退出政府采购市场,并将考核和处理结果向社会予以公告。既保证了政府采购市场的适度稳定,又体现了公平、竞争和奖优罚劣的原则,还能够促进供应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收费价格、改进服务态度、完善服务措施,为采购人提供全面、全过程和满意的服务。

四是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平时要经常征求和收集采购人对定点供应商的意见和建议,采取发放定点采购征求意见表的形式,广泛征求和收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进而采取措施,加强管理。

五是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要结合本地服务类政府采购工作实际,通过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适度扩大定点供应商的数量,为采购人提供更多的选择余地,使定点供应商之间相互开展竞争,自觉提高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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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办法简介

立法历程

2020年2月17日,淮安市人民政府发布《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2020年度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的通知》,《淮安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办法》列入正式项目,起草责任单位:市住建局,提交送审稿时间:2020年3月份,提请审议时间:2020年6月份。

2020年5月20日,淮安市司法局发布《淮安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公告,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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